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2015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15年厚大民法159题1.材料①:花果山大学法学院的孙某在学校西门外的甲酒店吃“毕业散伙饭”时,私自带走甲酒店的精美菜单作纪念。
十年后,良心不安,孙某回校参加“正部级毕业生高峰论坛”时,将该菜单带回,秘密置于甲酒店的餐桌上(因十年来甲酒店的菜单样式维持原有风格,甲酒店不知其事)。
材料②:当晚,初次到甲酒店吃饭的乙,见该菜单,惊喜于菜美价廉,遂点了一份“龙虾、鲍鱼、海参三结义”的高级套餐。
结账时,甲、乙为就餐费发生争议(按甲所见的旧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200元;按甲酒店当下的新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800元)。
问题:就甲、乙间的餐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200元的餐饮合同B.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元的餐饮合同C.甲酒店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D.乙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答案】AC2.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的近亲属主张权利【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答案】ABC3.下列情形,乙(或者乙的继承人)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A. 甲、乙系夫妻,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妻子乙打开客厅窗户欲跳楼自杀,丈夫甲不加劝阻,继续争吵15分钟后,乙跳楼身亡B. 甲商店将购进的100箱啤酒暂时堆放在人行道上,正在往店内搬运时,下夜班快速骑行的乙不慎撞在啤酒箱上遭受重伤C. 乙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甲医院救治,甲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乙因中毒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可以从年龄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精神状态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
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制度问题精讲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制度问题精讲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制度问题:【例题·单选题】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
选项A正确。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
选项B错误。
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选项C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选项D错误。
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
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
学员问:老师,你好,曾经有人问过我,有个农村小朋友他的父亲死了,母亲改嫁了,说孩子她不要了,现在一直由他的爷爷抚养着,请问他爷爷想得到监护权,要怎么走手续呢?他爷爷最终得到的是法定监护权还是委托监护权?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变更监护权,变更后就是法定监护权。
2020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监护
2020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监护一、监护人的确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6条)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1)有关组织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1、监护人的次序:(民通17条)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的,再由法院指定。
二、监护人的职责(一)6大职责(民意第10条)(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民通18条第3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有两种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三、监护中的侵权责任(一)一般情况--------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民通133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情况---------几种特殊的监护责任1、父母离婚后的监护责任(民意158条)(1)离婚后,父母仍均为子女的监护人;(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3)何为这里的"共同承担责任"?2、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民意159条)具备以下两条件的人承担责任:(1)顺序在前;(2)有监护能力;3、教育、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1)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人赔7条)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B、适用对象:未成年人;C、适用情形:教育机构未尽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D、责任承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E、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教育、医疗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责任(民意160条)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B、适用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1.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但是不能免除)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如何界定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依生活常识。
2)注意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同:当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监护人不再是适当赔偿,且没有排除单位作为监护人时的责任。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1.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4条)1.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再区分用人单位的性质,也不再区分工作人员的过错)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工作人员自己承担责任。
四、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5条)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不再区分提供劳务方的过错)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绝对权、相对权1.生命权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健康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维护权。
②劳动能力保持权2.身体权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的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
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法律敎育网(2010-3-69)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ABCD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通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004-3-60)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
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
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
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但应将C选项中的"适当"改为"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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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绝对权、相对权(一)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
⑤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须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仅在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承担时,由其承担剩余的部分。
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⑥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010-3-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
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B(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指在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包括争当监护人和推脱监护职责),又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指定监护属于法定监护之变种。
1.指定的程序(1)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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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
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32条)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3条)(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对本款"过错"的理解。
(2)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用人单位的理解;劳务派遣的特点:雇用和使用的分离;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之间约定的效力:内部效力。
【例题】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
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
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70题,多选)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BCD【考点】被派遣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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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一般人格权;②六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③隐私;④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须注意: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多数说,在司法考试中可以此说为准。
(2003-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
该案应如何处理?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答案】AC(2007-3-21)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
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答案】D2.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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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监护人的职责-司法考试民法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监护人的职责司法考试民法
(1)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和教育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2)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A.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在承担赔偿责任时,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
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的意见, 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 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 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 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B.监护人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否则该出发行为无效。
若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因此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 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C.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重点知识点
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概述」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监护人责任中的侵权行为人和责任承担者并非同一人,行为人是被监护人,而最后承担行为不利后果的却是监护人,此时便产生了行为人和责任人的分离。
3.我国的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这里的无过错并非指被监护人的主观不存在过错,而是指监护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监护人责任的成立。
若是监护人将被监护人委托给受托人看管,被监护人没有直接处于监护人的看管下,此时造成的损害,其责任依然由监护人承担。
然而受托人存在过错的,受托人须承担相应责任,被监护人作为侵权行为人仍然无须承担责任。
「构成要件」1.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监护人资格的确定由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事实监护的情况。
事实监护是指不具备法定监护资格的行为人看管、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关系,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认为是监护关系,可以成立监护人责任。
2.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3.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责任承担」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1.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时,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用人者责任「概述」1.狭义的用人者责任指雇主责任,即因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务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用人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广义的用人者责任则是指提供劳务者在为用人者提供劳务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件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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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件致人损害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例一】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此例中: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故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例二】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此例中:由于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故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
【例三】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
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
此例中: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2007-3-64)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
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法律敎育网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答案】BCD(2008-3-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答案】C《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5司考真题-民法真题破译钟秀勇/讲解幻灯片2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幻灯片 3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幻灯片4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幻灯片5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2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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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
承担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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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通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004-3-60)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
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
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
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但应将C选项中的"适当"改为"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07-3-24)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但应将D选项中的“补充”二字去掉,因为小杰不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
(2008-3-64)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
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法律敎育网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ABC
(2009-3-2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
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例一】甲到幼儿园接6岁的女儿乙放学回家时,发现乙独自坐在操场上哭泣,右腿骨折,乙也说不清损害是如何发生的。
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幼儿园即使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亦须承担赔偿责任
B. 幼儿园如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C. 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即使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无须承担责任
D. 幼儿园如能证明乙的损害是同学丙造成的,在丙的监护人无力承担时,由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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