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讲义)..
合同的效力--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例题·单选题】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当地工作,则乙在10天内腾出房屋。
这一协议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答疑编号3257050405]『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合同。
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是租房合同的解除条件。
二、有效合同1.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此外,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合同概述讲义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存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解释合意) 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格式条款的解释 按照常理解释 在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格式
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解释应
采用非格式条款
复习与练习
关键词
提示条款 主要条款 普通条款 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
复习与练习
思考题
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何理解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合同的形式 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买卖合同
六、特种买卖
特种买卖的概念与分类 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招投标买卖 拍卖
第二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
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不转移所有权) 有偿合同(支付租金)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有法定最长期限的合同 要形合同与不要形合同
原始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二、附随义务的分类 三、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关系 四、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关系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 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 同内容的载体。
二、合同形式的分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pptx
责任。
03
法律适用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06
劳动合同法的实践和应用
劳动合同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促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书面劳 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劳动纠纷。
仲裁时效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费用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 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诉讼的相关规定
01
诉讼当事人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
可以作为被告应诉。
02
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
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国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环节都有 强制性规定;劳务合同则更多地体现为双方意思 自治,国家干预程度较低。
0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素
1 2 3
平等协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 等协商的原则,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 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条款,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和程序
解除方式
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解除的方式解除。其 中,单方解除需要提前告知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解除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对方、协商一 致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 理相关手续。
合同订立的方式--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2合同订立的方式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同时满足(1)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写清了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特定)(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可以特定,可以不特定,例如A发给B,或者A在店里的商品标价)(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例题·简答题】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
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答疑编号5677050104]『正确答案』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内容具体明确,是要约。
【例题·简答题】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
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答疑编号5677050105]『正确答案』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
3.要约邀请(1)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否满足4个条件)(2)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
(3)例子:①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
②商业广告有可能是要约邀请或要约。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随到随购,数量不限VS欲购从速,数量有限】“随到随购,数量不限”意味着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欲购从速,数量有限”意味着有可能来了也买不到,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简答题】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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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答疑编号5677050106]『正确答案』这是一个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合同的要约。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1.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2.程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1】债权让与本身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注意2】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的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链接】债权转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3.效力:(1)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示例】甲与乙的债权债务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债权人乙在2013年1月5日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对甲提出诉讼要求还款,甲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
(2)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义务转移1.程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效力: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Dkhpanq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合同法讲义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第一章债的概述一、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其他。
其他原因:例如缔约过失、遗赠等。
二、债的分类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对外关系中按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责任。
(2)连带之债,对外关系中不按份额承担全部责任。
(3)按份债权与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债务人不仅要对自己的份额起清偿责任,还需要对别人的责任也需要清偿责任。
连带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清偿是具有效力的。
连带债权,《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连带之债主要有:个人合伙债务、代理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的连带责任、雇佣关系及帮工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特殊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以及合同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5(2013)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权利义务——具体交易内容?
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 保证合同的顺利 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是互 相对应的,特别是在强调等价有偿的买 卖 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实际交物,交单,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 按期交物, 按约定地点交物, 按照约定的 质量交物 按照约定包装交物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四)合同权利义务风险防范要点
1、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 质量、 数量、包装、检验等容易产生争议 的地方。 2、明确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明确自身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充分保护 自身利 益。
第五讲: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如何交易?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 (三)、合同履行常见问题及案例 (四)、合同履行风险防范要点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 否 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 限制转 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 名 称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 的 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
第四讲:合同权利义务
(一)合同权利义务——具体交易内容?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风险点 (三)合同权利义务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四)合同权利义务审查要点
(三) 合同权利义务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2、交付地点约定不清 【案例六】漏掉一个字,运费多开支
某公司与水果商签订了水果购销合同。双 方约定在公司大 仓库交货。但双方合同都 写成了“公司仓库交货”,漏掉 了“大” 字,结果又将货物装箱重新进行运输,费 时费力 费钱。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2.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三)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1.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双方经协商取得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如原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应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
3.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权利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有以下几种: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信任。
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
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
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项财产等。
④从权利。
从权利是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因此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合同法讲义课件
1、大陆法及英美法的定义
大陆法系:合意(convention)说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 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 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promise)说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2d of Contracts)》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 被违反时法律给予救济或被履行时法律以某种方式 认定为义务的允诺。”
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法律行为。
如社团(法人)的设立
(2)合同=契约? 1950年9月《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
同契约暂行办法》
例外?传统?如违约责任、缔约过失
2、合同与“合意” (1)合同是否都由合意构成? “事实合同关系”论——豪普特() “关系合同”论——麦克尼尔(Macneil) “强制缔约”&“格式合同”?
