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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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

行测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

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民法是我们常识判断中考核的一块重要知识,它的考核点也比较有代表性,一般为生活中可能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基本常识,我们的考生在这样的层面需要多认知一些基本民事知识,比如民法中的共有关系,下面我们就共有关系给考生以解读。

共有关系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里面我们的历年考题中考过的为夫妻共有,那么在这样一个已考过考点的启发下我们要注意一下共有关系有还没有被考到但却可能成为考点的其他规定。

以下为具体的分解。

共有制度一、按份共有①特征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

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二、共同共有①特征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a.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此时注意: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d.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物权法解释:共同共有

物权法解释:共同共有

物权法解释:第九⼗五条【共同共有】 第九⼗五条 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关于共同共有的形式,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夫妻共有 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夫妻共有。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是⼯资、奖⾦;⼆是⽣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例如,夫妻双⽅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致的意见。

夫妻⼀⽅明知另⼀⽅处分财产⽽未作否定表⽰的,视为同意。

(⼆)家庭共有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概⾔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和所得。

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财产、成年⼦⼥个⼈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所有的财产等。

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所有的财产。

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个⼈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于:(1)我国继承法第⼆⼗六条第⼆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民法第十章共有目录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①第二节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③第三节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 ................................................................................. ④第四节共同共有的类型 ..................................................................................................... ④第五节按份共有 ..................................................................................................... ⑥第六节合伙财产的性质 ..................................................................................................... ⑥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性质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下面我们复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现在讲财产共有。

什么叫做财产共有呢?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一定要注意:(一)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考试的时候总爱考你这一要点,所以一定要注意。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共同共有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共同共有

/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共同共有。

【问题】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没有处分权。

但是我想问如果房子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有事婚前买的,但是是共同还贷。

这样的情况属于共同共有吗?
【回复】不是的,对此这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补偿的原则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

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

共有制度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共有制度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善意取得制度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一、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1、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我国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如对于用益物权的共有、担保物权的共有、知识产权的共有、债权的共有、采矿权等准物权的共有等。

《物权法》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四、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1、按份共有的推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注意:①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②承租人的优先权仅仅限于房屋租赁情况,其他物品的承租人无优先权注意:优先权被侵犯的,可以请求赔偿,但不可以请求确认买卖房屋合同无效③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转租人(次承租人)〗法律敎育网【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之行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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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法律特征是: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

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

在我们,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只有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行政法之行政法概述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力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但是,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享有。

【例】
两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
共同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关系的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当两个以上人享有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时,才形成共有关系。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同一的财产;
3、共有的内容。

是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

二、共有的分类
依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所有,此种共有要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020年11月9日13:55
分区 第二分编所有权 的第1 页。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八章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1、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2、按份共有的特征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

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如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两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6年顺德区上半年雇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2016年顺德区上半年雇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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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顺德区上半年雇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15年的考试时间,预计顺德2016年上半年招考政府雇员招聘考试时间在3月进行,事业单位考试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你知道哪里有相关资料的吗?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6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招考政府雇员考试备考专题。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

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

在我们国家,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共同共有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之按份共有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所有物取得的特别规定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动产物权交付制度1.类型(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2.管理:重大修缮行为,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其余跟按份共有相同3.处分共有物:(1)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保护;其他共有人追究擅自处分人的侵权责任。

(2)以共同共有物作抵押亦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共同共有人无内部追偿问题。

【参考法条】《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敎育网《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例题】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6题,多选)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答案】BCD【考点】共有【解析】选项A错误。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

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占有。

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

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

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

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应当选择D项。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 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 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当共同负担。
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缘关系 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这 种份额是潜在的)。
共同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 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 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 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典》系列解读第十一篇—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民法典》系列解读第十一篇—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民法典》系列解读第十一篇—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共有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因为共同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类型。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文以所有权为例,通过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比较,来加深两者的理解:一、共有份额不同:按份共有是通过约定或者出资额多少明确了权利人各自所占不动产份额的共有方式;共同共有一般是权利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不动产的共有方式,待需要分割时再协商确认份额,而不一定是平均分割。

二、对不动产作重大决定的要求不同:处分共有不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时,共同共有关系的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关系的只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处分共有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共同共有的需要全部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按份共有的只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即可。

按份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而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的登记机构会在询问笔录中加入是否告知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及其他共有人是否放弃等问题。

三、分割的要求不同: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

如,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隐藏财产、伪造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的,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四、对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虽然两者对外都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只按照各自份额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而共同共有人为共同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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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按份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按份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按份共有2016司考民法讲义:按份共有。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

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法律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

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1)按份共有的推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1):共有二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1):共有二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1.对外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偾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已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的分割(★★★)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问题是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因分割请求权可因约定或者法定而受限制。

(1)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

但有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

下列情形属有“重大理由”:①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②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2)根据《物权法》第i99条的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者有童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③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律考试民法婚姻财产共有方式

法律考试民法婚姻财产共有方式

法律考试民法婚姻财产共有方式在法律考试中,民法婚姻财产共有方式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婚姻财产共有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共同所有和管理。

这种方式在我国的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方法。

本文将以此为题,详细介绍民法婚姻财产共有方式的相关内容,并给出一些解题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考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法中关于婚姻财产共有方式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意味着无论是夫妻双方个人的财产,还是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婚姻财产共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例子,以更好地理解婚姻财产共有方式的应用。

假设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一起还贷款。

根据婚姻财产共有的原则,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小明还是小红都有权利享受这个财产的收益。

又比如,小明在婚前就有一辆汽车,但在婚后继续使用这辆车,那么这辆车也属于婚姻财产共有。

在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婚姻财产共有方式的具体细节和操作方法。

例如,如何确定婚姻财产的具体归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确定财产的归属。

此外,夫妻双方还可以约定对婚姻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以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另外一个常见的考点是婚姻财产共有方式的变更和终止。

婚姻财产共有方式可以通过离婚、死亡等方式终止。

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双方的财产也将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此外,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终止婚姻财产共有方式,并按照约定进行财产的分割。

在解答与婚姻财产共有方式相关的考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目所问的具体内容。

其次,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以便正确回答问题。

此外,还要注意分析问题的多个方面,例如婚姻财产的归属、共有方式的变更和终止等,这样才能全面地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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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

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以上继承人依法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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