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合集下载

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的价格调整

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的价格调整

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的价格调整
楔子:
1、招标工程量清单上数量多很多,投标单价较低,施工中量没那么多,施工单位因为此事,墨迹干活,导致工程受阻,何如处理较好呢?
2、清单规范与合同约定的先后解释顺序?
正文:
无论是在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在固定单价合同中,由于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常常诱发发承包双方的争议。

关键是双方约定的工程量不予调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工程量偏差与工程变更、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存在误差等关系界定不清晰,导致双方就工程量偏差是否调整合同价款问题上的争执。

工程量偏差调整价款应该从以下两个法规来理解。

一、清单规范规定施工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相关措施费相应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款工程量偏差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和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且该变化引起相1 / 4。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案例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案例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措施项目费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 程量综合单价予以调 高;措施项目费调减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 综合单价予以调低;
措施项目费调增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 价
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 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
251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3.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计算 根据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
由此可见,因工程量增减引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发生变化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 针对每一个影响因素来约定调整方法,实施中可操作性太低。
工程实践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惯例,因工程量偏差超过约定幅度以外的,其新的综 合单价确定有两种方式:
(1)合同中可约定因工程量增减超过约定幅度以外,新的综合单价在原单价的基础 上下(上)浮的百分比,按照百分比调整法进行综合单价的确定;
1.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工程量偏差规定的对比分
析 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工程量偏差”列入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
事项之一,与08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比,进一步明确了“工程量偏差”的 概念并具体约定了风险调整的幅度与原则。
第2.0.16条: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 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 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表2-5-1 13版与08版清单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对比
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9.6.2条
第4.7.5条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 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包人报送单价,发包人确认
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1.发包人为避免承包人高报计日工单价,可在
工程量清单中抬高计日工暂定工程量。但此
工程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过高的估计量
造成计日工单价的轻微浮动导致承包人报价
注意事项
的明显变化时,会形成恶性竞争
2.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发
272
承包双方应核对定额与市场信息价格确定合
1.注意同一工作内容重复签证 2.合理规定计量单位(如门可用平方米。也可 用樘)
3.注意隐蔽工作的审查
9.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6) 常见的现场签证项目
常见的签证项目
完成合同以外
零星用工 的零星项目

零修 技 次
星复 改 装
某些技改用 工 项工程
项 目
饰 工
□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由造价 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复核意见: □此项签证按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元) □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单价,金额为(大写)元,(小 写)。 造价工程师 日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签证 □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期
承包人收到指令后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现场签证报告
48小时内 核实现场签证 否
报告

发包人予以确 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
图2-9-2 现场签证生效程序
视为发包人认可
发现 承 包 人
9.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5) 现场签证费用计算的解读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3规定: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

202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2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2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工程量清单计价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一、变更单价调整方法当工程项目中的其中一清单项目的物价发生变化时,可以通过变更单价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变更单价调整方法的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基准价格: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确认基准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是市场价格、合同单价或其他协商达成的价格。

2.确定变更地点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物价变化的地点和时间,例如其中一清单项目的物价在一些地点和一些时间发生了变化。

3.确定增加或减少的数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该清单项目的增加或减少数量。

4.计算差价:根据基准价格、变更地点和时间,以及增加或减少的数量,计算出调整后的价款差价。

5.确认调整金额:将计算出的差价与合同约定的调整比例进行相应计算,得出最终的调整金额。

二、总价调整法总价调整法是一种根据整体工程项目物价变化情况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方法。

其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基准物价:通过市场调研和相关数据分析,确定工程项目的基准物价。

2.确定物价变化因素:确定工程项目物价变化的因素,例如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等因素。

3.制定总价调整计算公式:根据物价变化因素,制定总价调整的计算公式,一般采用乘法或加法的方式,确定调整金额。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计算出调整金额,并对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指数法调整指数法调整是一种综合考虑不同物价指数的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指数法调整的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适用的物价指数: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物价指数,可以是行业物价指数、地区物价指数等。

2.确定基准指数和调整指数:确定工程项目的基准指数和当前的调整指数。

3.计算调整金额:根据基准指数和调整指数,以及合同约定的调整比例,计算出调整金额。

四、公式法调整公式法调整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算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方法。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基准价格和调整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准价格和调整因素,可以是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等。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 工程价款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

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以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按: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本条规定是合理的。

但本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很宽的,这应该认为是长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实务习惯使然。

