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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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办理流程

一、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

2、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二、本阶段需提供如下材料:

1、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相关意见(设计方案招投标监管结果、设计方案咨询服务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

2、区域建设项目中各幢建筑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明细或者单体建设项目的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

3、区域建设项目拟建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置草案或者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

三、服务程序

1、市民防局对外服务窗口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收件单》;

2、工程建设处经办人员接受咨询,视情况组织召开建设规划咨询会议;

3、按工作程序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并确定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

②各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使用功能;

③按区域配套规划的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④其它有关问题。

四、环节时限

此咨询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五、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不收费。

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办理流程

一、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或者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2、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标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各项指标数据与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指标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

(4)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相适应,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

(5)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拟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总工程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5、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办理时限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总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不收费。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一、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

2、申报建设项目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需要设置人防工程的单体项目。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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