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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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笔记(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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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老师:黄芬导论侵权责任一、概念侵犯权益导致侵权行为一般为违法(违反义务)行为二、特征(一)与民事责任利用损害赔偿进行填补(二)与违约责任违约要求合同且有效;侵权不要求合同,要求过错 e.g.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既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过错不是其构成要件(一)如何来分辨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易燃易爆、民用核设施)、环境侵权、动物(家养的,排除动物园)、用人单位对其劳动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损害、建筑物的倒塌、在公共道路上倾倒、堆放物品,除此之外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过错才能归责(二)为什么有两个并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自有资本主义初期,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所有权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

哲学上的基础自由意志论: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

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伤害事件增多,为了更好的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协调(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护相对人的行为自由),否则会损害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过错不在强调主观心理状态的非难,而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只有违反了注意义务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注意义务具有很强的弹性,注意义务的设定很多情况下由法官自由裁量,以达到二者的平衡不能一味注重权益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20世纪5、60年代以后兴起,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产品缺陷造成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诉讼比较多,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一种潮流。

责任保险是其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中,归责事由是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归责事由是:1、高度危险;2、特殊的控制力,主要用以解释雇主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雇主单位要对其工作人员在选任和监督上有一定的控制力(监督、控制关系),所以要对其雇员的行为负责。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一、侵权责任法(一)概念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三)地位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四)立法目的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五)立法亮点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1.一般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损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止债务履行,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三)本法保护的民事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且其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四、侵权行为(一)概念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司考重要考点: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可以从年龄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精神状态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

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司法考试新修订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答案」B「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A不构成侵权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答案」D(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 实质公平PK形式公平(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正式实施,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在今年,侵权责任法仍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论是卷三还是卷四,都不难看到其“踪影”。

下⾯店铺司法考试栏⽬就为⼤家带来侵权责任法的必备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家的学习带来帮助。

1、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常委会法⼯委副主任王胜明表⽰,这个规定,⼀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权益上,侵害⼈⾝权益就包括侵害⽣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2、产品缺陷损害他⼈⽣产者应当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造成他⼈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4、药品等致医患纠纷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责任,其侵权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失。

客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需证明其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

在我国法律中,大多数侵权行为属于主观责任,即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基本要素。

只有满足这四个要素,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如伤害行为、侵权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等。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

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未经合理注意或谨慎的行为。

三、举例分析侵权责任1.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责任是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

例如,小明驾驶车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明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小明应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2.财产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财产损害责任包括物权侵犯、侵犯商业秘密等。

例如,小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导致他人的商业利益受损。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侵权法考试重点

侵权法考试重点

5、 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 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 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5、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 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范围: 1、 产品责任; 2、 高度危险责任; 3、 环境污染责任; 4、 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 5、 工伤事故责任;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7、共同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指数人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 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1、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2、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3、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前一个肇事司机将行人撞成致命伤后逃 逸,后一个肇事司机将侵权人扎死,两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 权人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形构成叠加。) 4、 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人权利危险 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11、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 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 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 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使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使用补充责任的范围: 1、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 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考试重点

侵权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总成2.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和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3.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从损害事实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5.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从已经发生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有与该损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不闻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6.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制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照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断其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分类的侵权行为类型7.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给予主管的或者可观的关联共同实施保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广义上它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还有非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狭义上则仅指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8.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收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只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哥哥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旅行而使全体负责人归于消灭的侵权共同责任形态。

9.补充责任: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享有的首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驶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十,在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10.与有过失: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各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原因的侵权行为形态11.免责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重要考点整理如下: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E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E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E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E.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中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E 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监监教所使)12.E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分类「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所引起。

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绝对权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1.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其不以致害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2.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两类:(1)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2)受法律保护的非权利性质的利益,如,侵害他人的占有。

债权等相对权一般通过合同法保护,不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相对权的存在,仍然恶意侵犯的,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3.侵权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私力救济、执行公务等行为,纵然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或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

其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加害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

1.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形态计有八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之债,即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具有债权、债务性质的侵权责任关系。

因上述八种侵权责任类型中,侵权之债仅指以“赔偿损失”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形成。

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可以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当具备的要件。

一般情况下,其包括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

(2)侵权后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具有过错。

3.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之债。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年月日——月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

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

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

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

特此说明。

──笔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侵权责任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现。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结果。

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此前没有完整的侵权责任法;、多年来新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现行侵权法律规定不一致,有两元化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现行一些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经统计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权规定。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三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受害人过错」1.概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又称混合过错,过失相抵。

2.适用限制。

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3.责任减轻当受害人过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时,在某些场合仅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方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损害责任。

「受害人故意」1.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之时,才能让行为人免责。

2.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在一些特定无过错责任中,例如民用核设施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责任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都明确将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加以规定。

