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网络侵权责任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精编(三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精编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个关于____年侵权责任法的讲稿。
侵权责任法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对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至关重要。
____年的侵权责任法再次经历了全面修订和完善,瞄准的是新形势下的侵权行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设更加公平、法治的社会。
____年侵权责任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新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网络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诈骗等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公正、公正第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富,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____年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知识产权的更加全面的保护,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保障了创新者的权益。
同时,对于侵权者的损害赔偿也做了明确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第三,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在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新的侵权责任法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侵权者必须经过受害人的明确同意才能使用其个人信息。
对于违法采集、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
通过这一举措,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了侵权行为的追责机制。
侵权行为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____年的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了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能。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执法机关将迅速采取行动,追求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了对侵权赔偿的执行力度,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
____年侵权责任法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更加全面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7司法考试钟秀勇 周末精讲阶段 面授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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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5· 笔记区
效果 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见例 2)。
例4 甲、乙、丙、丁四人组成一个抹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丁10元,由丁用总共 40元购买彩票,每次均按事先定好的数字购买彩票(俗称‘守号’),中奖奖金大家平分。”一次, 因过失,丁未购买当期彩票,而事先定好的数字却在开奖时中了 100万元。甲、乙、丙三人诉请 丁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法院认定丁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丁一个人承担某种可能危 及其生存的责任,与摸彩共同体的性质不符。②一个约定是否为合同,应遵循“合意+权利义务” 公式。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为约定之 时,是否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③ 准此以言,甲、乙、丙、丁的约定不属于合同,甲、乙、丙无权请求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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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别
习惯法VS交易习惯 ①《合同法》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②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 要求甲依约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钟秀勇民法要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支配请求权1.不以过错为成立条件2.不以受到损失为成立条件3.无诉讼时效(二)支配权请求权1.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有三年诉讼时效限制2.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3.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三)形成权(p23)1.形成诉权:(1)可撤销合同撤销权(2)可撤销婚姻撤销权(3)离婚请求权2.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3.债权人撤销权、效力代订合同中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二、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出生、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以户籍登记为准3.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确定:(1)一般以宣告时间为准(2)因意外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以意外时间为准4.死者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权利收到损害,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二)监护人1.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4.通过协议的法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5.指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确定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法院、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民政部门申请指定6..遗嘱监护:为父母中最后离世的一方意思为准7.监护的撤销:除对监护人故意犯罪外,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可以恢复(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1)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三个月2.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4年;因意外下落不明2年;无法生还的意外随时宣告(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满1年;无法生还的意外公告满3个月3.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1)因下落不明的,宣告之日(2)因意外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4.撤销死亡宣告后的效力:(1)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或不愿意的除外(3)不得主张子女的收养关系无效(2)财产关系恢复,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通过购买、赠与(不包括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不予返还,由继承人补偿三、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1.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法人不享有一般人格权3.一般人格权受损的精神赔偿:(1)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2)人格、尊严受到损害(3)受到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4.