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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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要件及类型图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④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⑤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
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
③其他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容忍的地位)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
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①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见【例3】、【例4】和【例5】)。
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见【例1】和【例2】)。
【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
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
②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
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
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
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例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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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新起点备战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预热阶段民法讲义民法若干全新考点2006-2011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年份总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债法婚姻继承知产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7分代理2分;法人1分;诉讼时效1分;人格权3分物权22分物2分;物权法定原则2分;物权变动4分;物权请求权2分;善意取得1分;共有2分;留置权1分;抵押权7分;担保竞合1分合同27分合同效力8分;代位权1分;合同转让1分;合同解除3分;履行抗辩权6分;违约金2分;转租1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旅游合同2分侵权5分产品侵权2分;机动车道路事故侵权3分债法10分债的分类1分;保证4分;不当得利1分;无因管理2分;连带债务2分婚姻4分夫妻共同债务1分;无效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2分继承3分继承权的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知产11分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老钟曰】正在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钟某忍不住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请您一定往心里去:①每年民法约占92分。
考查的知识点分三类:(a)每年必考的(从2002年不停地考到2011年),约占40分;(b)十有八九要考的,虽非每年都考,但2012年考查的概率在90%以上,约占35分;(c)剩下的,是偶尔考到的知识点,约占15分。
因此,民法复习的全部任务(注意: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对第三类知识点可不予理睬。
②司法考试的每一个科目(如刑法、民诉、法制史)都是这样子的!进而,复习司法考试的全部任务(注意:仍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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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保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结果西某摔倒于人行道,受伤严重。
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任。
【例二】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
对面的武某边走边看《三国演义》,撞上西某,致西某跌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①武某具有过失,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
②西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武某的责任。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⑤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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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①国籍。
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
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③性别。
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
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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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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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作者:————————————————————————————————日期: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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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工伤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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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租赁合同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买卖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违约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效力一、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租赁合同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③具有非永续性。
租赁合同的期限过长,将使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被虚置。
《合同法》214条规定,一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概念。
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014年新起点民法讲义钟秀勇第一讲几个新问题一、民法的阐释(民法的发现)(一)民法适用的推理过程(涵摄Subsumtion)1.三段论推理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T的要件)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①T=M1+M2+M3→R②S=M1+M2+M3③S→R(二)民法阐释的类型文义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①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价值补充②概括条款的具体化①类推适用漏洞补充②目的性限缩③目的性扩张④创造性补充(法之续造)(三)狭义的民法解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1. 文义解释①客观解释规则。
探究其客观含义(但不能超过其可能文义)。
②通常解释规则。
按照其通常含义为解释。
2.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1)体系解释的含义与要求。
①依照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解释。
①《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拾得失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学校1 / 173总部电话:010-********/***-***** 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华旭民法法条串讲讲义钟秀勇
第一部分合同法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合同法》第十六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要约人。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规则(☆☆)《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法条串讲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第一讲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一、责任形态(★★★)(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须注意: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2. 共同责任。
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
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