「第三人过错」分为两种情形1.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则被告应免责,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如果损害完全是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通常被告可以免责,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被告首先承担责任。

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被告与第三人共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

如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再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背诵考点: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背诵考点: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背诵考点:侵权责任法一、劳务类型的侵权(一)提供劳务时的侵权类型1、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1)外部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2)内部追偿: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侵权责任;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补充责任)3、个人劳务损害责任(1)对外损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内损害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定作人责任——不具有监督管理关系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危险责任类型的侵权三、产品责任——缔造者责任(一)产品责任1、对外承担责任(1)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2)归责原则。

①一般产品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②惩罚性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明知)。

③内部追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无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责任,有权向过错方追偿2、产品缺陷补救义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二)特殊产品——医疗产品销售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1)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下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1.侵权法上所讲的归责,是指将受害人的损害依法律上的价值判断而决定由何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侵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或者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后,确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一元归责原则体系。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皆非侵权责任法上独立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

(3)无过错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其本身不是归责原则,仅是具体法律规则中所确定的非过错归责事由而已。

(4)而公平责任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此,公平责任解决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非侵权行为归责的依据问题。

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责任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归责原则在侵权编中居于核心地位,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立法政策取向,决定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

3.文明进程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并存。

在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从同态复仇到行为人只对自己有意识的行为负责,就自己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一场伟大的进步。

唯有如此,法律上要求人人保持适度的理性、合理控制自己的行为才有意义,所以直到今天,无论刑法、行政法还是民法,都坚持过错的归责本性。

一般侵权行为占据了社会生活中人类实施的侵权行为的绝大多数,坚持采用过错责任,就是对这一文明成果的肯定。

人类社会发展到19世纪后期,欧美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科学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并迅速应用于工业生产,新科技在为人类带来新产品的同时,也在无时无刻地制造高度危险的行为、作业与可能蕴含着高风险的产品,给普通的消费者带来深重的灾难,如一味恪守过错责任原则,势必将大工业生产带来的巨大风险转嫁给老百姓承受,极不公平。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须注意:单独责任既能够是直接责任,也能够是替代责任;既能够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能够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2. 共同责任。

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

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

(四)按份责任【例一】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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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

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

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

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

特此说明。

──笔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侵权责任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现。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结果。

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1、此前没有完整的侵权责任法;2、多年来新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3、现行侵权法律规定不一致,有两元化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4、现行一些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经统计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权规定。

侵权责任法立法原则:1、以人为本,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专家责任、证券期货侵权、商事侵权等。

人大一审时没有医疗侵权内容,是二审时加上的。

2、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处理好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护权益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

像经营者的安全保卫义务、学校教育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的义务等,均需要寻找最好的平衡点,不能因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阻碍人们的行为自由。

4、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好的留下,不好的摒弃),合理借鉴他国有益规则,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法。

(德国法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坚持抚养费丧失说,因而不另外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此处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符,未予借鉴。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救济法,价值规律发挥作用。

保护受害人并保护芸芸众生的行为自由,为核心内容。

此条为比较虚的条文,没机会直接援引。

此条是明确立法目的的条文。

王利明教授在《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中称,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民事权益的法律,目的在于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况,而不在于制裁加害方。

张新宝教授认为这一点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其他法律比如社会保障性法律也有救济性功能,侵权责任法只是以特有的方式来发挥救济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价值核心是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

恢复,首先是体现在价值上的恢复,即既不少赔也不多赔。

发展中加入人格、感情上的因素,对身体、健康、其他人格权利的保护比重比对财产的保护更重。

(体现在第16条、17条)。

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赔偿。

30年前死亡赔偿金为赔偿抚养费,如今老人多有保障,子女也不多,赔偿的目的不再是满足家庭社会再生产之需。

社会经济结构、家庭结构、投资模式(归还房屋按揭贷款对普通群众而言是一大经济压力)的变迁,意味着法律需要发生变化。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死亡赔偿金制度,系物质(经济)性质的,以年龄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而非精神损害赔偿。

本法第16条的目的是不致使因一人死亡而使家庭生活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并未解决所谓“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本法第17条明确同一侵权行为,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

这主要存在恶性交通事故和矿山事故中。

交通事故方面一般有强制保险,交强险是一视同仁的,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数额适宜于一致;矿山事故方面,矿工在年龄、收入水平上一般相差不大,也适宜于数额一致的死亡赔偿。

第一条的“明确侵权责任”需要深入理解。

这是“应负责任”和“应不负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各种构成要素、具体范围等都能体现,是“装进去”和“排除在外”相结合。

