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监护人职责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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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3篇)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3篇)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履行照料、保护、教育和监管未成年人的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五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注重自身修养,提高育儿能力,增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心、责任感和教育意识。

第二章未成年人安全监护职责第六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照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提供适宜的饮食、住宿、医疗等生活条件。

(二)督促并指导未成年人按时、合理地完成学业和家务劳动。

(三)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定期检查关心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发展,及时发现并应对相关问题。

(六)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未成年人的活动和交友情况,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管。

第七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建立科学的家庭教育模式,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习惯和人格品质。

第八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应当主动与教育机构和社区组织合作,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社会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三章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权利第十条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照料、保护和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拒绝他人非法干扰或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获取未成年人教育、健康等信息的权利。

(四)参与未成年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五)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民法典-监护

民法典-监护

民法典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监护人的管理,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安全监护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安全监护人指被企业指定负责监护员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财产安全的人员。

第四条基本职责安全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监护员工的人身安全,防范事故和灾害发生;2.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发现和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4.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保障生产设施和场所的安全;5.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

第二章任命和管理第五条任命原则企业安全监护人由企业法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要求,经过合规程序进行任命。

第六条任命条件安全监护人的任命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有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对安全生产知识有一定了解;2.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3.身体健康,能够勤勉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任免制度企业安全监护人的任免由企业法务人员负责,任免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第八条合同约定企业与安全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考核和奖惩1.安全监护人应定期接受绩效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2.安全监护人工作出色的,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3.安全监护人工作不达标的,应进行培训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监护流程和方法第十条监护流程安全监护人的监护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监控设备,保障生产设施和场所的安全;2.负责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定期检查生产设备、消防设施等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协调处理;5.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保护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监护方法安全监护人应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监护:1.制定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遵守和执行;2.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3.建立安全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情况;4.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5.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改进建议。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来说,他们是⽆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需要有⼈来监护他们,保护他们的⼈⾝、财产等权益。

那么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的是为了保护⽆⾏为能⼒⼈和限制⾏为能⼒⼈的⼀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三条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第⼗四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第⼗六条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中有监护能⼒的⼈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七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由下列⼈员担任监护⼈:(⼀)配偶;(⼆)⽗母;(三)成年⼦⼥;(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024年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家庭安全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安全监护人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安全。

第二条安全监护人是指依法受到委托或者被确定为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使其健康成长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能够独立、公正、妥善地履行监护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安全监护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监护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和管理要求适用于所有安全监护人,无论其是由个人还是组织担任。

第六条安全监护人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监护能力,不断提升自身岗位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安全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第七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独立、公正、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三)无犯罪记录、良好的道德品质;(四)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五)具备进行监护工作所需的身体健康状况;(六)符合其他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监护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的家庭成员、亲属或非亲属,也可以是托幼机构、养老院、防控机构等专业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安全监护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资格认定:(一)相关职业资格认证;(二)通过安全监护人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备安全监护能力的方式。

第十条安全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资格认定,通过审核并领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安全监护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行使监护权;(二)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三)接受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四)参与与被监护人相关的决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被监护人的情况。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1、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

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

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2)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2、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2)须特定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3)须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

民法典孩子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孩子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孩⼦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未成年⼈是不具有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所以未成年⼈不能单独实施⼀些民事法律⾏为,需要由监护⼈保护未成年⼈利益,民法典孩⼦的监护权都有什么权利?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孩⼦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民法典规定,孩⼦监护权的权利其实就是监护⼈权利,⽽监护⼈的权利主要是代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民被监护⼈的法定代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法定代理⼈】⽆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第⼆⼗七条【未成年⼈的监护⼈】⽗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的职责(⼀)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的⼈⾝。

监护⼈担负有维护未成年⼈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于各⽅⾯的对未成年⼈的⼈⾝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监护⼈也负有对未成年⼈进⾏德、智、体、美、劳等⽅⾯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

监护⼈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维护未成年⼈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监护⼈应制⽌和排除他⼈侵犯未成年⼈财产权益的⾏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所为的与其⾏为能⼒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为,并对不当得利⼈进⾏追索,以保护未成年⼈的财产权益。

监护⼈对未成年⼈的财产为处分⾏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否则,监护⼈不得为未成年⼈的财产处理⾏为。

