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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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①
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例二】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①乙侵夺该房屋。甲对A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此消灭,但在甲、乙间成
立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4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②乙的行为或者物件对A房屋构成妨害或者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在甲、乙间成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5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
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③上述法律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成立不以当事人的故意(过失)以及甲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
【例三】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1)邻居乙在家卧床抽烟,引发大火,大火蔓延,烧毁A房屋。在甲、
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
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四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乙具有过错;④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2)邻
居乙饲养的数只野牛因不明原因发狂,将A房屋墙面抵破数处。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
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3)乙在梦游中将A房屋点燃,A
房屋毁坏严重。在甲、乙间成立法定补偿之债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
第33条第一款后段),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陷入无意识状态且致人损害;②乙对陷入无意识状态无过错;③衡诸甲、乙的经济状况,由乙对甲适当补偿尚属公平。
【例四】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甲在维修A房屋时,施工人员误取乙所有的木材作为A房屋的屋梁。
①乙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②甲取得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取得木材的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92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例五】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甲因出国留学一年,将房屋钥匙交给邻居乙保管。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卖后,暂时没有住处,搬入A房屋中居住10个月,甲回国后始知其事。①乙取得对A房屋的占有、使用利
益欠缺法律上的依据,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甲是否具有出租A房屋的打算,在所不问。②如果乙的使用造成A房屋的损害,甲、乙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法律关系。
【例六】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甲外出打工期间,台风来袭,乙担心A房屋倒塌伤及己屋,向丙借钱
5000元,对A房屋予以加固。①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93
条),乙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②作为债权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无权请求甲返还5000元,旨在维持乙、丙之间的抗辩。
【例七】甲与乙结婚,生子丙。(1)甲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肖像、隐私(乃至抽
象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人格利益享有人格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2)甲对和乙同居、乙对自己忠实、乙扶养自己、继承乙的遗产等身份利益享有身份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3)甲对和未成年的丙同居、对丙照看的利益、对(在自己老无所依时)丙赡养自己等身份利益享有身份权。(4)甲和甲以外的人形成人身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例八】甲与乙结婚,生子丙。①丁打伤甲,侵害了甲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甲、丁间形成侵权之债法律
关系,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②丁擅自使用甲的肖像
做广告,甲、丁间成立侵权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③丁打伤甲,致甲失去劳动能力,致乙和未成年的丙无生活来源,乙、丁以及丙、丁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丁应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害。④丁拐卖丙,侵害了甲、乙的身份权,在甲、丁以及乙、丁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⑤丁和乙同居,乙和丁侵害了甲
的身份权,无过错的甲有权在离婚时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但根据现行法,甲无权对丁主张损害赔偿。
【例九】甲将自己的旧电脑扔到垃圾堆,乙拾得后找人修好,交给自己的儿子使用。①甲将电脑扔到垃
圾堆时,甲对电脑的所有权消灭,电脑成为无主动产。②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
变动,法律效果之产生须具备两个事实:(a)抛弃的意思有效;(b)放弃对动产的占有。③乙自捡到电脑并决定保有时,取得电脑所有权。④乙属于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法律效果之发生依赖于须具备三个事实(事实构成):(a)对象为无主动产;(b)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c)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与他人依法享有的先占权相冲突。
【例十】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1)甲、乙的约定系双务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甲、乙的约定成立且生效,甲、乙间成立合同之债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复合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2)如果甲、乙的约定成立且生效:①甲对乙享有债权请求权,其作用为请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其客体为乙的给付行为;②在乙交付之前,乙依然对B首饰享有所有权,甲对B首饰不享有支配权,如果乙复将B首饰出卖于丙并交付,属于有权处分,
丙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甲只能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此时甲、乙间成立保护性法律关系)。③乙交付B首饰于甲,则发生物权变动,乙对B首饰的所有权消灭,甲继受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3)如果甲、乙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