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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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文章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依据法律规定
③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④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习题演练)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4:要约的撤回: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
变更)
7:实质性变更
【参考法条】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承诺期限的计算(《合同法》第24条,未明确的,以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准;保护要约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2)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1)承诺迟到:
A、迟发迟到:
B、效果:原则上为新要约;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
B、效果:原则上有效。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例题】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想起自己在该出版社有一位编辑朋友,曾答应将该书送自己一套,故又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习题演练)
问一,价目表的性质?
问二,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问三,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问四,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
问五,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解释:要约与承诺。
要约:悬赏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承诺:完成一定行为为意思表示,完成行为时承诺生效。
【例题】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
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题,单选)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三、合同的订立中的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
(2)例外:合同书、确认书
(3)特殊情况: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交叉要约(后一要约到达时)
【例题】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第11题,单选)
A6月5日成立B6月10日成立
C6月15日成立D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承诺到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2)例外: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
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知识点:
①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签订地。
③摁手印的,等同签字或者盖章。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例题】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11题,单选)
A.甲地
B.乙地
C.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