(三)未成年⼈的⽗母既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同时,也是未成年⼈的法定代理⼈。

监护⼈代理未成年⼈进⾏民事活动是其履⾏监护职责的⼀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为能⼒的未成年⼈为民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限制民事⾏为能⼒的未成年⼈除从事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为须由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个孩子的成长既离不开社会,也离不开学校,更离不开家庭。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同时也负有一系列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认真履行这些职责,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条所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指不履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职责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职责以及本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理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以及预防犯罪方面的教育等职责。

在这些教育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尤其是预防犯罪的教育,是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的最重要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成长是由小到大,由无知到知之甚少,由知之甚少到知之较多,最后成长为一个完全的、合格人材。

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成也是由不懂法或法制观念薄弱到染上不良习俗,如果对不良习俗不予以及时制止,就会发展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就是一步之遥。

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应从小抓起,对其不良行为应做到防患于未然。

这也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是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极大的危害。

本条所说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本法第14条所规定的“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和第34条规定的“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严重不良行为。

民法典对监护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监护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监护权的规定监护权,是指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教育、保健等方面的权力和义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监护权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从监护权的定义、监护权的种类、监护人的选择、监护人的职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护权的定义监护权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第一编中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是指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教育、保健等方面的权力和义务。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尽到监护责任,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监护人的全面发展。

监护权是与身份和义务相统一的,监护人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权的种类监护权是按照被监护人的情况进行分类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可以分为下列三种:(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未成年人是指未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可以由父母行使,也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行使。

在监护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前提。

(二)对成年人的监护权。

对具有作出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可以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行使。

如果成年人由于精神或者身体原因需要监护,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行为能力,可以指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三)对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

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以外的绝大多数人,例如痴呆患者、重病患者等。

对这类人的监护权可以由成年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有关组织行使。

三、监护人的选择监护人的选择应当以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为前提,以父母为首选。

如果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一方无行为能力或者失踪,或者父母双方都无法行使监护权的,监护人应当由祖父母、兄弟姐妹、公民团体或者其他和被监护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担任。

如果被监护人没有亲属关系,监护人可以由政府有关机关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担任。

四、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安全、教育、抚养、财产等方面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

民法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民法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护人员的管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护人员管理。

第三条监护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监护权。

第四条监护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原则;(四)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章监护人员的资格第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风尚;(三)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四)有固定住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监护人员的职责第七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三)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障其合法权益;(五)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协助其解决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护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护人员的权利第九条监护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二)要求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三)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提出合理要求;(四)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监护人员的义务第十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及时报告被监护人的情况,保护其隐私;(四)不得利用监护权谋取私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下列方面: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必须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监护人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均应由监护人代理进行或由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给与被监护人必要的关心和照料,并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他的责任。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在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律要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护详细介绍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监护人员制度范本

民法监护人员制度范本

监护人员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护人员,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构。

第三条监护人员应当遵循尊重、关爱、保护的原则,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监护人健康成长或者恢复正常生活。

第四条监护人员的选任、变更、撤销和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监护人员的选任第五条监护人员的选任应当遵循有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自愿原则。

第六条有利原则是指选任的监护人员应当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被监护人健康成长。

第七条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选任的监护人员应当与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最密切的联系。

第八条自愿原则是指选任的监护人员应当是自愿承担监护职责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构。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员应当是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宜担任监护人员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第十条精神障碍人的监护人员应当是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人,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第三章监护人员的变更和撤销第十一条监护人员的变更和撤销,应当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十二条监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一)监护人员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宜担任监护人员的;(二)监护人员严重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三)监护人员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十三条监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一)监护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二)监护人员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剥夺监护权的;(三)监护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监护人员的监督第十四条监护人员的监督机构应当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

监护人义务法律规定(3篇)

监护人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义务。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监护人的法律义务规定。

一、监护人的定义与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的种类主要包括:1. 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

2.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

3. 兄、姐: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

4.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并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二、监护人的主要义务1.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 人身保护: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

- 财产保护: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变卖或者损坏被监护人的财产。

- 教育保护: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适当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具体包括:- 代理签订合同:在必要时,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签订合同。

- 代理参加诉讼:在涉及被监护人的诉讼中,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 代理接受赠与、遗赠等:在涉及被监护人的赠与、遗赠等事项中,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接受。

3. 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监护人应当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 教育引导: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 约束行为:在必要时,监护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4. 保管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不得遗失、损坏或者擅自变更。

民法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民法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耆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o.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26日〔1989〕法民字第2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

