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2008】4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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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5.28•【文号】办输电[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10】4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电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加大电力建设工程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力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电力行业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集中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和范围(一)检查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直接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电力系统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强制性条文内容以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为基础,以现行建设标准中最新强制性条文为准。

(二)检查范围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4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以扩大内需项目为重要检查对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市场[2008]4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市场[2008]4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市场[2008]4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提高电力运行监测预警水平,我会制定了《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现印发试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报告。

二○○八年七月四日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全国电力生产运行监测预警信息机制,提高我国电力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供需情况,是指省级及以上电网的电力生产、供需平衡及重要联络线运行等情况;电煤供应情况,是指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直供电厂等电煤供应情况。

第三条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由电监会统一组织建设,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予以配套支持,并根据需要逐步完善。

第四条电力供需情况监测信息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的日统调发电负荷、日统调发用电量、月累计发电量,年累计发电量;省级及以上电网拉限负荷情况;跨省跨区送电的日最大输送电力、日输送电量,重要联络线运行情况;重要枢纽水电站的水情及相关运行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监测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电煤供应情况监测信息主要包括:当日电煤库存及可用天数;缺煤停机台数及对应发电容量;可用天数低于警戒线水平的电厂数;平均可用天数低于警戒线水平(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监测的其他信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8.04.29【实施日期】2008.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的通知(2008年4月29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供电公司:维护电力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高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规范供电企业的市场行为,是今年电监会供电监管工作的重点。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电监会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电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体检查内容(一)供电质量1.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2)10千伏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380(220)伏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3)城市地区年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4)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当符合当地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2.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如下:(1)35千伏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3)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3.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1)35千伏专线供电的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均设为电压质量监测点;(2)其他35(66)千伏供电的用户和10(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至少设置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并应包括对电压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3)低压(380/220伏)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置一个电压监测点,并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处。

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发布稿)

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发布稿)

.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2016年9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主要内容和分值设定 (2)5 评估方法 (4)6 评估得分 (5)7 评估报告 (5)附录A 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静态评估表 (6)附录B 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动态评估表 (26)附录C 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结果明细表 (29)附录D 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及评分结果 (30)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的主要内容、分值设置、评估方法、评估得分、评估报告等。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1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50MW及以上水力发电企业应急能力评估工作,风力发电企业和光伏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发改委2015第21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953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电监安全〔2009〕60号关于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09〕22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3 术语和定义3.1 应急能力应急能力是政府、企事业及社会各类组织应急管理体系中所有要素和应急行为主体有机组合的总体能力。

客户等级分类

客户等级分类

重要客户管理讲义一、电监会[2008]43号文件精神1、重要客户的概念及分级重要客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重要用户按照其是否具有危险性又分高危客户和重要客户;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特级重要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如重要国防、机场等)。

一级重要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3)发生中毒、泄露、透水、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井下开采的煤矿及非煤矿山,腐殖酸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要交通枢纽,大型冶金企业,石油加工及开采、省级党政机关等)二级重要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通讯枢纽、地市级党政机关、大型医院等公共事业)临时性重要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如大型水利枢纽、隧道施工、重大活动临时保电客户)2、重要客户的认定程序根据国家电监会[2008] 43号文件规定,各供电单位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3、国家对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有什么要求?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大型发电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大型发电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大型发电企
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办市场函[2008]32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大型发电企业有关
情况调查的通知
(办市场函[2008]324号)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掌握全国大型发电企业基本情况,促进电力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我会决定在去年调查的基础上,对2008年全国大型发电企业有关情况继续进行调查统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可控发电装机容量的国有、民营、外资投资主体及自备电厂。

二、中电联统计信息部负责本次调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整理工作,发电公司(集团)直接将数据报至中电联统计信息部(名单见附件一)。

三、数据以发电公司(集团)截至2008年底数据为统计口径。

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填报表格,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数据与2007年同比变化较大的应予说明(调查统计内容见附件二)。

四、请各发电公司(集团)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调查统计内容用EXCEL 表以电子邮件(并发送传真)报送中电联统计信息部,正式报送文件请同时寄出。

填报中如有问题,请与中电联统计信息部联系。

供用电风险告知函

供用电风险告知函

关于供用电风险及用电安全事项的告知函编号:LXDS2013024 尊敬的XX有限公司电力客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43号)及XX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XX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的通知》(XX经发[2011]237号),你单位属于一级重要电力客户,现我单位对你户存在的供用电风险及用电安全事项告知如下:一、电力负荷重要性等级告知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工作中特别重要,中断供电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特级重要电力客户至少需配置三路供电电源。

