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利息计算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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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2018-0103 合同编号:
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利息计算
的四种类型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对借款利率、期限,完全有借贷双方自由约定,可以是有息借款或无息借款;也可以约定借款期限或不约定借款期限,总之,法律并不作强制性的规定。正由于此,在司法实务中审判该类案件时,出借人不仅会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同时还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法官对借款利息计算(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没有统一的标准作为依据,实际操作起来情况各有迥异。现笔者结合实际的办案经验,对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理论梳理,共分为四类,具体归纳如下:
一、定期有息借款。由于借贷双方借款时,在借条(据)中对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都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借款利息比较容易计算,故不作分析。
二、定期无息借款。此类案件,借贷双方在借条(据)中只对借款期限有明确约定,但对借款利息(利率)没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双方对借款期限有约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