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修〔2009〕8 号
2009清单计价规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1 总则1.0.1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2.0.2建设工程计价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
2.0.4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京造定[2009]7号文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北京市造价合同受控文件201109
受控
各部门
2009-11-5
21
京建市[2009]610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9-10
22
京建市[2009]611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8-19
23
京造修[2009]8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6-18
24
京造定[2009]6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5
京造定[2009]7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三号)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2
京造定[2006]1号
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3 54 55 56
京造定[2006]3号 京造定[2005]10号 京修定字[2005]第005号 京造定[2005]6号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2-9-6 2002-7-12 2002-7-12 2002-7-11 2001-5-1 2001-1-1 2000-12-25 2000-6-23 2000-5-25 2000-3-20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6-1-1 2005-11-17 2005-11-12 2005-8-22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说明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198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装工程工期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北京市房屋修缮市场具体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包括平房翻建、添建工程,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工程,水电系统修缮工程,其他单项安装工程,共七章533个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各类房屋建筑的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添建工程。
整栋建筑且整体腾空的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第一部分建筑工程的相应项目。
五、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计算,有台明的砖木结构平房的建筑面积按台明外边线内包括水平面积计算。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施工现场狭小、环境影响较多等不利因素;并考虑了冬雨季节、一般气候影响等因素,结合建筑施工规范要求及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
七、单项工程工期是以进场施工之日为起始日,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所需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八、工期天数按单项工程计算,若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项工程时,工期天数的计算方法为:以其中工期天数最大的单项工程的工期为基本工期,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加一个乘以0.35系数;加两个乘以0.20系数;加三个乘以0.15系数;加四个以上或安装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743_京造修[2006]8号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京造修[2006]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6年12月13日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附: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六号)一、《通风空调分册》(一)《通风空调分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通风空调分册》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中通风空调系统的拆除、改装、安装等工程。
(二)《通风空调分册》章节如何设置?新定额将199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原定额)中的《暖通分册》拆分成了《暖卫分册》和《通风空调分册》。
原定额分上、下两册,共22章1801个子目。
《通风空调分册》包括通风管道及附件,调节阀门,风口及空气分布器,消声器,风帽和罩类,通风空调设备,复合型风管,玻璃钢风管,净化通风管道及部件的制作、安装,风管保温等,共11章66节931个子目。
新定额删除的内容有:风口、消声器制作。
新定额增加的内容有:复合型风管安装及拆除,玻璃钢风管安装及拆除,净化通风管道及部件制作、安装及拆除,空调设备的安装。
(三)《通风空调分册》各章节变化及说明:第一章通风管道1.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本章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圆形通风管道,矩形通风管道,静压箱,风管检查口,温度、风量测定孔,弯头导流叶片,软管接头等的制作、安装及拆除,共10节217个子目。
本章适用于通风空调工程中使用金属风管的一般送风、排风、气力输送系统工程。
2.本章的子目变化情况:本章删除了δ=1.0周长≤1200、δ=1.2周长≤2400的矩形风管的制作、安装,δ=0.75Φ≤360、δ=1.0Φ≤500、δ=1.2Φ≤630、δ=1.5Φ≤630的圆形风管的制作、安装,共46个子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10.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配合推进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规范既有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行为,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联系邮箱:*****************.cn
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房屋修缮”字样),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附件: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4日。
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京造修〔2009〕8 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11/T638—2009)(以下简称《房修计价规范》)已于2009年2月6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现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104号)文件精神,就本市贯彻实施《房修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房修计价规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办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守《房修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修缮工程项目宜执行《房修计价规范》。
其他修缮工程项目,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亦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
三、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是指房屋修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约定。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消耗量标准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一、引言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房屋修缮工程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修缮工程的计价和预算管理也越发重要。
本文主要探讨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的计价依据,以及预算消耗量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1.《北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其中包括了房屋修缮工程中常见的工程量项目和计价方法。
根据该规范,房屋修缮工程的计价依据主要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和预算消耗量标准两种方式。
2.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各项工程量项目,按照规定的计价劳动、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等价格指标,进行计算得出工程的造价。
这种计价方式能够较为精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成本,是一种比较常用的计价方式。
3. 预算消耗量标准预算消耗量标准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方案、规范要求,以及实际施工情况,制定出的各项工程量项目的消耗量标准。
预算消耗量标准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参考依据,能够帮助工程师和预算员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三、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制定1. 考虑实际施工情况制定预算消耗量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包括施工环境、材料供应情况、人工技术水平等因素。
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制定出合理可行的预算消耗量标准。
2. 参考国家和行业标准在制定预算消耗量标准时,需要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确保预算消耗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要求,不偏离实际情况。
