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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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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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编制依据有哪些

工程施工编制依据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各地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4.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设计文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图、结构图、设备图等2. 经过会审的施工图3. 设计变更通知单三、合同文件1. 施工承包合同2.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与施工相关的合同四、工程预算及有关定额1. 工程预算文件2. 国家及地方有关定额五、施工现场勘察资料1. 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勘察资料2. 施工现场环境、交通、水源、电源等勘察资料3. 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设施、管线等勘察资料六、施工组织总设计1. 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2. 施工组织总设计说明书七、施工技术文件1. 施工方案2. 施工技术措施3. 施工工艺流程4. 施工操作规程5. 施工检验标准6. 施工验收标准八、施工资源配置情况1. 劳动力配置情况2. 材料配置情况3. 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4. 预制构件和半成品配置情况九、相关标准及规范1. 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2. 行业标准、规范3. 企业标准、规范十、类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例1. 相似工程的成功案例2. 相似工程的失败教训十一、建设单位可能提供的条件1. 临时房屋数量、水、电、路等情况2. 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十二、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1. 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风险2.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3. 施工进度延误、成本超支等风险4. 应对措施及应急预案综上所述,工程施工编制依据涵盖了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合同文件、预算定额、现场勘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资源配置、相关标准、类似工程实例、建设单位条件以及施工风险等方面。

充分掌握这些编制依据,有助于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规费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规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规费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费用。

建设工程规费法律规定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规费的概念、种类、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工程规费的概念建设工程规费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费用。

建设工程规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保修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生产监督费、环境污染治理费等。

三、建设工程规费种类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为职工提供住房保障而设立的一种专项基金。

3. 工程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缴纳的保证金。

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质量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5. 安全生产监督费: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6. 环境污染治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防治环境污染而缴纳的费用。

四、建设工程规费征收标准1. 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

2. 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

3. 工程保修金:根据工程规模和合同约定确定。

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5. 安全生产监督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6. 环境污染治理费:根据工程规模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

五、建设工程规费征收程序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相关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费。

2. 相关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定规费缴纳金额。

3. 建设单位按照审核结果缴纳规费。

4. 相关部门出具规费缴纳凭证。

六、建设工程规费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保障收费合理、规范,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包括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

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应当以建设工程主体工程造价为基础,并结合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任务的难易程度、工程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工作时间和人员费用等因素界定;(二)按工程监理服务所需时间收费,其中,人员费用按月计算,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提高费用水平;(三)按照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和补充费用标准计算收费。

第四条其他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阶段、技术难易程度、工作数量、服务时限、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综合因素,以编制合理的收费标准或协商收费方式为原则。

第五条工程监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经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后,由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向收费对象提供明细账单,收费对象应当按照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支付金额结算,不得利用其它渠道支付。

第六条服务机构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规范收费行为,保证服务收费合理、规范。

禁止设立附加费、技术服务费、保密费、代理收款等名义,擅自在收费标准中加入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立收费标准的同时,明确好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明确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提供服务需要的人员构成及任务分工,并书面约定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021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目录

2021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目录

2021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目录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是国家重点领域,为了规范建设活动,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建设工程的法规。

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设工程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筑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用地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对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用地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建设工程相关标准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文件,规定了建筑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2.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3. 城市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城市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规定了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规范实施。

四、建设工程管理实践建设工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才能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建设工程法规目录是建设工程管理的基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国国土范围内进行的建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活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保障建设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运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是规范建设工程行为的法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通过规划对城市、乡村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保障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市用地、建筑控制和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等内容,旨在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

四、《建设工程基本规范》《建设工程基本规范》包括《建筑基本规范》、《市政基本规范》、《园林绿化基本规范》等,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技术标准。

基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技术规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出让、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对建设工程用地的规划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建设工程中,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取得和退出程序,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部分介绍,建议从事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做到法规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得背景、重大内容得调整与补充以及问题解决得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得与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得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与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得实施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就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得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得合同,对工程项目得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得承包,并对工程得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得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与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她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得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与监督管理得,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得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得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得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得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得勘察与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得,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得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她相关规定、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得,工程项目得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得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得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得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得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得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得项目;(七)其她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得项目、第七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得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与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得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与工程业绩、第八条(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就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得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得机构或单位。

住建部: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 目的和意义 )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 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 ) 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 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 管理部门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 ( 发包阶段 ) 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 )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 ) 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 ( 发包条件 )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 ) 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 ) 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 ) 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基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合理缩短建设工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公司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扩、改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调试、设备、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必须招标的范围: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如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且实际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拟定项目计划(明确比价原则、实施方式等),按相关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开展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月)度投资计划得到审批;2、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4、招标计划或招标申请已得到审批。

