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依据与要求(doc 12页)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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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正在施工的现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是指对建设工地安全、整洁、美观、文明、卫生、环境的综合要求;第五条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社会监督和施工单位总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和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第七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地实施检查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八条建设工地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和人员,建设工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第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以及爆破、吊装、拆除、水下、深坑、边坡、幕墙等大型特殊工程,要有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第十一条建设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员、会计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组织开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场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有施工公告,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总高、投资规模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临街主干道的大型建筑应悬挂其透视图;第十三条临街建筑必须封闭施工,封闭高度应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筒笆、非密目安全网和其它材料;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三宝”、“四口”防护工作,所用安全网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第十五条市政道路工程应全路段围场封闭施工,不能全封闭施工时,应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分开,并设置醒目指示标志;人行通道遇有坑、井、沟时,应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夜间须设红灯示警;市政公用其它工程,也应围场封闭施工;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搭设和塔吊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施工企业机械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均要齐全有效,并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坑、井、沟、洞和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有害气体中毒,雨季来临之前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第三章文明施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且布局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三条建设工地应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排水畅通、道路畅通;第二十四条城区建设工地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一、二级施工企业应做到硬地坪施工;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砖、灰砂、木料头的清理和回收、利用工作;架料和模板拆除后,应堆放整齐;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水通、电通、卫生干净、场地清洁;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文体娱乐等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通风、采光、卫生等要求;各类临时设施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要有灭“四害”措施;第二十八条办公场所应采用规范性的砖混结构,室内保持整洁;第二十九条宿舍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硬化处理,室内保持整洁;第三十条办公区和宿舍区要有盥洗间、污水池、排水沟和垃圾箱,严禁随地扔垃圾或倒污水;第三十一条建设工地应设置厕所,可采用简易砖木结构,蹲位与人数之比不超过1:30,并有专人保洁;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高层建筑物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厕所设置应远离食堂及饮用水源,防止污染;第三十二条食堂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配置必备炊事用具,炊事人员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管理的供水点;饮食和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地应设置医务所或巡回医疗点,医务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和进行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条件的建设工地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文体娱乐室、淋浴室、更衣室等;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三十六条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装置的设备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第三十七条在城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严禁溢流到街道马路上;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排水设施和河流;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城区建设工地外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确保马路清洁;外运泥土及建筑材料车辆,装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漏、撤和污染现象;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内应有固定宣传栏和悬挂、张贴必要的横幅、标语,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由建设、环保、市政环卫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整顿的处罚,同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

贵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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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书;(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三)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以及使用计划。

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是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
(四)无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企业通过注册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考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将资料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技术职称、最高学历证书、企业培训教育合格证,其中项目经理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其中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少于1人。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黔建施通[2009]199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199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和安全年”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并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略)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1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厅成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6.04
•【字号】黔建建通[2014]250号
•【施行日期】2014.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程序》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4]25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贵州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原《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黔建施工通〔2007〕371)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
2、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用表(附表一至附表七)
2014年6月4日。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因安全生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同一项目作出2次以上(含2次)责令停工处理的,应于作出第二次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被核查安全生产能力的人员30日至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安全生产能力考核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抽查。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一)主要负责人应分别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逾期未交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提出申辩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依法对事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予以注销。
事故项目没有配备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延长10日至30日。
(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核查,被核查安全生产能力的人员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安全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安全机构负责人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本企业通过市(州、地)建设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贵州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工人的身体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应对潜在的危险。

本文将探讨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管理举措。

一、安全意识与宣传教育贵州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首先依赖于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在工地上设立安全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安全知识和技能,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是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

制定并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操作流程和安全标准。

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操作,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人员安全防护提供良好的人员安全防护设施是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建筑工地上应配备完善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安全带等,确保从业人员在危险环境下能有效保护自己。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警示标识系统,设置明确的安全出口和急救通道,为工人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援服务。

四、设备设施安全监控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需关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建筑材料的质量和稳定性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设备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是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建筑企业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处置流程。

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在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伤亡,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总结教训并加以改进。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宣传教育、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提供良好的人员安全防护、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监控以及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建筑工程中的意外事故发生。