常见情形:(1)被骗扶养费亲生子女(2)祖坟被刨(二)生命权1.赔偿权利人:近亲属、被抚养人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赔偿权利人因死者死亡所受的损失(三)姓名权1.权利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2.侵权判断:造成姓名与代表的自然人同一性的破坏,造成对应性的混淆3.主要情形:干涉行使姓名权;擅自使用;假冒(四)名誉权成立条件:(1)实施侮辱、诽谤(2)侮辱、诽谤指向具体的人(3)侮辱诽谤向第三人公开(4)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五)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能够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侵权形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非法买卖(六)精神赔偿1.情形:(1)一般人格权(2)具体人格权(3)亲权、配偶权(4)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结婚照、纪念物)(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遗骨、遗体2.排除情形:(1)提出的违约之诉、非侵权之诉(2)侵权之诉中为提出,诉讼终结后提出3.专属性:精神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受害人已起诉、侵权人已书面承诺赔偿的除外4.主体: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人身权益受损5.被害人死亡,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赔偿6.法人: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必须登记才具备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起具备法人资格;四、法律行为(一)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表示行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2.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成时生效;例外:遗嘱作成时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同步的,对方知道时生效;不同步的,到达对方时生效;公告,公布时生效(3)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生效3.受领使者:有权为受领者表达受领意思的人,受领使者应当将要约传达给受领人时成立4.表示使者:为表示者送信,要约到达受领人时成立(二)意思解释1.解释原则:(1)原则上采用温和的表示主义(2)例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意思主义,悬赏广告采用表示主义(三)可撤销的意思表示1.行事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撤销2.除斥期间: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重大误解3个月)内,且合同订立不超过5年3.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条件:既要当事人觉得重要,又要理性人觉得重大(2)撤销权的排除:误解内容对误解方更有利;受领方愿意按表意方真实意思订立契约4.欺诈:(1)欺诈引起的动机错误仍可因成立欺诈而撤销(2)由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同受益方知情,则受欺诈方可撤销(3)受到第三方胁迫的合同可以无条件撤销(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弱势地位(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经催告后1个月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合同2.追认生效的时点:追认的意思到达和合同相对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3.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自追认生效而消灭4.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意思后,合同相对人又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原追认时效,且只能向合同相对人追认5.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是单纯形成权,不需要通过诉讼就能行使6.因无权代理而处分的财产不可善意取得(五)无权处分合同1.无权转租合同有效,房屋的非法转租除外(六)无效的合同1.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必须追求损害发生,放任损害的合同有效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3.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性道德;婚姻、家庭伦理;人格尊严;过度限制自由;违法公平竞争;侵害宪法权利5.违法强制性规定6.预先免除己方引起的人身伤害、过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7.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所附条件为约定事实,非法律条件(2)形成权、结婚、收养、接受继承不得附条件8.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事实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分类1.不允许代理的情形: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收养;遗嘱;人格权(活体、遗体捐赠);身份行为2.不允许代理的效力:一概无效3.直接代理:被代理者在合同上显名;合同约束被代理者和合同相对人4.显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在合同上不显名,但合同相对人知道代理情形;出合同约定外,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5.隐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显名;合同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介入权和选择权为例外(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不要式行为,可口头授权;可向合同相对人、代理人表达授权3.委托人死亡委托权继续的情形(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承认的(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继续实施4.代理权滥用:(1)自己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2)双方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3)恶意串通:无效;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5.复代理:(1)委托复代理有效的条件:被代理人同意、追认;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按份过错责任;转托不明时,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连带过错责任(三)狭义的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有例外(四)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主张合同成立,也可主张撤销权(五)间接代理1.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2.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合同实施时,代理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被代理人转移所有权3.介入权:合同相对人知道合同最终是由被委托人承担义务权利就不会签订时,阻却介入权4.选择权:相对人可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若选择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被代理人可向相对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和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抗辩权六、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对象、类型及起算1.诉讼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2.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1)支配权请求权(2)不动产、登记过的动产的返回原物请求权(3)抚养费、生活费请求权(4)存款本息(5)金融债券、国债、企业债券本息(6)出资瑕疵请求权(7)停止侵害破坏环境请求权(8)占有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9)纯粹身份权请求权(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10)人格权请求权(11)知识产权请求权3.