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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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

通风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

建筑通风应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6.1.1 民用建筑通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的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各专业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当采用通风处理余热余湿可以满足要求时,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可以大大降低空气处理的能耗。

6.1.2 对通风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6.1.2 某些民用建筑,如科研和教学试验用房、设备用房等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会放散大量的热、蒸汽粉尘甚至有毒气体等,如果不采取治理措施,会直接危害操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还会污染建筑周围的自然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或办公人员。

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治理和控制措施。

6.1.3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建筑方位的确定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条文说明】6.1.3 关于建筑物方位的确定。

确定建筑物方位时,本专业应与建筑、工艺等专业配合,使建筑尽量避免或减少东西向的日晒。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在方位选择时,除考虑避免西向外,还应根据建筑物的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的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即将主要的进风面,置于夏季最多风向的一侧,或按与夏季风向频率最多的两个方向的中心线垂直或接近垂直或与建筑物纵轴线成60º~90º 布置。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不宜采取封闭的庭院式。

如布置成“L”和“Ⅲ”、“Ⅱ”型时,其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最多风向的迎风面,各翼的纵轴应与夏季最多风向平行或呈0º~45º。

6.1.4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7 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室内采暖通风规范标准

室内采暖通风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C中作业不应低于12 °C重作业不应低于10 °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1. 前言在当今的生产中,许多场所需要进行通风操作来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

而在通风操作中,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监控系统来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本文旨在介绍通风安全监控的一般规定,以期对通风操作从业人员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

2. 通风安全监控规定概述通风安全监控是一项在生产现场广泛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

通风安全监控规定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在出现故障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及时发现并解决。

通风安全监控的主要规定包括:•通风系统的运转参数•通风安全监控的设备和工具•通风安全监控的程序和标准3. 通风系统的运转参数为确保通风系统在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必须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转参数。

运转参数包括:•风速•风压•氧气含量风速的测量一般采用仪表测量,检查风机同步电机转速是否正常,如有异响及温升是否正常。

风压的测量可通过安装差压计实现,及时测量排风管道和送风管道的压力,以确保正常运行。

而氧气含量则主要检测生产现场是否存在氧气过低的现象,通风系统需要保证氧气含量的合理范围。

4. 通风安全监控的设备和工具为了保证通风安全监控的顺利进行,必须配备一套完善的设备和工具。

常见的通风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仪表设备:用于检测通风系统的运转参数。

•视频监控设备:用于对通风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一旦通风系统出现问题,即可及时报警并自动切断,保证人员安全。

此外,还需配备一些通风安全监控的工具,如手动测量器、钳子等,以便在通风设备故障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5. 通风安全监控的程序和标准为确保通风安全监控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程序和标准。

通风安全监控的程序包括:•员工培训:在通风安全监控工作开始之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通风安全监控的主要规定和操作流程,保证他们能够胜任职责。

•定期检查:定期对通风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加以修复,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泸州锦运煤业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通风设施是矿井通风系统的重要组成局部。

是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的重要保障。

2、按效劳时间长短,通风设施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通风设施。

凡效劳年限在半年以上的应建立永久通风设施,效劳年限在半年以下的可建立临时性通风设施。

矿井的生产区域回风系统不宜设通风设施。

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采区结束后,至少不超过1个月,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砌筑永久性封闭。

长期不用或已报废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封闭;临时停风短期内还要使用的巷道,可设置临时性封闭。

密闭墙施工前,必须切断同封闭区连通的轨道、铁管、电缆等导电体。

5、矿井总进、总回风巷、一翼、水平、煤层以及采区的进回风巷,都必须设置永久性测风站。

各用风地点设临时测风点。

6、矿井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保证通风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7、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管理牌板和检查记录,并做到井上下一致。

二、通风设施质量标准〔一〕、风门1、永久风门的砌筑位置应尽量避开动压区,选择顶、帮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置。

2、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受巷道条件限制的除外〕;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