南京彭宇案。

法官不应这么推理:不是你撞的,为何要把老太太送到医院去。

再怎么也要证明被告撞了原告。

是否撞了,是需要原告举证证明的,也就是说加害行为应该由原告证明。

总之,侵权责任法具有既要保护受害人,也要保护芸芸众生行为自由的双重价值。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当然的侵权行为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是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的。

2、主观状态:过错原则:一般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侵权法具体规定来确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具体实施侵权行为。

行为是否实施?很关键的。

实施了,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有损害后果发生。

如果无后果发生,即使实施了也不要承担侵权责任。

危险行为除外,比如堵塞下水道,受害人有权要求立即排除妨碍。

4、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对象一定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比如武警依法执行死刑,合理补偿后的房屋拆迁等,受损害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因而不构成侵权。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此条第一款“依照本法”相对于此前草案稿,属于增加的内容,增加之前此条为裁判规则,如今成为概括性的规范,不能直接作为裁判规则。

编排顺序上,人身权益在前,体现以人为本。

此条表明民法的基本法地位更加突出,排除了《知识产权法》、《商法通则》的单独立法。

不还债只能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法规中的侵权责任规范,是否继续有效?是否继续作为裁判性规范?恐怕不能继续作为裁判性规范,因为《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只能是其他“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如此也别指望立法上单独地进行《知识产权法》、《商法通则》立法。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法上的利益。

此条第二款列举的全是权利。

利益体现在“等”里面了。

是否是民法上的权益要注意区分。

比如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而非民事权利,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案,因此案而做的最高法院批复已经被排除在司法解释之外。

海淀法院审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案,要维护的不是民事权利,维权的途径只能是到国务院学位办去申诉。

体育界中的兴奋剂事件,司法也不应介入。

虽然学界素有“民法帝国主义”之称,但民事权利并不包括社会、经济、公民政治权利。

不是说这些权利不重要,而是说这些权利自有其救济途径。

民法不是万能的,只能解决其该解决的事情。

隐私权,应当独立于名誉权。

“人肉搜索”,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已到了极其令人发指的地步。

强迫婚姻,要承担赔偿责任。

拐卖儿童,侵犯监护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未体现为股票的股权,比如合伙权,也应受侵权法的保护。

继承权,诬告某人谋害被继承人,某人因而被剥夺继承权,这样的诬告即为侵害继承权。

故意或重大恶意毁坏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也构成对继承权的侵犯。

侵权,主要是指对对世权、绝对权的侵害。

债权性质的权利都不是侵权对象。

此条荣誉权是多列举的。

列举遗漏的是人身自由权。

其他国家立法都是列举人身自由权的。

我国司法解释中是承认人身自由权的,而侵权责任法却没有进行法律上的承认。

那么“人身自由权”可由“等人身、财产权益”来解决。

“等人身、财产权益”表明前面的列举是不周延的。

死者的利益?特定人格意义的物品?某些信赖利益,比如因有银行的存款证明,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证券分析师虚假股评分析;注册会计师虚假证明;第三人恶意阻碍债的履行等,是否属于“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范畴?“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明确化,应当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

此条是一个比较开放的范围。

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有时权利和权益很难区分。

权利的落脚点还是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利益有可能权利化。

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民事权益,由国家赔偿法调整,理论基础是,国家赔偿法是特别法。

基于此,界限清楚的,由国家赔偿法调整;界限不清的,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具体某项纠纷应由哪部法律调整,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待司法解释解决。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保护被侵权人,制裁侵权人。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主体:被侵权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多个被侵权人,可以单独诉求,也可合并诉求。

一般侵权人是以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自己是直接加害人,也有替代责任人,不是直接的加害人。

此条不是十分严谨,应作扩大解释。

监护人责任,有权请求,也可能被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人不一定完全是被侵权人,比如雇主向雇员代偿后,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彰显人权。

学者统一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一个程序上的便利。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不应苛刻受害人的民事权利;相反,民事诉讼处理上积极,还可促进被告人减轻刑责。

最高法院领导曾召开会议,最后统一定调:附带民事诉讼就是附带性质的,民事损害最好不赔,要是民事方面法院判决多赔,法院执行难度就会加大。

张新宝教授认为,国家利益是应该建立在个人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之上的。

国家应当建立被害人救济基金,促进真正的和谐。

被害人得到了该赔的,才会服气。

不赔不会服气,赔少了也不会服气。

同一行为同时应负多种责任问题。

实践中倾向于已受行政、刑事责任的,则减轻民事赔偿。

这是错误的,应各算各的,应公私分明。

是否赔得起与应否赔偿是两回事。

刑事被害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是完全可以的。

如今确定民事优先,这是很大的变动。

刑事中,没收财产、处以罚金、追缴赃款应让位于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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