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CCC强制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清单
CCC认证管理办法(OK)
CCC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的CCC认证证书申请、工厂审查、CCC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列入《公告目录》的产品必须经CCC认证合格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行销售.第二章 CCC认证的申请第四条申证产品在列入《公告目录》后,由认证专员按照国家认监委颁布的认证实施规则,登陆《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CCC的认证申请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的主管认证工程师,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审核申证产品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法规文件,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企业.第六条如申证产品通过初审,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七条申证产品在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后,由认证机构复审工程师,核实初审环节的资料和技术图纸,如通过复审环节,申证产品将进入发证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八条申证产品进入制证和发证环节后,认证机构按照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领证信息,制作证书并将证书寄至企业。
第三章 CCC工厂审查第九条认证机构按照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要求,向企业发放工厂首次审查或监督审查的通知书。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认证机构颁布的《机动车辆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做好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内,对企业进行工厂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如为通过,认证机构将予以颁布CCC证书或CCC证书仍具备效力;如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需进行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工厂审查后,则可以进行生产、申证、销售工作。
3C认证认可条例
3C认证认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相关技术规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围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中国对进入国内市场的部分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前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中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国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于2002年开始实施,旨在提高我国产品的品质、安全和环保水平,遏制低劣产品的流入,保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CCC认证的范围涉及了众多产品,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化学产品、机械产品、玩具、电器和家用电器等。
为了规范CCC认证的实施,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可信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4年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最新版。
这套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包括了认证的范围、申请条件、评定依据、认证程序、试验方法和证书管理等内容。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CCC认证的适用范围,涵盖了926个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产品类别,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生产销售产品都适用。
其次,实施细则规定了CCC认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实施细则第三章明确了CCC认证的评定依据。
CCC认证的评定依据主要是强制性技术标准,包括产品的基本要求、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等。
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受理、初步评价、现场评定、试验、报告编制和证书发放等。
实施细则对试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要求试验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必须由经过认可的试验实验室进行。
最后,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证书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证书的有效期、变更、暂停和撤销等。
总的来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2024版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CCC认证的实施工作,保证了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所颁布的一项法律要求,适用于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一系列产品。
为了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CCC认证成为了进入中国市场的必要条件。
以下是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的最新版内容:1.适用范围:CCC认证适用于包括机电产品、安全保护产品、特种设备、汽车及其配件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
所有进口产品或者国内生产的产品都需要进行CCC认证。
2.认证流程:(1)认证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产品申请表和相关测试报告等材料。
(2)产品样品鉴定:由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检测和鉴定,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
(3)工厂检查:认证机构会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现场检查,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
(4)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和工厂检查报告,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认证要求,并作出认证决定。
(5)颁发证书:通过审核和认证决定后,认证机构会颁发CCC认证证书。
3.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是CCC认证的重要标志,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认证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只有获得CCC认证的产品才能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4.认证有效期限:CCC认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认证证书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限届满前重新申请认证并进行审核。
5.认证检查及补救措施:认证机构有权对已认证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或者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撤销认证和通知有关方面采取行动。
6.惩罚措施:对于违反CCC认证要求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些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或者取消CCC认证等。
以上是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的最新版内容,认证要求和标准可能会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认证要求,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以获得CCC认证证书并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消费者、环境和国家安全,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目的,通过强制性的检测和认证程序,对一些具有安全、健康、环保等特殊要求的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制度。
目前中国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包括CCC认证、CQC认证、CE认证和FCC认证等。
一、 CCC认证CCC认证是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我国贯彻实施国家生产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对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个重要措施。
CCC认证标志着该产品具备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二、 CQC认证CQC认证是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推出的认证标志,它是中国引进国外质量认证电子产品的第一个强制性认证标准,认证的范围主要是对电子和电器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 CE认证CE认证是欧洲共同体大家熟知的一个强制性认证标志,其作用是说明产品符合欧洲市场关于产品安全、健康、环保等要求的标准,是欧盟国家对进口产品实施监管的一项措施。
CE认证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机械、电子、医疗、建筑材料、玩具等各类产品。
四、 FCC认证FCC认证是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设立的强制性认证标志,该体系主要是为了保证各种电子产品的无线电干扰能力、电磁辐射等方面的性能都符合国家的标准和法规。
当产品获得FCC认证后,该产品才得以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地销售和使用。
以上就是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说明,从中可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维护公众健康、环保、国家安全等事项具有很大的作用。