3、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翻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4、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周边应掏槽,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及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少于0.3m,且见硬帮硬顶;保证严密不漏风。

5、风门墙面平整,墙体必须灰浆饱满,无裂缝、重缝、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

风门墙体应预留电缆孔和管子孔。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一、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主扇和反风设施(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等能力的主扇,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且主扇达到设计要求,其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三、采区和工作面都要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且有两个安全出口。

四、矿井必须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五、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三专两闭锁”,且系统正常运行。

六、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七、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必须到位。

八、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范围包括: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井下爆破管理、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抽放、防治自然发火、永久性通风设施、临时性通风设施、防治煤尘、管理制度等12方面。

§5.2 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一、矿井通风系统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2、有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安全措施及记录。

二、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三、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五、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上月报表。

六、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查阅当月、上月报表。

七、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答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表。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般规定一、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主扇和反风设施(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等能力的主扇,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且主扇达到设计要求,其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三、采区和工作面都要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且有两个安全出口。

四、矿井必须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五、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三专两闭锁”,且系统正常运行.六、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七、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必须到位。

八、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范围包括: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井下爆破管理、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抽放、防治自然发火、永久性通风设施、临时性通风设施、防治煤尘、管理制度等12方面。

§5。

2 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一、矿井通风系统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2、有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安全措施及记录。

二、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三、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五、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上月报表.六、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查阅当月、上月报表。

七、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答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5。

1。

1 一般规定5.1。

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

1。

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条文说明规定本条是为了使住宅、办公室、餐厅等民用建筑的房间能够达到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无论是采暖房间还是分散式空气调节房间,都应具备通风条件。

通风的方式包括自然通风以及机械通风。

3。

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5。

1。

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条文说明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 ,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备注:锅炉房、直燃机房、厨房操作间、放映室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1.13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

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 送入室内的室外新风量,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1.9条所规定的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5。

2 自然通风5。

2.1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

备注:根据新的采暖通风规范意见:自然通风区域与外墙开口或屋顶天窗的距离宜较近。

通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5%,其中: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

第六章通风 GB50019

第六章通风 GB50019

6.6局部排风罩
新增
6.6.2 排气罩设计宜采用密闭罩。密闭罩的 设计风量应按下列因素叠加计算: 1 物料进入诱导的空气量; 2 设备运转鼓入的空气量; 3 工艺送风量; 4 物料和机械散热空气膨胀量; 5 压实物料排挤出的空气量; 6 排出物料带走空气量; 7 控制污染物外溢从缝隙处吸入的空气量。
6.6局部排风罩
新增
6.6.6 工业槽边排风罩的排风口风速应分 布均匀,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宽小于等于0.7m时,宜采用单侧排风; 槽宽大于0.7m且小于等于1.2m时,宜采用双 侧排风; 2 槽宽大于1.2m时,宜采用吹吸式排风罩; 3 圆形槽直径为500mm~1000mm时,宜采用 环形排风罩。
6.9防火与防爆
新增
6.9.22 排除或输送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物质 的排风系统,除工艺确需要设置外,其各支 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但应对两个管段 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
6.9.23 直接布置在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 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 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 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6.9防火与防爆
新增
6.9.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干式除尘器可 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不得布置在车 间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的下一层。如与休息 室、会议室等房间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小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 位分隔,并应至少有一侧外围护结构: 1 有连续清灰设备; 2 除尘器定期清灰,处理风量不超过 15000m3/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2015828拆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gb500192003旧8节116其中强条14条gb500192015新9节124其中强条13条gb500192003旧gb500192015新51一般规定15条52自然通风12条53机械通风17条54事故通风55隔热降温10条56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独立第7章57设备选择与布置11条58风管及其他25条61一般规定18条62自然通风13条63机械通风12条64事故通风66局部排风罩11条新增67风管设计68设备选择与配置13条69防火与防爆31条新增在生产实验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的排除方式首选当然是局部排风系统所以排风罩是系统有效捕集污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较小的风量可获得较好的控制效果保证生产车间的环境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对节能运行起着十分重要影响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通用版)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通用版)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通用版)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如下:
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范本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范本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范本一、引言本文为通风安全监控的一般规定范本,旨在确保工作场所的通风安全得到有效管理和监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办公室、商场、学校等。

