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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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法条

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法条

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法条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企业之间进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活动。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法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利率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

下面是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一些法条及解释,详细介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合同自愿原则(第十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

参与民间借贷的各方应当遵守自愿约定的原则。

2.约定利率原则(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借贷事项约定利率。

但是,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3.利息支付义务(第十二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期限为一年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4.利息计算(第三十三条):利息不按照借款总额计算,而是按照借款余额计算。

二、《利率法》相关规定《利率法》第六条规定了借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即不得高于年利率36%,不得低于年利率24%。

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意思进行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民间借贷的利息合法,但超过合同约定利率且属于违法利益输送的,应当依法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举借人在达到约定期限前归还全部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可以根据提前还款的剩余期限和利率进行协商。

综上所述,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利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约定原则,借款利率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36%,也不能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利息的计算根据借款余额进行,如有提前还款需协商解决。

若涉及利息违法情况,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和处理。

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通常没有经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中介,直接由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的成本,而出借人可以通过收取利息来获取利润。

在过去,民间借贷计算利息的方法可能较为模糊和不规范,但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中国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会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进行详细探讨,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

一、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基本原理在民间借贷中,利息是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而产生的成本,也是出借人提供资金而获得的回报。

因此,如何计算合理的利息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都非常重要。

通常,利息的计算是基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来确定的。

在计算利息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借款金额:即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资金数额,在民间借贷中通常以元为单位。

2.借款期限: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的借款期限,可以是天、月或年。

3.利率: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率,即按照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所确定的利息比例。

根据以上基本原理,可以得出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

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还款方式、逾期情况等,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避免纠纷和风险。

二、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的政策法规在中国,民间借贷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大量的民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法,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进行监管和规范。

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中国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利息法》规定了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其中包括了利息的计算周期、利率的确定和调整、逾期利息的计算等方面。

《民间借贷法》则对民间借贷中的合同订立、利息计算、利率变更、逾期违约等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以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按实际天数每⽇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利率计算利息;确定的本⾦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逐笔计息法⼀般⽤于计算本⾦相对⽐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进⾏计算。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1.按实际天数每⽇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利率计算利息。

2.确定的本⾦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逐笔计息法⼀般⽤于计算本⾦相对⽐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的原则(⼀)民间借贷⽆息推定原则当事⼈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不必向贷款⼈⽀付借款利息。

按照诚实信⽤原则,当事⼈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定程度上具有⽆偿借贷的性质。

合同法的规定,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的权益,但确是诚实信⽤原则的体现。

(⼆)民间借贷合理利率原则最⾼⼈民法院在《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之间约定的过⾼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三)民间借贷不保护复利原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不得将利息计⼊本⾦谋取复利。

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

三、民间借贷最⾼利息是多少“利息”是债务⼈向债权⼈⽀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给予借款⼈的⼀种物质⿎励。

“利率”是在⼀定时期内贷款⼈付给借款⼈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例。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2021年1⽉1⽇开始施⾏: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12⽉31⽇,《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31⽇公布,⾃2021年1⽉1⽇起施⾏。

本⽂介绍新民间借贷解释施⾏后利息的计算⽅法,供参考~~~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约定不明1.⾃然⼈之间借贷不⽀持。

2.⾃然⼈外的借贷。

⼈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借期利息最⾼限额:1.借贷⾏为发⽣在2019年8⽉20⽇之后的双⽅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2020年8⽉20⽇之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当事⼈请求适⽤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到2020年8⽉19⽇的利息部分的,⼈民法院应予⽀持;对于⾃2020年8⽉20⽇到借款返还之⽇的利息部分,适⽤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每⽉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21⽇)2020.12:1年期3.85%2020.11:1年期3.85%2020.10:1年期3.85%2020.09:1年期3.85%2020.08:1年期3.85%2020.07:1年期3.85%2020.06:1年期3.85%2020.05:1年期3.85%2020.04:1年期3.85%2020.03:1年期4.05%2020.02:1年期4.05%2020.01:1年期4.15%2019.12:1年期4.15%2019.11:1年期4.15%2019.10:1年期4.20%2019.09:1年期4.20%2019.08:1年期4.25%逾期利率的计算1.有约定。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18日进行第一次修正,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点都出现变化,本文将对现行的利息计算方式进行讲解。

