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可以从年龄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精神状态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
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精华历年真题解析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精华历年真题解析侵权责任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广泛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精华知识点,理解历年真题中的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法,是备考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对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中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真题进行解析,并总结其中的精华内容,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真题解析1. 问题描述某市A区的XX商场广告牌上张贴了一则广告,内容声称该商场所有商品50%清仓甩卖,并注明活动时间为连续三天。
但实际上,该商场只对少量商品进行了清仓处理,其余商品并没有参与打折促销活动。
某消费者小王因看到该广告后前往该商场购物,但发现打折商品有限,心生不满并要求商场赔偿。
请你分析小王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商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2. 解析根据上述描述,小王因广告中虚假宣传,误以为商场的商品都参与了50%折扣,实际购物过程中发现打折商品相对较少,因此提出了赔偿要求。
依据侵权责任法,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宣传的要件为:广告内容实际与事实不符,且消费者因此受到误导或者误解,造成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小王的购物行为受到了虚假宣传的影响,实际购物结果与广告中的承诺不符,导致了经济损失。
因此,商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小王的经济损失。
二、精华内容总结1. 虚假宣传的要件:(1)广告内容实际与事实不符;(2)消费者因此受到误导或者误解;(3)造成经济损失。
2. 商场侵权责任的判断:(1)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行为;(2)消费者购物行为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3)实际购物结果与宣传承诺不符;(4)经济损失的发生。
三、结语侵权责任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理解其精华知识点并能够灵活运用于解答真题,是考生备考的关键。
通过对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中侵权责任法真题的详细解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虚假宣传方面,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需要赔偿消费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修订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答案」B「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A不构成侵权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答案」D(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实质公平PK形式公平(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重要考点整理如下: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E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E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E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10.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和监护人承当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E.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中人与监护人承当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当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当过错按份责任〕。
〔E 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监监教所使〕12.E共同危险行为须承当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当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局部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当连带责任;反之,则承当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侵权责任法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三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受害人过错」1.概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又称混合过错,过失相抵。
2.适用限制。
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3.责任减轻当受害人过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时,在某些场合仅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方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损害责任。
「受害人故意」1.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之时,才能让行为人免责。
2.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在一些特定无过错责任中,例如民用核设施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责任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都明确将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加以规定。
「第三人过错」分为两种情形1.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则被告应免责,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如果损害完全是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通常被告可以免责,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被告首先承担责任。
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被告与第三人共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
如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再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考试重点
5、 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 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 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5、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 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范围: 1、 产品责任; 2、 高度危险责任; 3、 环境污染责任; 4、 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 5、 工伤事故责任;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7、共同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指数人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 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1、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2、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3、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前一个肇事司机将行人撞成致命伤后逃 逸,后一个肇事司机将侵权人扎死,两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 权人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形构成叠加。) 4、 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人权利危险 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11、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 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 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 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使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使用补充责任的范围: 1、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 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总成2.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和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3.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从损害事实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5.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从已经发生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有与该损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不闻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6.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制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照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断其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分类的侵权行为类型7.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给予主管的或者可观的关联共同实施保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广义上它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还有非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狭义上则仅指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8.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收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只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哥哥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旅行而使全体负责人归于消灭的侵权共同责任形态。
9.补充责任: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享有的首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驶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十,在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10.与有过失: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各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原因的侵权行为形态11.免责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分类「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所引起。
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绝对权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1.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其不以致害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2.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两类:(1)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2)受法律保护的非权利性质的利益,如,侵害他人的占有。
债权等相对权一般通过合同法保护,不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相对权的存在,仍然恶意侵犯的,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3.侵权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私力救济、执行公务等行为,纵然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或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
