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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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2002年
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存有优先购买权,丙没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存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有人甲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乙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物权法》也有相同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要转让自己的房屋份额,丙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承租人和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谁更优先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d选项正确。
8.甲将房屋一间并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则表示请为30000元出售甲的房屋,甲也想要将抵押的房屋收买。
对此,以下哪一定义就是恰当的?a.甲有权将该房屋收买;但须事先知会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收买,不必请示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此题在《物权法》施行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担保法》49条),答案为a,但是2021年的《物权法》并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现在这一题的答案高文瑞c
【解析】《物权法》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c正确。
37.甲借予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
期间,甲因急需一大笔钱,向同事丙筹钱200元,并就自行车预设回购,但丙无人知晓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为卖掉该自行车同时实现债权。
现反问以下哪些定义就是恰当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并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于宽容获得,故该质权预设违宪c.甲、丙应共同索赔乙的损失d.应当由甲单独索赔乙的损失【答案】a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
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
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题答案也为ad。
《物权法》第106条第2、3款规定: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并无处分权人
命令赔偿损失。
当事人宽容获得其他物权的,参考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所述,他
物权也适用于宽容获得制度。
40.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
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
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
存单仍由甲持有。
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
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
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
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
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违宪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回购协议未生效c.甲
与乙之间受让存单的犯罪行为有效率d.乡信用社应当将存单落空给乙
【答案】本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当时的《担保法》规定,b选项正确,所以
当时的正确答案是bcd;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b选项不正确,应当是质权未设立,
而不是质押合同未生效。
《担保法》此前混淆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质
押权的生效,《物权法》做了纠正。
因此根据《物权法》,正确答案是cd。
【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新秦中出质的,当事人应签定书面合约。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货质权人时成立;没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来质备案时成立。
”根据该条规定所述,以存单回购,存单应
当交货质权人乡信用社所持,自交货时起至质权成立。
本题中存单并未交货,而是仍由甲
所持,质权并未成立。
质权未成立,并不影响回购合约的效力,更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所以ab不恰当。
质权未成立,虽然回购合约生效,但是回购合约做为合约,合约当事人
拥有的债权具备相对性,没对付合约之外的其他人的效力,所以甲与乙之间受让存单的犯
罪行为有效率,乡信用社应当将存单落空给乙,cd恰当。
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
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
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
起诉。
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违宪合约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
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bd
【解析】字画的所有权属甲,乙擅自将其买下丙,属无权处分犯罪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合约就是效力未定的合约,而不是莱桑代利县违宪的合约,所以a
错误,b恰当。
丙是宽容第三人,并且就是有偿获得字画,合乎宽容获得的形成要件,有
权基于宽容获得制度获得字画的所有权,甲失去对该字画的所有权,所以c错误,d恰当。
59.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
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定的合约在先,主张甲与丙签定的合约违宪b.乙有权建议甲归还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建议甲缴付签订合同的违约金,甲可以命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适度增加【答案】cd
【解析】甲与乙签定房屋买卖合约后,乙对甲拥有的就是债权,具备相对性。
甲并未
将房屋过户备案给乙,房屋的所有权未迁移给乙。
甲与丙签定房屋买卖合约,甲此时对房
屋拥有所有权,甲有权处分房屋,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率。
甲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相关
手续,房屋所有权迁移给丙,甲无权归还房屋,甲已经无法向乙实际交货房屋,乙无法建
议甲继续履行,就可以根据合约建议甲分担违约责任,所以ab错误,c恰当。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由此可知d正确。
(注意:本题是2002年的
司考真题,2021年的《合同法解释二》对这一问题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29条第
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二、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
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
未归,生死不明。
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
判决。
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
王锋因与
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
王锋遇台风后被人
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
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
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
