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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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行政审判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行政审判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行政审判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并已经实施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关当事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处罚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的意义。

在实践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被广泛应用。

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已经执行或者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得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法律框架中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说明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现代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广泛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也适用于其他法律领域。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

只有当违法事实得到清晰的认定,并且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适用。

如果存在法律上的争议或者违法事实没有得到清晰的认定,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2. 处罚决定已经形成法律效力。

只有当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形成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处罚决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适用。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得到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3. 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事实。

在同一违法事实中,行政机关只能对当事人进行一次处罚。

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违法事实,或者处罚决定没有对所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合法程序和公正原则。

当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遵守合法程序和公正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名词解释

一事不再罚原则名词解释

一事不再罚原则名词解释一事不再罚原则(compliance without recourse principle,简称ctr原则)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过一次,就应当被视为已经得到纠正。

因此,原则只适用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不应该扩大适用到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在内的各种不良行为。

一事不再罚原则(ctr原则)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过一次,就应当被视为已经得到纠正。

因此,原则只适用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不应该扩大适用到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在内的各种不良行为。

在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时,应特别注意两点:其一,它仅仅适用于轻微的、违法程度低的不良行为;其二,它仅仅限制对有过失的人的追究和处罚,并且对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能够以党纪政纪或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

当然,我们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判决方面而言的,与对受害者的补偿无关。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最近30年来在美国学术界才得以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遵循。

一事不再罚原则(compliance without recourse principle,简称ctr原则),又叫不重复处罚原则,或“一次犯错,终身不罚”原则,是指对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只给予一次处罚,一旦违法行为人被发现一次,就终身不得因此类违法行为受到第二次处罚,即第二次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没有必要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产生,主要源于现代工业化生产社会中人们分工的精细化。

以往,企业里都是一个总的经营管理者对下属分门别类地进行处罚,容易使下属形成“钻空子”的思想,从而可能会助长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外,总的经营管理者对下属的惩罚会带来诸多后遗症,比如员工情绪低落、犯罪倾向增强等等。

这些问题也直接影响着公司效率和声誉。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罚原则最早是起源于美国的工业化生产社会。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本文概述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之一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从理论内涵、立法沿革、适用边界以及实际执行等多个维度展开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解析该原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正性及合理性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我们将系统阐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即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旨在防止重复处罚导致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度侵害。

探究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确立过程及其在不同修订阶段的发展变化,揭示其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初衷。

进一步,本文将针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的适用界限进行辨析,包括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时的处罚竞合问题。

同时,还将通过剖析相关争议案例,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解释与适用标准。

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全面研究,旨在为推进我国行政执法规范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深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在撰写《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文章时,针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这一段落,我们可以这样展开论述: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制裁的活动。

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治国家尊重人权、维护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精神。

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体现在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施加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各类处罚形式。

这一系列处罚手段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管理秩序,并通过惩戒作用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立法宗旨入手,运用相关行政法原理对该原则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立法现状及其适用进行阐释,在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完善该原则的建议,以期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出较全面的阐释。

标签: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行政管理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立法宗旨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是这两者有本质的差别。

一事不再罚原则发源于古罗马时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法院一审终审所作的判决,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该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決和判决的不公正,广泛运用于民事与刑事诉讼。

从立法宗旨上看,一事不再罚原则继承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精神,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法方向的子原则。

该原则一方面意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使处罚的方式和结果更加公正、具有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免受滥罚之累,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只是在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的适用方面作出的规定,并未在行政处罚法中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规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现存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处罚执行现状而提出的。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相对较为混乱,权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如果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必然会引起现实中适用的困难,但是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滥罚款现象又不得不进行规制,所以为了呼应现实的需要,在《行政处罚法》立法时规定了此款。

该规定只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微观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并没有在行政处罚领域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试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试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试论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一个人已经受到惩罚的时候,不应再对同样的事情进行惩罚。

这个原则可以被应用在多个场合,包括司法系统、工作场所、教育场所等。

首先,司法系统应该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当一个人已经被判定有罪并受到了惩罚,法律系统应该认为他已经完全偿还了他所犯下的罪行。

