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抵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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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津政发[1996]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津政发[1996]3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津政发〔199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怎样让行政处罚更具合理性

怎样让行政处罚更具合理性

综合执法•此化论好、怎样让行政处罚更具合理性?

曾霞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规定,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撤销重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也规定,案件处理不当的,法制审核机构要建议

纠正。可见,行政处罚要具备合理性。

但实际工作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明显不当被法院判决撤销重作的,屡见不鲜。比如以下举例的4个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虽然达到合法性要求,却因合

理性方面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招致了败诉。因此,下面笔者以这4个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为

例,对行政处罚合理性方面的常见问题开展剖析,探讨下一步怎样改进。

行政处罚合理性方面的常见问题

1.完全未兼顾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在(2018 )京01行终763号行政判决书中,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延庆区食药监局

对北京快乐三六五商店销售一袋过期瓜子的违法行

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作出没

收违法所得12.8元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在处罚时未考虑当事人销售过期瓜子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未被消费者食用等情节,导致作出的 罚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故,法院判决变更罚款5 万元为罚款1万元。

2.处罚裁量时,只考量一个情节,未对当事 人从重从轻等多个情节综合考量

在(2020 )冀09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 中,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泊头市市场监 管局对泊头市广源劳保门市部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口罩的 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60条第2款作出罚款 17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_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_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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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确定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加以处罚。为了提现公平,与案件相关的行政职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的规定,提出回避的请求,具体来水,此项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第四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较交给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如何应对行政处罚法对不配合的现象?

如何应对行政处罚法对不配合的现象?

如何应对行政处罚法对不配合的现象?

当遇到此等行政相对人不配合司法工作时,执法人员必须起到调节作用,这也就要求各执法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对于没有呢你处理此类事件的执法人员,一般都会被解雇。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

为了减少行政犯罪现象的发生,我国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加大了各行政处罚的量刑,这也就导致了不少公

民不愿意履行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执法人员该如何应对▲行政处罚法对不配合的现象?就司法实践来说,不配合行政处罚的常见行为有哪些呢?

▲一、拒绝签收办案文书

由于对调查处理的惧怕或是不屑一顾等原因,当事人不愿或拒绝在办案人员送达的各种文书上签收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通处理,以保证送达行为的合法有效。如遇抱惧怕心理,不愿签收的,我们可以与之做耐心仔细的思想工作,告知他行政执法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国家行政管理行为,对案件的处理不可能任意加重或减轻,签收办案文书是一项司法要求,是尊重违法者权利义务,是保障知情权、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办案的具体体现。如果你拒不签收办案文书,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送达文书合法有效的。使之消除惧怕心理或抵触情绪而签收。对那些通过做思想工作仍然拒不签收的,我们可以在送达回证书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及当时情形,找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如:警察、法官、基层组织的领导、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到现场见证送达,并在其送达回证上签名,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见证人员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再有,如对于那些重大案件,办案文书送达事关办案程序和结果的重要文书,如拒不签收的,我们不妨

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相关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相关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相关依据?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在我国的法律中都有着较为强

力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执法和公安单位就是监督和执行这类事务的执法机关。相关的犯罪人和犯罪单位一旦触犯,办案机关马上予以处理。那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相关依据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一、在正常情况下,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法律依据包括以下的种类:

1、宪法.由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是我们国家一切法律,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制定的依据,当然也是一切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任何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违背了宪法,就失去了其法定依据的作用。但一般来说,宪法只是规定一般原则,在适用时一般不直接引用。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包括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普通法律和各种行政管理的法律,在这些行政管理的法律中对各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5、行政规章.由国务院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法制定。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问题表述参考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问题表述参考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问题表述参考

被评查单位:

案卷名称:

案卷号:

评查员:总体评价: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基本要求:评查人员填写评查表,请如实完整描述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避免使用“不规范”、“不妥”、“不合要求”、“似有…”、“存在…嫌疑”等词语。

姚爱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解读与适用指引

姚爱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解读与适用指引

姚爱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解读与适用指引

【原创版】

目录

一、姚爱国对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解读

1.1 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问题的修订

1.2 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法定化

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指引

2.1 识别行政处罚的种类

2.2 认定行政处罚设定权中的抵触问题

2.3 完善地方治理手段,实现法定化

正文

姚爱国在《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解读与适用指引》一文中,对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提出了具体的适用指引。

