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酱企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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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两河天骄味品厂企业标准
Q/TJ 0001S—2011
豆瓣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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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选择
2011-12-20发布 2011-12-22实施
当阳市两河天骄味品厂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本标准由当阳市两河天骄味品厂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当阳市两河天骄味品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中桂、王红霞。
本标准由当阳市两河天骄味品厂负责解释。
豆瓣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瓣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豌豆为主要原料,经处理、制曲、发酵、包装制成的豆瓣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
GB/T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65461 食用盐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盐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2 其他原辅料
其他原辅料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的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其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用相应的感觉器官进行判断。
4.2 水分
按GB/T 5009.3 执行。
4.3 其他理化指标
按GB/T 56009.4 执行。
4.4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2 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所生产的豆瓣酱、经罐装后,当天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氨基酸态氮、总酸、大肠菌群。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所有质量指标,进行型式检验时,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本厂如出现下列情形,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
b) 正常生产,每半年应检验1次;
c) 原辅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国家法定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成品单件包装上应有印刷清晰的标记,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要求。
6.2 包装
包装材料及容器应整洁,无破损,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塑料包装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产品外包装采用纸板箱包装,箱内须有防震的间隔材料。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产品时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与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不得露天堆放。应堆放整齐,实行先进先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