诉讼时效期间(1)最长时效:一般权利受损20年;缺陷产品交付10年(2)最短时效:从知道侵权行为和义务人之日起;一般3年;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人寿保险保险金请求权5年(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短期时效起算点:(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伤后知道义务人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害,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2)分期债务请求权: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3)融资租赁请求权:租赁期满之日(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5)未成年人性侵害赔偿请求权:年满18岁之日期(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履行期满、宽限期满或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7)合同撤销后的返还权:合同撤销之日起(8)持续性侵权:侵权终了之日起(9)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性质与金额确定之日起算,非侵害之日(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1.诉讼时效经过,起诉权仍然存在,法院不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诉讼时效经过,只能在一审中主张,有新的证据出现除外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释明诉讼时效经过4.明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5.默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履行后不可撤销6.当事人不得排除、变更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预先处分诉讼时效利益(三)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1)权利人主张部分债权的,对同一债权整体有效(2)连带权利人、连带债务人一人发生中断的,对全体有效(3)不真正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影响保证债务时效2.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提起诉讼、仲裁(2)债务人同意履行3.起诉、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主债务和第三人债务均发生中断效力5.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七、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占有:占有要有控制某物的意思和想法2.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1)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善意占有人无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无过错赔偿责任(2)保管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以主张;恶意占有人不可主张(3)标的物的损毁:无权占有人均需返还现存利益(保险金、赔偿金)善意自主占有人无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非正常使用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对所有损毁承担赔偿责任3.善意取得后是有权占有,不存在善意占有的问题4.物权人对辅助占有人不享有返回原物请求权,因为辅助占有人不构成占有5.分公司对其财产不构成占有,只是总公司的占有辅助人6.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是他主占有7.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1)他主占有人对外表示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人向原使其占有者和所有者均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时,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8.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1)善意占有人知其无占有本权时转变为恶意(2)善意占有人败诉时,追溯至接受到诉状时为恶意占有人9.占有的推定:无权占有人推定为善意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二)占有保护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2)有权占有人不得向无权占有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主张占有返还保护权2.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可以实时排除加害人取回,可以就地和跟踪向加害人取回八、物权与物(一)主物与从物1.主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2.主物设立抵押权的,若在抵押前抵押人已取得从物所有权,则从物一并抵押;若抵押后才取得从物所有权,从物上未设立抵押权3.设立质权时,质押人未将从物交付抵押权人,则从物未设立质权;若将从物交付质权人,则从物设立里质权3.留置权同质权(二)孳息1.天然孳息:与原物已分离;不对原物产生根本性破坏(羊奶、羊毛是天然孳息;羊肉、羊皮不是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获得的对价(租金、利息、彩票奖金是法定孳息;股票、出资分红不是法定孳息)3.孳息的归属:(1)天然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用益物权人先于所有权人取得(2)法定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交易习惯确定4.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不一定有权取得孳息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交付后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2.例外:(1)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3.物权之间的效力顺序(1)一般原则:先来后到(2)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拥有同一顺位4.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之间的顺序:(1)留置权优于所有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后于留置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2)质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1)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2)抵押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人既可以向妨害行为人请求,也可以向妨害状态人(房东、所有权人)请求九、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有权处分+法律行为有效+变更登记2.例外:(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有效(非成立)+有权处分;未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法律行为有效+有权处分+交付(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2.例外:(1)票据、公司债券质押未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无凭证的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4)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不为善意第三人3.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标的物(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标的物,出卖人将原物返还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直接向占有人主张;指示交付的通知到达占有人之前对占有人不发生效力(4)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和善意取得的效果):所有权转移完成后,受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须明确提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出卖人继续使用一段时间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登记时间—>合同成立时间5.