二、通风安全管理目的通风安全管理旨在优化室内空气质量,减少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滞留,防止空气传播疾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况。

三、通风安全管理责任1. 工作场所负责人应制定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2. 实施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由通风安全负责人负责,并向工作场所负责人汇报。

四、通风设备及条件要求1. 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并定期检测设备的正常使用情况。

2. 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设备畅通,不得存在堵塞或损坏的情况。

3. 工作场所的通风设备应按照规定运行时间,确保充分的通风换气。

五、通风安全管理措施1. 工作场所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 室内有害气体的排放源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闭或排放,以减少对员工的危害。

3. 工作场所应定期对室内空气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 燃气设备使用时应配备烟道,并确保烟道畅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5. 在有害气体浓度较高的工作区域,应设置专门的通风设备,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

六、应急响应与灾害防护1. 工作场所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通风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

2. 应定期组织通风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3. 工作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应急设备,以便在外部通风故障时能够及时转为内部通风。

4.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加强对通风设备的维护与保养,防止设备损坏或故障。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1. 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通风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通风安全管理的重视。

2. 应进行定期的通风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通风设备使用的技能和意识。

3. 工作场所应向员工提供通风安全知识的宣传材料,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淮南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扇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 内开启。

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新安装的主扇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 年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测定。

第三条矿井主扇装置应加强管理和维修,外部漏风不得超过规程规定,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外部漏风测定。

矿井主要扇风机及其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修,并认真搞好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保证在10min 内改变主要进、回风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反风时的供风量应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并且按《规程》要求做好反向风门的安装和维修工作,确保随时具备反风条件。

第四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

矿井必须编制巷道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风巷维修费用由集团公司大成本列支,其他巷道的维修费用由矿自行解决)。

第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相邻矿井确需联合通风时,应编制专门通风设计和措施,由双方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后执行。

第六条通风系统的建立应以“简单、稳定、合理、可靠”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的数量,特别是要减少风门个数,以减少内部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

第七条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巷道及采区设计施工要充分考虑通风因素,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须符合《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做到通风系统布局合理,通风网络简单,避免角联支路,巷道设计、施工、验收必须有“一通三防”专项内容,并征得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准备采区,必[换行]须按设计先在采区内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煤矿风速规定

煤矿风速规定

煤矿风速规定
煤矿风速规定是指对煤矿井下通风系统的运行进行规定,确保井下的风速符合安全要求。

煤矿风速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的矿工在工作环境中得到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和有害气体排出,从而确保矿井的通风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通常煤矿风速规定如下:
首先,煤矿通风风速规定一般为每秒2米至3米。

这样的风速可以使矿井内的有害气体得到较好的稀释和排出,确保矿工的安全。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有爆炸危险的地方,风速要进一步加大,以便更好地稀释和排除有害气体。

其次,煤矿井下风速规定要求在不同工作区域有不同的要求。

一般来说,进风巷道要保证较高的风速以便带来更多的新鲜空气,而回风巷道则要保证较低的风速以便排出更多的有害气体。

还需注意根据井下温度、湿度以及矿工工作强度等影响因素,适时调整通风风速。

此外,煤矿风速规定还要求在矿井井底、工作面等重要区域设置专用的通风设备。

例如,在煤矿井底设置通风机组、风门等设备,用以调节和控制通风风量。

对于工作面,则要求设置风筒等设备,以便将新鲜空气输送到工作面,保证矿工工作环境的通风安全。

最后,煤矿风速规定还强调对通风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测。

通过井下的风速测量仪器和监控设备,对煤矿的通风风速
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通风系统运行中的问题。