一、如借款发生在2018年8月20日,约定月息2%,未支付任何利息,于2021年6月8日提起诉讼,则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

(2)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二、如借款发生在2020年9月21日,约定月息2%,未支付任何利息,于2021年6月8日提起诉讼,则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法律依据: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它是根据什么法条的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

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

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方法有哪些,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方法有哪些,是怎样的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方法有哪些,是怎样的计算利息方法有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法是用确定的本金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

现在民间借贷早已经为普罗大众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一旦接触民间借贷很多人就会又疑问,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是如何进行计算的?民间借贷利率计算需要注意些什么?以下,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计算的相关问题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利率,利息是怎样计算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人将款出借给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了获取利息。

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货币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所获得的报酬率。

其实,利率就是利息与本钱的比值。

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额、用P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i=I/P。

一个单位时间的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

比如:月息20‰,10000元每月的利息就是200元。

计算公式:10000元×20‰=200元。

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按照行业规则,日利率用万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几分利,这里假设月息2分利,也就是月利率为2%1、私人间(亲戚,朋友)的借贷,用单利计算利息。

银行存款就是单利法利息=本金×利率×期限一年利息=10000×2%×12= 2400元2、高利贷公司,用复利计算利息,也就是利滚利复利计算利息,公式为:F=P×(1+i)N(次方) F:复利终值P:本金i:利率N: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本利和=10000×(1+2%)^12= 12682.42元一年利息=12682.42-10000= 2682.42元二、计算方法都有哪些?计算利息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超详细:民间借贷利息法定算法完整版(最新)

超详细:民间借贷利息法定算法完整版(最新)

超详细:民间借贷利息法定算法完整版(最新)原文按: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律师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不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而民间借贷则不一定。

民间借贷是否有利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律适用。

比较而言,合同法是新颁布的法律,而且属于特别法,所以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

具体来说: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即这种情况下为无息借款。

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照还款期限还款的,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

3、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

但是,债权人进行了催告,并且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逾期还款利息的,对逾期还款利息应予支持。

4、有息借款的利息也并非毫无限制,利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该条规定是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保护,也是对过高利率的限制。

5、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 年7月7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原因、内容与影响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的补充规定》,通常被称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

本文将就该解释的背景、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

背景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非法组织设立的借贷行为。

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尚未完善,民间借贷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高利贷、暴力催收等问题,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并于2020年9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

然而,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发布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

内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共分为7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民间借贷的基本规则、合同效力认定、借贷利息、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纠纷处理等。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认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民事主体性。

明确了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即以自然人为主体,但并未排除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2.确定民间借贷主体法律地盘。

根据双方当事人民事主体性,确定了民间借贷主体法律适用关系。

3.建立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电子书面证据认定规则。

电子书面合同可以被视为借贷合同的证据,并且具有合同效力。

4.规范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对高利贷提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判定要素,以及如何处理高利贷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5.规定借贷利息的计算和法律适用原则。

明确了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范了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6.强化借贷违约责任的约定和实施。

对借贷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强化,明确了逾期利息计算、逾期债务的追偿和处理方式等事宜。

7.完善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民间借贷本金判决已生效,利息能否再起诉

民间借贷本金判决已生效,利息能否再起诉

民间借贷本⾦判决已⽣效,利息能否再起诉2016年4⽉,王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20万元,约定⽉利率为1.5%。

后王某未按期归还,张某对王某提起了归还本⾦之诉。

判决⽣效后,因双⽅⽭盾进⼀步激化,张某⼜想就该借款的利息再次提起诉讼。

现张某前来咨询,对该诉讼法院能否受理和⽀持?笔者认为,如张某曾在起诉本⾦的案⼦⾥明确表⽰放弃利息,则法院不会⽀持张某的起诉,反之,则可另案起诉。

理由如下:⼀、本案不受“⼀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本案最⼤的争议是张某的⾏为是否违背了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事不再理”制度。

“⼀事不再理”是指当事⼈在前判决⽣效后⼜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法院不再重复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当事⼈⼜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七条规定“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该案中利息与本⾦是不同的物,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