这个人不应该再因为同样的罪行而受到额外的惩罚。

例如,如果一个人被判定犯有盗窃罪,他应该被判定有罪并受到相应惩罚。

但是如果他在用同样的方式再次犯罪,那么应该把这一行为看作是另外一项犯罪,而不是继续惩罚他为同样的罪行。

其次,在工作场所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样适用。

如果一个员工犯了一个错误,并且已经得到了适当的惩罚,杂七他不应该因为相同的行为而再次受到处罚。

工作场所中的管理者应该意识到,员工们也是人,也会偶尔犯错误。

而且,一个不公正的管理行为会造成员工的失望和不信任。

如果员工意识到他们不会被“双重惩罚”,他们就会更加珍惜并投入到工作中去。

第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教育场合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学生因为某些行为而受到了惩罚,不应该在将来再次因为同样的行为而受到惩罚。

教育工作者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上,而不是在进行连续惩罚上面。

这个原则鼓励学生意识到错误是可以被改正的,并且将帮助塑造他们的信心和正确行为的性格。

最后,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社会的和谐和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

这个原则鼓励公正、透明、有效的司法系统。

它还可以鼓励工作场所的公平性和员工之间的信任。

在教育场合中他将会帮助培养未来的领袖,他们不仅可以理解错误的影响,而且可以在他们的未来生活中优雅地处理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被滥用。

如果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那么每一个罪行都应该被独立地处理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即使是在同样的罪行方面,如果一个人犯下了多次,那么每一个罪行都应该独立处理。

否则,这个原则就会被滥用,破坏公正和法律秩序。

总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建立在公正、透明、有效的法律系统、工作场所和教育场合中的基本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上所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更好地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理执法。

然而,理论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的具体规定持有不同的看法。

同时,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导致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标准不一,使的行政相对人受到重复处罚的侵害。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有效确立,可以更好地防止行政机关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处罚,规范行政违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过程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惩戒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给予重复处罚。

按照罗马法的理论,“罗马法上的肯定既判力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同一个案件。

二是必须是同一个诉讼标的。

三是必须是同一个当事人。

”【2】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民事与刑事审判过程中,后来逐步发展到行政法领域。

例如奥地利也在其《行政处罚法》中进行了有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依据的更多是由多个由各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制度。

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由不同的有权机关进行处罚。

【3】(一)“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含义当前,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含义进行怎样的理解判断,学界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按照相关法律处罚一次。

但是该违法行为侵害的权益过重,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此时就需要相应的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第二种观点: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机关,是由该行政违法行为所依据的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该行为所触犯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数量所决定的。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作者:刘永强来源:《活力》2010年第12期[关键词]一事;行政处罚;规则一、“一事”的概述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

在《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曾有方案考虑在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罚”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并表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这一方案尽管在正式立法中没有完全体现,但对“一事”作“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却得以传承。

在违法行为数量的判断上,笔者主张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即能充分满足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能充分满足两次(或两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二事,以此类推。

构成要件说以一种综合的姿态解决一事与多事的区分标准,相比于以行为,或以违反法规范等单一或局部的现象为标准的学说更具有科学性。

关于什么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下简称为违法构成要件),早期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违法构成要件应类同于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在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在行政法学上,违法构成要件同样也是一种类型化的观念形象,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

违法构成必要要件有四,一是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是相对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相对人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受处罚责任能力,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是相对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基于过错产生。

违法构成选择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方法与手段、工具、对象、结果、情节、频率等。

这些要件是在违法构成必要要件之外,构成某项具体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还应具备的其他主、客观条件。

这些要件由具体法律直接或间接加以规定,它不具有普遍意义,只是在特定案件中起要件作用,所以是对必要要件的补充。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摘要我国在行政处罚的实务中一直存在着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我国目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尤其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没有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有很大关系。

因此,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研究以及在立法中给予详细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四个观点来详细介绍“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含义;在第二部分中,详细列举了“一事不再罚”在我国行政处罚中具体适用的情况以及在执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我国在适用“一事不再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对策;深化“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法;建议摘要 (1)绪论 (3)(一)研究背景 (3)(二)研究意义 (3)一、“一事不再罚”的理论概述 (5)(一)“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含义 (5)(二)对“一事”的具体内涵分析 (7)(三)我国理论界对“一事”的观点 (9)二、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10)三、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 (13)(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3)(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4)(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15)四、完善“一事不再罚”适用的对策 (16)(一)加强对“一事不再罚”的立法 (16)(二)深化“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7)(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18)结语 (19)参考文献 (20)(一)研究背景我国199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该法中并未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是将其规定为一种法律规则;由于在立法过程中没有明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概念,以及没有对“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内涵做相关的规定,导致有关部门在具体操作时遇到了许多困难,比如执法混乱、重复处罚等等,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一、引言近年来,社会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注与讨论逐渐增多。