其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加害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
1.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形态计有八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之债,即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具有债权、债务性质的侵权责任关系。
因上述八种侵权责任类型中,侵权之债仅指以“赔偿损失”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形成。
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可以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当具备的要件。
一般情况下,其包括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
(2)侵权后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具有过错。
3.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之债。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完整版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法条梳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做紧急避险的题目,首先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如果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如果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
)【用工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如果是义务帮工,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被帮工人单独对外承担。
)【特定场所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汇总及答案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汇总及答案侵权责任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涉及到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汇总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见的侵权责任法真题,并附上相应的答案,帮助考生加深对该领域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真题汇总
1. 面向法律人员考试的侵权责任法真题:
(题目略)
2. 面向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侵权责任法真题:
(题目略)
3. 面向法官考试的侵权责任法真题:
(题目略)
二、答案解析
1. 面向法律人员考试的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略)
2. 面向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略)
3. 面向法官考试的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略)
通过以上的真题汇总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
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门涉及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多做类似的真题练习,加深对侵权责任法原理和具体应用的理解,提高应试能力。
总结起来,侵权责任法真题的汇总及答案解析对于司法考试的准备至关重要。
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真题及答案,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内容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提升他们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知识水平和答题技巧。
祝愿每位考生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一
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指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1)基于法律规定引起的义务。
(2)基于合同引起的义务。
(3)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职业或业务引起的义务。
(5)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
「损害事实」1.损害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某种消极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这种消极影响通常表现为财产的减少、利益的丧失、名誉的毁损、精神痛苦或者身体疼痛、知识产权损害等。
2.区分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的意义(1)赔偿原则不同。
财产性损害贯彻完全赔偿原则,使受害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而非财产性损害则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赔偿额度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加以计算。
(2)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不同。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了多种责任承担的方式,财产性损害一般使用损害赔偿的方式,而非财产损害还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例如名誉受损可以使用恢复名誉的方式。
(3)计算方式不同。
财产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非财产性损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计算也只能采用主观的方法加以评价。
「因果关系」1.分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民事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者涉及不同的考量因素,前者考量的是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后者考量的是民事权益受侵害本身与损害等具体的不利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责任成立后、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2.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分为两个步骤:(1)一是事实条件关系的判断。
在作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十大关注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十大关注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是自物权法之后,构成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重要法律,为公民、法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统一的依据,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该法要到2010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但是新法律对于法院判案具有导向性作用,在正式生效前这一段时间新法往往会被作为参考。
鉴于此,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该法中的一些突出点从十个方面进行解析,以便大家更加透彻理解该法的规定,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析一:死亡赔偿金,同命可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的确立。
但实际上,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本条只是解决了在诸如同一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中,具有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问题。
仍然没有解决其他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采用不同赔偿标准,从而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赔偿结果的问题。
如果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则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精神,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解析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其自身的难以量化等特性,使其在以往的立法中未能正式确立,而仅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
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并非所有的侵权案件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对此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值得注意:一是仅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包括财产权益;二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要达到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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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
频考点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司法考试新修订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
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
「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
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
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D
(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 实质公平PK形式公平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
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加州法院的英美烟草天价赔偿案与三鹿三聚氰胺事件
丰田汽车在中美的不同态度与中国的尴尬
(四)用工责任的统一与公平社会的建立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
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消除不同身份适用不同法律的不公平现象:从身份到契约
「例」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22题,单选)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例」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
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
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69题,多选)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
(五)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推定补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重庆案、济南案、上海案、通州案、朝阳案
争议很大,利大于弊:邻里交往风险
(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体系的建立
每年必考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5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举例:二人打猎:中一;中二;中二。
「例1」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
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
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卷三45题,多选)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例2」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
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年卷三65题,多选)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A、B、C、D
(七)几类常见特殊侵权责任的修订与细化
1.校园侵权:区分10周岁上下的未成年学生
司法考试新修订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过错推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例」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4题,单选)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明确了租借、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逃逸等情形的责任
举例: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4条应否适用侵权法第50条
3.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与作为例外的过错推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林木、窨井、地面施工等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