只有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和评估,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息的安全性,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全面科学发展。
3C认证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CCC认证管理办法(OK)
CCC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的CCC认证证书申请、工厂审查、CCC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列入《公告目录》的产品必须经CCC认证合格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行销售.第二章 CCC认证的申请第四条申证产品在列入《公告目录》后,由认证专员按照国家认监委颁布的认证实施规则,登陆《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CCC的认证申请工作。
第五条认证机构的主管认证工程师,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审核申证产品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法规文件,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企业。
第六条如申证产品通过初审,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七条申证产品在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后,由认证机构复审工程师,核实初审环节的资料和技术图纸,如通过复审环节,申证产品将进入发证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八条申证产品进入制证和发证环节后,认证机构按照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领证信息,制作证书并将证书寄至企业.第三章 CCC工厂审查第九条认证机构按照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要求,向企业发放工厂首次审查或监督审查的通知书。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认证机构颁布的《机动车辆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做好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内,对企业进行工厂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如为通过,认证机构将予以颁布CCC证书或CCC证书仍具备效力;如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需进行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工厂审查后,则可以进行生产、申证、销售工作。
【认证】涉及3C强制性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关键字】认证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4:涉及实验室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强制性产品及活动的执法监管)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4:涉及实验室检测机构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一、与资质认定审批和认证活动有关的检测违法行为的取证查处(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1、实验室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提供反映实验室真实情况的材料,不得采取造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审批决定。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根据申请材料(可由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部门提供)与实验室的实际状况进行核对,可采取评审前突访、现场评审确认或根据有关举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
3、查处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1、实验室出现下述情况时,可初步认定其存在该违法行为。
(1)不具备某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检测设备而出具包含该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2)未配备相关专业检验人员而出具该专业相关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3) 配备的检验人员不能够正常操作检测设备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4)具备检验能力但未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等。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1)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核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
检验报告可以从实验室档案中抽取或从实验室的客户处取得。
(2)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通过查阅人员管理档案,查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专业检验人员。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规
3C定义(1)什么是3C认证?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
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三)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四)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
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产品,其中CQC被指定承担CCC目录范围内18大类146种产品的3C认证工作(2)哪些产品需要申请CCC认证?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3C”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讲座
2.中国产品认证制度简介
• 2.1)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 • 1)19世纪中叶所有欧美发达工业国家已普及认证制度,20世纪70年代进入
我国。
• 2.4)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
2.中国产品认证制度简介
• 2.5)强制性产品认证与ISO9000的区别
体系认证 (ISO9000)
产品认证 (CCC)
认证目的 证明了企业建立了符合要求的管理体系 证明特定产品特性符合特定要求
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的能力。
• 10.2)检查准则 • 《工厂质量能力保证要求》 • CQC/PDC018-2002 (发布时间:2007-1-9)
10.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 10.3)检查内容(十要素)
• 1. 职责和资源 • 2. 文件和记录 •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 7. 不合格品控制 • 8. 内部质量审核 •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1. “3C” 的相关知识
1.1)什么是“3C认证”?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CCC”。 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 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1.2) “3C认证”重点针对哪一方面? “3C认证”重点针对的是“产品”
CCC认证有关规定
• 2.获证产品的扩展问题 •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 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 盖时,应当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由指定认 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进 而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 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单独颁发 或者换发认证证书。扩展产品未经指定认证机构 确认合格并取得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的行 为应当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行为。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 本款的重点在于“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 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这并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 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货以及通 过邮件邮寄入境的情况。入境人员在入境过程中通过 飞机托运的自用物品,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入境 签证和机票)后可适用本款,但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 围。(不包括汽车,汽车须是外交使馆工作人员或留学 人员免税入境) •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 本款指的是外国政府用物品对我国进行的援助和 赠送时的情况,并不包括外国政府资金援助后我国用 该资金购买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县级 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同时申明对援 助、赠送物品的安全、环保和卫生负责。 • (汽车产品需提供政府间援助、赠送协议文本,同时 文本中明确写明汽车产品)