同时,还要定期进行通风系统的巡视和检修,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风速符合规定。

煤矿风速规定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

它不仅是煤矿井下通风系统运行的基础,更是保证煤矿工人安全的重要保障。

而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煤矿风速规定,做好通风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矿井通风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露天煤矿采暖、通风要求

露天煤矿采暖、通风要求

露天煤矿采暖、通风要求一、一般规定1、采暖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规定的数据选用;其中未列出的地区可采用气象、地理条件与之相近的县(市)的气象资料。

2、采暖地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为采暖地区。

(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或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小于60d,但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的地区为过渡采暖地区。

(3)不符合本条第1、2款气象条件的地区为非采暖地区。

(4)采暖地区及过渡采暖地区,经常有人工作、休息或生产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均应设置集中采暖;非采暖地区的浴室、更衣室,以及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应设置采暖。

3、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可按表8.1.3选取。

表8.1.3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注:公共及民用建筑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4、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可按表8.1.4选取。

表8.1.4 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5、采暖热媒宜采用不低于95℃的热水。

6、大空间建筑,当采用散热器布置有困难时,宜采用与暖风设备联合采暖方式,散热器应按至少保证5℃设置。

7、蓄电池室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宜采用光面排管散热器,采暖管道应焊接,不得设阀门;散热器与蓄电池瓶之间距应不小于0.75m,并不得设置采暖地沟;室内散热器及管道表面均应涂耐酸漆,禁止采用电热采暖。

8、位于严寒、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其开启频繁的外门可设置热风幕。

9、集中采暖的房间总排风量超过每小时3次换气量时,应设热风补充装置。

其热风量可按排风量的50%~70%计算。

二、通风与空调1、对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建筑物的换气次数可按表8.2.1选取。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四篇)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四篇)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通风设备规定:通风系统应配备正常工作和备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通风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2. 通风系统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熟悉通风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知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状况,并记录相关数据。

3. 通风系统安全措施:通风系统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火灾自动喷水系统等安全措施,以提供及时的报警和灭火功能。

4. 紧急情况处理规定: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 监控记录和报告: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够记录和报告通风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故障情况。

监控记录和报告应保存一定的时间,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同时,通风安全监控也应基于现场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定制和优化。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二)1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3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4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____台,____台备用。

工业厂房通风换气次数标准

工业厂房通风换气次数标准

工业厂房通风换气次数标准一、目的本标准旨在规定工业厂房通风换气次数,以确保生产场所温度控制、空气质量改善、异味消除、室内压力控制、噪声控制、能耗降低、安全防护及视觉干扰最小化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

二、通风换气次数标准1.生产场所温度控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保生产场所温度维持在适宜的范围内。

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和季节,可能需要调整通风换气次数。

一般来说,每天至少需要通风换气3-5次,以保证生产场所温度稳定。

2.空气质量改善: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产品质量,需要定期通风换气,将室内污浊空气排出,带入新鲜空气。

一般情况下,每天至少需要通风换气2-3次,以保证空气质量良好。

3.异味消除:对于会产生异味的生产过程,需要增加通风换气次数,以便及时将异味排出室外。

在异味较重的情况下,每天可能需要通风换气5-8次。

4.室内压力控制:对于特定工艺过程,如尘埃及易燃易爆物质的处理,需要控制室内压力,以防止尘埃及有害气体泄漏。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工艺要求调整通风换气次数。

5.噪声控制:通风系统可能会产生噪声,因此需要合理设计通风口和通风设备,以降低噪声。

在有特殊噪声控制要求的生产场所,可能需要增加通风换气次数。

6.能耗降低:增加通风换气次数可以降低室内温度和湿度,从而减少空调等设备的能耗。

然而,过度通风可能会增加能耗,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通风换气次数。

7.安全防护:对于涉及高浓度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需要安装相应的通风系统和安全设施。