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付>付款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不需要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处分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从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起算2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继承纠纷发生之日,非继承之日(四)添附、先占1.附合:(1)附合后自然外观仍能区分二物(2)动产与动产附合后,各资产所有人按份共有所有权,如果有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复合物所有权,另一动产所有权消灭(3)如果附合后有主物和从物,主物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后的所有权2.混合:混合后所有权共有,有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权人所有3.加工:(1)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所有(2)加工行为使原材料价值显著增加的由加工人所有,加工人有恶意的除外(五)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1.更正登记:(1)条件:登记有误;利害关系人提出;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申请人确有证据(2)更正登记不得对抗更正前办理的处分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2.异议登记(1)条件:利害关系人未办理更正登记;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效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所有权人仍可处分,不阻碍物权变动;登记15日内未申请仲裁或诉讼自动解除,登记失效后,再以同样理由申请不予受理3.预告登记:(1)对象:不动产买卖抵押;商品房预售;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2)办理:原则上共同办理;预售人不办理的,预购人可独自办理(3)效力:阻却物权变动;预告登记的抵押权有优先顺位;破产保护(4)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3个月内为申请登记;预告登记不影响抗辩权的行使十、所有权(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法律地位:(1)可以请求业主停止侵害,但不能起诉业主(2)业委会可以解除物业合同,但不承担责任,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3)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2.业主大会表决规则:(1)双重绝对多数(达到2/3):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双重一般多数(超过1/2):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二)共有1.按份共有人可独立处分其所有的所有权份额,转让、抵押无须他人同意2.未约定共有方式,除具有家庭关系外都视为按份共有3.共有物的处分:(1)按份共有物: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无人数要求(2)共同共有物:共有人一致同意4.共有物的债务债权承担: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共有人按份承担,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5.共有物的分割:(1)在限制期限内的:共有人破产;被强制执行;对处分持不同意见;家人重病(2)无限制期限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基础丧失时可要求分割(3)夫妻婚内分割:原则上婚内不允许分割;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一方阻碍另一方尽扶养义务时可分割(4)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割后,原共有人对分割物瑕疵共同承担责任6.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除斥期间:通知行使时间不少于15日;未通知的,自知道转让事项15日内行使;共有人不知道份额转让的,自转让后6个月内可申请(2)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不得主张撤销合同;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十一、善意取得与遗失拾得物(一)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债权不能善意取得,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善意取得;股权、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以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为条件3.动产善意取得后,其上的抵押权和质权消灭;除非受让人明知存在抵押权和质权5.借名买房中,以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1.抵押权、质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支付对价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需要登记生效;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不需要登记或交付3.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条件4.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同不动产(三)占有脱离物1.占有脱离物不能善意取得2.占有脱离物所有人有权在知道善意受让人2年内向其主张返还;所有权人2年不申请,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脱离物所有权3.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在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可以主张获得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4.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四)拾得遗失物1.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不赔偿2.拾得人在积极寻找所有权人的前提下,有权请求妥善保管费用十二、地役权(一)地役权的取得1.地役权:约定产生;可以有偿取得2.相邻权: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满足最低需要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设立了承包使用权、建筑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解除:滥用地役权;欠费催告两次仍不支付(二)地役权的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2.除另有约定外,取得需役地权利的同时,一并取得地役权3.对需役地的权利消灭,地役权随之消灭(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供役地、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其上地役权不受影响,继受人仍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十三、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物权随债权转移,转移后是否登记、转移交付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转移2.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3.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承担的,必须经过担保物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混合担保:(1)债务人提供了物保: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其它担保人无顺序限制(2)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不受顺序限制,可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3.共同抵押:(1)连带共同抵押中,无论债务人是否提供抵押,债权人行使债权无顺序限制。
司法考试网络法律问题历年真题2024精讲
司法考试网络法律问题历年真题2024精讲一、引言网络法律问题近年来日益引起关注,司法考试对于网络法律问题的考察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针对2024年司法考试网络法律问题历年真题进行精讲,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二、威胁网络安全的行为1. 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以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变种。
举例来说,某人通过发送钓鱼邮件,欺骗受害人登录个人账号并盗取财物,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行为。
2. 网络侵入网络侵入是指擅自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篡改或破坏信息的行为。
