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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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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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B.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如结婚、离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但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否则为期限(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民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题例】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屋出租与乙。

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

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钟秀勇讲义摘录)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钟秀勇讲义摘录)

民①民事法律关系法②自然人权利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总③人格权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则④法人民法总则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结⑤民事法律行为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构⑥代理权利变动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图⑦诉讼时效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

比如欠债过了诉讼时效则,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债权债务关系依旧存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比如合同撤销权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则撤销权彻底消灭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一)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以淘宝网支付宝为例。

甲为销售方,乙为购买方,丙为淘宝网(买卖关系不做阐述)1、甲、乙之间的关系:买卖合同2、甲、乙、丙之间属于第三方支付合同(无名合同)①甲、丙之间属于有偿委托合同②乙、丙之间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

寄存人:乙;保管人:丙;第三人:甲(二)按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丙(购买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

丙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分20年还清。

丙将所购房在丁(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1、甲、丙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有若干特殊的的规则。

2、乙、丙之间: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直接由乙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3、丙、丁之间:(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房屋因特定时间灭失,保险金由丁支付乙)注:不是每个按揭合同中都有保险合同4、甲、乙之间:①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乙为债权人)。

解释:商品房买卖大多是商品房预售,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没有房产登记),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由甲担任保证人,担保丙对乙的还款义务,从而在甲、乙之间成立保证合同②回购。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 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合同。 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 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没有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分类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注意】:已修改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赠与合同。
4.【注意】: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有偿。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书面、登记、批准、公证 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 3.分类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 ⑴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有相对意义。 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⑶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 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同,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义务互为对价的合同。 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 系的合同。 3.分类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 ⑴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 ⑵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五方面来介绍这个知识点。

(一)概念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在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设定一定的期日或期间,用该时间来决定权利义务发生或者存续。

如约定合同“自2003年5月4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终止”,就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6条的规定填补了立法的缺漏: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期限的。

(二)期限的法律要件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

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三)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在实务中:同一件事实,究竟应认定为期限,还是应认定为条件,须基于必成事实抑或偶成事实。

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积淀了不少区分方法。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2)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2)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20XX年民法辅导之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详解-fashuo.doc

20XX年民法辅导之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详解-fashuo.doc

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来的。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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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钟秀勇 周末精讲阶段 面授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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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5· 笔记区
效果 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见例 2)。
例4 甲、乙、丙、丁四人组成一个抹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丁10元,由丁用总共 40元购买彩票,每次均按事先定好的数字购买彩票(俗称‘守号’),中奖奖金大家平分。”一次, 因过失,丁未购买当期彩票,而事先定好的数字却在开奖时中了 100万元。甲、乙、丙三人诉请 丁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法院认定丁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丁一个人承担某种可能危 及其生存的责任,与摸彩共同体的性质不符。②一个约定是否为合同,应遵循“合意+权利义务” 公式。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为约定之 时,是否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③ 准此以言,甲、乙、丙、丁的约定不属于合同,甲、乙、丙无权请求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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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别
习惯法VS交易习惯 ①《合同法》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②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 要求甲依约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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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①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还可分为:①积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

2.条件的要件:①须为将来的事实。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事实须可能发生。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

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

⑤必须合法。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再如:“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则甲赠与乙该房屋的合同生效”。