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级重要电力客户至少需配置两路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供电电源。

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客户至少应配置双回路供电电源,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二、停电风险告知电网在任何时候都存在停电风险,你单位作为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预知停电风险,并做好停电状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及应对准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你单位承担紧急避险、不可抗力以及受害者自身过错等原因造成的非计划性停电而导致的一切停电损失和责任;属第三人责任的由你单位自行向第三人追责。

三、应急措施告知在电网、供电设备发生事故停电的情况下,你单位应保证自行采取的自备应急电源或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有效,且应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措施并进行演练。

四、自备应急电源安全事项告知1、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①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②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③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④自备应急电源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客户用电安全的管理防范对策

客户用电安全的管理防范对策

客户用电安全的管理防范对策邱贤辉广东电网公司揭阳供电局【摘要】为加强客户用电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客户用电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重要客户用电安全管理,保证用电客户安全可靠稳定供电。

【关键词】用电管理客户安全防范对策客户的用电安全包含客户受电工程安全、受电装置安全、用电安全、电力供应应急措施安全四个方面,基于更好的为广大用电客户服务和“更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的开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客户用电安全和电网安全。

一、客户受电工程安全管理方面1.要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客户受电工程办理,严格审查相关文件和资质,确保客户受电工程合法合规,确保客户设施健康、安全入网。

2.各基层供电所要严格对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管理,对客户送审报装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客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管理等资料进行抽查,严格执行业扩报装的有关规定,确保客户受电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符合标准。

3.对客户受电工程要进行严格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对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客户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方可送电。

4.结合日常的用电检查,全面排查专变客户进网作业电工持证情况,收集客户意见和需求,积极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引导专变客户电工积极考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促进政府出台监督客户安全用电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推进安全用电工作的开展。

二、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方面1.要严格把关客户受电装置检验环节,建立了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档案。

积极开展“一户一册”档案管理,与客户签定安全责任协议。

对因客户设备引起供电企业配电网事故或障碍的,及时联合地方政府向客户印发事故通报,督促客户整改。

2.要主动跟踪客户受电装置安全的运行情况,发现客户设备及运行隐患要及时向客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

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条件-情况说明

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条件-情况说明

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情况说明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划分依据(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审核客户行业范围和负荷特性,并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分为特级、一级重要、二级重要、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其分类标准如下:一、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级原则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2.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客户:(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条:重大设备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客户:(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条:较大设备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标准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障独立正常供电;【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障独立正常供电;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可以来自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设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5、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要客户分级认定指导意见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要客户分级认定指导意见

附件1: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要客户分级认定指导意见序号级别停电影响规格等级或负荷用途备注1 一级(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一般包括: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仓储等)2.大型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生产、输送、仓储等)3.市委、市府、国宾馆4.国际机场、电铁牵引站5.市级支柱企业(如大型笔电、汽车企业等)6.政府要求或用户申请为一级的其他客户对应电监安全[2008]43号文规定的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纳入政府报备名单2 二级(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一般包括:1.中小型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生产、输送、仓储等)2.交通枢纽及干线(支线机场、铁路枢纽站、轨道交通枢纽、汽车枢纽站、重要港口码头等)3.调度中心(电力、铁路、轨道交通等)4.公共事业(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5.广播电视(电视台、广播电台、无线发射台、卫星地球站等)6.信息通讯(枢纽通信楼、互联网数据中心等)7.金融中心(重要的银行、证券交易中心等)、8.指挥中心(应急、消防、公安、交通、防汛等)9.医院(市、区、县级,三甲及以上)和重要血库、疾病控制中心等医疗机构10.重要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游乐场、旅游景点、酒店宾馆、超高层建筑、会展中心、体育场馆、节假日聚集场所对应电监安全[2008]43号文规定的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纳入政府报备名单等)11.重要学校12.重要科研院所、带有涉及公共安全重要实验室的用电单位13.国防(军队、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单位)14.监狱(看守所)15.其他市(区、县)级党政、司法机关(含会议场所)16.政府要求或用户申请为二级的其他客户3 敏感客户(1)造成一定政治影响;(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3)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混乱;(4)造成投诉和负面舆情。

2008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

2008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

引言2008年是我国电力发展历史上极不平常的一年,电力安全生产经受了严峻考验,电力企业面对历史罕见的自然灾害和繁重的奥运保电任务。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电力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夺取了抗冰抢险、抗震救灾和奥运保电“三大战役”的重大胜利。