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
丰的工作。
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
1998年6月6
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
1999年4
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
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
请回答下列85―89题。
(85-87略,见“民法总论”真题)
88.对王锋与陈莹共同出售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定义中,以下选项中恰当的就是?a.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交易房屋合约违宪,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交易房屋合约有效率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答案】bd
【解析】不动产的申报方法就是备案,王锋、陈莹与张明未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迁移,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恰当。
未办理更改备案仅影响房屋所有权与否迁移,不影响房屋买卖合约的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恰当。
89.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d.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答案】abd
【解析】王锋与陈莹不存有夫妻关系,二人对于3间房屋就可以就是共计关系。
本题中王、陈二
人各出资10万元,比例明确,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注意】《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2021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3条做了不同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二、2021年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共计一套房屋,其理应部分各为1/3。
为提升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刷上木地板,乙则表示赞成,但丙反对。
以下选项哪一个就是恰当的?a.因没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严禁砌木地板b.因甲乙的理应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砌木地板c.甲乙就可以在自己的理应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秉持砌木地板,则方可划分共计房屋【答案】b
【解析】甲、乙、丙三人与房屋之间的关系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如何进行,当时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本题实际是学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说之后的观点。
对于保存共有物的行为,每个按份共有人都有权单独实施,对于改良行为,须占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实施。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属于改良行为,占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即可实施,所以b正确。
【特别注意】《物权法》并未规定留存犯罪行为、改进犯罪行为,仅规定了处分及关
键性修葺犯罪行为。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计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计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并作关键性修葺的,应经占到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Seiches签订合同的除外。
”根据该条可以推断出,如果
不是处分共计物或者对共计物作关键性修葺,则经占到份额半数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
本题中砌木地板应当不属于关键性修葺,所以根据现行《物权法》本题也高文瑞b。
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
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
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想丙建高楼,但得每年缴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好高楼,但须补偿甲由
此受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约因没办理备案而违宪
【答案】本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当时的正确答案为a;如果根据现行《物权法》
规定,该题没有正确答案。
【解析】《物权法》施行前,我国没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地役权,地役权仅存有学者的
理论中,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无法拥有地役权,所以当时的恰当答案就是a。
《物权法》首次确立了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甲通过和乙约定为自己设定的权利
就是地役权,所以这道题目放在现在,a错误。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
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并未告知甲的地役权是否登记,所以bc都由于片面性而
不正确:如果地役权登记了,地役权具有对抗效力,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4000元,
如果地役权没备案,地役权不具备对付效力,丙如为宽容第三人,则b错误;地役权
如果备案了,或者丙知情,则丙严禁建好高楼,所以c错误。
注意:《物权法》颁布之前法律未规定地役权,甲乙之间的合同不能为甲设定一个物
权性质的地役权,但是甲乙之间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有效,所以d错误。
实际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使甲乙之间没有进行地役权登记,完全不影响设定地
役权的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一定要理解)。
1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来质,债券上未展开任何记述。
周某按签订合同将债券交付给
质权人。
以下观点哪项就是恰当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回购合约生效,但不具备对付效力
d.回购合约生效且具备对付效力
【答案】c(注意:本题是在《物权法》颁布前,《担保法》混淆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本题实际上应是不论债券是否交付或登记,质押合同都生效,债券是否登记或生效影响的是质权的设立,而不是质押合同的效力)【解析】《担保法解释》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新秦中出质的,当事人应签定书面合约。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货质权人时成立;没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来质备案时成立。
”本条中虽然没规定以债券出质的,须背书记述“回购”字样,但是融合《担保法表述》的规定,如果没交货权利凭证或者在有关部门备案,在债券上成立的质权不设立,如果交货了,但是在权利凭证上没记述“回购”字样,质权设立但是不具备对付效力。
本题中债券未作任何记载,债券上设立的质权不具有对抗效力。
如果c选项改成“质权设立,但是不具有对抗效力”,则根据现行法律,c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
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
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必须回去电脑,但应向张某不予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答案】acd
【解析】王某想要舍弃电脑的所有权,委托秘书张某实行舍弃犯罪行为,张某将电脑弄至垃圾站即为顺利完成了舍弃犯罪行为,履行职责了委托合同中的义务,王某失去对电脑的所有权,此时电脑沦为无主物。
虽然我国法律没明确规定先占到制度,但是实务中宣称先占到的效力。
张某基于先占到获得电脑的所有权。
所以b的观点恰当,acd的观点错误。
3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
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