法律敎育网3.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钟秀勇民法要点

钟秀勇民法要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支配请求权1.不以过错为成立条件2.不以受到损失为成立条件3.无诉讼时效(二)支配权请求权1.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有三年诉讼时效限制2.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3.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三)形成权(p23)1.形成诉权:(1)可撤销合同撤销权(2)可撤销婚姻撤销权(3)离婚请求权2.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3.债权人撤销权、效力代订合同中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二、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出生、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以户籍登记为准3.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确定:(1)一般以宣告时间为准(2)因意外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以意外时间为准4.死者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权利收到损害,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二)监护人1.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4.通过协议的法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5.指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确定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法院、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民政部门申请指定6..遗嘱监护:为父母中最后离世的一方意思为准7.监护的撤销:除对监护人故意犯罪外,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可以恢复(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1)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三个月2.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4年;因意外下落不明2年;无法生还的意外随时宣告(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满1年;无法生还的意外公告满3个月3.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1)因下落不明的,宣告之日(2)因意外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4.撤销死亡宣告后的效力:(1)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或不愿意的除外(3)不得主张子女的收养关系无效(2)财产关系恢复,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通过购买、赠与(不包括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不予返还,由继承人补偿三、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1.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法人不享有一般人格权3.一般人格权受损的精神赔偿:(1)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2)人格、尊严受到损害(3)受到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4.常见情形:(1)被骗扶养费亲生子女(2)祖坟被刨(二)生命权1.赔偿权利人:近亲属、被抚养人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赔偿权利人因死者死亡所受的损失(三)姓名权1.权利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2.侵权判断:造成姓名与代表的自然人同一性的破坏,造成对应性的混淆3.主要情形:干涉行使姓名权;擅自使用;假冒(四)名誉权成立条件:(1)实施侮辱、诽谤(2)侮辱、诽谤指向具体的人(3)侮辱诽谤向第三人公开(4)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五)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能够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侵权形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非法买卖(六)精神赔偿1.情形:(1)一般人格权(2)具体人格权(3)亲权、配偶权(4)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结婚照、纪念物)(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遗骨、遗体2.排除情形:(1)提出的违约之诉、非侵权之诉(2)侵权之诉中为提出,诉讼终结后提出3.专属性:精神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受害人已起诉、侵权人已书面承诺赔偿的除外4.主体: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人身权益受损5.被害人死亡,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赔偿6.法人: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必须登记才具备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起具备法人资格;四、法律行为(一)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表示行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2.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成时生效;例外:遗嘱作成时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同步的,对方知道时生效;不同步的,到达对方时生效;公告,公布时生效(3)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生效3.受领使者:有权为受领者表达受领意思的人,受领使者应当将要约传达给受领人时成立4.表示使者:为表示者送信,要约到达受领人时成立(二)意思解释1.解释原则:(1)原则上采用温和的表示主义(2)例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意思主义,悬赏广告采用表示主义(三)可撤销的意思表示1.行事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撤销2.除斥期间: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重大误解3个月)内,且合同订立不超过5年3.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条件:既要当事人觉得重要,又要理性人觉得重大(2)撤销权的排除:误解内容对误解方更有利;受领方愿意按表意方真实意思订立契约4.欺诈:(1)欺诈引起的动机错误仍可因成立欺诈而撤销(2)由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同受益方知情,则受欺诈方可撤销(3)受到第三方胁迫的合同可以无条件撤销(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弱势地位(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经催告后1个月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合同2.追认生效的时点:追认的意思到达和合同相对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3.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自追认生效而消灭4.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意思后,合同相对人又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原追认时效,且只能向合同相对人追认5.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是单纯形成权,不需要通过诉讼就能行使6.因无权代理而处分的财产不可善意取得(五)无权处分合同1.无权转租合同有效,房屋的非法转租除外(六)无效的合同1.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必须追求损害发生,放任损害的合同有效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3.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性道德;婚姻、家庭伦理;人格尊严;过度限制自由;违法公平竞争;侵害宪法权利5.违法强制性规定6.预先免除己方引起的人身伤害、过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7.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所附条件为约定事实,非法律条件(2)形成权、结婚、收养、接受继承不得附条件8.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事实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分类1.不允许代理的情形: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收养;遗嘱;人格权(活体、遗体捐赠);身份行为2.不允许代理的效力:一概无效3.直接代理:被代理者在合同上显名;合同约束被代理者和合同相对人4.显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在合同上不显名,但合同相对人知道代理情形;出合同约定外,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5.隐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显名;合同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介入权和选择权为例外(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不要式行为,可口头授权;可向合同相对人、代理人表达授权3.委托人死亡委托权继续的情形(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承认的(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继续实施4.代理权滥用:(1)自己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2)双方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3)恶意串通:无效;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5.复代理:(1)委托复代理有效的条件:被代理人同意、追认;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按份过错责任;转托不明时,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连带过错责任(三)狭义的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有例外(四)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主张合同成立,也可主张撤销权(五)间接代理1.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2.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合同实施时,代理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被代理人转移所有权3.介入权:合同相对人知道合同最终是由被委托人承担义务权利就不会签订时,阻却介入权4.选择权:相对人可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若选择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被代理人可向相对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和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抗辩权六、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对象、类型及起算1.诉讼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2.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1)支配权请求权(2)不动产、登记过的动产的返回原物请求权(3)抚养费、生活费请求权(4)存款本息(5)金融债券、国债、企业债券本息(6)出资瑕疵请求权(7)停止侵害破坏环境请求权(8)占有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9)纯粹身份权请求权(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10)人格权请求权(11)知识产权请求权3.诉讼时效期间(1)最长时效:一般权利受损20年;缺陷产品交付10年(2)最短时效:从知道侵权行为和义务人之日起;一般3年;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人寿保险保险金请求权5年(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短期时效起算点:(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伤后知道义务人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害,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2)分期债务请求权: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3)融资租赁请求权:租赁期满之日(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5)未成年人性侵害赔偿请求权:年满18岁之日期(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履行期满、宽限期满或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7)合同撤销后的返还权:合同撤销之日起(8)持续性侵权:侵权终了之日起(9)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性质与金额确定之日起算,非侵害之日(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1.诉讼时效经过,起诉权仍然存在,法院不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诉讼时效经过,只能在一审中主张,有新的证据出现除外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释明诉讼时效经过4.明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5.默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履行后不可撤销6.