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六、诉讼时效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邻⾥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断的恶化最后甚⾄严重到伴随肢体冲突,如果实在是不能解决相邻关系的纠纷那么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的权益不受侵害的。
但是,在判决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给⼤家整理出了答案,请参考⼀下吧。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1、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七章的相邻关系规定有如下这些:第⼋⼗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六条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然流⽔的利⽤,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之间合理分配。
对⾃然流⽔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第⼋⼗七条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条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挖掘⼟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因⽤⽔、排⽔、通⾏、铺设管线等利⽤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章物件损害责任⽽《物权法》中则明确了如果给对⽅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进⾏赔偿。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指定原则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程序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形式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指定监护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时间是(A、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B C、从十八岁起到退休时止D、从出生时起到退休时止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期间为(A、从出生到死亡B、从14岁开始到死亡C、从16岁开始到死亡D、从18岁开始到死亡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智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4、某学生李某,年满18岁,损坏他人物品,造成经济损失500元。
对此损失的承担者应该是()。
A、受损失的人B、李某和其父母C、李某的父母D、李某本人,但其父母可以垫付5、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下面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B、10C、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6、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下面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B、10C、16 周岁以上不满18D、残疾人7、根据民法下面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年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来源的人B、C、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智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10、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制度适用于(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 C、残疾人D、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11、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依据是()。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126条分析
一、引言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亦称为建筑物致害责任、地上物致害责任、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这种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因设置和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就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共识。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也有学者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这两种主张都是不正确的。
首先,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一般的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其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原意,该条后段规定“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就是为了适用侵权法中过错推定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民法通则》中除了第126条是关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规定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条文款项是对于此种归责方式的规定?过错推定的理论基础和产生的社会背景到底是什么?过错推定在诉讼法上是如何得以体现和展开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这一问题在比较法上有何种具体的表现?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二、比较法上的研究日耳曼法和罗马法都有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前者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不论其为所有人或占有人,也不论其有无过错,只要对物的利用有利益者,均应负赔偿责任。
罗马法规定,建筑物崩塌所生损害,由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6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因缺乏维护或因建筑物的缺陷所发生的坍塌而引起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第一,因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的倒塌,或因建筑物的或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损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毁损财物时,土地的占有人,以倒塌或剥落系因建筑物有缺陷或保养不足的结果为限,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造成损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合同行为的效力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是什么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
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个方面。
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民法通则中关于欺骗行为的条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变更为第六项)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全文
民法通则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全体股东或者成员间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德,诚实信用,有事实根据,不得有欺诈、强迫等行为。
第五条各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自主的意愿,意愿一致产生法律效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取得、行使、变更、终止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父母应当履行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孝敬、敬重、帮助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八条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贫困人民、因灾失地失业的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第九条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毁损、侵占、抢夺。
第十条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十一条各民事主体通过协约、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行使权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民法适用的普遍原则和基本精神,应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可以在民事法律事务中行使质询、答辩、举证、申诉、申请撤销等权利。
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民事主体在征得他人同意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下作出与自己权益有关的行为或者达成合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第十六条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交付、履行、退还、返还等义务,不得有无故拖延或者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民事主体应当支付人民币的货币债务,不得自行设定货币形式。
民法学1填空题
20.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21.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23.民事权利从彼此间相互联系的方面,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14.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5.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16.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17.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18.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填空题(单项选择)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4.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5.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11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16.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85.根据物是否经一次使用即改变原状或即告消灭,可将其分为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房屋与房屋建设之间不能够离得太近了,必须要保留⼀定的距离⽅便房屋采光、通风等。
现代⽣活中城市的地价不断暴涨,很多地产商在建造房屋的时候常忽视采光权,超过了采光权法律规定的距离。
那么,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室内空间的⾼度应不低于2.40⽶,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于楼房⾼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活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或使⽤⼈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照范围更⼤。
