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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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15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15年厚大民法159题1.材料①:花果山大学法学院的孙某在学校西门外的甲酒店吃“毕业散伙饭”时,私自带走甲酒店的精美菜单作纪念。

十年后,良心不安,孙某回校参加“正部级毕业生高峰论坛”时,将该菜单带回,秘密置于甲酒店的餐桌上(因十年来甲酒店的菜单样式维持原有风格,甲酒店不知其事)。

材料②:当晚,初次到甲酒店吃饭的乙,见该菜单,惊喜于菜美价廉,遂点了一份“龙虾、鲍鱼、海参三结义”的高级套餐。

结账时,甲、乙为就餐费发生争议(按甲所见的旧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200元;按甲酒店当下的新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800元)。

问题:就甲、乙间的餐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200元的餐饮合同B.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元的餐饮合同C.甲酒店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D.乙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答案】AC2.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的近亲属主张权利【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答案】ABC3.下列情形,乙(或者乙的继承人)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A. 甲、乙系夫妻,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妻子乙打开客厅窗户欲跳楼自杀,丈夫甲不加劝阻,继续争吵15分钟后,乙跳楼身亡B. 甲商店将购进的100箱啤酒暂时堆放在人行道上,正在往店内搬运时,下夜班快速骑行的乙不慎撞在啤酒箱上遭受重伤C. 乙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甲医院救治,甲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乙因中毒死亡。

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XX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第一讲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天星司考)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特别提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是例外。

❶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甲丙基于承租权(债权)占有房屋,丙、甲间并无债的关系,但丙基于占有连续对甲构成有权占有。

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❷再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天星司考)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

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❸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新起点备战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预热阶段民法讲义民法若干全新考点2006-2011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年份总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债法婚姻继承知产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7分代理2分;法人1分;诉讼时效1分;人格权3分物权22分物2分;物权法定原则2分;物权变动4分;物权请求权2分;善意取得1分;共有2分;留置权1分;抵押权7分;担保竞合1分合同27分合同效力8分;代位权1分;合同转让1分;合同解除3分;履行抗辩权6分;违约金2分;转租1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旅游合同2分侵权5分产品侵权2分;机动车道路事故侵权3分债法10分债的分类1分;保证4分;不当得利1分;无因管理2分;连带债务2分婚姻4分夫妻共同债务1分;无效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2分继承3分继承权的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知产11分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老钟曰】正在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钟某忍不住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请您一定往心里去:①每年民法约占92分。

考查的知识点分三类:(a)每年必考的(从2002年不停地考到2011年),约占40分;(b)十有八九要考的,虽非每年都考,但2012年考查的概率在90%以上,约占35分;(c)剩下的,是偶尔考到的知识点,约占15分。

因此,民法复习的全部任务(注意: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对第三类知识点可不予理睬。

②司法考试的每一个科目(如刑法、民诉、法制史)都是这样子的!进而,复习司法考试的全部任务(注意:仍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①国籍。

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

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③性别。

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

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辅导:隐私权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辅导:隐私权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系列-隐私权案例分析
甲租⽤新婚夫妇⼄丙的⼀间空闲房间居住,甲出于好奇及⽆聊,在墙上凿⼀⼩孔,⽤摄像机摄下⼄丙夫妇⼆⼈的亲昵⾏为。

甲的⾏为被发现后,妻⼦丙精神受到极⼤的打击,从此对夫妻⽣活失去了兴趣。

丈夫⼄⽓愤⾄极,将甲告上法庭,诉请精神赔偿10万元。

问:(1)本案中,甲侵犯了⼄丙夫妇的什么权利?
(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1)本案中,甲侵犯了⼄丙夫妇的隐私权。

