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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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

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同。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

(1) 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2) 二者不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同。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

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

四、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 严守合同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言之,即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人是指确定的、具有订约能力的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与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内容明了、确切。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A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订立合同时,要准确、清楚地写明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标的

(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

C、数量

(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

D、质量

(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等。)

E、价款和报酬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该条款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所有权的转移

以及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因此应明确规定。)

G、违约责任

(为了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H、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除诉讼之外的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则皆需经过事先或者事后约定。故合同中宜写明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何处作为检验或鉴定机构等内容。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既可是特定的人,也可是某一种人,甚至是不特定的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须具备两个条件:

A、必须明确表示该建议是一个要约。

B、必须明确发出人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3、要约邀请

(1)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在合同理论上:

要约

(A)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

要约邀请

(A)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其只是希望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B、在实践方面:

(A)、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B)、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C)根据有关建议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D)、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区分。

4、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址或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消灭

要约消灭的原因:

A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要约过期。即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部分拒绝要约。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又称收盘、接盘等,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法律效力

(1)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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