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其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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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规定和管理措施。

主要
包括机构设置、资本金、业务范围、监管要求等内容。

以下为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详细解析:
一、机构设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设立法定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

其业
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认证。

二、资本金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根据管理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设立时一次性缴纳。

其注册资
本应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并足额到位,其中实收资本应不低于
注册资本的一半。

三、业务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授权设立的类型,严格按照业务
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并依法依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业务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
严格控制风险。

四、监管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
管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并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定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业
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检查。

以上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证券投资
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其占据了国内证券市场的重要地位。

因此,严格规范和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保护市场稳定和投
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三、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策略,可以设立不同类型的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的设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特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管理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有清晰的认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运作规则,严格管理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

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风险信息。

四、基金经理的聘任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聘任合格的基金经理,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基金经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投资者谨慎、诚实、忠实地管理基金。

管理公司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基金经理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经理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激励和约束。

如果基金经理的业绩持续不佳或存在违规行为,管理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包括调整津贴、停职或解雇等。

五、资产托管与合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基金资产委托给独立的托管机构进行管理。

托管机构要履行托管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监管和交易结算的准确性。

管理公司要对托管机构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管理公司要建立合规监管体系,确保自身和基金业务的合规性。

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业务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六、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提升投资意识和风险认知能力。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本文将介绍《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同时颁布了相关配套规则:《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

本文将介绍《新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

一、《新规定》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2004 年,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工作。

2005年8月,部分证券公司开始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2007年,证监会继续选择少量项目进行试点,并于2009年5月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2013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然而原规定的全面实施并不顺利,自2014 年2月至10月,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审批全面暂停,相关业务陷入停滞。

2014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了《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1月19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新规定》,同时废止了原规定。

二、《新规定》的重大突破与原规定相比,此次《新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监管体系、主体范围、审批要求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1、明确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新规定》第1条点明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认定为《新规定》的上位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综述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2. 坚决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持组织的稳定和持久发展;3. 保护客户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利益;4. 提升投资者教育意识,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5. 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防范市场风险;6. 开展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合法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2.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3.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4. 公司设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5. 公司设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6. 公司设有风险管理与合规监察部门;7. 公司具备充足的风险防范和资金保障措施。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基金管理服务;2. 设计、管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3. 代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和投资组合管理;4. 参与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5. 与其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6. 开展投资者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7.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公司的治理结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稳定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履行行政、注册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职责;2.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3. 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分总则,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监督管理,附则7章81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12下一页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管理资产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度、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水平相匹配,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第四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五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五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类投资组合中,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然而,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本文旨在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以便投资者和从业人员了解相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之一。

它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之一,于2020年7月1日施行。

该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销售、运作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基金投资者的保护。

3.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暂行办法》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基金投资组合的构成、基金净值计算、基金投资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设立、备案、募集、运作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要求1. 投资合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及限制进行投资,严禁违规操作和未经批准的投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投资决策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合规性。

2. 信息披露合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投资风险等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3. 内部控制合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合规审查等方面的规程和程序,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

4. 投资者保护合规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告知,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附:资产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附:资产证。。。

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
制指引]
⽂号:中基协函[2014]459号
颁布⽇期:2014-12-24
执⾏⽇期:2014-12-2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管理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作,对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清单进⾏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律规则或相关⽂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公布之⽇起施⾏。

附件1: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附件5:资产⽀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
附件6:资产⽀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书(适⽤个⼈投资者)
附件7:资产⽀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书(适⽤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
⼆零⼀四年⼗⼆⽉⼆⼗四⽇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12.2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下面是详细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迅猛,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基金销售机构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销售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设立合规风控岗位。

此外,销售机构还需要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质。

这些准入条件的设立,旨在提高销售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加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合规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合规监察。

销售机构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并加强内部培训和考核。

销售机构还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监控和管理,防止销售误导和不当激励行为。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保障销售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利益的保护。

除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规则也得到了修订。

比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自查问题清单》对销售机构自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销售机构在自查时,可按照清单的要求逐项核对,确保自身工作的符合监管要求和合规标准。

再如,《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销售机构备案的条件和程序,提高了备案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的修订,加强了对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日常监管,提高了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合规监察水平。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还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 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 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 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 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设立与资本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监管机构的条件。

公司资本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三、公司治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和合法。

