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厚大钟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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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016年厚大司考168金题串讲班民法答案解析-钟秀勇

2016年厚大司考168金题串讲班民法答案解析-钟秀勇

2016年厚大民法168解析1.【答案】ABCD【解析】判断双方的约定是否成立一个合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的约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有受约定拘束的意思,如果没有这一点的话这样的约定并不能够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合同。

第二,客观上让当事人们受到他们约定的约束给当事人分配的风险是合理的让他受到拘束是正当的,是合理的。

A选项这样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

约定请人吃饭,约定一起旅游,两个旅客约定到达某站旅客甲叫醒旅客乙,从主观上当事人在作出这样约定的时候均欠缺受到此拘束的意思,这样的约定不能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一方爽约的不对对方构成违约。

B选项这样的无偿的约定不在甲乙之间成立一个无偿的委托合同。

甲出于好意答应替乙免费地照看孩子,如果他一定要受到这个约定的拘束,一旦稍有照看不慎给丙造成损害,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他是不会答应你这个请求,就不会给你做出这样的约定。

因此这样的约定不能通过客观方面的检验,让甲就因照看不慎给丙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给甲分配的风险就过重,就不合理。

C选项,这样的约定不在甲乙间成立合同关系。

甲因过错错过购买彩票,然后丧失中奖的机会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但凡稍有过错,错过了购买彩票,丧失了中奖的机会,就让甲对乙承担高达250万的赔偿责任,对甲分配的风险过重,不合理。

D选项,甲乙的这样的约定,他们在作出约定的时候主观上都有受拘束的意思,还郑重其事的约定,若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甲得赔乙,甲也同意。

但是否服用避孕药这是个人最为隐秘领域的自由,这种类型的自由不能通过民事合同予以拘束,因此这样的约定在甲乙之间仍然不能成立合同关系,甲对乙不构成违约。

2.【答案】C【解析】A选项,乙只是甲的使者,而不是代理人。

原因有二,第一甲已经决定了和乙离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乙只是传达了甲已经决定的内容的意思表示,这就不符合代理的特征,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在代理的时候意思表示的内容是由代理人独立决定的,而使者他不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他只是传达他人已经决定了的内容的意思表示。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合同解释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领域。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确定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合同解释进行详细解释。

合同解释是通过解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的意图和目的来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会被误解或利用。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方法以帮助合同解释。

首先,通则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

根据该通则,凡有歧义的合同条款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

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通过合同条款的语言、背景、目的和一般性准则来确定的。

这个原则强调了合同解释应该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准,而不是仅仅从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上进行解释。

其次,通则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解释方法。

例如,通则规定,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或笔误,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此外,通则还提到了一些解释的指导原则,例如,合同的解释应考虑交易的性质、交易方式和交易的一般性准则等。

此外,法典还对合同解释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例如,当合同中的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此外,通则还规定,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模糊或不确定性时,应根据最有利于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解释进行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在合同解释中,应该遵循合同的一般性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诡计、欺诈或不当手段来解释或利用合同条款。

总之,在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合同解释是确保合同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通则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并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确认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2022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22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22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1.材料①:花果山大学法学院的孙某在学校西门外的甲酒店吃“毕业散伙饭”时,私自带走甲酒店的精美菜单作纪念。

十年后,良心不安,孙某回校参加“正部级毕业生高峰论坛”时,将该菜单带回,秘密置于甲酒店的餐桌上(因十年来甲酒店的菜单样式维持原有风格,甲酒店不知其事)。

材料②:当晚,初次到甲酒店吃饭的乙,见该菜单,惊喜于菜美价廉,遂点了一份“龙虾、鲍鱼、海参三结义”的高级套餐。

结账时,甲、乙为就餐费发生争议(按甲所见的旧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200元;按甲酒店当下的新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800元)。

问题:就甲、乙间的餐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200元的餐饮合同B.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元的餐饮合同C.甲酒店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D.乙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答案】AC2.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的近亲属主张权利【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答案】ABC3.下列情形,乙(或者乙的继承人)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A.甲、乙系夫妻,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妻子乙打开客厅窗户欲跳楼自杀,丈夫甲不加劝阻,继续争吵15分钟后,乙跳楼身亡B.甲商店将购进的100箱啤酒暂时堆放在人行道上,正在往店内搬运时,下夜班快速骑行的乙不慎撞在啤酒箱上遭受重伤C.乙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甲医院救治,甲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乙因中毒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①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还可分为:①积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

2.条件的要件:①须为将来的事实。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事实须可能发生。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

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

⑤必须合法。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再如:“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则甲赠与乙该房屋的合同生效”。