本文旨在对该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从而加深我们对该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二、一事不再罚的含义1.1 定义“一事不再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时,只对其违反中最为严重的一项进行处罚,而不进行重复处罚。

1.2 产生背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产生源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追求。

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同一行为的重复处罚存在一定的问题与弊端,引发了对此的反思与讨论,从而衍生出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一事不再罚的适用范围2.1 适用法律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领域,如犯罪行为的处罚等。

在刑事法律适用中,如果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罪名,只应对其最为严重的罪名进行处罚,以免对被罚者造成多重惩罚。

2.2 适用情形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行为违法同时涉及多个刑法规定,但后续规定已对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划定,应按照后续规定进行处罚;(2)行为具有连续性,但只应对第一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续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追究但不再进行罚款或者刑罚。

四、一事不再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3.1法律解释“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因违反多个罪名而被处罚的,只应对其最为严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3.2 判例解读在司法实践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也得到了一些判例的支持。

例如,在某案件中,某被告涉及多个罪名,法庭最终仅对其最为严重的罪名进行了处罚,充分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注意的问题4.1 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在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时,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十分重要。

如果对于同一行为的违法程度没有明确的划定,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产生争议。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被重复处罚。

这一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避免重复处罚的情况出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

无论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只要涉及到同一违法行为,就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已经受过处罚的情况下,不能干扰未进行处罚的情况。

二、实施方式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三种:1、是否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只适用于同一违法行为,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区分。

只有确保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才能进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不同,但是在同一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先实施的处罚对后实施的处罚有约束力。

因此,在需要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况下,应当把先实施的处罚当作基准进行判定。

3、处罚形式:对于某些行为,可能会受到多种不同的处罚形式,例如罚款、拘留、吊销证照等等。

这些不同的处罚形式不能视为不同的处罚。

三、存在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处罚标准难以界定:同一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不明确,有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

如果不同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判定结果不一致,就会影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2、处罚方式的差异: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而言,不同的处罚方式对于被处罚人的影响也不同。

在进行一事不再罚原则判定时,应当考虑到处罚方式的差异,避免出现以一种方式已经受到处罚为由,而不适用另一种处罚方式的情况。

3、履行情况的差异:有些违法行为在受到处罚之后,需要进行履行情况的监督。

如果监督情况不明确或者压力不够大,可能会出现一些履行不力的情况,这就要求对于受到处罚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更好的监督。

四、结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出现,避免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罚,这对于维护公民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需要解决一些问题,以避免对于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对于法治体系的扰乱。

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笔者在本文中想予以讨论的,就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意义“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地位的行政主体拥有以国家名义出现的行政管理权,具先定力、执行力与强制力。

尤其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日益深入到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对行政权规范的必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并逐渐突出。

而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一方,由于与行政主体的地位的不对等性,其合法权益在国家公权力的冲突中便显得尤为渺小。

行政相对人即使是违反了一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其作为一般公民的另一身份属性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与事后救济与保障是现代行政的价值理念之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背后所体现的,就是这种法理价值理念的追求。

将其通俗化来表述,便是犯错一次就只能、只需承担一次行政处罚,且这种处罚必须是先有的、法定的。

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

论文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源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思想、根源于一罪一罚的古朴正义观念及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等。

而且“一事不再罚”原则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 是指一个而且是完全相同的一个犯罪事实,而不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

区分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一般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是指再度受刑罚处罚,即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两次以上的刑罚处罚。

虽然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同一犯罪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总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实质上理解,即经过审判对同一犯罪定罪量刑后,不得再次通过审判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形式上理解为,对同一犯罪已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得再进行审判。

后一方面的理解,目前我们不能接受。

在我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量刑畸轻的判决,仍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有罪或者科处适当刑罚。

但这都没有以同一犯罪事实为根据科处双重刑罚处罚。

所以,在目前的我国对“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从实质上理解。

关键词:一事、双重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

换言之,对同一犯罪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英语法律格言一罪不可两治表达的也是同一思想。

适用于一切法领域的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再度承受痛苦的法律格言,适用于刑事法领域里时,也是指“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根据(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源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思想。