四、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遵循基金合同,履行对基金资产的管理职责,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五、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收益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保障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风险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加强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控和风险评估,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七、业务扩展与合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扩展业务时应当遵循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业务活动,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处罚与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和监督。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责任,确保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推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本一、导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对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在此制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二、基金管理主体1. 本基金的管理主体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人牌照。

2. 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基金经理人部门,确保基金经理人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和道德素质。

三、基金管理的原则1. 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审慎管理基金,制定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并确保基金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3.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1. 基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不得违规进行投资操作。

2. 基金应注重风险控制,根据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采取适当的投资策略,并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趋势。

五、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赎回1.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赎回义务。

2. 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赎回公平合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1. 基金管理公司应委托银行或其他存托人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工作,并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监督存托人的行为,并确保存托人依法、合规地履行其职责。

七、基金会计和估值1.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对基金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和估值。

2. 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基金的净值公平、公正,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和估值情况。

八、基金的费用1.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收取合理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2. 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向投资者提供明细的费用报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费用审计。

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投资基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投资基金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三)投资者利益优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投资收益;(四)专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五)持续改进:不断优化管理制度,提升公司整体实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资基金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明确各层级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策略、重大决策等,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投资、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管理公司日常运营。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理层授权,负责具体业务执行。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九条投资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

第十条投资基金公司应制定投资策略,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风险控制等。

第十一条投资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

第十二条投资基金公司应加强投资组合管理,定期调整投资组合,优化投资结构。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规投资行为。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投资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应对等。

第十五条投资基金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六条投资基金公司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七条投资基金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合规第十八条投资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稳健运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1.doc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1.doc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或者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及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结合近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践,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进行了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指导思想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规则,《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自2004年10月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基金公司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基金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适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主要表现为:一是股东资格条件过严,行业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外部资源的进入,不利于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二是基金股东持股比例限制过严,基金公司组织形式单一,股东强力支持公司发展的动力不足;三是基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存在股东不当干预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治理亟待完善;四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业务规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五是市场的发展需要监管部门继续弱化行政许可,强化综合监管,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思路,适当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调动公司股东、基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着力优化股权政策、完善公司治理、增强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推动基金行业市场化,增强基金行业活力,在此基础上加强业务规范,强化监管措施,防范潜在风险,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简化审批、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近期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优化准入政策,推进基金公司股权多元化。

《公开募集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

《公开募集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起草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新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践,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总结九年来法律实施的经验,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进行了大幅调整,主要包括:一是放宽公募基金管理人范围,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或者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二是从主要股东的资质等方面,放宽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取消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核准、5%以下股东变更核准,以及变更公司章程条款审批等项目,大幅减少行政审批;四是细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丰富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权力和责任。

为更好地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上述要求,我们结合近期基金行业的发展要求,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本次修订继续贯彻“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思路,因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放宽行业准入门槛,弱化行政审批,增强行业的活力,同时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细化对基金公司及其他机构等各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监管要求,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扩大公募基金管理人范围,将法规名称调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为基金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管理办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运营、合规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二章设立和注册第三条设立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

2. 具备健全的机构设置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3. 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素质。

4. 无不良记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注册程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注册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批通过后,签署注册登记证书。

4. 公示注册信息,进行公告。

第五条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1.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2. 运作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基金的资产管理、投资决策等。

3. 提供投资咨询和顾问服务。

4. 开展基金销售和分销业务。

5. 其他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六条风险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准则。

2.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

3.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4. 制定紧急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风险事件。

第七条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1. 基金的净值和涨跌幅。

2. 基金的投资组合和持仓情况。

3. 基金的业绩报告和分红情况。

4. 其他与基金投资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合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具体要求包括:1. 设立合规风控部门。

2. 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

3. 定期进行合规审查和自查。

4. 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第四章执法监管第九条监察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受到相关监察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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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或者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及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结合近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践,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进行了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指导思想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规则,《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自2004年10月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基金公司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基金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适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主要表现为:一是股东资格条件过严,行业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外部资源的进入,不利于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二是基金股东持股比例限制过严,基金公司组织形式单一,股东强力支持公司发展的动力不足;三是基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存在股东不当干预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治理亟待完善;四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业务规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五是市场的发展需要监管部门继续弱化行政许可,强化综合监管,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思路,适当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调动公司股东、基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着力优化股权政策、完善公司治理、增强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推动基金行业市场化,增强基金行业活力,在此基础上加强业务规范,强化监管措施,防范潜在风险,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简化审批、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近期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优化准入政策,推进基金公司股权多元化。