法律敎育网3.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钟秀勇民法要点

钟秀勇民法要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支配请求权1.不以过错为成立条件2.不以受到损失为成立条件3.无诉讼时效(二)支配权请求权1.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有三年诉讼时效限制2.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3.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三)形成权(p23)1.形成诉权:(1)可撤销合同撤销权(2)可撤销婚姻撤销权(3)离婚请求权2.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3.债权人撤销权、效力代订合同中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二、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出生、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以户籍登记为准3.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确定:(1)一般以宣告时间为准(2)因意外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以意外时间为准4.死者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权利收到损害,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二)监护人1.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4.通过协议的法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5.指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确定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法院、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民政部门申请指定6..遗嘱监护:为父母中最后离世的一方意思为准7.监护的撤销:除对监护人故意犯罪外,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可以恢复(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1)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三个月2.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4年;因意外下落不明2年;无法生还的意外随时宣告(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满1年;无法生还的意外公告满3个月3.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1)因下落不明的,宣告之日(2)因意外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4.撤销死亡宣告后的效力:(1)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或不愿意的除外(3)不得主张子女的收养关系无效(2)财产关系恢复,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通过购买、赠与(不包括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不予返还,由继承人补偿三、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1.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法人不享有一般人格权3.一般人格权受损的精神赔偿:(1)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2)人格、尊严受到损害(3)受到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4.常见情形:(1)被骗扶养费亲生子女(2)祖坟被刨(二)生命权1.赔偿权利人:近亲属、被抚养人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赔偿权利人因死者死亡所受的损失(三)姓名权1.权利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2.侵权判断:造成姓名与代表的自然人同一性的破坏,造成对应性的混淆3.主要情形:干涉行使姓名权;擅自使用;假冒(四)名誉权成立条件:(1)实施侮辱、诽谤(2)侮辱、诽谤指向具体的人(3)侮辱诽谤向第三人公开(4)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五)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能够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侵权形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非法买卖(六)精神赔偿1.情形:(1)一般人格权(2)具体人格权(3)亲权、配偶权(4)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结婚照、纪念物)(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遗骨、遗体2.排除情形:(1)提出的违约之诉、非侵权之诉(2)侵权之诉中为提出,诉讼终结后提出3.专属性:精神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受害人已起诉、侵权人已书面承诺赔偿的除外4.主体: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人身权益受损5.被害人死亡,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赔偿6.法人: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必须登记才具备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起具备法人资格;四、法律行为(一)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表示行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2.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成时生效;例外:遗嘱作成时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同步的,对方知道时生效;不同步的,到达对方时生效;公告,公布时生效(3)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生效3.受领使者:有权为受领者表达受领意思的人,受领使者应当将要约传达给受领人时成立4.表示使者:为表示者送信,要约到达受领人时成立(二)意思解释1.解释原则:(1)原则上采用温和的表示主义(2)例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意思主义,悬赏广告采用表示主义(三)可撤销的意思表示1.行事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撤销2.除斥期间: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重大误解3个月)内,且合同订立不超过5年3.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条件:既要当事人觉得重要,又要理性人觉得重大(2)撤销权的排除:误解内容对误解方更有利;受领方愿意按表意方真实意思订立契约4.欺诈:(1)欺诈引起的动机错误仍可因成立欺诈而撤销(2)由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同受益方知情,则受欺诈方可撤销(3)受到第三方胁迫的合同可以无条件撤销(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弱势地位(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经催告后1个月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合同2.追认生效的时点:追认的意思到达和合同相对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3.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自追认生效而消灭4.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意思后,合同相对人又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原追认时效,且只能向合同相对人追认5.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是单纯形成权,不需要通过诉讼就能行使6.因无权代理而处分的财产不可善意取得(五)无权处分合同1.无权转租合同有效,房屋的非法转租除外(六)无效的合同1.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必须追求损害发生,放任损害的合同有效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3.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性道德;婚姻、家庭伦理;人格尊严;过度限制自由;违法公平竞争;侵害宪法权利5.违法强制性规定6.预先免除己方引起的人身伤害、过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7.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所附条件为约定事实,非法律条件(2)形成权、结婚、收养、接受继承不得附条件8.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事实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分类1.不允许代理的情形: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收养;遗嘱;人格权(活体、遗体捐赠);身份行为2.不允许代理的效力:一概无效3.直接代理:被代理者在合同上显名;合同约束被代理者和合同相对人4.显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在合同上不显名,但合同相对人知道代理情形;出合同约定外,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5.隐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显名;合同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介入权和选择权为例外(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不要式行为,可口头授权;可向合同相对人、代理人表达授权3.委托人死亡委托权继续的情形(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承认的(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继续实施4.