刑法的机能一方面是针对犯罪人的恣意保护国家、社会与他人的法益,另一方面是针对国家的恣意保障犯罪人的权利。

在没有刑法的时代,也可以给犯罪人以刑罚处罚,可以迅速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但却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机关的恣意,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权利。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定义介绍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1. 引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专业性、处罚过程的不合理性等原因,常常出现过度处罚的情况,给公民和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行政处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已对某一行为进行了处罚后,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避免对当事人的多次处罚带来的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3.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为已作处罚决定,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为已进行过行政警告或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当行政机关已对某一行为作出了行政教育或行政指导,并已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4.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优点和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过度处罚;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社会成本,减少了诉讼纠纷。

,该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确定何种程度的处罚可以视为“一事不再罚”,需要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如何加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避免错过对同一行为的处罚;如何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保证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5.“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只有通过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监督,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完善法律法规等手段,才能更好地落实“一事不再罚”原则,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一件事情的违法行为被确认后,不能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当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反映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是构建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单一:只对同一行为进行一次处罚,不得重复追究。

2. 罚则单一:对同一行为只采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裁措施,不得多重追究。

3. 法定性: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规范司法行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一原则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1. 避免受到重复处罚: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对于同一行为被重复处罚,保护个人的权益。

2. 推动法治进程:在法律执行中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推动法的原则和制度的实现,使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3. 增加司法效率: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4. 提高公正性: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定,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法律执行中不能够完全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

现实中,有些案件会因为难辨的情况无法确认单一的罪责,或者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对同一行为的多重罚款。

同时,有些司法权力部门的操作也会违反这一原则,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司法部门被进行了重复罚款和审判。

总体来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

它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益、推动法治进程和增强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需要在相关机构的联合配合下,不断完善法律和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法律权利保护机制,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

在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很多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和挑战。

例如,同一行为可能对不同的对象产生不同的影响,那么进行不同的处罚就具有合法性。

简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简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简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也称一事不两罚原则或重复处罚之禁止原则,原本是刑法上的概念,指任何人不能因为一次行为受两次以上的刑事处罚。

我国在行政处罚中也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一事不再罚款,但是我国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具体涵义,从而导致行政执法依据的混乱进而产生重复处罚,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专横武断执法的重要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现实状况,出现的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等问题,结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尊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从而使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发挥最大的效能。

结合我国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对该原则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引言
二、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特征。

1、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一事”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再罚”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渊源
四、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五、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
1、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
2、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六、设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必要性
七、本文观点
八、结语
九、参考文献。

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

但理论界关于一是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尚未形成共识。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在执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

有的存在多次处罚的情况。

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的精神和立法宗旨,但由于其范围的有限性,不足以全面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随着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日益成熟,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将进一步得到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例外一事不再罚原则也称一事不两罚原则或重复处罚之禁止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弥合分歧,解决争论。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学者们的理论研究,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及其分析行政处罚法在起草过程中,曾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试图将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

其表述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后由于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存在较大争议,在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未作规定,而只在行政处罚的适用部分作出了认识上比较一致的规定,即在《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管辖和适应”中的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原来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变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罚款处罚”,在实用范围上有很大缩小。

但即使如此,在行政法学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在理解上仍然有很大是分歧。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一事不再罚”是指个人或者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者多次。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旦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就不得再次受到处罚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到了保护被处罚者权益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适用条件、具体应用等方面展开阐述。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所谓“一事不再罚”,就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后,就不得再就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对被处罚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规范。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为受到处罚的个人和单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使行政处罚更加规范合理。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是否能够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是指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了同一违法行为。

是指处罚决定是否已经生效。

是指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允许针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的情形。

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够得到适用。

在具体应用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受到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已经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或赔偿,那么行政机关就不得再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司法救济程序中,如果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被告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该违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争议的时候,“一事不再罚”原则也会得到适用。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重复进行处罚的原则也会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得到体现。

这些具体的应用情形都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一、引言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不再罚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

本论文旨在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相关理论与实践案例的分析,旨在为法学专业的研究者和从业者提供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深入认识与理解。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一罚不再论”原则,主要是指在犯罪、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过程中,一旦受到了行政、刑事处罚,同一行为或同一事项不再承受重复的处罚。

这个原则是法治社会中法律可预测性、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体现之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体应用中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双重追诉的禁止:一旦某人已经受到了法律惩罚,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或处罚。

2. 行政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当某一违法行为即涉及行政违法又涉及刑事犯罪时,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保证对于同一行为的处罚具有连贯性与一致性。

3. 原则的衍生: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可以应用于其他法律领域,例如经济法、劳动法等领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 确保法律公正: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 维护个人权益:该原则充分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重复处罚的可能性,保障了公民的法治权益。

