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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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呢: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总结,通过以上系统的概概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相关相关人士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有一定的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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