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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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3】在原《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以上规定大体被延续下来,但也存在重要的实质性变化。其实,最 初的《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沿袭原《民法通则》单独设立民事责任章的立法体例,而是以权 利保护之名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统合在第八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之下。其中,第 135 条关于民 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分为两款:第 1 款从正面界定民事义务的产生依据,即“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第 2 款则从反面确立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即“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 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转而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该条第 2 款旨在揭示民事责任 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即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
三、民法中“责任”等术语的用法及其立法纯化
本 条 最 为 核 心 之 问 题 有 二:一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二 是 民 事 责 任 与 民 事 义 务 的 关 系。但 由 于“ 责 任”“民事责任”等术语具有极其丰富的含义,甚至承载多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先行探究相关 术语的语言用法,具体包括教义学(学术用语)和实证法(立法用语)两个方面。应予指明的是,语言用法 与概念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下文所作只是一种基于合目的性之大致划分,以便初步界定本条所使 用的“民事责任”之最基本意义空间。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规范要旨
【1】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切地说,其规范内容并不限于民事责任本身,毋宁还扩及民 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然而,本条并未对二者予以严格的概念界定,而。此处所涉核心问题便在于,何为民事责任?其与民事义务的关 系如何?民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依据为何?以及,本条究竟具有何种规范功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

《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

(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

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

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

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

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章侵权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4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侵权损 害的赔偿。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1.概述 .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 侵权行为 ,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特征 . (1)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 ) 权; ( 3)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 是 )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明显区别 . 4.侵权行为的分类 .
第三十一章违约的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2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违约民事责任的 概念、特征;掌握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及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约民事责任, 违约民事责任 ,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1.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2.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第二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违约行为 它指不履行合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事 表现为: 实。表现为: l.不履行 . 2、逾期履行 、 3.不适当履行 . 4.受领迟延 .
3.紧急避险 , 指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 . 紧急避险,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 在紧急状态下不得已而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民法通则》 规定: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 引起的, 引起的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4.不可抗力 , 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 . 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即不能预见、 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民法通则》 规定: 况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 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财产性制裁方式. 在这一类制裁方式中,主要有两种形式, 即收缴和罚款.
(1) 收缴,即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
所得.它是指人民法院将违法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 的财物和因非法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如收 缴制造伪劣商品的工具和设备,收缴因欺诈他人而 获得的财产.
(2)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不法行为人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必须承担的制裁 性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 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在该条的第二款又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确立起 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每个人都自觉地履行 自己的义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就能得到保证. 反之,如果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自己所负 担的义务,就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违反 其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就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有财产损失 四,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三种,即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违约补 救措施.
第三十二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 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时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民事责任形式也可以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

只有对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最终明确民事责任范围并将民事责任实现落到实处。

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考虑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后,可能需要法院最终确定并实现的问题,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时,法院应当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根据本条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正在继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其中一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

停止侵害适用的对象涵盖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扩张停止侵害的外延,将其适用于对未发生之侵权行为的预防,以此理解,停止侵害可适用的场合主要包含∶(1)正在进行的侵害;(2)已经发生过侵害,有继续侵害之虞;(3)未曾发生侵害,但有可能发生侵害。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法行使或者不能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关系不易厘清,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禁止性禁令和命令性禁令,对这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停止侵害相当于禁止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不作为,即通过不作为来停止其侵害;而排除妨碍则相当于命令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作为,即通过作为来停止其侵害。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而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有:①违约责任,即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民事责任。

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扶养)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犯罪人除服刑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要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但是,随着工业交通事业中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技术,的使用日益增多,经济交往的情况日益复杂,工业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严重,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则上相应地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也称作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结果,就要负民事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①不可抗力。

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祸等。

②正当防卫。

即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侵害,对侵害人进行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③紧急避险。

即在发生了某种紧急危险时,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而不得不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见自力救助)。

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须履行其民事义务的行为要求,具有国家强制性。

《民法通则》知识点精讲

《民法通则》知识点精讲

□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
第六部分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及侵权行为概述
一、主要考点提示
(一)侵权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出题角度: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断。
(二)共同侵权行为
出题角度:直接结合、间接结合、共同危险的判断及其责任承担的不同。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即只要加害人不举证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一பைடு நூலகம்主要考点提示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出题角度: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免责。
(二)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出题角度:道路、桥梁、隧道等构筑物致人损害,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三)动物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
(1)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故监护人是无过错责任。
(2)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只是减轻事由,不是免责事由。
(3)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则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特别强调了一种情形:“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结合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中规定:“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杨立新【摘要】《民法总则(草案)》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是必要的,并非由于《民法通则》统一规定民事责任规则不成功而否定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而是对于民法分则各编均须规定各自的民事责任而抽象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且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责任”逻辑关系的必然体现.草案规定民事责任的11个条文基本上是好的,逻辑关系清楚,多数条文的设计适当,但也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内容上的调整.【期刊名称】《法学论坛》【年(卷),期】2017(032)001【总页数】9页(P11-19)【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内容调整【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用11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第二次审议稿仍然维持11个条文的篇幅,基本内容不变,内容稍有变化。

