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合集下载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一节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一节

真题解析—民法主讲老师:钟秀勇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三/1)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考点】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好意施惠关系【解析】①A选项涉及好意施惠与侵权的关系。

张某与李某间搭便车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

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好意施惠并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张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的李某残疾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当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故A 选项错误。

②B选项考不作为侵权。

多数侵权行为系作为,但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

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b)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作为义务;(c)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须注意:若系过错侵权,还须不作为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B选项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唐某与王某形成“危险共同体关系”(刑法称为“紧密共同体关系”),基于该关系,王某对陷入险情(缺氧反应、受伤等)的唐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

但本题并非如此。

唐某在登山活动中遭遇雪崩,王某虽有救助的义务,但(当时情形下)欠缺救助的能力,王某与唐某间不成立不作为侵权。

故B选项正确。

③C选项考过错侵权。

虽然吴某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与吴某打赌的人对吴某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吴某有权请求与其打赌的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重点知识点下

不当得利概述「不当得利性质」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

其中,受利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

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当得利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立法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原因。

5.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在没有法律上原因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得到的利益都构成不当得利。

以下均不是不当得利:(1)反射利益的情形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如,航务局修建灯塔,渔民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所获利益。

(2)非财产性收益。

不当得利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

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3)强迫得利虽获得不当得利,但该得利对其没有意义。

如,油漆他人准备拆除的围墙。

(4)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养费)。

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不当得利基本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民法之不当得利要点讲解

民法之不当得利要点讲解

民法之不当得利要点讲解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例子很多,例如去银行取钱柜员多拿了一百,充话费充错了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考试在做不当得利的题目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要点: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这里的增加包括积极和消极两种。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上述例子都属于此类。

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2.另一方财产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拆迁后房子涨价,只有房屋所有人获利,并未有人受损,则不属于不当得利。

3.一方取得利益与另一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一方受损是另一方获利所导致的。

若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

若得利有法律依据,则不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大家做到相关题目的时候,要根据构成要件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人返还财产的注意事项根据民法典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人善意和恶意时,所需返还的范围是不同的。

考试中题目就会涉及到这部分返还的问题。

例一:甲是A公司的客户,A公司经常给甲寄节日礼物,过年时甲收到A公司的一箱牛奶共12瓶,以为是新年礼物,给家里人喝了5瓶,后来,A公司打电话给甲说寄错了,希望甲返还。

请问甲需要还几瓶?例二:甲给乙寄一箱牛奶,寄错了,寄给了丙,丙拿到后喝了5瓶,还剩7瓶。

司法考试课件: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课件: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作为事务、本人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 得办理的事务、因管理人先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义 务) • (2)主观上为他人利益(利他兼利己成立无因管 理) • (3)没有受委托或无法律上原因 • (4)管理事务之承担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 的意思。——例外:A为救助本人人身 B为 本人履行应尽(主要是家庭)道德义务。 • (5)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无须本人实际得利。
不当得利(1)
• 1.两种形态 • (1)基于给付: • A.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 • B. 非债清偿;(除外:①履行道德义务②
履行未到期债务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④不 法原因而为给付) • (2)非基于给付(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相当于应付费未付费:如使用他人物品
不当得利(2)
• 2.构成要件: • (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不应增加而增
– 若明知即不会有的奢侈消费
• (3)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我 国大陆: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缴。评价:即使此 做法正当,在民法中规定也不妥;况且,也不太 正当。
• (4)善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 第三人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1)
• 1.构成要件 • (1)客观上属于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
加的;应当减少未减少的) • (2)另一方受有损失(排除反射利益的
情况) • (3)因果关系 • (4)无法律上根据
不当得利(3)
• 3.法律效果-利益返还与费用支付 • (1)利益返还:善意:现存利益和孳息;恶意:
所受一切利益 • (2)费用支付:善意:必要、有益费用;恶意:
必要费用(与《物权法》有不同)
司考题
• 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 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 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 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 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 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02年卷三第31题)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新起点备战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预热阶段民法讲义民法若干全新考点2006-2011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年份总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债法婚姻继承知产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7分代理2分;法人1分;诉讼时效1分;人格权3分物权22分物2分;物权法定原则2分;物权变动4分;物权请求权2分;善意取得1分;共有2分;留置权1分;抵押权7分;担保竞合1分合同27分合同效力8分;代位权1分;合同转让1分;合同解除3分;履行抗辩权6分;违约金2分;转租1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旅游合同2分侵权5分产品侵权2分;机动车道路事故侵权3分债法10分债的分类1分;保证4分;不当得利1分;无因管理2分;连带债务2分婚姻4分夫妻共同债务1分;无效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2分继承3分继承权的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知产11分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老钟曰】正在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钟某忍不住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请您一定往心里去:①每年民法约占92分。