现行《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股东资格条件要求较高。

随着市场发展,过高的股东资格条件妨碍了市场的充分竞争,也加剧了民间投资融资的难题。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参照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监管经验,将非主要股东区分为两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和持股5%以下的非主要股东。

对于后一类股东,不再设定资格条件,对其变更也不再审核,改为事后备案。

取消持股5%以下股东的资格条件,可以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并可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充分发挥资产管理行业人力资本的积极作用(修订《管理办法》第17条、第65条)。

同时,为防止非主要股东通过分散持股规避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审核,拟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的,仍需进行审核(修订《实施通知》第1条第4项)。

二是取消了变更基金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项目;将修改章程审核变更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核,取消对变更章程一般条款的审核等(修订《管理办法》第65条)。

(二)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鼓励主要股东为公司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同时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

现行《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要求,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且股东之间不得有关联关系,但合资基金公司中方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由于主要股东无法对基金公司形成绝对控股,大大影响了主要股东对基金公司提供持续有力支持的积极性。

一些主要股东出于获取控股权考虑而引入境外股东走合资道路,也容易造成合资理念的扭曲。

为此,本次修订拟放宽内资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上限、取消关联股东持股的限制,即取消内资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允许基金公司股东之间相互持股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同时,为保证主要股东在基金公司的地位,拟要求有关联关系的非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所有持股5%以下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实施通知》第1条第4项)。

为防止主要股东一股独大后带来的问题,拟在放开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同时,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强化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强化权利制衡。

对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在现有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基础上,明确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修订《管理办法》第43条第3款)。

强化监事会建设,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

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修订《管理办法》第47条第2款)。

此外,为增强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拟要求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修订《管理办法》第43条第3款)。

目前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近年来,这些机构自身或者其子公司也在开展相应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其控股的基金公司之间形成同业竞争,不利于资源的整合,也容易出现监管套利。

为此,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管理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修订《管理办法》第41条第3款)。

考虑到目前已有27家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了50%,为顺利推动此项政策的实施,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前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0%的,不适用此项规定,但在原有持股比例基础上增持股权或股份比例的除外;《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申请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此项规定的要求(修订《实施通知》第1条第7项)。

(三)延长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强化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从基金行业发展的实践来看,股权不稳定是基金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些股东参股或者设立公司还存在盲目性,短期炒卖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

与证券公司控股股东5年锁定期的要求相比,目前基金公司股东1年的持股锁定期要求过短,不利于形成长期投资理念。

因此,本次修订拟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引导股东形成长期投资的理念。

同时,随着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的放宽,可以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功能(修订《管理办法》第40条第3款)。

基金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有重要影响。

在实践中,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变化,往往会损害基金公司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影响基金份额持人利益。

针对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修订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

比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的,应当向证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修订《管理办法》第66条)。

同时,本次修订还进一步明确了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代持股权,占有和转移基金公司资产,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强令、指使、接受基金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管理办法》第73条)。

基金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干预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基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基金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修订《管理办法》第74条)。

(四)丰富组织形式,明确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业务外包的要求。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全部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更没有基金公司上市。

出于丰富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未来基金公司上市预留空间的考虑,本次修订将现行《管理办法》中诸如“出资比例”、“处分出资”等特指有限公司的表述,调整为“持股比例”、“处分股权”等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可适用的表述。

同时删掉了“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自然人参股基金公司、基金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均可以按照修订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目前我国的基金公司采取的都是“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前、中、后台业务需要大量投入,公司承担了较重的负担。

此外,有部分基金公司拟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一些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但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

为进一步增强行业活力,拓展行业发展空间,鼓励基金公司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有效隔离业务风险,本次修订增加了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的条款。

基金公司可以设立控股子公司专门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客户服务等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业务。

基金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考虑到基金公司设立、经营子公司尚有较多事项以及监管要求需要具体明确,证监会还将另行制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具体管理办法(修订《管理办法》第29条、第30条、第80条)。

允许基金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份额销售、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并对基金公司委托办理业务以及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修订《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第77条)。

(五)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一是建立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监管综合评价体系,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目前基金公司分化程度日益加剧,为了管理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同时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综合监管评价的条款。

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修订《管理办法》第72条)。

二是增加相应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威慑力。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公司治理不健全,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关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松懈,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的,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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