*以下称《民法总则(草案)》或者“草案”,未加特别注明者,均指其第二次审议稿。

在专家讨论和征求意见中,意见多不一致,笔者持赞同观点,支持《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做法,并在本文中论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般规则的必要性,提出对其内容继续进行调整的具体意见。

(一)《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民事责任的前后变化立法机关开始编纂民法典后,迄今为止,《民法总则(草案)》共有五个版本:一是2015年8月28日室内稿,二是2016年4月征求意见稿,三是2016年5月27日修改稿,四是2016年6月27日第一次审议稿,五是2016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第二次审议稿。

室内稿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在第七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中,用第138-141条共4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责任的规则。

征求意见稿第八章规定的仍然是“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规定在第135-139条。

《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害财产权的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函复》(1992年4月8日〔1992〕民他字第1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民〔1992〕1号《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

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五)侵权损害赔偿赔偿损失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广泛、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如果对权利人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出现“蠃了官司输了钱”、“损失大赔偿少”、“得不偿失”的情况,不能依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根据民渚通则的规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基本赔偿原则是赔偿实际损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制发过司渚解释。

审判实践证明,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大多数案件,是适用的;但也出现一些案件的损害赔偿额难以用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来计算。

对此,与会同志认为,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

民法民事责任ppt课件

民法民事责任ppt课件

篮球比赛是根据运动队在规定的比赛 时间里 得分多 少来决 定胜负 的,因 此,篮 球比赛 的计时 计分系 统是一 种得分 类型的 系统
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
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 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 如下: •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 (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 为。 • (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
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 (一)强制性。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
任的根本标志。
• (二)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 (三)补偿性。所谓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
篮球比赛是根据运动队在规定的比赛 时间里 得分多 少来决 定胜负 的,因 此,篮 球比赛 的计时 计分系 统是一 种得分 类型的 系统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者有如下五 种:
•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责任、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
任。
篮球比赛是根据运动队在规定的比赛 时间里 得分多 少来决 定胜负 的,因 此,篮 球比赛 的计时 计分系 统是一 种得分 类型的 系统

民事责任的性质与类型

民事责任的性质与类型

第十五章 民事责任的构 成、限制和免除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构成 要件
一、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 二、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统一 (一)民事责任的三个必要的构成要件 (二)统一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建立的合理性 (三)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三、作为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致害行为 (一)致害行为的界定 (二)侵权责任当中的致害行为 (三)违约责任当中的致害行为 四、作为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损害 (一)损害的界定 1、损害界定的两种方法 2、将损害界定为“不利益”所存在的问题 3、将损害界定为“不利后果”所存在的问题 4、损害就是他人遭受的某种损失
(五)财产损害 (六)非财产损害 1、精神痛苦 2、肉体疼痛 3、娱乐损失 4、短命损失 5、美感损失
五、作为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界定 (二)条件相等的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相等因果关系 2、条件相等的因果关系理论在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 3、条件相等因果关系理论在违约责任领域的适用 (三)适当因果关系理论 1、适当因果关系理论的界定 2、适当因果关系理论在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 3、适当因果关系理论在违约责任领域的适用 4、适当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的认可 (四)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4、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四、过错推定规则 (一)过错推定的界定 (二)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规定的过错推定 (三)我国侵权法规定的过错推定 五、过错侵权责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过错的界定 1、主观过错理论 2、客观过错理论 3、客观过错的意义 (二)行为人对他人承担的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两种渊源 2、制定法所规定的民事义务 3、非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
四、不可抗力的抗辩 (一)不可抗力的界定 (二)不可抗力在民事责任抗辩中的地位 (三)不可抗力的效力 五、第三人行为的抗辩 (一)第三人的行为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二)第三人的行为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三)第三人的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六、他人行为的抗辩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 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 应承担民事责任.共两种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 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 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 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 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 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 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 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 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 ①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前提,给他人造成人身 与财产损害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 为.如果虽有损害后果,但行为是合法实施的则不构成 侵权行为.如工商机关工商人员依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是其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违约竞合的问 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违约竞合的问 题)如热水器致人损害等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与 债权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均是绝对权,其义务主 体是不特定的,该权利的实现无须借助权利人以外的其 他人协助.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是相对权,其实现需 要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已出现了将第三 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纳入侵权行为的观点,但按照通说及 现行立法,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②产品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 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啤酒瓶伤人) ③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 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如小孩子拾到放射物) ④环境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 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牛和污染水致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文章来源:/Content-122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它共分9章156条。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6-04-12【生效日期】1987-01-01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文章来源:/Content-122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106条_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_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维山与云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8年11月28日〔1998〕民他字第2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马维山与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意见,即邮政企业遗失邮件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偿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邮政企业遗失邮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赔偿责任。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988年4月25日)3.治安案件当事人对赔偿裁决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治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8年3月25日)答: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应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公安机关的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对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

