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钟秀勇总结归纳笔记
钟秀勇总结归纳笔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着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然⼈的民事权利能⼒ 所谓民事权利能⼒,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种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说资格。
复习到民事权利能⼒这⼀部分内容的时候,你⾸先记住⼋个字:即就⼈的民事权利能⼒⽽⾔,其“始于出⽣,终于死亡”。
所谓“始于出⽣”,是指民事权利能⼒是从⼀个⾃然⼈⼀⽣下来的时候即开始;所谓“终于死亡”,则强调⼀个⼈的民事权利能⼒到死亡的时候即终⽌。
⼀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终于死亡”,这涉及到⾮常重要的权利义务的享有问题。
既然“始于出⽣”,在⼀个⼈没有出⽣的时候他就不能够享有权利;反过来讲,当⼀个⼈已经被医学上认定为死亡的时候,这个时候他就不再是民事主体了,已经是⼫体了,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不享有权利能⼒。
民事权利能⼒的开始和终⽌,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财产关系、⼈⾝关系均具有重⼤的法律意义。
《⼈民法院案例选编》中有这样⼀则案例:⼀个刚结婚的年轻⼈有⼀天晚上正在看电视,突然有⼈破门⽽⼊,⽤枪打中了离这位男⼠的⼼脏6公分远的地⽅,他随即毙命。
然后那些暴徒⼜打死了他的妻⼦。
按照继承法中“切蛋糕”的财产分割办法,男⼥双⽅假如共同拥有120万元的财产的话,第⼀⼑切下来男⼥各⼀半即60万。
所以,男的先死的时候,⼥⽅及男⽅的⽗母加上孩⼦共有4个继承⼈,这就意味着男⽅的⽗母每⼈只可分到15万。
⽽⼥⽅的⼀半再加上15万,当继承⼥⽅的财产的时候,⼥⽅的财产即有75万了,这时丈夫已去世,故只有⼥⽅的⽗母、还有孩⼦共三个继承⼈,所以⼥⽅的⽗母即各分得25万元。
这就使⼈感到产⽣了⼀种不公平的结果,男⽅⽗母总共要⽐⼥⽅⽗母少分20万。
双⽅发⽣争执以后,男⽅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谁说男⽅先死的?⼥⽅的律师说,罪犯有供述,他是先打死男的,⽽后打死⼥的。
男⽅的律师就说,罪犯的供认只能证明男⽅先中弹,⼥⽅后中弹,法|律教育提供并不能证明他俩之中谁先死亡。
难道先挨⼀枪的就⼀定先死,后挨⼀枪的就⼀定后死吗? 后来法院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若⼲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果⼏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关系,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司法考试:第2讲 第一章第二节:民事主体(一)(新版)
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3、自然人的住所2012年真题:2.甲1992年生于A市,其户口随母落户于B市,2007年,甲随外出打工的父母前往C市上高中两年,毕业后又前往D市某公司务工8个月,现甲的住所是()。
A.A市B.B市C.C市D.D市【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自然人住所确定规则。
根据《民法通则》:(1)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法定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外;(4)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仍为住所。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4、监护制度大家重点要掌握的是为什么要监护制度?谁来监护?如何设立监护?监护人有哪些职责?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大家重点要掌握为什么要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例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1题)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经本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的是()。
A.原配偶外出打工多年未回居住地B.原配偶再婚C.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D.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又被宣告死亡本题考点是自然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婚姻关系。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名誉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名誉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诽谤,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侮辱有三种:①暴力侮辱。
例如: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泼洒污秽之物、强令他人受胯下之辱。
②口头侮辱和动作侮辱。
例如:以猥亵、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以下流的动作猥亵他人、当众焚烧他人的照片、用“老牛”拉“奔驰车”游街。
③文字侮辱。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法律敎育网
(2008-3-61)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
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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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考研民法总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民事权利力量〕是指法律给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1、公平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力量的开头:《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诞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力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诞生时为死体的,保存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殊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1、胎儿只要诞生时尚生存,诞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力量。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力量,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诞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力量,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诞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爱护。
我国现行立法实行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力量的终止: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力量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肯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大事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钟秀勇讲义摘录)
民①民事法律关系法②自然人权利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总③人格权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则④法人民法总则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结⑤民事法律行为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构⑥代理权利变动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图⑦诉讼时效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
比如欠债过了诉讼时效则,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债权债务关系依旧存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比如合同撤销权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则撤销权彻底消灭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一)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以淘宝网支付宝为例。
甲为销售方,乙为购买方,丙为淘宝网(买卖关系不做阐述)1、甲、乙之间的关系:买卖合同2、甲、乙、丙之间属于第三方支付合同(无名合同)①甲、丙之间属于有偿委托合同②乙、丙之间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
