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卷三2023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一、单项选择题1.甲以自己旳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置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旳旳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旳公益性,现欲变化宗旨和目旳。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旳旳?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旳家庭组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旳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答案:D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旳特殊性,体现为:1、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旳条件不一样。
自然人生而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但法人获得主体资格旳条件是“依法成立”。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旳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经核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2、获得行为能力旳资格、范围和程序不一样。
自然人旳行为能力旳范围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法人旳行为能力旳获得、范围旳变更重要与登记旳经营范围有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旳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旳,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作为财团法人旳基金会想要变化宗旨和目旳,本质上是行为能力范围旳变更,应通过变更登记旳方式和程序予以变化,D选项对旳。
2.甲以23万元旳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阐明,乙误认为真。
乙旳下列哪一祈求是错误旳?A、以甲欺诈为由祈求法院变更协议,在此状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协议B、祈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祈求撤销协议,协议自该函抵达甲时即被撤销D、祈求甲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协议欺诈行为是意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旳行为,体现为告知对方虚假状况、积极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旳积极欺诈,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状况旳消极欺诈。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导学讲义
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学阶段民法讲义考点一:监护(1)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参考法条】《民法典》第34条第4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监护人的职责【参考法条】《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1、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
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
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3-52;多选)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2、小学生甲极具天赋,参加多部影视剧攒下存款若干。
为让甲的存款保值,甲父在某城市以甲的名义购买多套房屋,未料周边房价均未上涨,唯独该城市房价下跌,导致严重亏损。
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根据2018年法考回忆版真题改编)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追回本金加利息B.购房保值行为不属于监护人职责范围C.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甲对甲父的赔偿请求权在其成年前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考点二:宣告死亡【参考法条】《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典》第5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是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组成部分,我们小编在这里总结了相关复习资料,为大家新一年的复习进行加油助威,希望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都能金榜题名。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针对侵权人正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譬如某人正在散布诽谤他人的谣言,受害人有权请求加以制止。
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请求,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
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
采用这种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害。
4.返还财产,是指受害人对行为人无权占有的财产,有权要求行为人予以返还。
譬如甲借用乙的电脑届期不交还,电脑所有人乙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电脑。
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财产虽然存在,但已经损坏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
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2.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答案】:C【解析】:①法定解除权分为两种:(a)一般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第94条,其特点在于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且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严格。
(b)特殊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的诸多之处,其特点在于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宽松。
②任意解除权,是特殊法定解除权的一种,即解除权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权有三个特点:(a)解除无须理由。
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无须任何条件,想解除就解除;(b)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与情形;(c)解除须付出代价。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
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
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考点】过错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机动车一方不能主张免责,应承担全部责任。
至于是应由甲(乘车者)还是应由乙(驾驶者)对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应由机动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或者运行控制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除A选项所述情形外,甲既不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也不是运行控制者,甲不承担责任;乙为运行控制者,乙是否承担责任,须具体认定。
乙为醉酒的好友甲代驾,甲、乙间可能因此形成无偿委托、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或者好意施惠关系。
甲固然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但乙是机动车运行的控制者,对损害的发生又具有过错,乙应当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据此可知,若乙代驾系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丙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乙(即使乙有过错)不对外承担责任。
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公司禁止代驾的命令,公司之外的人往往无从知晓。
乙(作为公司的司机)违反公司禁令代驾,接受代驾服务的人根据外在客观情势,一般认为乙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2020法考《民法》客观题测试(六)
2020法考《民法》客观题测试(六)一、单选题(共30题,共60分)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只有在( )的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同意C.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D.为了家庭的利益2.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撤销其死亡宣告。
A.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权B.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C.人民法院应当D.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3.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描述中,( )是错误的。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并不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并不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人民法院受理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 )。
A.2年B.1年C.6个月D.3个月5.关于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故在本、反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B.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关系,所以本、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C.张三起诉李四,李四反诉张三,诉讼中,经法庭传票传唤,张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反诉应当缺席判决D.反诉应当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6.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表述正确的是( )。
A.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违法,向该调解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B.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错误,向市中院提出抗诉启动二审程序C.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县法院张法官在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收受贿赂,而向该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县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程序中存在严重错误,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7.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注重。
法律教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帮到人们。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普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各不相似,举证责任分派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备违法阻却性(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合法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涉及行为无价值和成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身体动静,涉及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故意给甲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具备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行为属于合法竞争,则具备违法阻却性,不具备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周边,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式加损害于她人,具备违法性。
②甲遭受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备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备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背作为义务给她人导致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备作为义务,具备采用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她人遭受损害义务。
②行为人具备实行作为义务能力。
③行为人不作为与损害具备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竭力救济患有疾病、分娩、遇险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合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问题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问题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问题。
刘洋的父母在出外打工时遭遇车祸,均死亡,随后刘洋跟随其祖父母一起生活,后其祖父母年事已高,无力承担扶养刘洋的责任,现在刘洋的表哥、叔叔和小姨因为欲担任刘洋的监护人而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则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认定刘洋的表哥担任监护人,因为其经济能力较好B.认定刘洋的叔叔担任监护人,因为刘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其担任C.认定刘洋的小姨担任监护人,因为其受过高等教育D.告知刘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表哥、叔叔和小姨中为其指定监护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本题中,刘洋的表哥、叔叔和小姨属于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他们要想担任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们自己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刘洋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刘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他们担任。
