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
儿童临时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儿童临时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儿童临时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
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儿童临时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
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
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对于监护权的转移,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
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
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父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对孩子的临时监护职责,接受委托的临时监护人便负有对孩子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若临时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我们都知道每一个未成年的儿童都有一个法定的监护人,至到满十八岁成年,作为一监护人也是有很大的责任和义务的,如果孩子有什么事情,那么作为监护人要第一时间出来处理事情,那就来了解一下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每一个未成年的儿童都有一个法定的监护人,至到满十八岁成年,作为一监护人也是有很大的责任和义务的,如果孩子有什么事情,那么作为监护人要第一时间出来处理事情,那就来了解一下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③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
④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有权管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更多是一种职责。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以及委托监护人的情形。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后父母如何对孩子行使监护权? 怎样变更监护权。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指定原则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程序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形式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指定监护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关于监护人的职责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得知,不管是法定监护人也好指定监护人也好都是需要履行监护职责的,因为这是法定的义务,那么关于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呢,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13、代为赔偿;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及保管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活动能力的,应该监护人照顾其生活,保障其人身健康。
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老人的监护人可由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担任。
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处于人口老龄化的阶段,老人在我们国家的比重急剧上升,所以说关于老人方面的问题也有非常的多了。
现在一家人有两个需要赡养的老人这都是很正常的,其实对老人我们年轻一代人还是属于监护人的。
那么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呢?▲一、老人监护人如何确立《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
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监护。
因此,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
▲二、老人监护人证明怎么开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处罚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处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监护人监督和保护其权利,监护人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
那么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处罚?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那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处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二、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可以指定吗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来说,他们是⽆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需要有⼈来监护他们,保护他们的⼈⾝、财产等权益。
那么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的是为了保护⽆⾏为能⼒⼈和限制⾏为能⼒⼈的⼀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三条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第⼗四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第⼗六条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中有监护能⼒的⼈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七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由下列⼈员担任监护⼈:(⼀)配偶;(⼆)⽗母;(三)成年⼦⼥;(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监护权可以委托吗,有什么规定?
监护权可以委托吗,有什么规定?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一般父母的监护职责是不能随便委托给其他人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变通考虑,只有在父母没有监护的能力的情况之下才可以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关于监护权可以委托吗,有什么规定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监护权可以委托吗,有什么规定?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合法监护人证明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合法监护人证明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应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
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近亲属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只需要户口本即可证明。
对孩子的监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的,一般除了自己的孩子以外,很少有人会关注于别人的监护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并且一般也很少有说需要当事人出具监护人证明的这种情况。
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出具所谓的监护人证明,那么,合法监护人证明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合法监护人证明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法定监护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无需特别的证明文件。
近亲属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只需要户口本即可证明。
二、监护人证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办理监护人证明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三、监护人确定及监护人证明的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孩子的监护权的法律怎么规定的
孩子的监护权的法律怎么规定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权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
关于孩子的监护权的法律怎么规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孩子的监护权的法律怎么规定的1、孩子监护权的规定如下:(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有哪些(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被监护人对财产的处理还有所欠缺,监护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 (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民法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护人员的管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护人员管理。
第三条监护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监护权。
第四条监护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原则;(四)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章监护人员的资格第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风尚;(三)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四)有固定住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监护人员的职责第七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三)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障其合法权益;(五)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协助其解决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护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护人员的权利第九条监护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二)要求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三)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提出合理要求;(四)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监护人员的义务第十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及时报告被监护人的情况,保护其隐私;(四)不得利用监护权谋取私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规定核心内容:虽然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随离婚而消除,但如果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的知识内容。
一、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抚养权和监护权如何区分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
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民法通则监护人责任是什么?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通则监护人责任是什么?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主要就是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等相关的方面。
一、民法通则监护人责任是什么?1、监护人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4、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监护人有该等行为时,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注意以问题:1、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三、监护人失当行为的民事责任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民或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以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监护人的法定确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有着法定的确认标准。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民法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民法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耆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o.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26日〔1989〕法民字第2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患者情况:女,离异多年,被原单位买断下岗,尚不满50周岁,目前与其大姐一同生活,享受每月170员低保,无其他经济来源。
性情古怪、抑郁,与去年出走后再返家时,出现精神疾病,发病时有暴力现象。
家属情况:母,于其父亡后改嫁,80多岁且体弱多病;女儿,离异时判给前夫抚养,目前刚上大学一年级;大姐,离异后独居,已退休,去年因动迁与患者同居,患者染病后,为申请低保而将患者户口迁至其名下;其余兄姐3人。
由于近期患者频繁发病,并程严重趋势,其大姐无法独自照顾而将其送医院治疗。
但住院费用高达每月1000多元。
请问专家,象患者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应该有人承担监护、赡养责任?责任及责任人应如何确定?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解决其目前的困难?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女儿已经成年,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
谁是赡养人和监护人,和户口无关。
从提问看,女儿对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大姐又自动作为监护人对其监护,关键问题不是没有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而是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没有经济能力的问题。
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向户口所在的民政局社会救济科申请社会救助,看是否能得到政府的救助。
在中国生病看不起的人太多了。
精神病患者监护勿忘五个“点”近日,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精神病患者杀人事件,比如昆明杀死自己6名亲人的陈文法,日前就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间,且鉴定时仍处于发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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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当人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当人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关于监护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