寄存人:乙;保管人:丙;第三人:甲(二)按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丙(购买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
丙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分20年还清。
丙将所购房在丁(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1、甲、丙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有若干特殊的的规则。
2、乙、丙之间: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直接由乙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3、丙、丁之间:(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房屋因特定时间灭失,保险金由丁支付乙)注:不是每个按揭合同中都有保险合同4、甲、乙之间:①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乙为债权人)。
解释:商品房买卖大多是商品房预售,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没有房产登记),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由甲担任保证人,担保丙对乙的还款义务,从而在甲、乙之间成立保证合同②回购。
2017司法考试钟秀勇 周末精讲阶段 面授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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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5· 笔记区
效果 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见例 2)。
例4 甲、乙、丙、丁四人组成一个抹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丁10元,由丁用总共 40元购买彩票,每次均按事先定好的数字购买彩票(俗称‘守号’),中奖奖金大家平分。”一次, 因过失,丁未购买当期彩票,而事先定好的数字却在开奖时中了 100万元。甲、乙、丙三人诉请 丁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法院认定丁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丁一个人承担某种可能危 及其生存的责任,与摸彩共同体的性质不符。②一个约定是否为合同,应遵循“合意+权利义务” 公式。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为约定之 时,是否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③ 准此以言,甲、乙、丙、丁的约定不属于合同,甲、乙、丙无权请求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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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别
习惯法VS交易习惯 ①《合同法》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②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 要求甲依约赔偿
钟秀勇民法要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支配请求权1.不以过错为成立条件2.不以受到损失为成立条件3.无诉讼时效(二)支配权请求权1.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有三年诉讼时效限制2.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3.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三)形成权(p23)1.形成诉权:(1)可撤销合同撤销权(2)可撤销婚姻撤销权(3)离婚请求权2.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3.债权人撤销权、效力代订合同中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二、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出生、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以户籍登记为准3.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确定:(1)一般以宣告时间为准(2)因意外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以意外时间为准4.死者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权利收到损害,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二)监护人1.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4.通过协议的法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5.指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确定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法院、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民政部门申请指定6..遗嘱监护:为父母中最后离世的一方意思为准7.监护的撤销:除对监护人故意犯罪外,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可以恢复(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1)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三个月2.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4年;因意外下落不明2年;无法生还的意外随时宣告(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满1年;无法生还的意外公告满3个月3.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1)因下落不明的,宣告之日(2)因意外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4.撤销死亡宣告后的效力:(1)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或不愿意的除外(3)不得主张子女的收养关系无效(2)财产关系恢复,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通过购买、赠与(不包括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不予返还,由继承人补偿三、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1.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法人不享有一般人格权3.一般人格权受损的精神赔偿:(1)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2)人格、尊严受到损害(3)受到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4.常见情形:(1)被骗扶养费亲生子女(2)祖坟被刨(二)生命权1.赔偿权利人:近亲属、被抚养人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赔偿权利人因死者死亡所受的损失(三)姓名权1.权利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2.侵权判断:造成姓名与代表的自然人同一性的破坏,造成对应性的混淆3.主要情形:干涉行使姓名权;擅自使用;假冒(四)名誉权成立条件:(1)实施侮辱、诽谤(2)侮辱、诽谤指向具体的人(3)侮辱诽谤向第三人公开(4)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五)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能够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侵权形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非法买卖(六)精神赔偿1.情形:(1)一般人格权(2)具体人格权(3)亲权、配偶权(4)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结婚照、纪念物)(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遗骨、遗体2.排除情形:(1)提出的违约之诉、非侵权之诉(2)侵权之诉中为提出,诉讼终结后提出3.专属性:精神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受害人已起诉、侵权人已书面承诺赔偿的除外4.主体: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人身权益受损5.被害人死亡,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赔偿6.法人: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必须登记才具备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起具备法人资格;四、法律行为(一)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表示行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2.