不过,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了。

呵呵...】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规范 开头
招投 标阶 段
施工 阶段
竣工 结算 阶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9 合同价款调整
本章是新增章节,共15节59条,新增加55条,修改1条,保留3条。 主要规定了14种情况下各种调整方法与规定。本章是新规范的亮点所 在。 9.1 一般规定 9.9 计日工 9.2 法律法规变化 9.10 现场签证 9.3 工程变更 9.11 不可抗力 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13 误期赔偿 9.6 工程量偏差 9.14 施工索赔 9.7 物价变化 9.15 暂列金额 9.8 暂估价
6
2
条目
工程变更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9.3.2 9.3 新增 工 程 变 更 共 4 9.3.3 条 新增
9.3.4 新增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 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 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导致的 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 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承包人提出拟实施方案并得到发包人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 确认的:按以下调整; 3.1.5条(费率不得竞争)的规定计算。 1)安全文明费:按实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 2)单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看量 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变是否在15%内;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 3)总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考虑 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 报价浮动率; 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2.承包人未事先提出拟实施方案,视为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 不调整或承包人放弃权利。 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权利。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操作要领:仅限变更项目!即此时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不 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 能作为变更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此条款 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设置只要是为了防止承包人不平衡报价。 操作解读:设置此条款目的是防止某些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 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 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 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 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 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则发包人构成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 违约,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发 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偿。 变更台账—11 变更台账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2013新版)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2013新版)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宣贯解读与应用实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概述] 本规范将物价变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分为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两大类,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发布的 56 号令中的《通用合同条款》“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规定的两种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是一致的,是目前国内使用频率最多的。

本规范总结实践经验,规定比“08规范”更为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附录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共5 条第二节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共4 条第一节附录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概述] 本节规定了用价格指数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该方法具有运用简单、管理方便、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此方法在国际上以及国内一些专业工程中广泛采用。

A.1.1【新增】规范性条文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 L.3 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内容讲解内容提要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 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

三、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法 关于⼯程价款的调整,《建设⼯程⼯程师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如下规定。

1.在发、承包双⽅履⾏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程造价调整⽂件,⼯种价款应当进⾏调整。

2.若因施⼯中出现施⼯图纸(含设计变更)与⼯程师清单项⽬特征描述不⼀致时,发、承包双⽅应按新的项⽬特征,即实际施⼯的项⽬特征重新确定相应⼯程量清单项⽬的综合单价。

3.若因分部分项⼯程师清单漏项或⾮承包⼈原因引起的⼯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程量清单项⽬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法: (1)合同中已有适⽤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确认后执⾏。

4.若因分部分项⼯程量清单漏项或⾮承包⼈原因的⼯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程量清单项⽬,引起措施项⽬发⽣变化,造成施⼯组织设计或施⼯⽅案变更,则: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由承包⼈根据措施项⽬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确认后调整。

5.在合同履⾏过程中,若因⾮承包⼈原因引起的⼯程量增减与招标⽂件中提供的⼯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程量清单项⽬的综合单价产⽣影响,则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程量清单项⽬⼯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原有的综合单价; (2)当⼯程量清单项⽬⼯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予以调整。

调整的⽅法是由承包⼈对增加的⼯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费,经发包⼈确认后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准确度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量偏差是指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差异。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一定范围时,合同价款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文将详细探讨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和步骤。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合同价款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超过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那么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将会降低。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或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

2.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少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那么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将会提高。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同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除了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的情况,如果工程量偏差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合同价款也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对于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项目,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导致相关措施项目的费用发生变化,那么合同价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量偏差的调整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首先确定工程量变化是否超过15%。

如果未超过15%,则不进行调整;如果超过15%,则进入下一步。

2. 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情况,计算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公式为:S =Q1 * P1 - Q0 * P0,其中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清单计价规范 结算规范

清单计价规范 结算规范

2、新综合单价是否成立判定条件
清单工程量增加
清单工程量减少
量不变, 工程内容调整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比例小于1%, 新综合单价不成立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 项工程费的比例大于 1%,新综合单价成立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 项工程费的比例小于 1%,综合单价不成立
第5页
结算价款调整规则
4、材料、机械单价调整规则
材料单价调整
机械单价调整
暂估价
(结算材料单价-基准价) /基准价小于5%,属于 风险范围,差值不进行 计算
(结算机械单价-基准 价)/基准价小于10%, 属于风险范围,则差 值不进行计算
暂估确认价-暂估 价的差值计入其他 费用
(结算材料单价-基准价) /基准价大于5%,则差 值计入其他费用
新的清单规范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有关规定,实现工程结算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形成工程招标、 工程量过程控制、工程结算的同口径管理手段和工作载体,有效规范工程 量清单计价行为,提高结算质量和效率。
关于结算,新清单规范增加了一下内容:
工程量 清单竣 工结算 表编制
工程价 款调整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比例大于1%, 综合单价成立
(新综合单价-中标 综合单价)/中标综 合单价大于10%
合价差值占第三级 编码分部分项工程 费的比例大于1%, 综合单价成立
第4页
结算价款调整规则
3、清单综合合价的计算规则来自清单工程量增加清单工程量减少
量不变,工程内 容调整
(结算机械单价-基准 价)/基准价大于10%, 则差值计入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或发生了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变更后的价款。