民法典对监护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监护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监护权的规定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之一,它对各类民事关系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其中,对于家庭关系中监护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进行解析和探讨。

一、监护权的概念和主体监护权是指依法享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利以及其他与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利益相关的权利。

主体包括父母、其他近亲属和法定机构。

1. 父母的监护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直接的监护人,他们享有监护权。

在未成年子女双亲共同抚养的情况下,父母的监护权均等。

如父母离婚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监护关系发生变化,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监护权的归属。

2. 其他近亲属的监护权在某些情况下,如父母无力行使监护权或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其他近亲属可以被授予监护权。

但这种情况下,监护权的行使应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基础,并经过法院的确认。

3. 法定机构的监护权在无法找到适合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法定机构可以行使监护权。

但这种情况下,法定机构必须依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并有义务协助其寻找合适的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内容和限制监护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健康照料和财产管理等方面的权益。

但监护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1. 抚养和教育监护人有责任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必需品、教育费用等,确保其正常成长。

监护人还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特点和需求,对其进行合适的教育指导,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2. 健康照料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包括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和照料,预防和防治疾病,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3. 财产管理监护人有责任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确保其财产安全。

监护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谨慎地管理、使用、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并定期报告财产情况。

监护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监护人滥用职权、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法院有权根据情况剥夺或限制监护权。

此外,监护人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最新《民法总则》对监护权做出的规定: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1、关于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谁可以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怎么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监护人是指在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对其生活和教育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成年人。

监护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监护人的任命、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监护人的任命方式有多种。

根据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监护人的任命原则是以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优先由父母担任。

如父母均因故无法担任或影响未成年人利益,监护人可以由父母亲缺席或未知情况下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等担任。

监护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关怀抚养未成年人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需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职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照顾和教育。

此外,监护人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得对其进行体罚、虐待或其他侮辱性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还享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他们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包括决定未成年人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以及学习科目。

其次,监护人有权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等。

最后,监护人有权利要求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比如,根据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提起讼访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要求对监护人采取必要措施。

另外,在未成年人受到虐待、遗弃、拐卖、剥削、强迫劳动、性侵犯等情况下,监护人可能涉嫌犯罪,将受到刑事追责。

总之,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应当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前提,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

对于不履行义务或滥用权利的监护人,法律将予以限制和制裁。

《民法典》解读32:公职监护人

《民法典》解读32:公职监护人

《民法典》解读32:公职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一、修改的具体情况本条修改自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

主要作出如下修改:(1)不再将未成年人父、母和成年被监护人所在单位纳入监护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员工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两者之间的人身依附属性已基本被契约关系所取代,所在单位原先所承载一社会保障功能也基本完成了社会化改革。

在此情况下,即使是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基本丧失了对其员工子女或员工本人的监护能力。

故此,民法典监护一章中,全面清理了原民法通则等旧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父母和成年被监护人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

(2)重点强调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主要原因是,随着现代社会对于人权保障要求的不断提高,国家公权力介入监护领域已成为各国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

通过监护制度,为行为能力欠缺者提供有效保护,不仅是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更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

民政部门作为构建和维持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法定监护的情况下,由其承担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主要监护职责,是其职责所在。

民政部门较之其他社会组织,对于履行监护职责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并有能力统筹协调各类社会、市场或行政资源,从而为被监护人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保护。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选择指定民政部门作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人,很少指定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因为“两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但其职能定位并非专业福利机构,在人财物等相关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其监护能力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但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仍然具备一定监护能力,考虑到我国较为复杂多样的国情,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对家庭和国家监护形成有益补充。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安全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安全监护人的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或特殊需要人群的法定监护人、托管人、义务监护人等,担负着对其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和管理职责的主体。

第三条安全监护人管理应以人的尊严和权益为本,遵循最大利益原则,落实优先保障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监护人有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监护、托管、抚养、教育、保护等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人格、隐私和自由权利,不得侵犯、虐待或歧视他们。

第六条安全监护人应当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七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尽力保障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安全,加强对其生活和教育的管理,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安全监护人有权依法代表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处理法律事务、签署合同等,但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监护人的管理责任第九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托管、抚养、教育、保护等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不得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进行虐待、伤害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并解决其面临的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预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安全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心理和情感健康,积极改善其心理状态,防止出现心理问题。

第四章安全监护人的违法处罚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监护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进行虐待、伤害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十五条安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需要人群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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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监护人职责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
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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