在紧急情况下,应能迅速启动应急通风系统,以确保员工安全。

8.视觉干扰最小化:通风设备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对生产过程的视觉干扰。

选择合适的通风口位置和尺寸,以及在必要时使用遮光罩等措施,以减少对员工操作和产品质量的视觉干扰。

三、实施与监控1.责任部门:工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标准,并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本标准。

2.监控与记录:定期对工厂内的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工地通风工安全操作规定(3篇)

工地通风工安全操作规定(3篇)

工地通风工安全操作规定1、一般规定①操作时用火,必须申请用火证,清除周围易燃物,配足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看火和防火措施。

②下料所裁的铁皮边角余料,应随时清理堆放指定地点,必须做到活完料净场地清。

③操作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具,特别是锤柄与锤头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活扳手的控制螺栓失灵和活动钳口受力后易打滑和歪斜不得使用。

④操作使用錾子剔法兰或剔墙眼应戴防护眼镜。

錾子毛刺应及时清理掉。

⑤在风管内操作铆法兰及腰箍冲眼时,管内外操作人员应配合一致,里面的人面部必须避开冲孔。

⑥人力搬抬风管和设备时,必须注意路面上的孔、洞、沟、坑和其他障碍物。

通道上部有人施工,通过时应先停止作业。

两人以上操作要统一指挥,互相呼应。

抬设备或风管时应轻起慢落,严禁任意抛扔。

往脚手架或操作平台搬运风管和设备时,不得超过脚手架或操作平台允许荷载。

在楼梯上抬运风管时,应步调一致,前后呼应,应避免跌倒或碰伤。

⑦搬抬铁板必须戴手套,并应用破布或其他物品垫好。

⑧安装使用的脚手架,使用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非架子工不得任意拆改。

使用高凳或高梯作业,底部应有防滑措施并有人扶梯监护。

⑨安装风管时不得用手摸法兰接口,如螺丝孔不对,应用尖冲撬正。

安装材料不得放在风管顶部或脚手架上,所用工具应放人工具袋内。

⑩楼板洞口安装风管,应遵守本规程的"管道安装"中的规定。

①①在操作过程中,室内外如有井、洞、坑、池等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牢固盖板。

安装立风管未完工程,立管上口必须盖严封牢。

①②在斜坡屋面安装风管、风帽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用索具将风管固定好,待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索具。

①③吊顶内安装风管,必须在龙骨上铺设脚手板,两端必须固定,严禁在龙骨、顶板上行走。

①④安装玻璃棉、消音及保温材料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风帽、风镜、薄膜手套,穿丝绸料工作服。

作业完毕时可洗热水澡冲净。

2、常用机械及工具①使用咬口机应遵守下列规定____操作时手不得放在咬口机轧道上,送料时要将板材摆直放正、扶稳,手指距滚轮不得小于5cm. ____操作人员应与出料铁板保持安全距离,预防铁板边蹭伤。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局部通风管理规定为加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确保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局部通风设计及其说明书要包含以下内容 (1)掘进工作面的地点、名称、煤岩层别、最大送风距离。

(2)施工队组名称、作业方式和劳动组织情况。

(3)巷道设计断面、净断面大小和支护形式。

(4)采区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方式和通风机安装地点 并附系统图。

(5)掘进煤层的瓦斯参数及依据。

(6)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计算。

(7)局部通风机及其设备选择。

(8)明确瓦斯监测装置的安装、吊挂、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并附安装布置图。

(9)掘进工作面供电设计:其中必须包括局部通风机和动力设备的供电系统图、“三专供电”和“两闭锁”接线原理图、设备布置平面图以及风电闭锁试验和电气设备管理安全措施。

2、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禁止采用扩散通风。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的规格、安装和使用及风量计算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公司所属煤矿的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不得采用抽出式。

3、掘进工作面需要安装除尘风机的,除尘风机必须要按电器设备管理,实行风电闭锁,风机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要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

二、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规定4、掘进工作面开门前,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完毕,并进行试运转。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煤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各采掘作业点的机电工负责局扇供电及日常维护。

