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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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薪酬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制度,吸引、保留、鼓励和奖励高绩效员工,保障集团的快速成长和高效运作。
第二条薪酬设计遵循简明化和科学化的原则。在薪酬管理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激励性原则。
第三条根据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相协调及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状况制定集团的薪酬策略。
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薪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对集团及各城市(含城市公司下属项目公司)公司的薪酬管理实施状况进行检查、监督与管理。各城市(含城市公司下属项目公司)公司财务部及综合管理部依据集团薪酬管理制度在辖区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城市公司(含城市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正式员工(不含物业公司)。
第六条本规定为试行稿,集团将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应条款
第二节薪酬构成
第七条员工薪酬由工资、奖金、福利三大部分组成,结构图如下:
成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占月收入工资的50%。
第八条薪酬制定
依据员工所处级别及承担工作职务为确定其薪酬等级的基本依据,同时也考虑员工的学历水平、工作经验等其它因素;以及地区和行业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第九条半年奖、年终奖发放
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统一讨论决定
第十条员工工资中已包含所有国家规定的补贴,除工作餐补贴和按集团规定部分员工可享受的购车补贴、用车补贴、交通补助、外派住房补贴外,其它补贴一律不再单独发放。
第三节员工级别管理
(一)职务级别确定
第十一条员工职务级别按照现行岗位设置执行,职务级别确定根据现行岗位设置管理权限由相应管理负责人确定。
(二)薪酬级别确定
第十二条员工薪酬级别
根据员工行政或技术职务级别,员工薪酬级别共分为A、B、C、D、E、F、G、H八个等级共32档,各等级与员工职务的对应关系见《职务级别对照表》。
第十三条员工薪酬级别确定的权限
1、集团总部人员及各城市公司E级(含)以上员工薪酬级别统一由集团领导团队讨
论,集团总裁确定。
2、各城市公司E级(不含)以下员工的薪酬级别由各公司确定,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薪酬级别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级别调整指员工个人因转正、调动和晋升(或降职)而引起的薪酬级别调整。
第十五条新入职员工(除集团统一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外)在试用期的岗位工资按80%计发,转正后不补发试用期间剩余的20%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职位晋升(或降职)原则上应自晋升(降职)当日起按新职位的级别调整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员工薪酬级别晋升(指同级别内)原则上统一在每季度第一月第一周进行,且每次晋升限一档,并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注:1.集团总部员工及城市公司E 级(含)以上员工薪酬级别调整由集团领导团队讨论,
集团公司总裁确定。
2、城市公司E 级(不含)及以下级别员工薪酬调整的审批者为城市公司总经理。
第四节 薪酬计算与发放
(一)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员工病、事假等均以平均工作天数计算。公司通过月度考勤核发月度工资。期间从1日开始至31日(每月最后一天)截止。
第十九条 工资计算时一律以元为单位,具体到元。
第二十条 工资发放程序具体如下:
1.岗位工资发放
2 绩效工资发放比率将根据各公司每月绩效目标综合指标(集团确定)完成率及个人工
第二十一条 日,绩效工资发放日期为下月25日,当发放日
第二十二条 员工死亡、结婚或生产、受意外灾害或其他经公司认可的事由时,员工或其
直系抚养亲属申请可支付已出勤时间的工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与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规定各项可从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2、个人收入所得税;
3、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
4、因违反公司制度而应扣除的部分;
5、其他法令规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扣除的部分。
(二)薪酬调整计算
第二十四条 员工薪酬调整时限:
每月1-5日为薪酬调整期。
每月1-5日薪酬级别需调整的员工,参与当月调整,补发或扣减前月薪酬、交通津
贴。
第二十五条 员工调动时薪酬调整:
下月第二个工作日前 3个工作日内 下月10日前 2个工作日内
员工调动至集团范围内其他公司工作时,由1—5日薪酬调整期员工所在公司发放。第二十六条员工薪酬级别调整
员工薪酬级别调整,有任命文件的,以任命文件下发日期为准;无任命文件的,以内部联络单批准生效日期为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薪酬、交通津贴和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新员工的薪酬级别以“员工录用审批会签单”级别为准。
第二十八条对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或其它原因待岗的员工,从通知次日起至调配至新工作岗位前,只发放岗位工资,除国家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及公积金外,停止享受其它津贴。第二十九条属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员工违反国家法律、企业劳动纪律而被辞退或开除,从单位下发正式通知次日起,停发工资,取消福利待遇。属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六节病、事假薪酬管理
第三十条病、事假计算
1、病假:
员工年累计有薪病休3日后,病休1日扣除当月岗位工资5%;
2~3天(含第2天),扣除当月岗位工资10%;
4~7天(含第4天),扣除当月岗位工资30%;
8~14天(含第8天),扣除当月岗位工资50%;
14天~1个月以内(含第14天),发岗位工资部分的80%;
1~2个月(含)以内发岗位工资部分的60%;
3~6个月(含)以内发岗位工资部分的50%;
6~12个月(含)以内发岗位工资部分的30%;
病休12个月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申请所有病假都必须持有医院的证明。
2、事假:经主管领导批准,员工可休事假。经批准的事假每天扣除额=薪酬÷20.92天。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仲裁部门认定),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终结后,复工上岗者,按所在单位重新确定的岗位薪酬标准执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集团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