现阶段⼀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物权法》对采光权进⾏了明⽂规定,《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所谓相邻关系,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因⾏使所有权或使⽤权⽽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密度过⼤;有些⼈甚⾄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照进⾏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如发现房屋的采光权被侵权了,就需要依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避免影响到房屋的采光能⼒,导致⽣活质量下降。
在你的⽣活中遇到房屋采光权各种不平或法律纠纷,都可以咨询店铺律师解决。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患者情况:女,离异多年,被原单位买断下岗,尚不满50周岁,目前与其大姐一同生活,享受每月170员低保,无其他经济来源。
性情古怪、抑郁,与去年出走后再返家时,出现精神疾病,发病时有暴力现象。
家属情况:母,于其父亡后改嫁,80多岁且体弱多病;女儿,离异时判给前夫抚养,目前刚上大学一年级;大姐,离异后独居,已退休,去年因动迁与患者同居,患者染病后,为申请低保而将患者户口迁至其名下;其余兄姐3人。
由于近期患者频繁发病,并程严重趋势,其大姐无法独自照顾而将其送医院治疗。
但住院费用高达每月1000多元。
请问专家,象患者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应该有人承担监护、赡养责任?责任及责任人应如何确定?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解决其目前的困难?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女儿已经成年,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
谁是赡养人和监护人,和户口无关。
从提问看,女儿对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大姐又自动作为监护人对其监护,关键问题不是没有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而是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没有经济能力的问题。
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向户口所在的民政局社会救济科申请社会救助,看是否能得到政府的救助。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后被视为死体,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
A。
法定继承B。
遗嘱继承C。
遗赠D。
遗赠抚养协议2.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
A。
合伙人出资B。
合伙协议C。
合伙字号D。
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3.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A。
应当签订代理合同B。
应当承担法律后果C。
视为同意D。
不视为同意4.根据物是否须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
A。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B。
特定物和种类物C。
主物和从物D。
原物和孳息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A。
可以放弃B。
不能放弃C。
有的可以放弃D。
依法并经法定程序可以限制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A。
形成之诉B。
给付之诉C。
确认之诉D。
赔偿之诉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既得权和期待权B。
财产权和人身权C。
主权利和从权利D。
绝对权和相对权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A。
有限清偿责任B。
无限清偿责任C。
无限连带清偿责任D。
按份责任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A。
法人机关成员B。
法人代理人C。
上级主管机关D。
法人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A。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B。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
无效的民事行为D。
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
A。
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B。
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C。
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D。
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
A。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B。
主物和从物C。
特定物和种类物D。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
A。
无效的民事行为B。
国内民法通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损害的范围怎样定义,⼈⾝损害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下⾯店铺⼩编就为⼤家带来诉讼时效相关⽅⾯内容。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1、⼈⾝损害的范围⼈⾝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命权、健康权、⾝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以财产赔偿等⽅法进⾏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抽保护的⼈格权,就是⽣命健康权。
⽽⽣命健康权不是⼀个具体的⼈格权,⽽包括⼏个⼈格权。
这⼀理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对于⽣命健康权的完整理解,应当是包括⽣命权、健康权和⾝体权这样三个⼈格权。
⽣命权的客体是⾃然⼈的⽣命。
⽣命权是以⾃然⼈的⽣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格权,它以⾃然⼈的⽣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的⽣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的⽣命活动能⼒。
以⾃然⼈的⽣命丧失为标准,侵权⾏为作⽤于⼈体,使⼈的⽣命活动能⼒丧失,就是侵害⽣命权。
民法对侵害⽣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只要造成⾃然⼈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命权的侵权⾏为。
健康权是指⾃然⼈以其机体⽣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体⽣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侵权⾏为作⽤于⼈体,使⼈的机理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在此破坏,使受害⼈的⼈体⽣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平。
造成这种结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
造成⼈⾝损害的结果有三种形式:造成⼈⾝损害,经过治疗愈合;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造成了其他疾患。
⾝体权,在法律上,专指⾃然⼈的⾝体,即⾃然⼈⽣理组织的整体即⼈的躯体,包括:1、主体部分,即头-、躯⼲、肢体的总体构成;2、附属部分,即⽑发、指(趾)甲等附属于⾝体的其他⼈体组织的整体。
侵害⾝体权,就是侵害⾝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体组成部分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9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9(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 )起生效。
A.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B.抵押权办理登记之日C.抵押物转移给抵押权人占有之日 D.抵押权实现之日2.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高度危险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实行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B.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C.推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D.公平责任归责原则3.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现有技术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B.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C.申请发明专利权的,应当属于现有技术D.是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是该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4.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的事实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甲向乙的保证人表示,乙已经到了还款期限B.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偿还欠款,但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C.戊向与借款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表示,他将按期归还己的欠款D.因遭受百年不遇的洪水,庚无法向辛履行债务5.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相同点表现在( )。
A.从属性 B.不可分性C.确定性 D.连续性6. 下列选项中,属于人的担保的担保方式是( )。
A.抵押 B.定金C.留置 D.保证7.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有效条款的是( )。
A.某商场在销售电视机时声称:由于电视机打折销售,故不包修、包退和包换B.商场门口公告:商场有权对顾客带人商场的皮包进行查看C.出租车司机向乘客表示:乘坐本车,乘客受伤自负其责D.修车店的注意事项:汽车丢失,折价赔偿8. 甲欠乙、丙、丁各100万元,甲将自己的价值500万元的住宅抵押给乙和丙,其中,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债务均已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
甲、乙于是达成协议将住宅折价100万元向乙清偿。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我国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有哪些,都在哪些法律条文上有记载?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第1个: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乙先于王某死亡,王乙的遗产份额应由王乙的女儿代位继承。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王甲、女婿、王乙的女儿及王丙妻原则上各得7500元,《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
另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
第二个: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
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1、本案甲有继承权,由甲按照遗嘱继承曾某的遗产,但应为未成年人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通则1_真题-无答案
民法通则1(总分95,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5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11月5日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
11月4日,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
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双方就5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