首先,姚爱国指出,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问题上进行了修订。原 1996 年《行政处罚法》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模式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但随着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这种模式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新《行政处罚法》在第 9 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样的修订将行政处罚基本种类划分为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等,进一步丰富了行政处罚的手段和内涵。

其次,姚爱国强调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法定化。1996 年《行政处罚法》第 3 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新《行政处罚法》在删除原法第 3 条第 2 款的基础上也对处罚法定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强调和细化。这一原则

具有双重面向的特征,既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要有法律依据,也要求行政处罚的实施要符合法律程序。

最后,姚爱国提出了行政处罚法的适用指引。他建议,要识别行政处罚的种类,需要关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认定行政处罚设定权中的抵触问题,需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要完善地方治理手段,实现法定化,需要多措并举,让地方性法规真正有能力满足地方治理诉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行政处罚可以酌定减轻吗?

行政处罚可以酌定减轻吗?

行政处罚可以酌定减轻吗?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决定的重要形态,是确保行政法上义务履行的实效性手段。在判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基础上,需依法合理量罚。近期,“芹菜案”“巴黎贝甜案”等均因处罚畸重备受争议。对符合条件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适度减轻处罚,是一项重要的量罚制度,亦是应对上述畸重处罚案件的可选择方案。《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不乏对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规定。

只是,减轻行政处罚是否限于上述情节?该问题的回答决定性地影响着减轻行政处罚适用的广度与深度,触动着过罚相当原则与处罚法定原则之间的博弈,折射着行政处罚场景中法的合理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较量。本文的讨论聚焦于此。

实务部门持不同主张。绝大部分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机关和拟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强调依法减轻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第58条、《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

例》(2020年)第40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第2条和第3条,等等。仅极少数规范暗含酌定空间,如《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2022年)第1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政机关亦倾向基于法定情节减轻处罚。例如,在重庆奇火哥快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与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奇火哥餐饮公司案)中,因具备《重庆市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7条第1项中的减罚情节,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又如,在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方林富炒货店案)中,因无法定减罚情节,作为行政处罚作出机关的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强调“20万元罚款已是最低罚款额度”“已是在广告法规范幅度内最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行政处罚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行政处罚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行政处罚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法律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一种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一种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这三种情况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程序、处罚的内容、对象、结果都是有区别的。具体何种性质的行政处罚由哪一级别的法律法规设定,要由《行政处罚法》来决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也就是说,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相关法耽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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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可删)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原则,

3、处罚公开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过罚相当原则。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国古话,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生产生活中,总是有法可依,规范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的稳定。行政处罚法是针对于违反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的一种惩戒措施,是一种行政制裁的警示手段。那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逐渐完备,行政处罚方面的相关内容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逐年增多。本文略谈一下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

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包括了: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摘要:

一、案例概述

二、案例分析

1.不服行政处罚的原因

2.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分析

3.案例结果及启示

正文:

一、案例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行政处罚的接受程度也在逐步提高。然而,仍有一部分人对行政处罚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拒绝执行。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不服行政处罚的原因,以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并从中汲取启示。

二、案例分析

1.不服行政处罚的原因

案例中,当事人张某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建建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然而,张某对这一处罚决定表示不服,拒绝执行。

张某不服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他认为自己搭建的建筑物并无碍大局,不应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其次,他质疑行政处罚的法律依

据,认为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最后,他担心拆除违章建筑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抵触情绪强烈。

2.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城市管理部门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拆除违章建筑,符合法律程序。

3.案例结果及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张某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

(1)提高法治意识。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部门,都应增强法治意识,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依法行事。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笔者在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践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下面从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从工作中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分不清楚的情况,处罚文书以及提取的证据材料中被处罚主体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存在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现场检查笔录高度概况,不能完全、清晰记载现场情况的现象;无证照经营案件在查处定案中仅凭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结案,对非法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调查不清楚,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违法事实。

(三)个别案件的证据提取不全。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差,属没收非法物品的,没有查清非法物品的具体数额,相关证据不全。

(四)案件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记载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如实反映检查现场实际状况;现场检查笔录无当事人签名又没有注明原因;同一证据中当事人签署时间与行政执法人员签署时间不一致等现象。

(五)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准确。存在案卷封面、填写不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填写内容不全;行政处罚文书有漏字、多字、错字、别字现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到具体条、款、项;行政处罚文书有涂改等现象。

(六)案卷装订存在不按规定顺序组卷的现象。

(七)案件初审把关不严。对案件的初审认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对案件初审流于形式,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步骤进行认真把关,初审资料不完整。