5、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局部通风机进风侧必须设置测风点,测风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进风侧风量,防止发生循环风。

泵站通风与采暖的一般规定

泵站通风与采暖的一般规定

泵站通风与采暖的一般规定
1、泵房通风与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泵房型式及对空气参数的要求确定。

2、地面式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全机械通风、局部空气调节等方式。

封闭式泵房在有条件利用孔洞形成热压差使空气对流并满足室内空气参数要求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或部分自然通风结合机械通风的方式。

当室内空气参数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空气调节装置。

3、主电动机宜采用管道通风、半管道通风或空气密闭循环通风。

风沙较大的地区,进风口宜设防尘滤网。

4、油罐室和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h,油处理室和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室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室内空气严禁循环使用。

5、油罐室、油处理室和蓄电池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室内应保持负压。

通风系统的排风口应高出屋顶1.5 m.油罐室和油处理室风机的配套电动机应选用防爆型。

6、蓄电池室温度宜保持在10~35℃。

室温低于10℃时,可采用空气调节装置加热。

不设采暖设备时,室内最低温度不得低于0℃。

7、中控室和通信室的温度不宜低于15℃,当不能满足时应有采暖设施,但不得采用火炉。

电动机层宜优先利用电动机热风采暖,其室温在5℃及其以下时,应有其它采暖设施。

严寒地区的泵站在非运行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设置采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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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但下列情况下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1、散发大量余热、余湿;
2、散发烟味、臭味以及有害气体等;
3、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
4、人员停留时间较长,且房间无可开启的外窗。

机械通风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全面排风。

机械通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要求(包括送风参数、使用时间等)不同的房间,宜独立设置通风系统。

2、散发大量余热、余湿、臭味以及有害气体的房间,一般不应与其她房间合用系统;当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采取防止该类气体进入其她房间的技术设施。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或腐蚀性加剧;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4)放散强烈异味或剧毒物质的房间与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4、当周围环境较差且房间空气有清洁度要求时,房间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正压,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5、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管道的室内段宜为负压。

6、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或加热措施。

机械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风口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2)进、排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进风口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3)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经过的地方
(4)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与机械进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进风、排风口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5)排风管道的排出口高空排放时,宜高出屋脊,排出口的上端高出屋脊的高度一般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a 当排出无毒、无污染气体时,宜高出屋面0.5m;
b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有毒气体时,应高出屋面3.0m;
c 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有毒气体时,应高出屋面5.0m;
(6)直接排入大气的有害物,应符合有关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排放要求与标准,不符合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7)进风、排风口的噪声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

(8)进风、排风口的风速一般可按表选取
进风、排风口风速(m/s)
风口风速应按实际有效面积计算,一般百叶风口的遮挡率可取50%。

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其通风换气量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a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同类型房间的空调所需新风量。

b 当采用全面排风方式消除室内余热时,通风量应按下式确定:
)
(337.0s p t t Q L -⨯= L ——通风换气量(m3/h)
Q ——室内显热发热量(w)
p t ——室内排风设计温度(℃)
s t ——送风温度(℃)
c 当采用全面排风方式消除室内余湿与其她有害物质时,应根据余湿量、有害物质的散发量与送排风含湿量差、含尘浓度差等,以及房间有害物质的允许值,通过平衡计算或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等提供的换气次数,确定所需通风量。

d 局部排风量宜按排气罩口面积与所需风速计算确定。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补风系统:
(1)应首先采用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进行自然补风。

(2)当自然补风达不到要求时,宜设置机械补风(送风)系统。

(3)每天运行不超过两小时的机械排风系统,可不设机械补风(送风)。

(4)人员停留区域与不允许冻结的房间,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冬季宜进行加热,并满足室内风量与热量的平衡要求。

(5)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换热器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室外计算温度:
A 一般采用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B 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的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6)夏季为消除余热来计算通风量时,新风温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仅用于消除余热的通风系统,当采用直流系统时,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应≥12次/h 。

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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