当事人不得排除、变更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预先处分诉讼时效利益(三)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1)权利人主张部分债权的,对同一债权整体有效(2)连带权利人、连带债务人一人发生中断的,对全体有效(3)不真正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影响保证债务时效2.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提起诉讼、仲裁(2)债务人同意履行3.起诉、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主债务和第三人债务均发生中断效力5.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七、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占有:占有要有控制某物的意思和想法2.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1)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善意占有人无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无过错赔偿责任(2)保管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以主张;恶意占有人不可主张(3)标的物的损毁:无权占有人均需返还现存利益(保险金、赔偿金)善意自主占有人无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非正常使用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对所有损毁承担赔偿责任3.善意取得后是有权占有,不存在善意占有的问题4.物权人对辅助占有人不享有返回原物请求权,因为辅助占有人不构成占有5.分公司对其财产不构成占有,只是总公司的占有辅助人6.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是他主占有7.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1)他主占有人对外表示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人向原使其占有者和所有者均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时,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8.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1)善意占有人知其无占有本权时转变为恶意(2)善意占有人败诉时,追溯至接受到诉状时为恶意占有人9.占有的推定:无权占有人推定为善意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二)占有保护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2)有权占有人不得向无权占有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主张占有返还保护权2.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可以实时排除加害人取回,可以就地和跟踪向加害人取回八、物权与物(一)主物与从物1.主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2.主物设立抵押权的,若在抵押前抵押人已取得从物所有权,则从物一并抵押;若抵押后才取得从物所有权,从物上未设立抵押权3.设立质权时,质押人未将从物交付抵押权人,则从物未设立质权;若将从物交付质权人,则从物设立里质权3.留置权同质权(二)孳息1.天然孳息:与原物已分离;不对原物产生根本性破坏(羊奶、羊毛是天然孳息;羊肉、羊皮不是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获得的对价(租金、利息、彩票奖金是法定孳息;股票、出资分红不是法定孳息)3.孳息的归属:(1)天然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用益物权人先于所有权人取得(2)法定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交易习惯确定4.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不一定有权取得孳息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交付后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2.例外:(1)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3.物权之间的效力顺序(1)一般原则:先来后到(2)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拥有同一顺位4.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之间的顺序:(1)留置权优于所有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后于留置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2)质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1)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2)抵押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人既可以向妨害行为人请求,也可以向妨害状态人(房东、所有权人)请求九、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有权处分+法律行为有效+变更登记2.例外:(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有效(非成立)+有权处分;未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法律行为有效+有权处分+交付(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2.例外:(1)票据、公司债券质押未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无凭证的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4)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不为善意第三人3.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标的物(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标的物,出卖人将原物返还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直接向占有人主张;指示交付的通知到达占有人之前对占有人不发生效力(4)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和善意取得的效果):所有权转移完成后,受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须明确提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出卖人继续使用一段时间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登记时间—>合同成立时间5.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付>付款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不需要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处分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从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起算2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继承纠纷发生之日,非继承之日(四)添附、先占1.附合:(1)附合后自然外观仍能区分二物(2)动产与动产附合后,各资产所有人按份共有所有权,如果有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复合物所有权,另一动产所有权消灭(3)如果附合后有主物和从物,主物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后的所有权2.混合:混合后所有权共有,有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权人所有3.加工:(1)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所有(2)加工行为使原材料价值显著增加的由加工人所有,加工人有恶意的除外(五)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1.更正登记:(1)条件:登记有误;利害关系人提出;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申请人确有证据(2)更正登记不得对抗更正前办理的处分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2.异议登记(1)条件:利害关系人未办理更正登记;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效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所有权人仍可处分,不阻碍物权变动;登记15日内未申请仲裁或诉讼自动解除,登记失效后,再以同样理由申请不予受理3.预告登记:(1)对象:不动产买卖抵押;商品房预售;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2)办理:原则上共同办理;预售人不办理的,预购人可独自办理(3)效力:阻却物权变动;预告登记的抵押权有优先顺位;破产保护(4)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3个月内为申请登记;预告登记不影响抗辩权的行使十、所有权(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法律地位:(1)可以请求业主停止侵害,但不能起诉业主(2)业委会可以解除物业合同,但不承担责任,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3)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2.业主大会表决规则:(1)双重绝对多数(达到2/3):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双重一般多数(超过1/2):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二)共有1.按份共有人可独立处分其所有的所有权份额,转让、抵押无须他人同意2.未约定共有方式,除具有家庭关系外都视为按份共有3.共有物的处分:(1)按份共有物: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无人数要求(2)共同共有物:共有人一致同意4.共有物的债务债权承担: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共有人按份承担,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5.共有物的分割:(1)在限制期限内的:共有人破产;被强制执行;对处分持不同意见;家人重病(2)无限制期限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基础丧失时可要求分割(3)夫妻婚内分割:原则上婚内不允许分割;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一方阻碍另一方尽扶养义务时可分割(4)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割后,原共有人对分割物瑕疵共同承担责任6.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除斥期间:通知行使时间不少于15日;未通知的,自知道转让事项15日内行使;共有人不知道份额转让的,自转让后6个月内可申请(2)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不得主张撤销合同;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十一、善意取得与遗失拾得物(一)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债权不能善意取得,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善意取得;股权、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以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为条件3.动产善意取得后,其上的抵押权和质权消灭;除非受让人明知存在抵押权和质权5.借名买房中,以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1.抵押权、质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支付对价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需要登记生效;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不需要登记或交付3.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条件4.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同不动产(三)占有脱离物1.占有脱离物不能善意取得2.占有脱离物所有人有权在知道善意受让人2年内向其主张返还;所有权人2年不申请,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脱离物所有权3.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在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可以主张获得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4.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四)拾得遗失物1.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不赔偿2.拾得人在积极寻找所有权人的前提下,有权请求妥善保管费用十二、地役权(一)地役权的取得1.地役权:约定产生;可以有偿取得2.相邻权: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满足最低需要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设立了承包使用权、建筑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解除:滥用地役权;欠费催告两次仍不支付(二)地役权的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2.除另有约定外,取得需役地权利的同时,一并取得地役权3.对需役地的权利消灭,地役权随之消灭(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供役地、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其上地役权不受影响,继受人仍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十三、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物权随债权转移,转移后是否登记、转移交付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转移2.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3.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承担的,必须经过担保物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混合担保:(1)债务人提供了物保: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其它担保人无顺序限制(2)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不受顺序限制,可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3.共同抵押:(1)连带共同抵押中,无论债务人是否提供抵押,债权人行使债权无顺序限制。

