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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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九节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九节

(2013/四/四)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考点】合法转租、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解析】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保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结果西某摔倒于人行道,受伤严重。

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任。

【例二】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

对面的武某边走边看《三国演义》,撞上西某,致西某跌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①武某具有过失,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

②西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武某的责任。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⑤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三十三章

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三十三章

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三十三章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三章第十一讲侵权责任法二、用人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4、35 条)(★★★)(一)《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责任(★★★)1.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 工作人员不是责任主体。

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

3. 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两种情形:①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②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亦属执行工作任务。

4. 用人单位包括固定单位和临时单位,采广义,包括:①国家机关;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③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真题】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

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

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08 年·四川卷三·17 题)1A.甲B.乙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真题】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

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

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3 年·卷三·67 题)2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二款:因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真题】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与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通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004-3-60)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

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

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

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但应将C选项中的"适当"改为"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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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理解。

掌握四个方面: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

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

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

④用人单位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真题研习】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0题)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A)【真题研习】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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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一】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并不绕道,依然从乙家门前路过,一日,当甲路过乙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将甲咬伤。

此例中:①甲没有挑动动物的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②因此,不能据此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责任。

(2003-3-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答案】C(1999-2-3)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

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

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

甲家为此支付医疗费近万元。

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B. 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部分C. 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答案】A(2002-3-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笔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笔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笔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下列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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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013司法考试——民法钟秀勇讲义-金梦圆民法总则1 (7)

2013司法考试——民法钟秀勇讲义-金梦圆民法总则1 (7)

第四讲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2.法人的特征。

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

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三方面的独立性:①人格独立。

②财产独立。

③责任独立。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真题研习】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2题)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概念辨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VS【公司的无限责任】①公司法人所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

②公司法人所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的责任为无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

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

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

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

(2)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解释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解释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解释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包括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安全生产和合法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公平待遇的权利。

1. 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非劳动能力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歧视。

2. 合同自由权: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权利,不得违法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 工资支付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4. 工时和休息权: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严禁超时加班,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

5. 劳动条件和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和环境,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预防职业危害,尽力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1. 安全设施设备:用人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4. 事故应急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生产事故,救助伤亡员工,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三、合法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法用工,正当管理员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

1. 合法用工: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劳动活动,不得违法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或者非法雇佣。

民法厚大钟秀勇word版

民法厚大钟秀勇word版

总则一.占有权、所有权1.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时,自事实行为完成后即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2.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所有权时,可以不进行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处分是无效的。

3.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委托人享有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的权利。

但两种情况除外:1.活着的人委托别人给一本关于自身的自传,没有约定的,著作品的所有权归自传人所有。

2.由他人执笔,由本人审阅、定稿后发表的报告、讲话等,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所有。

讲话人可依据约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4.对于物有管理控制的能力,并且有占有的意识才算占有人。

(继承除外)。

(多以日常生活常见的角度考虑)二.支配权1.支配权受侵害行使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作为依据。

行使支配权请求权,只要求支配权受有损害,而不是受有损失。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 .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

但有三种情况除外 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其他全无效。

《伯尔尼公约》非合约国成员的著作权取得,要看此非合约国成员是否在合约国有经常住所地,有住所地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如果没有经常住所地,则自其中任何一个合约国首次“出版”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只能捐献给近亲属。

捐献给其他人时候必须有抚养等恩情关系。

2.捐献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可以任意撤销。

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可以由死者遗嘱进行捐献2.由死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达成意见的统一才可以捐献。

司法考试-民法

司法考试-民法

司法考试-民法司法考试-民法民法1、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由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钟秀勇: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是最终的过错承担者。

因为①第三人过错,②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客观上就给社会一种危险,这样一种危险一直存在的持续存在的。

受害者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他是不能拒绝的,承担之后他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是单向的。

2、悬赏广告是否可以撤销?钟秀勇:可以。

类似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撤销还可以撤回。

但它是以广告的方式一发出就生效了,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不需要到达。

向不特定的人表达只要一发出就生效,因此悬赏广告一般不要求撤回,一般是撤销,一定要相对人完成指令之前撤销。

相反,相对人完成指令,合同就成立了,就不能撤销,撤销是要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根据民法理论,除非证明相对人已经不能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内容,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同命同价吗?钟秀勇:《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同一个侵权责任中如果造成不同的人死亡可以适用同一赔偿标准,并没有说同命一定要同价。