第二章招标工作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第七条公司管理职责和招标工作机构设置(一)公司管理职责:1、负责审批工程项目年度招标计划;2、负责大型工程、主要设备采购,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系统,造价咨询(包括施工图预算),调试等标段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批复;负责非生产性设施的设计、施工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审批;负责中小型工程三大主机设备采购,主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系统,调试标段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批复;负责信息化系统按照公司信息化规划,由公司统一组织建设、招标和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工程建设预备费法律规定(3篇)

工程建设预备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预备费是指为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按照一定比例在工程建设投资中预留的资金。

在我国,工程建设预备费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工程建设预备费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工程建设预备费的概念及作用1. 概念工程建设预备费是指在工程建设投资中,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程度,按照一定比例预留的用于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资金。

2. 作用(1)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建设预备费可以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降低工程风险:通过预留工程建设预备费,可以有效降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工程成功率。

(3)维护国家利益:工程建设预备费的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工程建设预备费的法律规定1.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管理法(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工程建设预备费的比例(1)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程度,工程建设预备费的比例一般在5%-10%之间。

(2)对于大型工程、高风险工程,工程建设预备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3)对于特殊工程,如抗震、抗风、抗洪等,工程建设预备费的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工程建设预备费的使用(1)工程建设预备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合法、合规、合理;② 专款专用;③ 严格控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2)工程建设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①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的费用;②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产生的费用;③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材料、设备价格波动等原因产生的费用。

4. 工程建设预备费的管理(1)工程建设预备费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

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单选题:1、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C.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标准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可担任()。

A.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B.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C.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D.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标准答案:A解析:人事部和建设部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29条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3、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的前提是()。

A.按规定注册B.按规定备案C.受聘单位验证D.主管部门审批标准答案:A解析:建造师执业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4、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在()内有效。

A.所在企业的市场分布范围B.发证机构辖区C.备案机构辖D.全国范围标准答案:B解析: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5、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年。

期满前3个月应持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A.2B.3C.5D.6标准答案:B解析: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6、二级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时,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A.备案B.变更C.重新注册D.认证标准答案:B解析: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一)基本建设程序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为如下七个阶段:项口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规划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后评价阶段1、项口建议书阶段(包括立项评估)。

1984年起国家明确规定所有国内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项目建议书这一阶段,并规定了具体内容要求。

项目建议书是业主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项目的不同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按现行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首先应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金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还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批准;凡属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计委审批。

项目建设前期及政策处理法律问答

项目建设前期及政策处理法律问答

项目建设前期及政策处理法律问答1、什么是“路条”?“路条”有什么作用?“路条”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文。

有了“路条”,才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水资源论证等,在项目具备了法定条件后,就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取得项目核准证书。

实践中的“路条”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2、什么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一律不再审批,而是针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

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投资企业或项目业主仅需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无需再经过向政府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与此同时,企业应自行承担投资决策的风险,政府只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

如果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并且该项目不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只需向政府申请备案。

备案制的程序比较简便,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均能获准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

3、什么是行政许可?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大量的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国家相关部门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和条件,分别作出给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

上述行为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4、通常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哪些行政许可手续?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取得一系列的行政许可手续,主要行政许可手续按时间顺序有:(一)核准前,应取得:①城乡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②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③厂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审查意见;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⑤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意见;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审意见等。

(二)项目的核准也是一种行政许可。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法律法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法律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依法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防护设备和擅自改变防护工程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防护效能。
第三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高效、安全地实施,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管理透明、依法行政,维护公正合理;(二)以人为本,重视人才培养、人性关怀和安全生产,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三)开展社会协同,加强行业协作、跨领域协同,形成水利工程建设推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四条主体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由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条基本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更新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实现;(二)科学规划,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建设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三)安全第一,重视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教育,保证工程顺利、稳定、安全地实施;(四)技术先进,使用先进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技术和方法,推广新技术和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实现;(五)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和标准,加强与业主和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和协商,保障工程的规范和合法性。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招标管理第六条项目立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规范程序和程序,坚持工程建设规划和招投标综合考虑原则,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招标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用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竞争激烈的方式进行,确保中标单位遵循相关规定,选取具有科学性、可行性、权益平衡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最优方案。

国务院建筑工程制度

国务院建筑工程制度

国务院建筑工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应坚持科学规划、勤俭节约、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方案、监理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条国务院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行政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等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建筑工程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场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筑工程科技创新,提高建筑工程技术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施工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管理的部门,明确责任,确保施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施工工作。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规定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施工过程中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章建筑工程监理管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方案等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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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法例之建筑物条例、城 市规划条例等
➢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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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 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
➢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
二、法的形式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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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 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 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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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 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施工总承包: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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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 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 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 8
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
9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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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层级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法律之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 法等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 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3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等。
➢刑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 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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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 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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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连带责任:
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 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 求赔偿,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 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 追偿。
当然,连带责任也不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 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除应加 强自行完成工程部分的管理外,还有责任强化对分包 单位分包工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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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 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
17
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 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 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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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总承包分类: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或一并发包给一个工 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 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本单元内容:
第1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第2节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
第3节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4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
保护的有关规定
1
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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