第一章总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一章总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一章总论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相关考点】票据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例题:1.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正确答案:C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

2014年钟秀勇厚大司考讲义

2014年钟秀勇厚大司考讲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状态。

行为分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关系、法外空间、婚约、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1、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知识点(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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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法律行为1.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如基于公序良俗的身份行为、基于法秩序稳定的形成权的行使、基于交易安全的票据的保证和承兑,以及继承或受遗赠的接受或放弃等不得附条件。

此类行为若附条件,则有的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如票据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有的仅条件无效,如票据的保证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视为没有附条件。

2.条件的含义与要求。

条件是当事人以附款的形式约定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的要求如下:(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2)条件应当是在约定时不确定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如果必然发生,则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如约定以某个人的死亡为条件,则应当解释为当事人所附为期限;但如果约定以某个人在某特定时间内死亡或不死亡,则可以成为条件。

如果必然不发生,其作为停止条件的,则法律行为不生效;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如甲、乙约定,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两万元钱给乙,该法律行为不生效。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具有意定性。

若法律规定了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则属于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所附条件不法的,法律行为无效。

如订立以雇员怀孕为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则为无效。

(5)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主要内容相矛盾,否则法律行为无效。

如甲、乙约定,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丙,则租给乙。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法总论十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法律行为(1)所附条件的特点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举例】①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通过税务师资格考试,乙就将房屋出租给甲开立税务师事务所之用。

(附生效条件)②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需要住房时,将终止与乙的租赁。

(附解除条件)③甲跟乙说,如果你考试作弊我就请你吃饭。

(无效)(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举例1】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拿起弹弓将喜鹊赶走,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甲乙之间的买卖的合同已生效,乙应当履行合同。

【举例2】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乙无需履行该合同。

2.附期限法律行为(1)条件和期限的区分: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

(2)附延缓期限:法律行为已成立,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附解除期限: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法律效力消灭。

【举例】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即将其所有的、现供甲父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

在本案中,由于“死亡”是必然到来的,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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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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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的法律行为。

期限可以分为:
①始期(生效期限),指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期限。

例如: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②终期(失效期限),指期限届满,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丙死亡,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期限还可以分为:法律敎育网
①确定期限。

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不仅必定发生,而且发生的时间亦属确定的期限。

例如约定:“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即将汽车借给你使用三个月”。

②不确定期限。

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虽必定发生,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的期限。

例如约定:“下一次下雨时,即将借给你的雨伞还我”。

补记:孟德斯鸠说过,气候也能影响法律。

若前面的约定是两个生活在沙哈拉沙漠居民的约定,则为附不能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视为未附条件。

2.期限的要件有二:
①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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