在第⼀次诉讼中,张某没有对利息提出请求,是张某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保留了⾃⼰的诉讼权利,且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现对利息进⾏起诉应该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本⾦起诉时提及利息,则不予再起诉,但在对本⾦起诉时未曾提及过利息,则仍可起诉。

⼆、张某和王某约定了借款的利息,那么张某就享有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

利息是法律意义上的孳息,跟本⾦有所不同,分属不同标的,可以拆分。

两次诉讼主体虽相同,但从诉讼的客体来看,第⼆次诉求的利息是应第⼀次诉求的本⾦⽽⽣的收益,即法律上所⾔的孳息,由此派⽣出两个独⽴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借款利息(范本)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借款利息(范本)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借款利息原告: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_____立即偿还原告_____________的借款本金________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________元为基数,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按年利率________%算至清偿时止)。

二、本案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________年________月期间,被告_____________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

原告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用________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两次(一次________元、一次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元转给给被告________________名下的________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承诺原告尽快归还。

但从借款到现在超过半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________________元,被告在原告催收后应当立即偿还,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

贷款纠纷起诉后是否还算利息

贷款纠纷起诉后是否还算利息

贷款纠纷起诉后是否还算利息面对无法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起诉到法院让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审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当中应当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

那么接下来由我将带来贷款纠纷起诉后是否还算利息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贷款纠纷起诉后是否还算利息起诉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是有利息的,起诉后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的规定来计算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误差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误差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误差纠纷起诉书尊敬的法院:民事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一、起诉原因及请求:原告向被告申请借款,双方达成民间借贷合同,并就利息计算方式达成一致。

然而,在借款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在计算利息时存在误差,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诉请判决如下:1.判决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并支付给原告差额;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误差带来的经济损失;3.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达成合同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

合同约定,利息计算采用日利率计算,故误差应该是微不足道的。

然而,在核对账户余额时,原告发现被告计算利息时存在明显的误差。

举个例子,假设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

根据双方约定,计算出的每日利率为0.0274%(10%除以365天)。

按照约定,一年的利息应为100000元×0.0274%×365 ≈ 10000元。

然而实际情况是,被告计算出的一年利息为10720元,存在200元的差额。

原告多支付的这200元利息,明显违背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被告对这一误差的存在既不承认,也没有提供任何解释。

三、证据: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民间借贷合同2.对账单3.银行转账记录4.与被告的通信记录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款关系,并能够证明误差的存在,被告在利息计算上的错误。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并且双方约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被告在利息计算上的错误违背了这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赔偿损失,包括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合理费用。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借款利息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借款利息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借款利息一、起诉主体原告: [原告姓名] [原告身份证号码] [原告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原告联系电话]被告: [被告姓名] [被告身份证号码] [被告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被告联系电话]二、起诉事由1.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日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CNY借款金额],利息为[CNY利息金额],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

2.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已履行借款义务,并提供相应的借款金额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并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予以履行。

三、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CNY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金额]。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在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前,应计算迟延利息。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证据列表1.借款合同及相关借款记录。

2.催款通知及相关沟通记录。

3.其他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

五、事实与理据1.根据借款合同及相关借款记录,原告已履行借款义务。

2.根据相关沟通记录,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根据催款通知及相关沟通记录,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借款还款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赖以支付借款利息的法定利率。

六、诉讼程序及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八、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已履行借款义务并提供相应的借款金额给被告。

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根据借款合同和相关沟通记录,原告已经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借款还款义务。

然而,被告至今未予以履行。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利息计算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利息计算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利息计算最⾼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0年12⽉23⽇最⾼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中借贷合同是如何约定借款利息?(精选3篇)

《民法典》中借贷合同是如何约定借款利息?(精选3篇)

《民法典》中借贷合同是如何约定借款利息?(精选3篇)《民法典》中借贷合同是如何约定借款利息?篇1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

那么在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下文泰仁在线法律咨询小编详细跟大家说说借贷合同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一、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年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24%以下为有效,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已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36%以上为不当得利,必须予以返还。

”2、逾期利息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3、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二、更多知识:借贷合同还要注意这些:1、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2、约定诉讼管辖条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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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它是根据什么法条的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
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而这里便是律师可以闪亮
发挥的一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

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见过很多起诉书,像拉清单一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举例说明(摘自2019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9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
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9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于2019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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