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业务指导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企业管理制度

基建项目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

业务指导书

XXXX公司发布

目次

基建项目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业务指导书 (1)

1业务说明 (1)

2管理目标和要求 (1)

3适用范围 (1)

4规范性引用文件 (1)

5术语和定义 (2)

6职责 (3)

7业务流程与要求 (6)

8附则 (18)

1、

I

基建项目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

业务指导书

1业务说明

本业务指导书对基建项目的验收工作、投产工作及移交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工作流程以及要求进行了详尽说明。

2管理目标和要求

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项目验收、投产、移交管理工作,规范建设(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行等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及调度单位的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

3适用范围

本业务指导书适用于公司10kV~800kV新建、改扩建(含技改)交、直流电网工程、水电工程和小型基建工程的全过程验收及投产、移交工作。

4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质监[2005]52号

《110 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1】263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Q/CSG211028-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规定》(Q/CSG212017-2011)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缺陷管理规定》(Q/CSG212037-2011)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Q/CSG 2 1003-2008)

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Q/CSG 21504-2009)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运行管理标准》(Q/CSG 210124-200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5术语和定义

5.1自检:施工班组、施工项目部以及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检验。

5.2初检: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组织的检验。

5.3阶段验收:对电网项目的隐蔽工程及里程碑阶段或在小型基建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等阶段完工后进行的验收(电网工程里程碑阶段分类详见附录A)。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5.4启动验收:由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经工程验收检查组进行资料和实体检查后,判断工程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并将结果向启委会报告。

5.5专项验收: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规划、档案和拆迁移民等验收;水电工程还包括枢纽工程验收;小型基建还包括防雷、燃气、节能、人防及特种设备验收。

5.6竣工验收: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的启动验收及专项验收的相关档案、材料进行验收,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5.7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是公司基建项目启动验收和启动投入试运行(以下简称“启动投产”)阶段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基建项目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建设管理单位组建,主要包括基建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生产运行、调度、物资供应及工程设计、监理、调试、施工等单位的人员。

5.8基建项目遗留问题:工程水保、环评、青赔,以及生活设施等不直接影响安全生产运行的其它问题。

5.9质量缺陷:在工程设计、设备生产、施工安装、调试投产、运行维护等阶段设备、设施、装置等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称其存在质量缺陷: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规程规范或强制性条文;2)违反企业标准或“反措”要求;3)不符合设计或技术协议要求;4)未达到预期的观感或使用功能;5)威胁人身安全或设备及电网的稳定运行。

5.10质量缺陷分类:

2

5.10.1按责任主体划分为:设计缺陷、设备材料缺陷、施工工艺及调试缺陷。1)设计缺陷:由设计原因导致的缺陷,由相关设计单位承担责任。2)设备材料缺陷:由设备材料的设计、制造、运输等原因导致的缺陷,由相关生产厂家承担责任。3)施工工艺及调试缺陷:由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工艺或调试方法导致的缺陷,由相关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承担责任。

5.10.2按时间阶段划分为:前期(设计及设备制造阶段)缺陷、施工调试阶段缺陷、启动验收阶段缺陷、充电及试运行阶段缺陷、稳定运行阶段缺陷。

5.10.3按严重程度划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1)紧急缺陷:设备或设施的缺陷在投运前随时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成严重影响;或投运后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2)重大缺陷:设备或设施的缺陷在投运前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成重大影响;或投运后将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严重威胁,尚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3)一般缺陷:设备或设施的缺陷在投运前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成一定影响;或投运后短时之内不会劣化为重大缺陷、紧急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

5.10.4 遗留缺陷:工程项目在正式移交生产时仍未处理完毕的一般缺陷。

5.11质量缺陷信息库:按责任主体对所有质量缺陷汇总,分为设计缺陷、设备材料缺陷、施工工艺及调试缺陷三部分。

5.12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对缺陷的产生负有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

5.13启动投产:基建项目已按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完成施工,通过各级验收并经质量监督合格,由启委会确认工程具备投产条件,并根据审批的启动方案进行投入试运行的活动。

5.14工程移交:基建项目通过各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后,由基建部门将基建项目及相关文件资料、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交付生产运行部门进行生产的活动。

5.15工程保修:基建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劣化、故障现象时,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维修工作。通常由生产运行部门提出,基建部门组织施工单位或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商处理。6职责

6.1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6.1.1网公司基建部是公司系统基建项目验收、投产、移交的归口管理部门: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