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成时生效;例外:遗嘱作成时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同步的,对方知道时生效;不同步的,到达对方时生效;公告,公布时生效(3)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生效3.受领使者:有权为受领者表达受领意思的人,受领使者应当将要约传达给受领人时成立4.表示使者:为表示者送信,要约到达受领人时成立(二)意思解释1.解释原则:(1)原则上采用温和的表示主义(2)例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意思主义,悬赏广告采用表示主义(三)可撤销的意思表示1.行事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撤销2.除斥期间: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重大误解3个月)内,且合同订立不超过5年3.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条件:既要当事人觉得重要,又要理性人觉得重大(2)撤销权的排除:误解内容对误解方更有利;受领方愿意按表意方真实意思订立契约4.欺诈:(1)欺诈引起的动机错误仍可因成立欺诈而撤销(2)由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同受益方知情,则受欺诈方可撤销(3)受到第三方胁迫的合同可以无条件撤销(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弱势地位(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经催告后1个月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合同2.追认生效的时点:追认的意思到达和合同相对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3.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自追认生效而消灭4.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意思后,合同相对人又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原追认时效,且只能向合同相对人追认5.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是单纯形成权,不需要通过诉讼就能行使6.因无权代理而处分的财产不可善意取得(五)无权处分合同1.无权转租合同有效,房屋的非法转租除外(六)无效的合同1.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必须追求损害发生,放任损害的合同有效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3.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性道德;婚姻、家庭伦理;人格尊严;过度限制自由;违法公平竞争;侵害宪法权利5.违法强制性规定6.预先免除己方引起的人身伤害、过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7.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所附条件为约定事实,非法律条件(2)形成权、结婚、收养、接受继承不得附条件8.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事实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分类1.不允许代理的情形: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收养;遗嘱;人格权(活体、遗体捐赠);身份行为2.不允许代理的效力:一概无效3.直接代理:被代理者在合同上显名;合同约束被代理者和合同相对人4.显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在合同上不显名,但合同相对人知道代理情形;出合同约定外,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5.隐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显名;合同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介入权和选择权为例外(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不要式行为,可口头授权;可向合同相对人、代理人表达授权3.委托人死亡委托权继续的情形(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承认的(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继续实施4.代理权滥用:(1)自己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2)双方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3)恶意串通:无效;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5.复代理:(1)委托复代理有效的条件:被代理人同意、追认;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按份过错责任;转托不明时,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连带过错责任(三)狭义的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有例外(四)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主张合同成立,也可主张撤销权(五)间接代理1.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2.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合同实施时,代理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被代理人转移所有权3.介入权:合同相对人知道合同最终是由被委托人承担义务权利就不会签订时,阻却介入权4.选择权:相对人可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若选择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被代理人可向相对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和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抗辩权六、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对象、类型及起算1.诉讼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2.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1)支配权请求权(2)不动产、登记过的动产的返回原物请求权(3)抚养费、生活费请求权(4)存款本息(5)金融债券、国债、企业债券本息(6)出资瑕疵请求权(7)停止侵害破坏环境请求权(8)占有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9)纯粹身份权请求权(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10)人格权请求权(11)知识产权请求权3.诉讼时效期间(1)最长时效:一般权利受损20年;缺陷产品交付10年(2)最短时效:从知道侵权行为和义务人之日起;一般3年;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人寿保险保险金请求权5年(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短期时效起算点:(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伤后知道义务人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害,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2)分期债务请求权: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3)融资租赁请求权:租赁期满之日(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5)未成年人性侵害赔偿请求权:年满18岁之日期(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履行期满、宽限期满或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7)合同撤销后的返还权:合同撤销之日起(8)持续性侵权:侵权终了之日起(9)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性质与金额确定之日起算,非侵害之日(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1.诉讼时效经过,起诉权仍然存在,法院不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诉讼时效经过,只能在一审中主张,有新的证据出现除外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释明诉讼时效经过4.明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5.默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履行后不可撤销6.当事人不得排除、变更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预先处分诉讼时效利益(三)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1)权利人主张部分债权的,对同一债权整体有效(2)连带权利人、连带债务人一人发生中断的,对全体有效(3)不真正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影响保证债务时效2.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提起诉讼、仲裁(2)债务人同意履行3.