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程序违法。

没有按规定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有的行政机关为图省事,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按法律规定发现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查批准。调查取证有的只简单做一个笔录,或什么证据也没有,而不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罚数额较大的,没有告知有听证的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样处罚,应是无效处罚。

二、主体列的不适当。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决定时,因当事人有抵触情绪,不愿告知真实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造成行政机关所列的主体不适当,如应是某公司某井,而只是列为某某人煤矿,造成主体错误,再有主体列的不对,容易造成双方互相推诿责任,无法执行。列主体以工商执照或采矿许可证上为准。

三、不按规范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邮寄送达的,不附送达回证,或者不到邮政部门查询结果;当事人拒收的,一些行政机关不按留置送达的规定操作,又不注明拒收原因。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使人民法院无法清楚判断当事人是否已收到处罚决定书,从而直接影响到处罚决定书的效力。

四、不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起诉期限。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抵触判断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抵触判断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抵触判断

苗壮

【期刊名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24)004

【摘要】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是"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大地方立法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化和重要体现.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为分类依据,可将地方性法规改变上位法中行政处罚的规定分为12种情形.地方立法机关在不超越其法定权限的前提下,需结合地方立法所发挥的不同作用以及上位法规定的完备程度,始得对此12种情形进行抵触与否的判断,而非单纯将"严格形式主义"作为判断标准.从整体上减少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发生抵触的可能性,需同时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着手.

【总页数】9页(P52-60)

【作者】苗壮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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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抵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颁布实

施后,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之间的所谓法律冲突问题就一直是行政诉讼中无法回避的热点1。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0元以下是否违反

《行政处罚法》的问题。在著名的湖南长沙反“禁摩”案中,刘铁山、蒋彦也向法庭提出了这个问题2。《人民公安报》在2005年12月30

日第6版刊登了《交警能否当场决定给予我200元罚款处罚?》的讨论

文章,清晰地发表了交警当场决定给予200元罚款处罚明显违背行政

处罚法的意见,更是掀起轩然大波3。作者也曾以《立法学方法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研究》课题活动的名义与交警进行过法庭内外的交锋,

虽然案件在2005年就已终审败诉,但是对《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冲突问题的思考却一直萦绕在脑海。本文即是以该案件为基础对

这种思考所作的记录和梳理。

一、案件的审判情况

作者2005年1月27日驾驶摩托车在南宁市民主路、思贤路口被值勤

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当场处以100元罚款。作者不服,

于2005年3月18日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作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

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该条款没有“法律

另有规定除外”这样允许例外的但书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

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的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这是明确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除外规定的效力的。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无效。

被告认为,其根据《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公安部《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

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特别指出,此案适用的是《交安法》而

非《行政处罚法》,是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行政

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的。所以,原告所诉理由不成立,请法院依法驳

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本案存有特殊情况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级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至2005年8月作出判决((2005)青行

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被告值勤民警对原

告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有据,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

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依据的是《交安法》,该法是规范道路交

通秩序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被告适用

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当场处罚100元,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

序合法。据此,原告主张被告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处罚程序

不合法的理由不成立,判决原告败诉。

作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和原审判决对适用简易程序而

不是适用一般程序对上诉人处以100元罚款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

法律适用规则的解释,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

一、《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该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三条是排除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除外规定

和不一致规定的。《交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是基本法律

以外的一般法律。《交安法》的规定与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的规

定不一致,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

二、《交安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规定,不是根据全

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给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

基本法律的权力和程序做出的。如果按照修改法律的程序作出了新的

规定,那么,旧的规定就被新的规定替代掉,不存有了。现在的情况

并不是这样,所以《交安法》不具有改变或替代《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法律效力。第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

定适用的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全国人

大与它的常委会是上下位的关系,不是“同一机关”,所以,不能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来解释本案被上诉人适用行政处罚

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如果硬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为“同一机关”,则会引起《立法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等的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混乱,不可取。综上,被上诉人用简易程

序对上诉人罚款100元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且其对《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冲突的法律程序的选择适用不符合《立法法》的

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无效的。

被上诉人称,《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

序的规定不一致,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

《交安法》的规定。因此,其对上诉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是合法准

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

11月作出了终审判决((2005)南市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上诉人适用简易程序对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的是《交安法》的规定。该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行政处罚法》关于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与《交安法》的规定不一致,该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以《行

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为依据,对被上诉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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