甲租⽤⼄丙的房屋,甲通过在墙壁上凿孔的⽅式窥探并摄录了⼄丙⼆⼈的私⼈⽣活,甲的这种过错⾏为,对⼄丙造成很⼤的损害,是⼀种侵犯⼄丙隐私权的⾏为。

(2)法院应当⽀持⼄的诉讼请求。

我国虽然没有明⽂规定隐私权为⼀种具体的⼈格权,但是对隐私权,法律还是给予保护的,⽐照名誉权的保护⽅式来对侵犯隐私权的⾏为进⾏规制。

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加害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应该予以⽀持。

⾄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由裁量。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绝对权、相对权1.生命权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健康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维护权。

②劳动能力保持权2.身体权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的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

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法律敎育网(2010-3-69)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ABCD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隐私权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隐私权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隐私权。

法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

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

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

宪法第40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考民法钟秀勇民法精讲

法考民法钟秀勇民法精讲

法考民法钟秀勇民法精讲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之一,也是法学学科中的重要领域。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对于民法的教学和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精讲》,并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

《民法精讲》是钟秀勇教授在多年教学实践和研究基础上撰写的一本民法教材,被广泛应用于法学本科、研究生和法律职业培训等各个层次的教学活动。

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民法概论,主要介绍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以及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则按照我国《民法典》的体例和结构,对各个具体的民法分册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讲解。

在第一部分中,钟秀勇教授对民法的定义、性质、功能和源流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他指出,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功能是保护私人的民事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法治。

同时,钟教授还从法学、哲学和社会学等角度对民法的研究方法和学科属性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在第二部分中,钟秀勇教授详细解读了我国《民法典》的各个分册内容。

他对《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法定继承法》等领域的相关法律原则、制度规定和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他的讲解既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又强调对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裁判案例的分析和解读,使读者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民法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技巧。

《民法精讲》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系统性和实用性。

全书的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内容条理分明,既具备较高的学术性,又兼顾了实务操作的需要。

同时,书中还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讨论,不仅有助于读者对民法原理的理解,还能够提升读者的实际应用能力。

此外,书中还附设了习题和参考答案,方便读者进行学习与巩固。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是一本思路清晰、内容全面、条文解读透彻的民法教材。

它不仅具备了较高的学术价值,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读者对民法理论和实务的需求。

无论是法学学生还是专业律师,都可以从中受益良多。

期待这本教材在未来的修订中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律发展的需求,为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和推进我国民法的实施提供更好的帮助。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一般人格权;②六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③隐私;④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须注意: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多数说,在司法考试中可以此说为准。

(2003-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

该案应如何处理?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答案】AC(2007-3-21)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

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答案】D2.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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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1.姓名权、名称权的内容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

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1)姓名权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

②姓名使用权。

③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1)干涉。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慌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姓名;制作假身份证时,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擅自以室友的名义,将哈佛大学发给室友的录取通知书回绝。

(3)假冒。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深山。

法律敎育网(2009-3-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答案】C(2010-3-68)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5司考真题-民法真题破译钟秀勇/讲解幻灯片2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幻灯片 3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幻灯片4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幻灯片5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2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钟秀勇民法笔记

钟秀勇民法笔记

钟秀勇民法笔记民法不看三大本,法制史法理学三国法看三大本特管用过失虚假陈述纯粹经济损失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有效。

Eg: 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形成权的概念。

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无需经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须向对方作出单纯形成权。

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行使的形成权。

形成权另一种分类:??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eg:适用合同)两种。

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不是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都是形成权。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故不属于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

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功能不同。

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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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隐私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隐私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从正面看,隐私权的内容大致有四:①个人信息保密权。

②个人生活安宁权。

③个人通讯秘密权。

④个人隐私支配权。

从反面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大致包括以下类型:①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

须注意:如果隐私权人已经披露了隐私,他人进一步宣扬该信息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换言之,隐私公开权属于一次性的权利。

②窃取、刺探他人隐私。

例如偷拍、偷录。

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邮箱、发送垃圾邮件、拨打骚扰电话。

④监视、监听、跟踪、窥视、干扰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生活安宁、通信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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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四川-3-66)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

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

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

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
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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