起诉、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主债务和第三人债务均发生中断效力5.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七、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占有:占有要有控制某物的意思和想法2.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1)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善意占有人无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无过错赔偿责任(2)保管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以主张;恶意占有人不可主张(3)标的物的损毁:无权占有人均需返还现存利益(保险金、赔偿金)善意自主占有人无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非正常使用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对所有损毁承担赔偿责任3.善意取得后是有权占有,不存在善意占有的问题4.物权人对辅助占有人不享有返回原物请求权,因为辅助占有人不构成占有5.分公司对其财产不构成占有,只是总公司的占有辅助人6.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是他主占有7.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1)他主占有人对外表示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人向原使其占有者和所有者均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时,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8.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1)善意占有人知其无占有本权时转变为恶意(2)善意占有人败诉时,追溯至接受到诉状时为恶意占有人9.占有的推定:无权占有人推定为善意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二)占有保护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2)有权占有人不得向无权占有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主张占有返还保护权2.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可以实时排除加害人取回,可以就地和跟踪向加害人取回八、物权与物(一)主物与从物1.主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2.主物设立抵押权的,若在抵押前抵押人已取得从物所有权,则从物一并抵押;若抵押后才取得从物所有权,从物上未设立抵押权3.设立质权时,质押人未将从物交付抵押权人,则从物未设立质权;若将从物交付质权人,则从物设立里质权3.留置权同质权(二)孳息1.天然孳息:与原物已分离;不对原物产生根本性破坏(羊奶、羊毛是天然孳息;羊肉、羊皮不是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获得的对价(租金、利息、彩票奖金是法定孳息;股票、出资分红不是法定孳息)3.孳息的归属:(1)天然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用益物权人先于所有权人取得(2)法定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交易习惯确定4.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不一定有权取得孳息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交付后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2.例外:(1)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3.物权之间的效力顺序(1)一般原则:先来后到(2)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拥有同一顺位4.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之间的顺序:(1)留置权优于所有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后于留置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2)质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1)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2)抵押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人既可以向妨害行为人请求,也可以向妨害状态人(房东、所有权人)请求九、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有权处分+法律行为有效+变更登记2.例外:(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有效(非成立)+有权处分;未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法律行为有效+有权处分+交付(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2.例外:(1)票据、公司债券质押未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无凭证的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4)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不为善意第三人3.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标的物(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标的物,出卖人将原物返还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直接向占有人主张;指示交付的通知到达占有人之前对占有人不发生效力(4)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和善意取得的效果):所有权转移完成后,受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须明确提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出卖人继续使用一段时间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登记时间—>合同成立时间5.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付>付款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不需要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处分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从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起算2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继承纠纷发生之日,非继承之日(四)添附、先占1.附合:(1)附合后自然外观仍能区分二物(2)动产与动产附合后,各资产所有人按份共有所有权,如果有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复合物所有权,另一动产所有权消灭(3)如果附合后有主物和从物,主物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后的所有权2.混合:混合后所有权共有,有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权人所有3.加工:(1)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所有(2)加工行为使原材料价值显著增加的由加工人所有,加工人有恶意的除外(五)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1.更正登记:(1)条件:登记有误;利害关系人提出;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申请人确有证据(2)更正登记不得对抗更正前办理的处分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2.异议登记(1)条件:利害关系人未办理更正登记;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效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所有权人仍可处分,不阻碍物权变动;登记15日内未申请仲裁或诉讼自动解除,登记失效后,再以同样理由申请不予受理3.预告登记:(1)对象:不动产买卖抵押;商品房预售;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2)办理:原则上共同办理;预售人不办理的,预购人可独自办理(3)效力:阻却物权变动;预告登记的抵押权有优先顺位;破产保护(4)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3个月内为申请登记;预告登记不影响抗辩权的行使十、所有权(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法律地位:(1)可以请求业主停止侵害,但不能起诉业主(2)业委会可以解除物业合同,但不承担责任,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3)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2.业主大会表决规则:(1)双重绝对多数(达到2/3):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双重一般多数(超过1/2):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二)共有1.