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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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建管办法定听证事项梳理内容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罚案件法律分析(3篇)

处罚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处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例,对其法律依据、程序及实体处理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店销售的食品存在过期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食品店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店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程序分析1. 调查取证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了充足的证据。

2. 告知程序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听证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本案中,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4. 行政处罚决定监管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实体处理分析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受到罚款处罚。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3篇)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引起的争议,依法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解释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原则。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所有行政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

2.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3.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核心原则。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

4.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程序正当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宪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指导意义。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主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参照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特殊高新科技重点工程等;(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建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和监督厅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由住建厅负责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管理监督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业务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根据各业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制行政处罚文书;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坚持业务部门初核原则。

住建厅相关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初核;厅室收到涉及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举报的,应当根据举报内容转交具体业务部门进行初核。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初核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业务部门与城市管理监督处会签后,报双方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业务部门应将初核结果送城市管理监督处备案。

第三章调查第八条批准立案后,由负责初核的业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建筑行业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乎到建筑行业的规范和秩序。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角度出发,探讨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行业中的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原则,对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法规依据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行业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行业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法规依据。

2.3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建筑市场秩序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规章依据。

三、规章依据3.1 建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建筑行政处罚的裁量原则和标准,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3.2 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建筑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流程,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建筑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建筑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建筑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细则进行了规定,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案例分析4.1 违法搭建案件对于违法搭建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拆除、罚款等。

4.2 质量不合格案件对于建筑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浙建法[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11〕79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表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6.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案卷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案卷。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均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3.1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2.03•【文号】建设部令第66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月7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在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选取了三个典型的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揭示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二、案例一:城乡规划实施案例案例简介:某市某区规划局在编制该区城乡规划时,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意见,导致部分居民对规划内容表示不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部分居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引起了周边居民的强烈抗议。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1. 规划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未充分征求居民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2. 部分居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3.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局未对环境保护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1. 规划局重新组织编制规划,充分考虑居民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2.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居民进行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3. 规划局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得到落实。

三、案例二:基础设施建设案例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某村在实施农村道路硬化工程过程中,由于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道路出现裂缝、坑洼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村民出行。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案例分析:1. 施工单位在道路硬化工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2. 道路出现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1. 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要求其整改道路,恢复道路原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产生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在各个城市中或多或少均有存在,有些城市甚至大量存在,我国城市建设量中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违章建筑。

事实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此乃“过罚相当”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违法建设是一广义的概念,所以规划执法部门在执行该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随意,甚至成为行政执法中脱缰的野马。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处罚指导意见》)。

笔者对《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助规划执法人员、政府法制人员、法官在处理规划处罚案件时拓宽少许思路。

一、比例原则乃该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2004年初步估计全国拥有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属于广义的违法建筑),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牵头十四个部委研究拿出解决方案,现已提交国务院至今没有结论。

违法建筑包括存留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区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可以改正。

笔者认为《规划处罚指导意见》不仅为存留违法建筑即“小产权房”处理提供依据,而且为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罚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

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时效及适用法律

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时效及适用法律

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时效及适用法律在行政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2月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商品住宅楼,该违法建设一直存在至今,2008年11月25日,当地的规划局根据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它反映了自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的违法建设,究竟是适用旧法《城市规划法》还是新法《城乡规划法》?如果适用前者,只有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才得以拆除;如果适用后者,原告的房屋必然要被拆除。

所以,在案件处理时针对案件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及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有三种典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理由是建造建筑物的行为,当建筑物完工时,建设行为就已终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开始计算。

虽然违法建筑继续存在,但违法建筑行为已告完成,故它不是一种继续状态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城市规划法》,理由是原告的违法建设一直存在,这说明原告的违法状态一直处于连续状态,直到今天它依然是违法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应适用《城市规划法》予以查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违法建设的行为是不受时效限制的,已改正的除外,因为虽然违法行为已经终止,但基于这种违法行为产生的危险状态是持续存在的,直至持续到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从而应当适用新法《城乡规划法》,应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查处。

一、本案处理中存在的争议(一)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法律追究的有效期限。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陕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陕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一)立案阶段(共5分)立案审批文书(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2)有案情记载;(1分)(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1、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新《行政处罚法》之49: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

新《行政处罚法》之49: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

新《⾏政处罚法》之49:⾏政处罚当事⼈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如何准确认定⾏政处罚当事⼈,历来是⾏政执法实践中的难点。

⾏政处罚法将⾏政处罚对象统称为“当事⼈”,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使⽤“违反治安管理的⾏为⼈”“被处罚⼈”,《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使⽤“当事⼈”“违法⾏为⼈”“被处罚⼈”显然不同。

因为,⾏政处罚法是规范共同⾏政⾏为的⼀般法律。

《⾏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当事⼈”先后出现71次,⾜见其举⾜轻重之地位。

违法建设不同于⼀般的⾏政违法⾏为——由于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不动产的特性,其历史跨度较长,经常出现⾏为⼈和占有⼈分离的复杂情况,⽐如违法建设经过继承、交易、赠与,或者承租⼈搭建后解约、⾏为⼈死亡或解散、破产等,导致当事⼈难以查明或查明后⽆法继续查处。

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出现了⼝径不⼀甚⾄完全相反的裁判。

⼀、据以研究的案例(⼀)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政执法局与杨某某城建⾏政⾮诉纠纷案——(2014)海执审字第47号【基本案情】2010年初,厦门市海沧区⽂圃花园1号楼102室原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相关⾏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室东南侧(⼩区公共部位)搭建构筑物⼀处,⼀层,铁⽪结构,建筑⾯积4㎡;并安装卷帘门⼀处,⾯积4㎡。

2013年9⽉杨某某购得该室产权,2013年10⽉未经相关⾏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室东南侧外墙破墙开门⼀处,拆除墙体⾯积5㎡。

杨某某的⾏为违反了《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四条第⼆款、《厦门市物业管理若⼲规定》第⼆⼗九条第⼆款之规定,海沧区城市管理⾏政执法局于2014年1⽉27⽇以杨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建设为由,依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使⾏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五条第(九)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规定》第四⼗六条第⼀款之规定,作出厦海城执罚字(2014)9号《⾏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杨某某于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五⽇内⾃⾏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恢复房屋原貌;(2)处以罚款⼈民币3万元。

行汉法的措施

行汉法的措施

行汉法的措施引言行汉法,又称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汉法的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平正义,但也需要相应的措施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公正执行。

本文将介绍行汉法的一些常见措施。

一、建立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体系行汉法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体系。

这包括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汉法的实施需要由专业的行政执法人员来执行,因此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这包括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机制行汉法的实施需要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以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因此,需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机制,包括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允许当事人提起复议或申诉,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四、建立行政处罚的违法申诉机制行汉法的实施中,可能会出现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职权或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行政处罚的违法申诉机制。

这包括设立独立的行政处罚申诉机构,接受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申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纠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的监督和检查行汉法的实施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和公正性。

这包括建立行政处罚执行的监督机制,指定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建立行汉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行汉法的实施需要有一套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包括建立行汉法的案件管理系统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子存档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全面记录和共享,以便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案件查询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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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建设部15号令》第三十四条第(3)(4)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3)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规定。

(二)处罚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10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未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4)建筑工程临街面未按照规定封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实行钻孔灌注桩的桩基工程,未按照规定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浆漫溢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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