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16)-16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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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章返修和损害赔偿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设备供应,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勘查、设计、施工、混凝土预制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建设工程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本规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性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中,鼓励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商品混凝土生产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验其工程(产品)质量;(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五)督促、检查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查建设质量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资格;(六)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为帮助大家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相关信息,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六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日期: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贵阳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简称安监站)受贵阳市建设局委托、负责贵阳市行政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一、安监站职责: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对建设工程实行全面、全过程行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参与对建安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处理工作,提出行业处理意见。

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颁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三、工程概况四、监督要求1、开工前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员须填写监督计划、并对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施工现场经安监站检查满足安全条件才能开始施工。

2、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制度,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随工程进度完善相应的安全资料。

3、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施工有关安全资料报安监站,申请竣工安全评价,安监站根据监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对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作综合评价五、监督程序安监站实行三步到位及随机抽查的监督办法,即:1、基础施工期间;2、施工进入高层;(住宅、商住楼第三层,其它建筑5米开始);3、外架搭设完,外装饰前;4、市政工程(桥梁、道路、给排水工程)安全监督实行“重要部位” 及“随机抽查”的监督方法,即:桥梁工程:(1)基础施工期间;(2)下部构造施工期间;(3)上部构造(桥柱、墩5米开始);道路、给排水工程:按工程长度划分成施工段。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5.24•【字号】黔建科标通发[2001]143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科标通发[2001]143号)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规划局;省直有关部门;各规划、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规划项目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本省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在黔的建设单位、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3篇)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建设工程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应当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供应单位应当保证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制度、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系统,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六)施工现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定
1. 简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本文档将介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和要求。

2. 监管机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由以下机构负责:
- 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其执行。

- 建筑业协会:负责向建筑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培训,并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

- 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工人的劳动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 安全生产要求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定了以下要求:
- 建筑工地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安全出口、禁止通行等。

- 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 建筑工人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 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4. 监管措施
为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执行,监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建筑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执照等。

- 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理安全事故。

5. 结论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和措施对于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至关重要。

建筑企业和工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的建筑工程环境。

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

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

附件1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贵州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原则(一)凡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拆除工程),都必须实行安全监督管理;(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三)安全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设施进行检查,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制。

并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实行分阶段现场安全检查评价;(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觉地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评价;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申报程序(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向所属建设安全监督机构领取《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表》及《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交下列资料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监:(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表》一式五份,以及表中所列安全责任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复印件(附原件备查);(1)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原件(4)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原件(5)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安全培训教育证书(6)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安全培训教育证书(7)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2. 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5.建设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付款凭证及计划;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7.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8.《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9.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10.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11.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12.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14.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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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日期:年月日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贵阳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简称安监站)受贵阳市建设局委托、负责贵阳市行政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一、安监站职责: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对建设工程实行全面、全过程行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参与对建安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处理工作,提出行业处理意见。

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颁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三、工程概况四、监督要求1、开工前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员须填写监督计划、并对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施工现场经安监站检查满足安全条件才能开始施工。

2、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制度,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随工程进度完善相应的安全资料。

3、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施工有关安全资料报安监站,申请竣工安全评价,安监站根据监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对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作综合评价五、监督程序安监站实行三步到位及随机抽查的监督办法,即:1、基础施工期间;2、施工进入高层;(住宅、商住楼第三层,其它建筑5米开始);3、外架搭设完,外装饰前;4、市政工程(桥梁、道路、给排水工程)安全监督实行“重要部位”及“随机抽查”的监督方法,即:桥梁工程:(1)基础施工期间;(2)下部构造施工期间;(3)上部构造(桥柱、墩5米开始);道路、给排水工程:按工程长度划分成施工段。

以上各项工序施工前,须由企业安检部门检查合格后,通知安监站派员检查,经安监站检查评分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安监站监督员根据工程施工情况,随时对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单。

六、监督内容1、安全管理;2、文明施工;3、脚手架;4、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5、“三宝四口”防护;6、施工用电;7、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8、起重吊装;9、施工机械;10、其它有关施工安全的内容。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其它严重问题必须停工处理,由监督员提出意见,经站长签字发出停工通知书和处理意见;若有不立即停工将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处理,安监站监督人员可以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经施工企业安检部门检查合格,书面报安监站复查。

八、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书面报安监站备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安监站及有关部门,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安监站。