因刘洋的叔叔得到了刘洋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所以认定其担任监护人。
选项D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据此可知,被指定的监护人范围是近亲属,刘洋的表哥、叔叔和小姨不属于刘洋的近亲属范围,因此不符合指定监护的条件。
学员问:请问近亲属的范围?叔叔表姐不是近亲属吗?有血缘关系啊!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叔叔表姐不是近亲属,他们属于亲属的范畴。
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
目录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民事法: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民事法:宣告死亡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
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污染环境3年期,不可抗力采(取)措施,受害/第三人错免,行政处理民诉选。
司法考试-民法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2020年最新】
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答案: C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 A、B 项均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小张
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诉讼时已满
18 周岁,且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故 B 选项正确,当选。
7.8 周岁的王某在全国少儿钢琴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奖金
3 万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赛事组委会可不向王某支付奖金
B. 王某须经其父母同意才可获得该奖金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在
9 岁时受赠钢琴 1 架, 15 岁时受赠名
贵小提琴 1 把。 9 岁和 15 岁时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故
C.电视买卖合同有效
D.电视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 B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本题考查的自然人民事行为的类型。
赵小四 15 岁,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
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在其年龄、
智力范围以内的行为有效;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题目中,
行为无效。”肖特 7 岁时受赠口琴 1 个, 7 岁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受赠口琴,赠与行为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行为无效,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
5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导语: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已经悄然临近,很多考生仍倍感迷茫,对于民法这样的司法考试“重头戏”,加强其学习仍很重要,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考试的必考点,而这些内容多为识记性的知识点,因此归纳总结后记忆有助于您更好地掌握这些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够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的思维方法民法司考复习的宝典行政法、民法学习方法2011司法考试民法备考6法一、过错推定责任情形:无聊动工———危林堆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 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38条: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应当当....承担责任,但但能能够够证证明明尽尽到到教教育育、、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推定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违反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隐匿匿或或......者者拒拒绝绝提提供供..........与纠纷有关的病病历历....资料;(三)伪伪造造、、篡篡改改或或者者销销毁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所有有人人、、管管理理人人..............的过错推定(75条:非非法法占占有有高高度度危危险险................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非法法占占有有人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尽到到高高度度注注意意义义务务的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连带带....责任。
)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损害(81条:动动物物园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但能能够够证证明明尽尽到到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不承担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一
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指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1)基于法律规定引起的义务。
(2)基于合同引起的义务。
(3)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职业或业务引起的义务。
(5)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
「损害事实」1.损害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某种消极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这种消极影响通常表现为财产的减少、利益的丧失、名誉的毁损、精神痛苦或者身体疼痛、知识产权损害等。
2.区分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的意义(1)赔偿原则不同。
财产性损害贯彻完全赔偿原则,使受害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而非财产性损害则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赔偿额度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加以计算。
(2)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不同。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了多种责任承担的方式,财产性损害一般使用损害赔偿的方式,而非财产损害还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例如名誉受损可以使用恢复名誉的方式。
(3)计算方式不同。
财产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非财产性损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计算也只能采用主观的方法加以评价。
「因果关系」1.分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民事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者涉及不同的考量因素,前者考量的是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后者考量的是民事权益受侵害本身与损害等具体的不利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责任成立后、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2.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分为两个步骤:(1)一是事实条件关系的判断。
在作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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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司法考试民法之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司法考试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合伙企业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母法条:民法通则1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相关法理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无过错原则知识点1,承担原则: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补充性连带责任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6,单位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7,18周岁的变通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子法条民通意见: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司法考试民法之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母法条民法通则20,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日起计算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167,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相关法理: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饿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属于非诉的特别程序知识点:1,宣告失踪条件: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无先后顺序受理与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期三个月效力:指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能力/不宜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程序: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3,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子法条2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适当给予补偿民通意见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28,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厉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当宣告死亡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通21规定的带观人,或者他们无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请求其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赔偿。
司法考试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母法条:民通: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6,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30,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相关法理: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知识点:1,民事主题体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其他国家2,民事诉讼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诉意见40),国家3,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形依民法通则26,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民事活动),但依民通意见41和民诉意见46,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个人合伙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合伙企业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依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属民法中的“其他组织”范畴,分支机构可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来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为当事人4,责任承担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的: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家庭财产承担夫妻一方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个人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实行按份之债:有协议的按协议,无协议根据实际盈余分配比例,均无的推定为均额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还是以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也可直接执行法人财产(注意不成立连带责任)在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被监护人是诉讼主体子法条:29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继承,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继承35,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通意见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57,民通35中“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民诉4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55,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按决,裁定民诉意见40,民诉49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担保法解释:12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时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