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合同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泥买卖合同(普通版)

出卖人:合同编号:

买受人: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1)上表中的数量和合同总金额仅为预计,实际结算金额以双方实际交(提)货确认量为准。

(2)出卖人如出现缺货,有权自行从其关联公司调拨相同强度等级和质量标准的货物(此时上表中的生产厂家和商标不再适用)提供给买受人,但出卖人应对该货物的产品质量负责。

(3)在合同有效期内,出卖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就水泥单价进行调整,买受人不接受调整后的单价,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先款后货,在当期挂牌价基础上优惠30元/吨,价格实行浮动价。

第二条订货程序:

买受人应在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以便双方协商供货事宜。买受人应按月度用量计划提货,如有特殊情况应尽早提前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作出调整。

具体订货办法为:

1.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生效。

2.船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生效。

3.其他情况:提交特殊品种计划时,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一条第三条质量标准:

1.通用硅酸盐水泥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颁布了新标准或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则应按照新标准或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和使用,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若因买受人保管、储存、使用不当或其它过错造

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第四条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买受人自运:买受人自行组织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按“出厂价”结算。

(2)出卖人代办运输: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签署运输合同及组织运输,运输费用由买

受人承担。两票结算,即:货物发票由出卖人开具,水泥单价为出厂价;运输发票由运输公

司直接开具给买受人,运费由出卖人代收代付。采用[汽车/船运/火车]方式运输。[注:买受

人选择此项即视为买受人已委托出卖人代为选择运输商、签署运输合同及组织运输,无需另

行书面委托]

第三条第五条供货数量、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散装水泥的实际供货量采用下述第[ 1 ]种方式执行。

1.采用买受人自运的,实际供货量以出卖人的物资过磅单为准(须经买受人授权提货

人签字确认)。

2.采用出卖人代办运输的,其数量以出卖人的过磅单为准,若有磅差,当每月磅差在3‰

之内(含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每月磅差在3-6‰之内(含6‰),其中3‰的

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每月磅差超过6‰时,买卖双方及运

输方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验磅),由责任方承担其全部磅差及检验费用;

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三方均担全部磅差及检验费用。

若为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第四条第六条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 1 ]种方式:

(1)采用买受人自运方式的:买受人提货时应出具《提货委托书》,注明当次提货的强度

等级、数量、授权提货人名称、装货车辆车牌号等,《提货委托书》上所加盖的买受人印章

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中所留印章一致。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货物风险自装到买受人授权提

货人指定的车辆上时转移至买受人,水泥出厂交物资过磅单(放行联)时视为交货。

特别说明:标的物由买受人自运时,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在站台装车完毕后,驶离站台至地磅过秤之间,应将车盖上篷布,否则造成水泥淋湿或其他损失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采用出卖人代办运输方式的,货物自运输公司车辆出厂交物资过磅单(放行联)时

到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签字收货前的风险由运输单位承担;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签字收货后

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验收方式:

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

依据,并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样、签封、保存,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买受人对水

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出卖人的

产品质量。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提出异议后,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出卖人所在地省级水泥质

检中心检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如果检验结果确认为出卖人责任,则检验费用由出卖人

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买受人按下述第[ 1 ]种方式结算货款:

1.先款后货:买受人与出卖人结算为先款后货,款到发货。

2.按月结算:在授信额度内,每月日双方对帐确认上月日零时至本月日24时产生的货款后,在当月日前买受人将确认的货款以即期转帐支票、电汇等形式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选择此款结算方式即视为接受出卖人的各项信控政策,并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定期接受和配合出卖人的帐务往来询证。

3.买受人在没有获得出卖人授信额度批复之前,按照前述第1种方式结算;买受人获得出卖人授信额度批复之后,结算方式自动转为前述第2种。

(二)对帐:

出卖人将在每月[ 31 ]前制作上月的发货对帐单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买受人,买受人须在七日内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帐单,并由买受人有权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信息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列明)在该对帐单回执栏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返回出卖人(若有误差时注明情况),视为双方完成对帐。如出卖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收到买受人确认返还的对帐单,则视为买受人已认可出卖人对帐单上的金额,双方已完成对帐,买受人的实际收货数量及价款以出卖人发货对帐单上的记载为准。

(三)发票的开具:

水泥发票由出卖人开具给买受人(发票单位名称为本合同买受人全称),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开具发票前提供出卖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银行信息、一般纳税人税号等)。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即视为违约,经一方书面催告对方,仍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当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且未能在另一方发出纠正通知后[ 7 ]日内改正时,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在因电力、煤炭、燃油或运输等影响水泥价格的主要成本因素发生变化而双方需另行约定价格的情况下,如双方无法就价款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维持正常生产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仍无法恢复的,任何一方有权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一方违约后,违约方无权依据本条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有前述规定,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终止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并不限于本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供货的结算等)。本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终止后仍有效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交货延迟、不能交货、不能提货等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该方违约之后的除外。

即使已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完成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