3. 结合项目特点不同的房屋修缮工程项目,其特点和要求都有所不同,制定预算消耗量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确保预算消耗量标准与实际工程情况相匹配。
四、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应用1. 施工过程控制预算消耗量标准能够作为施工过程的控制依据,帮助管理人员监控施工过程中各项材料和工程量的消耗情况,及时调整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案。
《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修〔2009〕8 号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京造修〔2009〕8 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11/T638—2009)(以下简称《房修计价规范》)已于2009年2月6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现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104号)文件精神,就本市贯彻实施《房修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房修计价规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办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守《房修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修缮工程项目宜执行《房修计价规范》。
其他修缮工程项目,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亦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
三、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是指房屋修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约定。
09版《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 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 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 标人组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 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 市场价格确定 。
措施项目的变化
旧规范
序号
1 2 3 4
新规范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 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某宿舍楼工程建筑工程 序号 1 2 2.1 3 3.1 3.2 3.3 3.4 4 5 措施项目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其他项目 其中:暂列金额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其中:计日工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规费 税金 投标报价合计=1+2+3+4+5 汇总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 金 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 200000.00 -
167440.00 179000.00 42000.00 320000.00 200000.00 100000.00 10000.00 10000.00 99500.00 20000.00 827940.00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某宿舍楼工程建筑工程
序 号 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挖带形基础,二类土,槽宽 0.60m;深0.80米,弃土运距 150.00m 计量 单位 m3 工程量 金 额(元) 综合单价 30.00 合价 9000.00
2009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2)
第⼆部分新《规范》修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从本次修编的⼒度来讲,新《规范》不是对⽼《规范》的⼩修⼩补,⽽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 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对规范适⽤范围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国有资⾦或国有资⾦投资为主的⼯程项⽬,必须采⽤⼯程量清单计价”。
与03规范相⽐,扩⼤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度。
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法对施⼯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程量清单改⾰的成果。
在贯彻执⾏03《规范》5年来,各级⼯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作,积累了实践经验,此次《规范》修订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明施⼯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结算和⼯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了规范。
3.新《规范》强化了⼯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为的管理。
与03规范相⽐,08规范增加了⼤量的与合同价和⼯程结算相关的内容。
这也是总结了全国⼈⼤建筑法执法检查后,特别是⼤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程款采取的⼀系列措施,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上来讲,将防⽌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合同、⼯程款拖⽋和⼯程结算难等现象。
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解决⼯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计价⾏为的准则,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将产⽣长远的影响。
4. 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国情。
新《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程建设领域中施⼯阶段发、承包双⽅的计价,适宜采⽤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定不缺位,并且切实做好。
京造定(2009)6号文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2009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26)
4.5 ⼯程计量与价款⽀付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规定了⼯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程价款结算暂⾏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规范条⽬规范原条⽂操作与应⽤解读4⼯程量清单计价 4.5⼯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1 发包⼈应按照合同约定⽀付⼯程预付款。
⽀付的⼯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程进度款中抵扣。
本条规定了⼯程预付款⽀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法。
发包⼈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例(或⾦额)向承包⼈⽀付⼯程预付款。
当合同对⼯程预付款的⽀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例不低于合同⾦额(应扣除暂列⾦额)的10%,不⾼于合同⾦额(扣除暂列⾦额)的30%,对重⼤⼯程项⽬,按年度⼯程计划逐年预付。
实际⼯程量清单计价的⼯程,实体性消耗和⾮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例(⾦额)。
2.⼯程预付款的⽀付时限:在具备施⼯条件的前提下,发包⼈应在双⽅签订合同后的⼀个⽉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起前的7天内预付⼯程款。
3.若发包⼈未按合同约定预付⼯程款,承包⼈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施⼯,发包⼈应从约定应付之⽇其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条件的⼯程,发包⼈不得预付⼯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
4⼯程量清单计价 4.5⼯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2 发包⼈⽀付⼯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付,⽀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本条规定了⼯程计量和进度⽀付的⽅式。
⼯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向承包⼈⽀付⼯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
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分段或按⽉结算的⽅式,当采⽤分段结算⽅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致。
4.5.3 ⼯程计量时,若发现⼯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程量计算偏差,以及⼯程变更引起⼯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在履⾏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程量计算。
2009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措施)
T.措施项目册说明一、措施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二、本措施项目定额综合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四川省目前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三、措施项目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所需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各专业通用项目内容包括:1.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保护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保护环境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7.0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1日)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1.2、3.2.1、3.2.2、