•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 (不包含办公用品) •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 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 (汽车须是国内几大车展,且车展结束后须退运出境)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申请人 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 《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 (汽车须提供海关暂时进出口证明) •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 部件 •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 /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 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核 销手续。 •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 口的零部件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增长,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各国纷纷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NCA)负责实施和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最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另一部分是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豁免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产品:1.电器和电子产品:如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电动工具等。
2.机械和机电设备:如起重机械、矿山设备、纺织机械等。
3.儿童用品:如童车、玩具、婴儿床等。
4.家具:如办公家具、沙发、床等。
5.照明设备:如路灯、室内照明等。
6.纺织品和鞋类:如服装、鞋类、布料等。
7.化妆品:如化妆品、口红、护肤品等。
8.建筑和建材:如管材、砖土器材、涂料等。
9.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10.烟草制品:如香烟、雪茄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豁免目录根据产品的特殊性和产品的生命周期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2.部分产品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认证。
3.产品由企业自行控制质量。
4.产品进行其他形式的质量保证和质量安全控制。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认证申请:企业需向相关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产品资料、企业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
2.认证检测和评价: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包括对产品的外观、性能、安全等方面进行测试和评价,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合格的产品发放CCC认证证书。
4.年度监督:认证机构对持证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5.变更管理:企业如有产品结构、组成部件等方面的变更,需要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管理。
CCC认证---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认证---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服务、技术、管理体系等进行准入许可的方式,通过强制性认证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监管等。
为了规范强制性认证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是我国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该规定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了强制性认证的条件、许可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强制性认证的适用范围。
只有符合强制性认证规定的产品、服务、技术、管理体系等,才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
这有利于明确强制性认证的对象,避免了过度的强制性认证,减少企业的负担。
其次,该规定规定了强制性认证许可程序。
强制性认证的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评审、发布许可证等环节。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过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评审,方可获得强制性认证许可证。
这样可以确保强制性认证的程序公正、透明,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此外,该规定还规定了强制性认证的追溯制度,强调对强制性认证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的要求。
对于违反强制性认证规定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撤销强制性认证许可证等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
此外,该规定还对强制性认证管理过程中的投诉处理、认证结果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提供了强制性认证工作的依据和操作方法。
总之,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对于规范强制性认证管理工作、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确保了强制性认证的公正、透明,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了对有关行业的监管。
同时,该规定也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共同维护产品质量和社会安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9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3C认证产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来函》)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委托贴牌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另一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委托方)贴牌生产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并由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委托方作为制造商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生产厂应当覆盖(包括)被委托方。
若委托方获得的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生产厂未覆盖(包括)被委托方,且被委托方生产的该产品也未获得认证证书的,则被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不得擅自出厂、销售,否则将依法追究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行政法律责任。
因此,根据你局《来函》中所述的情况,三星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受委托的两家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违法行为,你局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实施处罚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充分考虑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被处罚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认知程度。
对被处罚人无主观故意,尚属初犯,并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有关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依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3号)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CCC免办证明的审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符合CCC免办的条件(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二、CCC免办的办理要求符合CCC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CC免办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后续监管要求,详见附件。
具体办理要求如下:(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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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 1 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 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 证结果的利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
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 2000 年7 月8 日,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18 号令修正2009 年8 月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 号 1988 年12 月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 号 2003 年9 月3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 号 2009 年7 月3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 号 2004 年6 月23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 号 2004 年6 月23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 号修正2015 年3 月31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 2010 年12 月29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 年第1号 2001 年12 月3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年第19 号 2008 年6 月2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 年第30 号 2009 年6 月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 年第29 号 2004 年12 月3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年第27 号 2013 年9 月2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年第27 号 2013 年9 月2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年第1 号 2014 年1 月2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 年第1 号 2014 年1 月 2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