因为一个人死了他本身的民事主体就已经消灭了,他不可能主张损害赔偿,事实上损害赔偿只是对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抚慰费和将来能挣的收入这样一种赔偿,因此弄死一个人赔偿数额真的不同价,把人弄死赔的不是命,赔的是收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的痛苦。

当然在同一事故中造成户口不同的人死亡,比如农民和城镇户口赔偿金额不一样这是不公平的。

4、如果一个整体房屋出租对部分空间承租人对整个房屋是不是有优先购买权?钟秀勇:不可以,因为他只承租了部分房屋。

5、劳务派遣人员工作中受到伤害,如何赔?钟秀勇:《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了这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适用工伤保险,如果派遣单位没有给派遣者购买工伤保险也不受影响,实际用工单位不承担有过错除外。

6、典权人在与承租人、共有人三者优先购买权,现新法颁布后权利顺序分别,是否仍是否大于典权人大于承租人?钟秀勇:毫无疑问首先是共有人,其次是典权人,然后是承租人,实际上典权人在实际中很少,司考中也很少考。

【司考】考点具体侵权责任(一)(星考点)

【司考】考点具体侵权责任(一)(星考点)

一、用人者责任(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人损害1、执行任务①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②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亦属执行工作任务。

2、责任承担: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二)因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劳务派遣:用人关系和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

2、责任承担:①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②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三)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1、个人劳务:双方均以自然人身份订立的劳务合同。

2、致第三人损害:①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②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概念①必须是饲养的动物,不包括野生的;②必须是动物独立加害:不包括人唆使动物伤害他人;③必须是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咬、抓人等。

(二)一般情形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挑动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3、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遗弃、逃逸期间的措辞表明,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遗弃、逃逸期间的措辞还表明,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贵任。

【司考】考点具体侵权责任(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具体侵权责任(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用人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它所概括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动。

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因不当的驾驶活动造成(车辆倾覆或者碰撞)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要点有三:①道路上(修理车间就不是);②运行中(停下来并熄火后就不算);③不当驾驶活动系损害发生的原因。

(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等就不算)。

4.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5.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

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

血液制品属于产品。

图书中讲授的知识不属于产品。

6.缺陷: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包括三种: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指示或警示缺陷。

重点考点详解一、用人者责任(一)用人单位责任1.执行工作任务包括:(1)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2)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亦属执行工作任务。

2.责任承担: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注意】工作人员不是责任主体。

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用人单位包括固定单位和临时单位,采广义,包括:(1)国家机关。

(2)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二)因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劳务派遣:用人关系和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责任课件

用人单位责任课件

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03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
假权利,不得强制劳动者超时工作。
保障劳动者发展的义务
提供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用人单位应提供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帮助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 和个人素质。
鼓励创新和发挥劳动者潜力
用人单位应鼓励劳动者发挥创新精神,提供发挥潜力的平台,激发 劳动者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支付劳动者拖欠工资和赔偿金。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课件
• 用人单位责任概述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 • 用人单位责任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责任的实践与案例
目录
用人单位责任概述
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特征
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 劳动岗位和劳动报酬的主 体。
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责任
01
未按照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法律责 任
公正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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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用人单位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一】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例二】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

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

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

此例中:①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②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三】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四】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例五】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告知钟某干活前先将花盆从窗台挪开,钟某觉得麻烦,未将花盆挪开,结果在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倒楼下,将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损坏。

此例中:①钟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

②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王某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③王某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钟某追偿,《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通说认为,可以!
【例六】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

王某见钟某已经佩戴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

钟某因觉得安全带使人难受决定取下,结果在干活过程中不慎摔到楼下受伤。

此例中:王某对钟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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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七】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保姆钟某前去购买,要求钟某“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

钟某骑车去往菜市场途中因为车速过快,摔倒受伤。

此例中:①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自身伤害;②王某与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007-3-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
(2008四川-3-17)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

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

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
(2009-3-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以前的答案是A)
(2010-3-70)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

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

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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