甲、乙之间的纠纷正确的表述是:()A. 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之债,因为多装的5包已灭失,乙公司并没有实际得利B. 乙公司对多装的5包承担不当得利之债,因为乙已提货,货的风险已发生转移C. 甲、乙公司对5包货均不承担责任,而应由运油车承担责任D. 甲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2.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无因管理:()A. 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 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 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3. 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
本案应如何处理?A. 失主无权要回山羊B. 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C. 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D. 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4.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A. 返还给原所有人B. 由得利人与原所有人共同平分C. 予以收缴D. 上缴5. 农民甲到某农场购买了10头公牛,因农场管理人员疏忽,多给了一头母牛。
一年间,甲用11头牛替人耕地,共赚了3300元。
在这期间,母牛又产下一头小牛。
后来,农场管理人员发现了自己的疏忽,遂向甲索还母牛和小牛。
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断规定是怎样的
It turns out that as long as the relationship is broken once, it really can't stand the toss aga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断规定是怎样的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需要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进行中断,而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发生在一方主张了自己的权利,通知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或者履行了相关的约定的情况下。
一、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断规定是怎样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法定事由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一)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三)认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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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1、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 B )的法律地位。
A、当事人B、代理人C、承运人D、被代理人2、如果货代是以代理佣金的形式收取报酬,则其法律地位通常会被认定为( B )。
A、当事人B、代理人C、承运人D、被代理人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多式联运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其法律地位是( B )A、代理人B、承运人C、发货人D、收货人 4、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 D )。
A、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B、分包人的过失C、保险责任不合理D、以上皆是5、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货运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仍然进行货运代理活动的,则( D )。
A、被代理人不负被追偿责任B、货运代理人不负被追偿责任C、货运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D、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都负连带责任6、为了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风险,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D )。
A、投保责任险B、使用的单证规范、正确、字迹清楚C、选择有诚信的客户D、以上都对7、某国际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到船公司办理了订舱业务,并向保险人投保了货代责任险。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为8月10至20日,而货物于8月22日装船。
为了不影响货主办理结汇业务,该货代公司向货主签发了日期为8月20日的倒签提单,由此给收货人造成了的损失本案中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B )。
A.、保险人 B、国际货代公司C、货主 D.、船公司1、下列属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的有( ABD )A、货运代理过失、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B、仓库保管中的疏忽C、战争、政府行为所导致的损失D、货损货差责任不清E、承包期间以外的损失2、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有( BCD )A、货代自己的疏忽和过失所致B、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C、不可抗力所致D、货物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1、无船承运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
( × )2、通常代理中的本人是指货运代理人,也就是被代理人。
(× )3、作为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只对其本身(在履行义务中)的过失及其雇员的过失负责。
( ? )4、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粹代理业务,无论本身是否有过失,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 )5、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是防止或减少其责任风险的主要办法之一。
( ? )6、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
(× )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
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
于是,收货人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收货人,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问:法院通常会如何判罚?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
但由于外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某国际货运代理与进口方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作为海运提单的“通知人”,在提单指明的船舶抵达目的港锚地后,及时将该轮的动态通知了收货人。
但由于收货人申请火车车皮困难,致使该轮无法及时靠泊卸货,产生大量滞期费。
于是船东既告收货人,又起诉国际货运代理,要求他们承担滞期费损失。
问:国际货运代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分析:法院经审理判决: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粹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不是提单当事人,而作为“通知人”已克尽了职责且无过失,其本身无过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故对船东的滞期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989年5月巧日,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的265件五金工具由“东安”轮自上海承运至香港,再由“伟人”轮转运至马来西亚。
1989年6月30日,“伟人”轮抵达目的港古晋。
卸货时发现部分箱子已破损,内物外漏,短少五件。
浙江省人保公司赔付收货人2 285.55美元,取得权益转让证书后,曾多次索赔未果,于是,1989年8月16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某货运代理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某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
问:某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法律责任?分析: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对全程运输负责的,因而,对于该项发生于其掌管期间的货损某货运代理公司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应先由该货代公司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浙江省人保公司)进行损失赔付,然后再依据他与实际承运人(某远洋运输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向其进行追偿。
某国际货运代理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将一批货物负责运抵美国目的港,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而该提单在托运人一栏中注明的托运人称,他是委托某先生安排的运输,并已将运费交给了某先生,与该货运代理无任何法律关系,故拒付运费。
通过多次交涉无果,货运代理诉至法院。
问:该托运人是否应支付运费?分析:货运代理一旦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便与提单中注明的托运人构成承托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有权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因而,托运人不能免除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尚欠运费的义务。
至于其委托某先生安排的运输,并已将运费交给了某先生,而张先生又实际未向承运人交付运费,这一情况则可依据某先生之间的代理合同,另行追究其责任,无本案无关。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服装在发货前投保。
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
此情况出口商亦知晓。
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
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货运代理为此承担出口商的损失。
分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
尽管出口商明知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尽之义务的责任。
所以,货运代理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分析:(1). 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分析:1. 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2. 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3. 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4. 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5. 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
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
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
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
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
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
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
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00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市场上找了一辆货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问:货运车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货运代理负责。
分析: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并且无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