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

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2)》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8)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

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主债和从债D.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

A.荣誉权B.隐私权C.名誉权D.身体健康权4.古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古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古支付修理费三千元,在此情况下,古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A.混合B.抵销C.提存D.免除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D.不能免除、减轻或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6.债的发生根据有()。

A.买卖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7.下列权利只能由公民享有的是()。

A.荣誉权B.肖像权C.名誉权D.生命健康权8.依照我国专利法,下列领域中不能授予专利的是()。

A.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B.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C.富有美感的产品形状设计D.产品结构的新技术方案9.李某和陈某领取结婚证书后,在回家的路上,李某因车祸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陈某B.李某的父母C.李某的兄弟姐妹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10.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0年回家乡定居。

1994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乙继承。

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份遗嘱。

甲可以采用()。

A.声明原遗嘱无效B.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C.另立新遗嘱D.另立公证遗嘱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1.定金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性、预先给付性、担保性,定金一般为货币,不能为特定物。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

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在民法通则中有相关的条文进行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现在我们就来详细的介绍一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Efforts may not be equal to success, but the hard work of chasing your dreams will let you find a better self, a silent self who strives to enrich and quie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10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更换、重作;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很多时候发生纠纷,严重的有刑事责任,一般的都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纠纷一般情节没有那么严重,刑事责任的纠纷情节就比较严重了,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民事责任的承担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两种形式,这两种责任形式都统一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4条之中。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10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更换、重作;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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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内容提要 :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 ,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 ,民法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 ,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

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 ,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 ,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 ,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 ,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

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 ,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 ,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前言1986年 4月 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有 20年了,《民法通则》的颁布是1949 年建国之后民事立法的里程碑 ,至今《民法通则》还发挥着民事基本法的重要作用《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包括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

《民法通则》专章(第 6 章)规定了 10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其中可适用于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对于物权的保护是否沿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 ,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请求权 ,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 ,不属于民事责任 ,笔者则持相反的观点。

本文是从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角度论证物权的保护方法的 ,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方向和方法 ,本人的主要想法有三点 :第一 ,制定民法典 ,增强民法观念。

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 , 没有民法典就不好说民法是基本法。

制定民法典不仅是保护民事权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而且是增强全民的民法观念 ,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法观念增强了 ,民主与法治观念也会随之增强。

《法国民法典》曾经是宣传法国 *** 的重要工具 ,我国民法典应当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 ,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具。

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有两个方案 :一是在现有民事立法基础上 ,尽快制定一部较好的民法典 ,以适应实际需要;二是再经过更长时期的理论准备 ,制定一部理想的超越现有世界水平的著名民法典。

本人赞成前一个方案,因为现实比理想更重要 ,增强全民的民法观念 ,比扬名世界的民法典更重要。

第二 ,既要总结我国的经验 ,又要借鉴外国的经验。

作为实质意义的民法,主要应当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 ,包括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 ,修订《婚姻法》、《公司法》等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

作为形式意义的民法的民法典 ,在理论体系上主要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也有值得借鉴之处。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实质意义的民法进行整合 ,去粗取精 ,补充完善 ,形成民法典。

《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规定 ,使民事责任成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 ,近 20 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 ,这是我国民法的精华 ,不是糟粕 ,应当纳入民法典 ,不应当抛弃。

第三,制定具有中国风格的民法典。

世界上著名的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典的风格各有不同 ,其不同是由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法律发展史、法学教育和研究状况、立法者的观念等多种因素形成的,我国民法典的风格也是多种因素决定的。

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风格应当体现理论清晰 ,文字明朗的特点。

要理论清晰 ,总体上应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但,不应照搬 , 要取舍得宜。

德国法上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应当借鉴,物权请求权不必采用 ,损害赔偿之债的封闭体系应当突破。

《德国民法典》文字艰深晦涩 ,不可仿效;《瑞士民法典》用的是民族化的生动语言 ,值得借鉴。

以上三点是笔者撰写本文的指导思想。

本文主要阐明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根据 ,并阐明将德国式民法典上的物权请求权转变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讨论中笔者进一步体会到 ,上述意见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认识不同 ,因此本文首先论述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 ,阐明笔者的观点的基本根据。

第二个问题是从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到多种侵权责任形式 ,论证《民法通则》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理由及其优点。