以下是针对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的详细讨论。

首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需要依据以下几个因素:1.变更工程的实际变化:变更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技术加固变更等。

在确定变更价款时,需要对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实际测算和评估,确保变更后的价款合理公正。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会对变更工程的价款调整进行约定,包括价格计算方法、价差计算方法、索赔方式等。

在确定变更价款时,需要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参考和遵循。

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领域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等。

在确定变更价款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变更价款的合法合规。

其次,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在发生变更工程后,需要对变更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变更工程的不同情况而定,例如按单位工程量计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等。

2.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例如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计算,或者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计算。

3.变更价款的确定:在确定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价后,可以根据变更工程的计算结果进行变更价款的确定。

计算方法可以是工程量与单价相乘得到的总价款,或者是对不同变更工程分别计算的变更价款之和。

最后,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变更价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确定变更价款时,需要确保变更价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变更价款对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不利影响。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专业评估等手段来确保变更价款的合理性。

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A.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P=Po[A+(B1×Ft1/F01+B2×Ft2/FO2+B3×Ft3/FO3+…+Bn×Ftn /Fon-1]………………………(A.1.I)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A.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权重的调整。

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A.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工程概预算】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

【工程概预算】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

单价 漏项或非
单价不变
工程量=总价调整额
承包人工 有类似的综合 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调整
3
程变更导 单价
都变化
的工程量=总价调整额
致新增项 无适用,无类 综合单价重新确定 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调
似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变化
整的工程量=总价调整额
再次影响
最后影响
调整后程价款调整原则.
XX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
XXXXXXXXXX
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X 担的是市 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XXX完XXX 全 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XXX
4.法律法规及合同范本规定的调整因素
(2)工程量增减超过约定工程量10%之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对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
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 的政策性调整,此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1)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 定,进行合理分摊。 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 ,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
同价款。
通过对比显见,在08《清单》中对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进行了最详细的规定,下面
将就此规定作出具体说明
5.基准日期之后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
13版《清单计价规范》 9.2.1 款规定: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2.1 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 整、③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9.2 保留 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 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签订前28天)
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 ①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②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
操作要领: 1.价款调减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 的14天内; 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减权 利。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
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 操作要领:
9.1Βιβλιοθήκη 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9.1
5.工程量偏差;
一 般
9.1.1 新增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操作解读: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
合同价款的14个事项。

12.误期赔偿;
6
13.施工索赔;
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 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 致的处理办法。
操作要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 1.调整价款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同
新增 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月月清)
期支付;
2.调整价款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
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律 法 规
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 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同价款。
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

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2
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
条 9.2.2 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
新增 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 (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
一 9.1.4 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 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 般 新增 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 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 价款调整程序见——9 流程图
结算 阶段
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6 工程计价表格
1
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9 合同价款调整
本章是新增章节,共15节59条,新增加55条,修改1条,保留3条。
主要规定了14种情况下各种调整方法与规定。本章是新规范的亮点所
在。
9.1 一般规定 9.2 法律法规变化 9.3 工程变更 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6 工程量偏差 9.7 物价变化 9.8 暂估价
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500-2013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9.1.3 新增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 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 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 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第四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规范 开头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5 招标控制价
招投
6 投标报价
标阶 段
7 合同价款约定
8 工程计量
9 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 阶段
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竣工
14 工程造价鉴定
4
1
政策法律性调整的具体操作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操作要领:
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 1.调整的范围:这一条的操作要与前边3.4风险划分四原则结
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 合起来理解: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变化的调整,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 价款调整台账见——10调整台账
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

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6 条
9.1.5 新增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 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
予以调整。
5
2
工程变更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 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工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 程量的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 一、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发生变化
9.9 计日工 9.10 现场签证 9.11 不可抗力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3 误期赔偿 9.14 施工索赔 9.15 暂列金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500-2013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新增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 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
操作要领: 1.价款调增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 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增权利。
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 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采用适用单价;
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量变引起单价调 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
整)的规定调整。
照类似的单价;
9.3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 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共同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