按份共有人可独立处分其所有的所有权份额,转让、抵押无须他人同意2.未约定共有方式,除具有家庭关系外都视为按份共有3.共有物的处分:(1)按份共有物: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无人数要求(2)共同共有物:共有人一致同意4.共有物的债务债权承担: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共有人按份承担,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5.共有物的分割:(1)在限制期限内的:共有人破产;被强制执行;对处分持不同意见;家人重病(2)无限制期限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基础丧失时可要求分割(3)夫妻婚内分割:原则上婚内不允许分割;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一方阻碍另一方尽扶养义务时可分割(4)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割后,原共有人对分割物瑕疵共同承担责任6.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除斥期间:通知行使时间不少于15日;未通知的,自知道转让事项15日内行使;共有人不知道份额转让的,自转让后6个月内可申请(2)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不得主张撤销合同;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十一、善意取得与遗失拾得物(一)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债权不能善意取得,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善意取得;股权、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以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为条件3.动产善意取得后,其上的抵押权和质权消灭;除非受让人明知存在抵押权和质权5.借名买房中,以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1.抵押权、质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支付对价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需要登记生效;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不需要登记或交付3.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条件4.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同不动产(三)占有脱离物1.占有脱离物不能善意取得2.占有脱离物所有人有权在知道善意受让人2年内向其主张返还;所有权人2年不申请,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脱离物所有权3.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在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可以主张获得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4.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四)拾得遗失物1.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不赔偿2.拾得人在积极寻找所有权人的前提下,有权请求妥善保管费用十二、地役权(一)地役权的取得1.地役权:约定产生;可以有偿取得2.相邻权: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满足最低需要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设立了承包使用权、建筑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解除:滥用地役权;欠费催告两次仍不支付(二)地役权的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2.除另有约定外,取得需役地权利的同时,一并取得地役权3.对需役地的权利消灭,地役权随之消灭(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供役地、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其上地役权不受影响,继受人仍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十三、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物权随债权转移,转移后是否登记、转移交付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转移2.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3.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承担的,必须经过担保物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混合担保:(1)债务人提供了物保: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其它担保人无顺序限制(2)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不受顺序限制,可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3.共同抵押:(1)连带共同抵押中,无论债务人是否提供抵押,债权人行使债权无顺序限制。
民事权利能力怎么认定的
一、民事权利能力怎么认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通俗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和“能不能”的问题。
前者是说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者是说能不能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明白这一点是最关键的。
另外,两者的区别还有:
1、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就享有,其精神状态在所不问。
后者不是——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权利能力分类
1、物权,就是对财产的有效处理权利,楼上的财产权可通用,故不重复。
2、债权和抵押权对立,也都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故不可忽略。
3、遗产继承权,众所周知,故不复述。
4、知识产权,也广为人知的,但是它的层面很广,包括个人知识,著作权,发现权,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等等。
5、就是切身相关的人身权了。
法律保障作为公民和自然人的体格之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自身的意愿才可以处理身体。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 (一)概念 •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权利能力,是主体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地位 或者资格。在传统民法上,权利能力是(法) 人格的别称,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的含 义相同。
• 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功能在于确认民事主体的主
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权利主体资格,才 能成为民事主体,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
自然人以及法人的“人”是一种抽象意义的“人”, 本质上代表着一种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和地位。
• 2.公民
• 公民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是政
治学或者国际公法上的概念。主要指称享有宪 法上政治权利的主体。
• 自然人是民法学中的概念。
•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
法通则》第二章使用“公民(自然人)”的提法, 认为公民的概念等同于自然人。但合同法正式 采用了自然人的概念。
• (二)民事权利能力为“天赋人权”
• 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主体的资格,权利能
力始于人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终于自然人的 死亡或法人的终止,只要主体存在权利能力就 存在;
• 权利能力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受限制和
剥夺(即使死刑犯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被剥夺),主体也不可放弃或 转让。
• 的权利,未达法定年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特殊疾
病的人就不能享有。
•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事例 甲为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生育之子
女,因此,一直未取得户籍登记。甲将自己的 一幅作品卖与乙,乙以甲无户籍登记为由,否 认甲的权利能力,并拒绝付款。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且因出生