第三个问题是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 ,论证建立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体系的根据和理由 ,阐明将物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怎样转变为侵权责任。

一、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什么是民事责任 ,民法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民事责任概念的分歧 ,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概念的分歧 ,未来我国民法典体系安排上的某些分歧的根源就在这里 ,《民法通则》与《德国民法典》所反映的理念有所不同也在这里。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 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歧 ,根源于法理学上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分歧 ,要阐明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就需要考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 1.关于法律责任的三种学说什么是法律责任?法理学家有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说 : 一是义务说。

《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说 ,法律责任是“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处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1。

] 前苏联学者雅维茨说 :法律责任“是违法者由于作出从法律观点来看应受指责的行为而受到痛苦的一种特殊义务,而惩罚是对违法者适用法律责任的目的”[2。

] 我国学者张文显说 :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机关认定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 ,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3此] 说所反映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 尚难详述 ,但似可找到其理论根源 ,即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上债与责任不分的影响。

张文显教授提出的“第二性义务论”的基本理论是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基石范畴。

他指出 :权利和义务是对法律现象本体属性、内在联系的最深刻、最全面的反映 ,其他法学范畴(法规范、法关系、法行为、法责任等)只有以权利、义务作为指称范畴或指称意义,才有实质意义 [4]。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法学的基石范畴 ,全部法律现象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问题。

”[5] 二是制裁说。

英国学者奥斯丁认为 ,法律命令的特有功能在于创造法律义务 ,命令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术语。

负有做与不做的义务 ,或者遇有做与不做的义务 ,就是在不服从一个命令时 ,要对制裁负责或应受制裁[6]。

奥地利学者凯尔森认为 :“法律责任是与义务相关的概念。

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 ,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意思就是 , 他作相反行为时 ,他应受制裁。

”[7前] 苏联有学者认为 ,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人来说,法律责任(按其内容来讲)意味着最终要实施法律制裁(法律规范或契约规定的制裁) [8]。

制裁说的基本原理可以从法的功能和特征方面来说明。

有些学者的著作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时,直接讲法律制裁而不讲法律责任 ,有学者说 : “法之有效推行必以实力为其后盾 ,当法规的内容受到违反时 ,他就要借重实力 ,对于违反者实施处罚或强制,这种处罚或强制 ,统称为制裁。

”[9有] 学者认为 ,法的外部特征之一在于 : “法律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10有] 学者认为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是 :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指,出: “任何法要想发挥其功能 ,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由国家对侵权行为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实施制裁。

德国学者耶林在给法下的定义中,就包括了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 ,其中的形式要素即强制性。

他认为 : ‘没有强制力的法是不燃烧的火 ,不发亮的光。

'” [11] 三是后果说。

前苏联学者萨莫先科认为 ,责任就是一个人必须承受他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 [12]。

我国学者沈宗灵说 ,法律责任是“指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 ,或仅因法律规定 ,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说认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制裁“泛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某种惩罚措施”[13。

] 我国学者进一步指出 ,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主动承担的方式 ,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 ,主动支付赔偿 ,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被动承担的方式 ,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此] 说的基本理念是在指出法有强制性的同时 ,回答法律制裁或国家强制力是否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动力?沈宗灵教授指出: “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 :这一社会的法律 ,从整体来说 ,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 ,如果符合或基本上符合的话 ,而且事实上这一社会的法律秩序是或者基本上是稳定的 ,这就不能说这一社会的广大成员主要是或仅仅是因为畏惧法律制裁或强制是这一社会法律的主要的以至唯一的法律动力。

相反地 ,应该说法律的动力是积极的指引和协调。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制裁和国家强制力仍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社会上总有一些实在的或潜在的违法犯罪者。

因此,法律制裁对他们来说当然是一种惩罚或威慑 ,而对广大社会成员来说 ,不是法律的动力 ,而是提供了一种必要的安全感。

”[15] 我国法理学界通常把法律责任区分为广义法律责任和狭义法律责任 , 广义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 ,如我有责任这样做 ,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 ,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等等。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在狭义上适用法律责任这一术语。

但是如何界定法律责任,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思路和观点 ,归纳起来主要的不外以上三说。

究竟什么是法律责任 ,迄今为止 ,在中国法学界乃至世界法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 ,更没有统一的定义。

权利、义务、责任都是基本的法律概念 ,包涵的内容丰富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在发展变化学理上的研究随之逐步深入。

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一样,作为重要而复杂的法律范畴 ,都难以用一个定义概括无遗。

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上述三说反映的思路有所不同、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各有道理 ,各有不足之处 ,但是不足的程度是不同的。

2.对三种学说的评析笔者认为上述三说中 ,第二说和第三说比较接近 ,第三说是第二说的发展 ,第一说与后二说区别较大 ,笔者赞成第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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