隐患排查治理、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水电站大坝安全、电力可靠性管理、电力建设施工等安全生产工作也取得了新的成绩,保持了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确保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迎峰度夏、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要时段和重大事件的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

电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印发了《电力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保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意见》(电监安全〔2009〕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12号),对200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电力企业将按照要求,扎实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督管理队伍“三项建设”,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 1 -发布电力安全监管报告,是电监会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本报告对2008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对电力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监管意见,旨在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2009年5月- 2 -一、基本情况(一)电力生产和建设安全*2008年,在电力负荷屡创新高、电力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的态势,没有发生10人以上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电网事故,没有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没有发生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垮坝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5•【文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深刻汲取国外大停电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电网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要意义(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对于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电力工业的安全科学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随着电力快速发展,电网规模的迅速扩大,电网结构的日益复杂、风电等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广泛使用,影响电网安全的诸多新问题逐步显现,大电网安全风险不容忽视,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责任重于泰山。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三)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规划设计、电力建设和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保证电力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电力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协调运转。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

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3号)电监会办公厅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现将《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电监会。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电力系统实际和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附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所提供的辅助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涵备注(精)

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涵备注(精)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印发版二O O九年一月目次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一指导思想 (1(二主要目标 (2二、主要指导原则 (3(一一般原则 (3(二电力需求预测与电力(电量平衡 (8 (三高压配电网规划 (9(四中低压配电网规划 (11(五各电压等级的配合 (13(六发电厂(含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 (14 (七一、二次系统的配合 (15(八节能环保 (15(九规划方案评估 (16三、规划编制要求 (16(一规划范围 (16(二规划年限和各阶段要求 (17(三对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 (17(四规划编制流程和主要内容 (18(五规划的编制组织、审批和修编 (20四、名词解释 (21五、附录 (22附录A 配电网规划编制流程示意图 (23 附录B 配电网规划编制大纲 (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审定版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落实公司关于全面加快城市电网改造和完善农村电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公司110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电网和县级电网规划,特制定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各省公司、地(市、州级供电企业及县级供电企业应遵照《指导原则》,组织开展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以下简称配电网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1、配电网规划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节能环保政策,贯彻南网方略,规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配电网。

城市农村配电网综合指标普遍提高,主要城市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国际化大城市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2、配电网规划应以上级电网规划和本级电源规划为基础,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导向,远近结合、适度超前,避免重复建设改造,贯彻公司“企业效益为重、社会效益优先”的经营理念,促进用电市场发展、售电量增长及企业效益的提高。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十二五”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十二五”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

附件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五”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2011年3月编制说明(1)为做好配电网规划工作,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更好地指导“十二五”配电网规划,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南方电网“十二五”配电网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2)《规定》与《南方电网“十二五”配电网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规定》和《南方电网“十二五”配电网规划报告模板》相结合,指导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省(区)公司、地市(州)供电局开展“十二五”配电网规划。

(3)《规定》规定了南方电网公司“十二五”配电网规划应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

《规定》未明确的,应执行以下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标准和文件。

GB/T 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SD 325-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DL/T 51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 836-2003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Q/CSG MS0308-200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Q/CSG 1 0012-2005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 11624-2008 配电变压器能效标准及技术经济评价导则国家能源局(2010年9月)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Q/CSG 10703-2009 110kV及以下配电网设备装备技术导则南方电网生[2009]4号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目录1 基本要求 (1)1.1 适用范围 (1)1.2 规划区域划分 (1)1.2.1主要城市 (1)1.2.2地区分级 (1)1.2.3供电区分类 (1)1.3 规划年限 (2)2 一般技术原则 (3)2.1 电压等级 (3)2.2 安全准则 (3)2.2.1高压配电网安全准则 (3)2.2.2中压配电网安全准则 (5)2.3 供电可靠率控制 (6)2.4 线损率控制 (6)2.5 容载比 (7)2.6 无功补偿 (8)2.6.1无功功率补偿配置原则 (8)2.6.2无功功率补偿容量 (8)2.7 线路 (8)2.8 短路电流控制水平 (10)2.9 配电网改造原则 (10)2.10 新技术应用 (10)3 电力需求预测及电力平衡 (11)3.1 电力需求预测 (11)3.2电力电量平衡 (11)4 110千伏配电网规划 (11)4.1 110千伏配电网结构 (11)4.2.1变电站的供电范围和主变容量配置 (13)4.2.2主变压器 (13)4.2.3出线规模 (14)4.2.4 变电站建设型式 (14)4.3 110千伏线路 (14)5 35千伏配电网规划 (16)5.1 35千伏配电网结构 (16)5.2 35千伏变电站 (16)5.3 35千伏线路 (17)6 中压配电网 (17)6.1 中压配电网结构 (17)6.2 开关站、配电站 (19)6.3 中压配电网线路 (19)6.3.1一般要求 (19)6.3.2中压架空线路 (21)6.3.3中压电缆线路 (21)7 低压配电网 (21)7.1 低压配电网结构 (21)7.2 低压配电装置 (21)7.3 低压配电线路 (21)8 发电厂(含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 (22)8.1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 (22)8.2 接入系统原则 (23)9 电力用户供电 (23)9.1 电力用户分类 (23)9.2 电力用户供电电压 (24)9.3 电力用户供电要求 (25)附录 (26)附录B 高压配电网典型接线图 (29)附录C 中压配电网典型接线图 (38)附录D 低压配电网典型接线图 (44)1 基本要求1.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南方电网五省区范围内65个地(市、州)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配电网。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文)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文)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背景概述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电源监督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监安全2008-43号文提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相关意见。