九、与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协调:1、未经安监站进行开工检查,达不到安全开工条件的工地,质监部门不进行分项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2、未经安监站进行基础施工、高空施工、装饰施工、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工程,质监部门不进行相应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监督检查;3、被安监站下达正式停工整改通知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工地,质监部门不进行相应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4、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将有关安全资料报安监站,申请竣工安全综合评价,安监站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机构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对违反安监站监督程序,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强行冒险违章作业的,安监站将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监理公司应建立以安全责任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并做好以下工作:1、在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计划;2、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审查;3、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安全设施的合理设置;4、工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的项目总监应及时签发停工令,并上报安监站。

十二、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资料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并履行下列职责:1、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2、需要开完深基坑(边坡)的工程,当基坑(边坡)高度超过5米时,必须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并送有关单位审查;3、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同时,对安监站的政务实行监督。

安全指标本工程杜绝死亡事故:1、施工单位必须按月、年填写安全报表,并按期报送安监站;2、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责任者,将根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安全资料要求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签订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贯彻落实的措施,工地负责人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责任执行的情况有定期检查记录;制定安全生产指标,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规程,项目与各生产班组签订的劳务协议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指标。

2、目标管理制定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按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施工等部分对目标进行分解,按专业管理将目标分解到项目各部门管理人员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应对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工程结构特点、作业条件、气象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安全技术措施须经单位各部门会审提出意见,最后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审签后才能实施,实施前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实施。

4、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工地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针对分部分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到人人签字。

5、安全检查工地必须制定安全检查制定,公司和工地应按制度定期,不定期或按生产情况的变化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要填写记录、对隐患部位及危害情况要进行登记,对检查到的隐患应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有反馈意见,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同时,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基础施工、高空施工、装饰前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分、并有记录。

6、安全教育工人进场必须接受公司、工地、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和安全知识、技能等,变换工种或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应进行相应教育,并做到人人签字,工人接受教育后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山岗;施工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和考试。

7、活动记录工地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每天上班前由班长或班组兼职安全员主持活动,班前活动要做好记录。

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当天作业的内容和作业环境的情况,进行班前安全检查,班前安全交底,班后安全小结等8、作业持证上岗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复印件必须清晰且加盖公司章)以备检查,外单位特种作业借用人员必须有聘请手续。

9、事故档案公司或工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或工地工伤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上报、调查及处理,要按月或旬建立工伤事故档案表,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时,也应如实填写《建设系统伤亡事故报表》。

10、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语牌、安全标志牌、文明施工标语、文明施工宣传栏,安全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平面布置图上应绘有标志牌的位置,当建筑各层安全标志不一时,按各层列表或绘制分层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11、其他:(1)工地各项机、电、架等必须建立验收制度,使用前经企业安全、机械动力、生产等部门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准确;(2)临时用电要绘制电气平面图,对各种接地电阻要有测试记录及隐蔽资料。

附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开展工地文明施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

工地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悬挂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主干道临街的大型建筑物还应悬挂建筑物透视图。

二、临街建设工程必须封闭施工,封闭的高度必须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坠落,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篱笆或劣质安全网。

三、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须浇筑砼或铺设大渣碎石,并做到进出工地车辆轮胎有专人清洗,保证车辆清洁,运料、运土不污染路面。

四、施工单位须保持施工现场的畅通,并采取有组织排水。

五、施工现场须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六、施工现场生活区与工作区须有“四害”措施。

七、临时工棚、食堂的设施应符合规定,并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畅,且应远离厕所、垃圾场(箱)及其它生产有害物质的场所。

八、食堂须设防鼠措施,门窗合缝,缝隙不超过6毫米,们下边要镶30厘米镀锌铁皮踢板,窗户及通风、排气孔都要加铁丝网,网眼为13*13毫米2。

九、施工现场必须在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作业场所做到工完料尽,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十一、施工现场应视其工程大小,进场人员的多少来设置厕所,厕所应清洁卫生,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还要有灭蝇灭蚊措施,防止蚊蝇滋生。

十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境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音、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十三、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急救器材和保健医药箱,积极开展卫生、防病宣传,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附三:事故报告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应安排人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企业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经贸委、工会、公安等部门。

3、各有关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报告应逐级上报,死亡事故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附四: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施工项目经理(施工员)是施工现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履行其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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