A看好一处楼盘,在实际看房之后与开发商B 签订购房协议,并与银行C签订按揭贷款协 议。
A在路上因患病而昏倒,此时路过的B将处于 昏迷状态的A送往医院,并垫付了治疗费用。
A从B网站购买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书,并 从网上付款,后B告知A此书断货。
A驾车不慎撞伤B。
绪论
一、合同在民法中的位置
绪论
1896年《德国民法典》抽象出了法律行为、意思 表示等概念
“抽象的平等人格”、 “个人责任与过错原则”
绪论
2、现代合同法 (1)经济状况及交易形式的发展促使各国通过大
量的特别立法、判例及学说对近代合同法进行修 正,并追求国际与地区合同法的统一。 考虑到具体人格,如劳动者、消费者概念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格式条款、强制缔约 对过错责任的修正—无过错责任+保险 合同法的统一趋势—《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 (2)一般条款的运用及由此产生的义务群
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第五章 劳动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私人雇佣劳动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等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用人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1.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15条)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主要有:(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3)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4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标的物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这时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他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讲义PPT课件( 60页)
法律事实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 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事实
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1 概述
2.1.3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
表示,所产生的后果(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
解决争议 的方法
违约 责任
案例分析 P42 2.9.3 P44 2.9.4 P45 2.9.5
当事人的名称或 姓名和住所
标的
合同一般条款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价款或酬金
数量
质量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2 合同及其分类
2.2.3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 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2 合同及其分类
2.2.1 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2 合同及其分类
2.2.5 合同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做出不同的分类。
基本分类
买卖合同,共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合同的效力--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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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登记影响所有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第二章已讲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链接】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补充】(变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新司法解释)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1.另外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规则→合同补缺1.先协议2.按条款、交易规定3.法定---6条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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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同。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 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2) 二者不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同。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6. 严守合同原则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言之,即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人是指确定的、具有订约能力的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内容明了、确切。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订立合同时,要准确、清楚地写明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标的(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C、数量(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
)D、质量(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等。
)E、价款和报酬(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该条款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因此应明确规定。
)G、违约责任(为了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H、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除诉讼之外的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则皆需经过事先或者事后约定。
故合同中宜写明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何处作为检验或鉴定机构等内容。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既可是特定的人,也可是某一种人,甚至是不特定的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须具备两个条件:A、必须明确表示该建议是一个要约。
B、必须明确发出人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3、要约邀请(1)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在合同理论上:要约(A)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
要约邀请(A)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其只是希望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B、在实践方面:(A)、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B)、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C)根据有关建议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D)、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区分。
4、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址或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消灭要约消灭的原因:A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要约过期。
即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部分拒绝要约。
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
承诺,又称收盘、接盘等,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法律效力(1)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处。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法律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当事人未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1.概念有效合同,是指依法成立,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有效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二、违反合法成立要件的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点:(1)具有违法性(2)不可履行性(3)自始无效性(4)当然无效性。
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特征:(1)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A错误 B欺诈C胁迫 D显失公平根据我国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显失公平的合同(C)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或放弃撤销权的,是有效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4)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1、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依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正确执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的不履行(一)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和抗辩权,以及违约。
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违约的救济1、继续履行原则上,所有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都可被要求实际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实际损失 + 所失利益关于损失赔偿的限制:损失应具有可预见性和肯定性4、支付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取得了违约金,就不能对违约再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如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时,出现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办法: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如履约: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如违约: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高于总货款的20%,高出部分可看作预付款。
附:第五章案例1、某日,何某在自己的自行车筐中发现了一份打印的“好消息”,写道:“成人培训中心有意出售10部全新日本原装佳能照相机身,每架价格为4760元,欲购买者务于两日内携带现金到培训中心,找宋某购买,如怕丧失良机,可在见到此条时,先给培训中心宋某处打电话预定,然后交款提货。
何某早想购买这样一部相机,马上按照指定的电话号码,给宋某拨通了电话,请求他给预留一架,第二天去交款提货。
宋某接到电话后,满口答应。
第二天,何某找到宋某要求交款提货。
宋某说:“要4760元买走可以,但是必须以每个2600元的价钱,再买一个28—105的镜头,如果单买机身,每架5060元。
”何某拿出他们散发的“好消息”,宋某却说,“这个好消息是我们发的,价钱、联系人及其地址都没错,但是,以这个价钱出售,我们是有条件的,再说,我们是为了吸引买主才这样写,并不是说我们就非得按上面标明的价钱去卖。
”试问:宋某的说法是否于法有据?如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呢?2、甲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2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传真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请问:(1)假设5月18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回复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1800元成交。
”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在5月25日给甲公司回复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传真后,于5月18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