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属于非法行为,根据《刑法》,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范畴。
比如,黑客通过技术手段入侵他人电脑,窃取个人隐私等信息,便构成了网络侵入。
3. 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谣言传播是指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网络谣言传播也属于违法行为。
三、网络版权保护问题1. 网络侵犯作品权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容易,因此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著作权法》,未经授权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属于对作品权的侵犯。
例如,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上发布他人音乐、电影等作品,即构成对作品权的侵犯。
2. 网络盗版网络盗版是指未经授权,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的盗版副本。
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制作、复制、出版、发行、传播盗版音像制品等行为,构成盗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四、网络隐私保护问题1. 个人信息泄露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严重,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非法获取或者非法使用。
因此,任何未经授权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无因管理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工伤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为邻居待客)。
侵权(钟秀勇
第十五讲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1】个体户甲晚上到办公室加班,从背包中掏钥匙开门时,不小心将放在包中的香蕉皮带出。
香蕉皮掉在办公室门口的地面上。
因光线不好,甲未觉察其事。
半个小时后,在隔壁办公的另一机构的职工乙路过甲办公室门口时,踩在香蕉皮上,滑倒受伤。
①甲对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甲应对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②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例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
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
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
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六节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三/52)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答案】ABCD【考点】表见代理、缔约过失责任、代表行为【解析】①关于A选项。
乙非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而言,未经甲公司授权,乙也不享有委托代理权。
因此,甲、丙间的保证合同系乙实施无权代理订立的保证合同。
不过,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权利外观的形成与甲具有牵连性,表现在甲公司印章管理松懈),若丙主张表见代理的效果,甲公司须对丙公司承担保证合同责任。
故A选项当选。
②关于B选项。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据此,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至少,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若甲公司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甲公司还应对乙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故B选项当选。
③关于C选项。
根据委托,丙成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无论丁的意思如何(是否授予甲公司设立质权的处分权),其结果都一样,甲公司均应当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丁追偿的责任或者对丁承担赔偿责任)。
故C选项当选。
④关于D选项。
甲、乙间成立了保证合同。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
甲公司应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故D选项当选。
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013/三/53)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AD【考点】金钱的属性、禁止抵押的物品、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讲义评价一、一个考两年的法本(1)民法:张翔(万国的)、隋鹏生(中法网的),都很好。
(2)刑法:韩友谊(万国的);其次,阮齐林(中法网的)、杨艳霞(海天的)。
(3)民诉(含仲裁):房保国(万国的),较好。
(4)刑诉:没太好的,马明亮(万国的)还不错,汪海燕(原来在万国)也可以。
(5)行政行诉:张翔(万国的),很好;其次,林洪潮(从万国跳到新东方了)。
(6)法理、法史、宪法:郭晓飞(万国的)还可以。
(7)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肖钊(万国的)还可以。
(8)三国法:杨帆;其次,王斌(万国的)。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根本不用听。
二、听清名师讲座,弄懂名师讲义。
(1个半月)应试三年来,所有名师的讲座我几乎听遍,真是受益匪浅。
其实回头看来,大可不必浪费太多的时间在听讲座这一环节上周旋,找准几个水平较高的名师讲座反复听上三遍,并锁定名师提供的随堂讲义,把它理清头绪,使之融会贯通,绝对统统地搞定,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1、刑法:韩友谊(口才甚好)刑法的功夫要用在总则部分,这部分的理论知识要重点看三大本,分则部分就免了,因为教材中刑法分则部分写得太滥了,需要强调的是:分则部分只要重点掌握十个重点罪名、二十个相对重点罪名就可以稳拿80%的分数了。
分则罪名的掌握重在比较,通过大量做题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放在一块儿,比较着记忆即可。
2、刑诉:谢安平(汪海燕备选)诉讼法部分重在法条和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总结上,关键在精准地掌握每个知识点。
学习的前期最好听谢安平的,他会给你很多学习、记忆方面的诀窍。
临考前可以听听汪海燕的,他会引领你把杂乱的知识点串成一条线,你会有一个体系化的提升。
3、民法:李建伟(水平较浅的学员可以先听隋朋生)李建伟讲课慢条斯理,有点儿影响情绪。
可以用音频软件来放快速度,效果甚佳。
隋朋生讲课理论性稍差,常以举例为主,一例带过,不明底细的学员会误以为民法很简单嘛,不过如此嘛。
可一上考场,立码傻眼。
总结一句话,叫:入门靠朋生,提升找建伟。
司考备考
排序按照我的每一轮复习顺序。
1. 民法(推荐讲师:钟秀勇)第一轮复习:2013年三校强化班·钟秀勇;2014年厚大、海天等机构先修班(债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钟秀勇——因没有讲义,我将听的课件都誊写下来整理了一本笔记。
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钟秀勇——讲义为《厚大钟秀勇讲民法》,听课件做笔记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李仁玉——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厚大网络民法题库,钟秀勇164题考前复习:自己的笔记+讲义中的笔记+错题集2. 刑法(推荐讲师:刘凤科)第一轮复习:2014年鼎宏基础班·刘凤科(总则部分);2013年三校强化班·刘凤科(分则部分)——总则部分,因没有讲义,我听的课件都誊写下来整理了一本笔记。
分则部分,打印了法条,密密麻麻做笔记。