(四)按份责任【例一】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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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例二】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①乙侵夺该房屋。
甲对A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此消灭,但在甲、乙间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4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②乙的行为或者物件对A房屋构成妨害或者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在甲、乙间成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5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③上述法律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成立不以当事人的故意(过失)以及甲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
【例三】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1)邻居乙在家卧床抽烟,引发大火,大火蔓延,烧毁A房屋。
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四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乙具有过错;④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2)邻居乙饲养的数只野牛因不明原因发狂,将A房屋墙面抵破数处。
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3)乙在梦游中将A房屋点燃,A房屋毁坏严重。
在甲、乙间成立法定补偿之债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后段),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陷入无意识状态且致人损害;②乙对陷入无意识状态无过错;③衡诸甲、乙的经济状况,由乙对甲适当补偿尚属公平。
【例四】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甲在维修A房屋时,施工人员误取乙所有的木材作为A房屋的屋梁。
①乙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甲取得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取得木材的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92条)。
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例五】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甲因出国留学一年,将房屋钥匙交给邻居乙保管。
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卖后,暂时没有住处,搬入A房屋中居住10个月,甲回国后始知其事。
①乙取得对A房屋的占有、使用利益欠缺法律上的依据,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甲是否具有出租A房屋的打算,在所不问。
②如果乙的使用造成A房屋的损害,甲、乙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法律关系。
【例六】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甲外出打工期间,台风来袭,乙担心A房屋倒塌伤及己屋,向丙借钱5000元,对A房屋予以加固。
①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93条),乙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
②作为债权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无权请求甲返还5000元,旨在维持乙、丙之间的抗辩。
【例七】甲与乙结婚,生子丙。
(1)甲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肖像、隐私(乃至抽象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人格利益享有人格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2)甲对和乙同居、乙对自己忠实、乙扶养自己、继承乙的遗产等身份利益享有身份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3)甲对和未成年的丙同居、对丙照看的利益、对(在自己老无所依时)丙赡养自己等身份利益享有身份权。
(4)甲和甲以外的人形成人身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例八】甲与乙结婚,生子丙。
①丁打伤甲,侵害了甲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甲、丁间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②丁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甲、丁间成立侵权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
③丁打伤甲,致甲失去劳动能力,致乙和未成年的丙无生活来源,乙、丁以及丙、丁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丁应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害。
④丁拐卖丙,侵害了甲、乙的身份权,在甲、丁以及乙、丁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⑤丁和乙同居,乙和丁侵害了甲的身份权,无过错的甲有权在离婚时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但根据现行法,甲无权对丁主张损害赔偿。
【例九】甲将自己的旧电脑扔到垃圾堆,乙拾得后找人修好,交给自己的儿子使用。
①甲将电脑扔到垃圾堆时,甲对电脑的所有权消灭,电脑成为无主动产。
②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法律效果之产生须具备两个事实:(a)抛弃的意思有效;(b)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③乙自捡到电脑并决定保有时,取得电脑所有权。
④乙属于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法律效果之发生依赖于须具备三个事实(事实构成):(a)对象为无主动产;(b)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c)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与他人依法享有的先占权相冲突。
【例十】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1)甲、乙的约定系双务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甲、乙的约定成立且生效,甲、乙间成立合同之债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复合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
(2)如果甲、乙的约定成立且生效:①甲对乙享有债权请求权,其作用为请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其客体为乙的给付行为;②在乙交付之前,乙依然对B首饰享有所有权,甲对B首饰不享有支配权,如果乙复将B首饰出卖于丙并交付,属于有权处分,丙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甲只能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此时甲、乙间成立保护性法律关系)。
③乙交付B首饰于甲,则发生物权变动,乙对B首饰的所有权消灭,甲继受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
(3)如果甲、乙的约定成立且生效:①乙对甲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并移转所有权。
②自甲给乙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甲丧失对A房屋的所有权,乙继受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图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作为规范体系,民法服务于以下任务:①为了确定支配利益的归属,民法赋予利益的支配主体以支配权,并以支配权为核心形成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当支配利益出现正当变动时,民法赋予利益的支配主体以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以请求权为核心形成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③当利益的支配者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希望放弃或者移转支配利益时,民法主要赋予当事人以合同债权请求权,并以请求权为核心形成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保证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
更简略地说,民法采用的技术就是区分支配权与请求权(或者,狭义一些表述,就是区分物权与债权),并以支配权与请求权为中心构建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实现对利益的静态调整与动态调整。
这就是民法的体系,民法大厦就是建立在支配权与请求权二分的基础之上,它们是民法的基石。
民法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诸多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共性的事项(共通的部分)进行抽取,作出概括抽象的规定,主要目的有二:①节约立法成本。
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共通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无需在分则中重复规定。
②增强民法的形式理性与逻辑性,有利于形成体系,提高民法制度的能见度。
民法的全部内容就是六个字: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就是九个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法总则结构图自然人(权利能力、宣告死亡)权利主体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民法总则权利内容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权利变动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④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⑤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