3. 促进司法效率: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应用,避免了双重追诉以及重复处罚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1. 刑事领域:在刑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裁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同一犯罪行为中,如果被告已经受到了惩罚,法院不会再对其进行重复的追究和处罚。

2. 行政领域:在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3. 民事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可以在民事纠纷中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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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2008年级法律本科张影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为了防止在行政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因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从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我们应当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很好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学习和讨论,并运用到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从而有利于这一原则在药品监督执法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下面就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目前,在我们工作中,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实施一次行政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但其他的行政机关依法还可以给予处罚。

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具体情况,都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在我国目前,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交叉重叠,某一违法行为常常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按照这种观点,假如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已经受到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其他的行政机关就不得再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行政机关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原则。

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处罚,并且其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如放弃处罚,即放弃了自己的职权,有失职之嫌,这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

持这种观点的人理由在于他们认为,同一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是因为立法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本身仍只有一个,因此只能罚一次,否则将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对该违法行为可能会从更多的角度认识和规范,处罚的次数会进一步增多,后果将不堪设想。

毕竟违法行为只有一个,所以只能罚一次。

按此说法,我们反过来看,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每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但我们只能依据其中的一个法律规范对该违法行为处罚一次,即排除了其他的法律规范在此的适用,这样就会导致一些行政法律规范有时对某个违法行为将可能不起规范调整作用,出现这种现象,将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不符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所以第一种观点较为不妥。

上述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这就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较为片面。

因为设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和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合理,避免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假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这样就只能避免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而不能解决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头处罚的问题。

所以这种观点也并不妥当。

上述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这个角度出发限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即指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我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准确地把握了一事不再罚的确切涵义,并且按照这种观点,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际中也易于执行,不存在什么障碍。

根据以上分析,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前提条件,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

同一理由是指同样的法律依据。

我们要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关键是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什么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在这里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也就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或者说是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当事人在客观上只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次性行为,在同一时间或连续的时间内实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是连续几个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2、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两个共同前提条件,两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否则即可以“再罚”。

如果是不同事实,同一理由,即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个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分别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果是同一事实,不同理由,则也可以“再罚”。

3、一事不再罚与并处的区别。

一事不再罚与并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并处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

并处主要是在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同时处以两种以上的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如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适用,这种处罚方式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与一事不再罚限制的“再罚”有本质的区别。

例如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一事不再罚与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区别。

在有些法律中,有时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处罚权。

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或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责令企事业单位停业或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据此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罚款和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决定,就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在这里也是同一事实,不同理由(同一法律规范中的不同规定)的情形。

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是在行政处罚中,有些处罚种类的行使权专属特定的行政机关,如上述情形下责令停业或关闭专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还有吊销营业执照专属于工商部门,行政拘留专属于公安部门等,当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需要发挥多个罚种的惩罚功能时,同一法律规范往往就会规定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处罚权。

5、一事不再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属于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机关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这时的罚款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在于惩罚违法者,执行罚可以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一并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执行罚与一事不再罚限定的“再罚”,虽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本质上存在较大区别,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人采取执行罚的强制执行手段,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6、一事不再罚主要限定的是行政处罚本身,并不排除当事人需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些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其所在单位再次对其给予某种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如行政处罚后又记过等;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如既吊销证照,又判处有期徒刑等等。

以上这些情形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这几种责任方式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完全相异。

二、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目前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1、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准确,避免当事人受到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处罚。

2、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奉公,尽职尽责,避免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干群关系。

3、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避免放纵行政违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制裁。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重合交叉,同一个违法行为会出现下三种情况: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管辖;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管辖,即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这种现象是理论上所谓的“竞合违法或规范竞合行为”。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中也主要是面临上述三种情况:1、对于第一种情况,即是一行为违反一规范受一机关管辖的情况。

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处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

例如,某司机夜间驾驶机动车时,因后位灯不亮,被交通警察依法处罚一次后,但他在接受处罚时态度不好,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得再以此为由,再次对其进行处罚。

2、对于第二种情况,即一行为违反一规范受数个行政机关管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要求如果某一行政机关已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其他的行政机关就不应再次处罚。

因为这也属于同一个事实依据和同样的法律依据。

比如有些违法行为,按国家法律规定,两个以上部门都有权管辖,对此,如果其中的一个部门已给予处罚后,其他部门就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予以处罚。

3、对于第三种情况,即对于“竞合违法行为”的情况。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就属同一事实,不同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一事再罚原则,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

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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