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刘凤科——讲义为我自己整理的笔记,听课件继续补充笔记模拟题:牛逼哄哄的刘凤科168题1.0版,2.0版(必须做!)考前复习:自己的笔记+两版168题中的错题3. 刑诉(推荐讲师:杨雄)第一轮复习:2014年华旭强化班·左宁——讲义为左宁的授课笔记,听课件补充笔记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杨雄——在上一轮笔记中补充杨雄讲述内容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刘玫——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左宁166题,杨雄207题,厚大部门法刑诉100题考前复习:自己的笔记+错题集4. 民诉(推荐讲师:郭翔)第一轮复习:2014年华旭强化班·戴鹏——讲义为2014戴鹏民诉表格,听课件补充笔记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郭翔——继续在表格中补充笔记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杨秀清——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戴鹏107题,韩心怡208题,厚大部门法民诉100题考前复习:表格+自己的笔记+错题集5.行政法(推荐讲师:徐金桂)第一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徐金桂——讲义为《厚大徐金桂讲行政法》,听课件做笔记第二轮复习:2014年政法英杰精讲班·吴鹏——继续在讲义中补充笔记,但注意两人的观点不同处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舒扬——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徐金桂156题,厚大部门法行政法100题考前复习:讲义中的笔记+错题集6.商经(推荐讲师:鄢梦萱)第一轮复习:2014年独角兽基础班·郄鹏恩——配套的授课讲义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鄢梦萱——抛弃前一阶段笔记,用《厚大鄢梦萱讲商经》的讲义,听课件补充笔记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刘安——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郄鹏恩162题,汪华亮122题,厚大部门法商经100题考前复习:讲义中的笔记+错题集+自行总结了经济法中的考点7.三国法(推荐讲师:杨帆、殷敏)第一轮复习:2014年华旭强化班·杨帆(女)——讲义为《厚大殷敏讲三国法》,在此上面做笔记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殷敏——讲义为《厚大殷敏讲三国法》,补充及修正杨帆的观点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杨帆(女)——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杨帆77题,厚大部分法三国法100题,2014三校模拟题三国法2套考前复习:讲义中的笔记+错题集8.理论法学(推荐讲师:卷一部分宋光明,卷四部分杜洪波)第一轮复习:2014年三校强化班·杨帆(男)——配套讲义,补充笔记,但讲义不够简练,要点不突出,抛弃了。
网络侵权案例试题及答案
网络侵权案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项不属于网络侵权行为?A.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B. 在线销售假冒商品C. 网络诽谤D. 网络购物答案:D2.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通常包括哪些?A. 侵权行为人B. 网络服务提供者C. 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D. 所有网络用户答案:C3. 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向哪个机构提起诉讼?A. 消费者协会B. 网络服务提供者C. 人民法院D. 工商管理局答案:C4. 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A. 1年B. 2年C. 3年D. 5年答案:B5. 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哪些责任?A. 停止侵权B. 消除影响C. 赔偿损失D. 以上都是答案:D6.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专利权D. 侵犯商业秘密答案:A7.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肖像权D. 侵犯隐私权答案:C8.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专利权D. 侵犯商业秘密答案:B9.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专利权D. 侵犯商业秘密答案:C10.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专利权D. 侵犯商业秘密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网络侵权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包括哪些?A. 著作权法B. 民法典C. 刑法D. 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D2. 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B.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C.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 与侵权人协商解决答案:ABCD3.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A. 停止侵权行为B. 赔偿受害者损失C. 公开道歉D. 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CD4. 网络侵权案件中,哪些证据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证明?A. 侵权行为的截图B. 侵权行为的录像C. 侵权行为的书面记录D. 侵权行为的证人证言答案:ABCD5. 网络侵权案件中,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A. 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B.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C.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D.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专利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只要删除侵权内容,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络侵权责任概述(⼀)⽹络侵权的概念⽹络侵权,是指⽹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互联⽹侵犯他⼈的民事权益的侵权⾏为。
侵权⼈为⽹络⽤户(⽹民)和⽹络服务提供者。
被侵权⼈为⼀般民事主体,包括⾃然⼈、法⼈和⾮法⼈组织。
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络侵权⾏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包括⼈⾝权益,如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络信息传播权。
(⼆)⽹络侵权责任的法律适⽤关于⽹络侵权责任,除适⽤本条和《民法典》相关条⽂的规定外,其他法律和⾏政法规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最⾼⼈民法院对⽹络侵权责任有⼏个司法解释,也适⽤于⽹络侵权责任案件。
⼆、⽹络侵权的基本特征(⼀)⽹络侵权发⽣在⽹络空间⽹络空间也称为虚拟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相对应。
⽹络侵权发⽣在⽹络空间,是⽹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互联⽹侵犯他⼈的民事权益的侵权⾏为。
在互联⽹上发布诽谤他⼈的信息属于⽹络侵权⾏为,在互联⽹上侵害他⼈隐私或者⾮法传播他⼈的个⼈信息属于⽹络侵权⾏为。
有些侵权⾏为是⽹上⾏为与⽹下⾏为的结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视为⽹络侵权⾏为,也可以不视为⽹络侵权⾏为。
这取决于⽹络⾏为部分的作⽤⼤⼩。
但是,⽆论是否归⼊⽹络侵权⾏为,都不影响⾏为的性质、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络侵权主要侵害⼈格权和知识产权由于⽹络侵权发⽣在⽹络空间,因此对有体物毁损或者侵占的侵权⽆法在⽹络空间实施。
对⾃然⼈的⽣命权、⾝体权和健康权的直接侵害也⽆法在⽹络空间实施。
⽹络侵权主要侵害的是⾮物质性的⼈⾝权以及以⽆体物等作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益。
(三)⽹络侵权涉及⽹络⽤户的责任和⽹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络侵权可能是由⽹络⽤户实施的,也可能是由⽹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它们作为侵权⾏为⼈要对⾃⼰的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尽管⽹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络侵权⾏为,如果⽹络使⽤者在其拥有或者管理的⽹络空间实施了侵权⾏为,在符合特定构成要件且不具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络服务提供者也要对⽹络使⽤者的⽹络侵权⾏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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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网络侵权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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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医疗损害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敎育网
(2010-3-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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