监督责任分工首先,本文对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

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同时,企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电力部门要求,按照实际情况备足、配置好应急电源,确保按照供电可靠性等级要求,对应急电源进行维护和管理。

自备应急电源及配置要求在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面,文中提出了一些要求。

首先,每个重要电力用户都要配置相应的应急电源设施,以保证在电力故障和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可靠的、持续供电服务。

其次,企业用户应当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需要和负荷情况,选用合适的应急电源设备,确保能够有效地与电网进行切换,保障企业用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应急电源配置方面,文中还提出了以下具体的要求:1.应急电源的配置应当满足电网强度、负荷、电压等要求,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2.应急电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3.应急电源应当拆分组成,以保障供电设备的冗余性,提高其可靠性。

4.应急电源的容量和数量应当足以支持重要电力用户最大负荷的需求。

监管和检查为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文中对应急电源的监管和与电力部门的沟通协调进行了明确规定。

1.监管部门应该定期检查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电源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查看、采样、测试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应急电源的正常运行。

2.电力部门应当对企业用户的应急电源设施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应急电源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3.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重要电力用户应急电源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2008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2008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2008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佚名
【期刊名称】《大坝与安全》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 5月2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2008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电监会主席史玉波在发布会上表示,电力企业要进一步确立和落实科学、全面、安全发展的理念,电力监管机构要强化对电力安全的监管,共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总页数】1页(P前插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 [J], 柴松岳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J],
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J],
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3月10日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J], 柴松岳
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第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内容摘要: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二○一○年九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23。

1 供电方案 23。

2 主供电源 23。

3 备用电源 23.4 自备应急电源 23.5 双电源 23。

6 双回路 33.7 保安负荷 33.8 电能计量方式 33.9 用电信息采集终端 33.9 电能质量 43.10 谐波源 43.11 大容量非线性负荷 44 确定供电方案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4 4.1 基本原则 44.2 基本要求 55 供电方案的基本内容 55。

1 高压供电客户 55。

2 低压供电客户 65.3 居民客户 66 电力客户分级 76。

1 重要电力客户的界定 76。

3 普通电力客户的界定 87 用电容量及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8 7.1 用电容量的确定 87.2 供电额定电压 97.3 确定供电电压等级的一般原则 9 7.4 低压供电 107。

5 高压供电 107。

6 临时供电 117.7 居住区住宅用电容量配置 118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11 8.1 供电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11 8.2 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 128.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128。

4 非电性质保安措施配置的一般原则 13 9 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的确定 139。

1 确定电气主接线的一般原则 139.2 电气主接线的主要型式 139。

3 客户电气主接线 149.4 重要客户运行方式 1410 电能计量点及计量方式的确定 1510.1 电能计量点 1510。

2 电能计量方式 1510.3 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 1610。

4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 1610。

5 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配置 1611 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技术要求 1611。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1611。

2 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 1711.3 谐波限值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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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要电力用户运行维护自备应急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十五)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七)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八)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业务变更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备应急பைடு நூலகம்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三、安全规范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
(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o
(九)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供电企业要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并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3.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4.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5.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
(四)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二、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5.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六)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十一)重要电力用户如需要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
(十二)重要电力用户要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十三)重要电力用户要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二)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2.一般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三)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部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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