3.2.3、3.2.4、3.2.5、3.2.6、3.2.7、
4.1.2、4.1.3、4.1.5、4.1.8、4.3.2、
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国家房屋修缮工程计量规则
! " 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中:
(!)有台明者,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台明有围护结构者,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
者,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外边线未及构架柱外
边线者,均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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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体积折算表
虚方体积
天然密实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散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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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挖土按设计(或实测)室外地坪标高计算。 第 ! $ ) $ ) 条 平整场地按下列规定计算: # $ 平整场地系指建筑场地的挖、填土方厚度在 , !%%-- 以内及找平。挖、填土方厚 度超过 , !%%-- 时,场地土方按设计要求进行竖向平衡计算。 ) $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 )- 以后的面积计算。 ! $ 平垫院子系指庭院挖填土方在 , !%%-- 以内及找平。平垫院子工程量按设计 (或指定)范围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挖、填土方厚度超过 , !%%-- 时,按挖填土方竖向 平衡计算。 第 ! $ ) $ ! 条 挖地槽、土方按下列规定计算: # $ 地槽与柱基划分 (#)挖地槽系指槽底宽在 !- 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 ! 倍以上的土方挖掘。 ())挖柱基系指柱基底面积在 )%-) 以内的挖土。 (!)挖土方系指槽底宽在 !- 以外,柱基底面积在 )%-) 以外,平整场地(或平垫院子) 挖土方厚度在 !%%-- 以外的土方挖掘。 ) $ 干、湿土划分,应以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测定的地下水位为依据。如无勘察资料时, 应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在同一槽(沟)或坑内有干、湿土 时应分别计算。 ! $ 挖地槽的长度。 (#)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 ())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的长度计算; (!)内外墙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的土方按体积并入地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 $ 挖地槽、坑的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的深度计算。 + $ 挖土方、槽沟、柱基、灰土等工程,无图示者按实挖体积计算;有图示者深度超过 # $ .- 时,土方总量乘以下列系数:挖土方 # $ )!,挖槽沟 # $ )&,挖柱基 # $ ’.,内容包括工作 面及放坡的增量。 ’ $ 挖淤泥、流砂按图示体积计算。 第 ! $ ) $ . 条 房心回填土,按室内地面面积乘以室外设计地坪至地面垫层下皮之间 高度,并扣除各种管沟等所占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 地沟、地槽(坑)回填土,按挖方量扣除地坪以下的建筑物、墙基、柱基、垫层、管沟、直 径大于 +%%-- 以上的管道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征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意见》的复函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征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3.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征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意见》的复函
市住建委:
贵委《关于征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复如下:
一、第930101001-930101004和第930101043-930101046,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议修改为:按图示截面的外接最小矩形计算面积。
这样石构件的凹槽不予扣除(与以往计算规则保持一致)。
二、第930103027-930103030,项目特征栏中,建议在“形制”后面加上“厚度”(厚度价格会相应调整)。
三、第930104015-930104016,项目特征栏中,建议在“形制”后面加“海窝形式”,确保不遗漏组价信息。
四、第930201030-930201032,计算规则描述不严谨,券洞内的发券工艺存在有细砌做法,应补充相关内容。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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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
《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京造修〔2009〕8 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11/T63
8—2009)(以下简称《房修计价规范》)已于2009年2月6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现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104号)文件精神,就本市贯彻实施《房修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房修计价规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办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守《房修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修缮工程项目宜执行《房修计价规范》。
其他修缮工程项目,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亦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
三、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是指房屋修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洽商(含设计变更)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并应按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计算。
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修缮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编制,并应随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变化而进行调整。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参照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中的费率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应按照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中的费率计算,并应随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变化而进行调整。
规费与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五、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
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一)综合单价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房修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和设计文件等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应根据《房修计价规范》、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或参照本市现行的计价定额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
对于漏项或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原投标费率确定。
(二)综合单价调整
1、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的确定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
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4、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
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七、暂估价
(一)材料暂估价
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
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措施项目费。
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通过招标采购的,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是非招标分包的,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结算金额计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结算原则。
(三)待定变更项目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单独填报,不计入投标总价中。
若施工中某工程洽商(含设计变更)的项目,其项目特征与待定变更项目中的项目一致时,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计量,综合单价按待定变更项目中所报的综合单价计算。
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十、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调整等事项,应在合同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十一、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各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十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可受理发、承包双方书面共同委托的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