代理权滥用:(1)自己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2)双方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3)恶意串通:无效;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5.复代理:(1)委托复代理有效的条件:被代理人同意、追认;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按份过错责任;转托不明时,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连带过错责任(三)狭义的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有例外(四)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主张合同成立,也可主张撤销权(五)间接代理1.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2.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合同实施时,代理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被代理人转移所有权3.介入权:合同相对人知道合同最终是由被委托人承担义务权利就不会签订时,阻却介入权4.选择权:相对人可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若选择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被代理人可向相对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和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抗辩权六、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对象、类型及起算1.诉讼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2.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1)支配权请求权(2)不动产、登记过的动产的返回原物请求权(3)抚养费、生活费请求权(4)存款本息(5)金融债券、国债、企业债券本息(6)出资瑕疵请求权(7)停止侵害破坏环境请求权(8)占有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9)纯粹身份权请求权(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10)人格权请求权(11)知识产权请求权3.诉讼时效期间(1)最长时效:一般权利受损20年;缺陷产品交付10年(2)最短时效:从知道侵权行为和义务人之日起;一般3年;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人寿保险保险金请求权5年(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短期时效起算点:(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伤后知道义务人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害,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2)分期债务请求权: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3)融资租赁请求权:租赁期满之日(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5)未成年人性侵害赔偿请求权:年满18岁之日期(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履行期满、宽限期满或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7)合同撤销后的返还权:合同撤销之日起(8)持续性侵权:侵权终了之日起(9)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性质与金额确定之日起算,非侵害之日(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1.诉讼时效经过,起诉权仍然存在,法院不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诉讼时效经过,只能在一审中主张,有新的证据出现除外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释明诉讼时效经过4.明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5.默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履行后不可撤销6.当事人不得排除、变更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预先处分诉讼时效利益(三)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1)权利人主张部分债权的,对同一债权整体有效(2)连带权利人、连带债务人一人发生中断的,对全体有效(3)不真正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影响保证债务时效2.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提起诉讼、仲裁(2)债务人同意履行3.起诉、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主债务和第三人债务均发生中断效力5.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七、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占有:占有要有控制某物的意思和想法2.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1)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善意占有人无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无过错赔偿责任(2)保管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以主张;恶意占有人不可主张(3)标的物的损毁:无权占有人均需返还现存利益(保险金、赔偿金)善意自主占有人无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非正常使用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对所有损毁承担赔偿责任3.善意取得后是有权占有,不存在善意占有的问题4.物权人对辅助占有人不享有返回原物请求权,因为辅助占有人不构成占有5.分公司对其财产不构成占有,只是总公司的占有辅助人6.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是他主占有7.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1)他主占有人对外表示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人向原使其占有者和所有者均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时,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8.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1)善意占有人知其无占有本权时转变为恶意(2)善意占有人败诉时,追溯至接受到诉状时为恶意占有人9.占有的推定:无权占有人推定为善意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二)占有保护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2)有权占有人不得向无权占有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主张占有返还保护权2.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可以实时排除加害人取回,可以就地和跟踪向加害人取回八、物权与物(一)主物与从物1.主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2.主物设立抵押权的,若在抵押前抵押人已取得从物所有权,则从物一并抵押;若抵押后才取得从物所有权,从物上未设立抵押权3.设立质权时,质押人未将从物交付抵押权人,则从物未设立质权;若将从物交付质权人,则从物设立里质权3.留置权同质权(二)孳息1.天然孳息:与原物已分离;不对原物产生根本性破坏(羊奶、羊毛是天然孳息;羊肉、羊皮不是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获得的对价(租金、利息、彩票奖金是法定孳息;股票、出资分红不是法定孳息)3.孳息的归属:(1)天然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用益物权人先于所有权人取得(2)法定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交易习惯确定4.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不一定有权取得孳息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交付后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2.例外:(1)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3.物权之间的效力顺序(1)一般原则:先来后到(2)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拥有同一顺位4.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之间的顺序:(1)留置权优于所有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后于留置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2)质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1)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2)抵押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人既可以向妨害行为人请求,也可以向妨害状态人(房东、所有权人)请求九、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有权处分+法律行为有效+变更登记2.例外:(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有效(非成立)+有权处分;未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法律行为有效+有权处分+交付(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2.例外:(1)票据、公司债券质押未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无凭证的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4)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不为善意第三人3.