考查的知识点分三类:(a)每年必考的(从2002年不停地考到2011年),约占40分;(b)十有八九要考的,虽非每年都考,但2012年考查的概率在90%以上,约占35分;(c)剩下的,是偶尔考到的知识点,约占15分。

因此,民法复习的全部任务(注意: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对第三类知识点可不予理睬。

②司法考试的每一个科目(如刑法、民诉、法制史)都是这样子的!进而,复习司法考试的全部任务(注意:仍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效力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效力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效力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效力。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当得利的效力: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财物或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权利人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

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

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债的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责任一、债的发生原因债有两类发生原因:①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②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包括:①合同;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③共同行为,如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

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包括:①侵权行为;②无因管理;③不当得利;④缔约过失;⑤拾得遗失物;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7条)。

按:①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构成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

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

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

②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a)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

(b)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c)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d)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008-3-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

事业单位法律:不当得利

事业单位法律:不当得利

事业单位法律:不当得利【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事业单位法律:不当得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中债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且对于债而言其内容的组成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和后果等一系列考点,其中在债的发生原因里面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不当得利,要想拿到不当得利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而得到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依照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到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与之相比较,之前提过另外一个概念叫做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总结起来,债发生的原因除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还包括侵权行为以及合同。

在不当得利里面除了把握构成要件,还要知道不当得利的后果。

其后果就是受损失方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例如张三去超市买东西,店员多找了十块钱,对于这多出来的十块钱就是不当得利,店员有权请求返还十块钱。

现在。

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考察一下大家对这个知识点是否掌握。

例题:1.下列事实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甲买彩票中得 500 元B.甲将借用的手机转让获利 4000 元C.甲银行收回乙的欠款 10 万元D.甲的房屋因构建学校增值 50 万元本题答案为B。

因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损失。

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

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如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2013司法考试——民法钟秀勇讲义-金梦圆民法总则1 (7)

2013司法考试——民法钟秀勇讲义-金梦圆民法总则1 (7)

第四讲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2.法人的特征。

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

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三方面的独立性:①人格独立。

②财产独立。

③责任独立。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真题研习】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2题)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概念辨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VS【公司的无限责任】①公司法人所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

②公司法人所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的责任为无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

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

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

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

(2)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

2017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2017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2017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
简述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答: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1)须一方获得利益。

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自己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须他方受到损害。

他方确实受到损害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要件。

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他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

前者是指因一方受益使他方现有财产减少,后者指应得利益没有得到。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他方受到损害,也就是同一事实引起两方面的结果,即一方受益、他方受损。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获利一方受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又一个要件。

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提醒大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想要通过考试就需要日积月累的学习,中公在这里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要件及类型图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

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2005-3-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

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

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

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

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002-3-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

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答案】D
(2004-3-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D
2.反射利益。

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得利之构成要件。

【例一】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增。

小区业主虽受有利益(反射利益),但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

这种双赢的结果,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二】甲率亲朋好友十余人登临“盘古太空四合院”顶楼观看奥运会开、闭幕式。

①甲及其好友获得的利益对于“盘古太空四合院”的所有人而言亦属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②至于甲及其好友与奥运会组委会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则属另一问题,须判断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并未因此给奥组委造成损失,亦不成立不当得利。

法律敎育网
【例三】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元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

渔民之获益属于反射利益。

3.非财产性受益。

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四】甲貌若天仙,邻居乙特别欣赏甲之芳容。

为了不让粉丝失望,甲之化妆品、服装费用有增无减,据高不下,乙每日沐浴于甲之雷人风采中,不知肉味,半年有余。

不料后来乙另有所好,邻居反目。

甲无权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乙所受利益为非财产利益。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一)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

具体而言: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

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规定虽有不当,考试却以此为准)。

(2002-3-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2007-3-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D
(二)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根据民法理论:①受益人为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为恶意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
义务。

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例一】甲系乙公司之长期客户,于农历年节前,收到乙公司所寄5瓶装洋酒礼盒一份,甲以为系年节馈赠,取出2瓶与友人共饮后,收到乙公司来函,指称该礼盒系丙之订货,误送至甲处,要求甲付款或退货。

甲拒绝退货或付款,并续饮1瓶,剩下2瓶被小偷窃取。

①最初2瓶,甲系善意得利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不负返还义务。

②其他3瓶,甲系恶意得利人,所受利益虽不存在,亦应返还所受利益(3瓶酒的市价及利息)。

(三)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1.善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①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

②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例二】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不知情,一直将该羊当作己有。

后来,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

①乙属于善意的得利人。

②善意的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无现存利益,乙不承担返还义务。

③丙在乙免除责任的范围内对甲负担返还义务。

2.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①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②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还义务。

【例二】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发觉后,为免肥水流入外人田,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

①乙属于恶意的得利人。

②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虽无现存利益,乙仍应负担所受利益的义务。

③甲享有选择权,可选择乙或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