• 【例】 甲,问 甲的遗产如何分配?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①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企业借款。
③受章程或目的范围的限制。
(a)机关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
(b)《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其法律行为无效。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
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③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动。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
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记住三个法条:①《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1: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或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及其特点,监护人的设立和撤销规则,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承担。
基本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住所的概念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法考《第二章自然人》重点知识汇总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判断:A.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B.所有的自然人均有资格享受民事权利(二)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还应注意“瞻前顾后”)1.出生与死亡时间的证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胎儿案例:甲不幸去世,此时其妻子乙腹中胎儿尚未出生。
问题1:分割甲之遗产时,该胎儿可否继承?问题2:乙腹中胎儿不幸流产,其当初继承之甲的遗产如何处理?特别注意: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四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真题链接: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
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
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答案:AD3.死者死者的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由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命题方向:如何维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注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权利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
2.终止:生理死亡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注意】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该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立法目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如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2.胎儿利益的保护——遗产继承(1)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2)若出生时为死体,则其应留份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3)若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父母。
司法民法考点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司法民法考点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司法民法考点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A.“出”,即脱离母体;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2)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A.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a、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司法民法考点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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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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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
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
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③性别。
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
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
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例一】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丙均已死亡,乙奄奄一息。
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可以证明甲、丙先于乙死亡,仅甲、丙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
②由于甲、丙在死亡时都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还活着,故应推定长辈甲先死亡,丙后死亡。
③结果是:甲最先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继承(A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然后丙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继承;最后乙死亡,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B继承。
④《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适用前提是“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例二】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继承法意见》第2条中所谓的“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之外,该人没有“其他的继承人”。
②丙除了甲、乙之外,没有其他的继承人;而甲还有继承人A、乙尚有继承人B.因此,应推定丙先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继承。
③甲、乙均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由A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
④此例彰显了“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法律敎育网
(2008-3-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官方答案为ABCD(本题具有题意不明的严重缺陷,属于典型的错题)
(3)宣告死亡:①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③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例三】甲下落不明,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
事实上,甲隐没在稻香市生活。
①2009年9月1日为甲死亡的日期。
自该日起,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甲的遗产由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②假设,甲于2010年9月1日订立遗嘱,遗嘱确定自己在老家的遗产由其母亲丙一人继承,甲于2010年10月10日自然死亡。
此时,应依照甲的遗嘱分配其在老家的遗产,取得遗产的人应当将分配的遗产返还给丙,不能返还的,应适当补偿。
(4)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在法定情形,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①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②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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