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标的物(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标的物,出卖人将原物返还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直接向占有人主张;指示交付的通知到达占有人之前对占有人不发生效力(4)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和善意取得的效果):所有权转移完成后,受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须明确提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出卖人继续使用一段时间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登记时间—>合同成立时间5.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付>付款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不需要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处分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从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起算2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继承纠纷发生之日,非继承之日(四)添附、先占1.附合:(1)附合后自然外观仍能区分二物(2)动产与动产附合后,各资产所有人按份共有所有权,如果有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复合物所有权,另一动产所有权消灭(3)如果附合后有主物和从物,主物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后的所有权2.混合:混合后所有权共有,有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权人所有3.加工:(1)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所有(2)加工行为使原材料价值显著增加的由加工人所有,加工人有恶意的除外(五)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1.更正登记:(1)条件:登记有误;利害关系人提出;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申请人确有证据(2)更正登记不得对抗更正前办理的处分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2.异议登记(1)条件:利害关系人未办理更正登记;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效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所有权人仍可处分,不阻碍物权变动;登记15日内未申请仲裁或诉讼自动解除,登记失效后,再以同样理由申请不予受理3.预告登记:(1)对象:不动产买卖抵押;商品房预售;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2)办理:原则上共同办理;预售人不办理的,预购人可独自办理(3)效力:阻却物权变动;预告登记的抵押权有优先顺位;破产保护(4)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3个月内为申请登记;预告登记不影响抗辩权的行使十、所有权(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法律地位:(1)可以请求业主停止侵害,但不能起诉业主(2)业委会可以解除物业合同,但不承担责任,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3)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2.业主大会表决规则:(1)双重绝对多数(达到2/3):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双重一般多数(超过1/2):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二)共有1.按份共有人可独立处分其所有的所有权份额,转让、抵押无须他人同意2.未约定共有方式,除具有家庭关系外都视为按份共有3.共有物的处分:(1)按份共有物: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无人数要求(2)共同共有物:共有人一致同意4.共有物的债务债权承担: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共有人按份承担,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5.共有物的分割:(1)在限制期限内的:共有人破产;被强制执行;对处分持不同意见;家人重病(2)无限制期限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基础丧失时可要求分割(3)夫妻婚内分割:原则上婚内不允许分割;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一方阻碍另一方尽扶养义务时可分割(4)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割后,原共有人对分割物瑕疵共同承担责任6.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除斥期间:通知行使时间不少于15日;未通知的,自知道转让事项15日内行使;共有人不知道份额转让的,自转让后6个月内可申请(2)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不得主张撤销合同;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十一、善意取得与遗失拾得物(一)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债权不能善意取得,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善意取得;股权、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以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为条件3.动产善意取得后,其上的抵押权和质权消灭;除非受让人明知存在抵押权和质权5.借名买房中,以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1.抵押权、质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支付对价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需要登记生效;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不需要登记或交付3.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条件4.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同不动产(三)占有脱离物1.占有脱离物不能善意取得2.占有脱离物所有人有权在知道善意受让人2年内向其主张返还;所有权人2年不申请,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脱离物所有权3.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在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可以主张获得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4.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四)拾得遗失物1.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不赔偿2.拾得人在积极寻找所有权人的前提下,有权请求妥善保管费用十二、地役权(一)地役权的取得1.地役权:约定产生;可以有偿取得2.相邻权: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满足最低需要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设立了承包使用权、建筑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解除:滥用地役权;欠费催告两次仍不支付(二)地役权的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2.除另有约定外,取得需役地权利的同时,一并取得地役权3.对需役地的权利消灭,地役权随之消灭(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供役地、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其上地役权不受影响,继受人仍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十三、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物权随债权转移,转移后是否登记、转移交付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转移2.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3.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承担的,必须经过担保物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混合担保:(1)债务人提供了物保: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其它担保人无顺序限制(2)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不受顺序限制,可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3.共同抵押:(1)连带共同抵押中,无论债务人是否提供抵押,债权人行使债权无顺序限制。

司法考试复习用书选择

司法考试复习用书选择

司法考试复习用书选择司法考试复习用书选择1、柏浪涛《刑法攻略》、一般都是卖2本、一本讲义一本配套真题,一并买了,参照订阅号的方案学习。

注意,1、15的封面如图(刑法16有修改,16出新版的要重新买新版)2、由于16年刑法修正案9出来,所以15年的只能看如下局部:总那么全部。

分那么只能看: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和财产犯罪,其他分那么小罪名不要看,因为有修改,(对应到书就是:第1讲到第18讲)做题遇到也不用管,后面我会开专题讲座说修正案9的考点和以前罪名哪些不考。

2、钟秀勇《厚大民法讲义+配套真题》、建议两本一并买了,参照订阅号的方案学习。

注意:1、民法16没有修改和变动,所以15的版本完全没问题,甚至14的都没问题! 如果16出新的,建议也不用买了,就用15的复习即可,(每年都有很多人不听劝,生怕遗漏知识点,买来16的一看,改了几个标题,懊悔没听我的)2、民法的真题一定多做,第一遍可以用铅笔之类的,或者把答案写在一张纸上,第二遍做的时候再写在题目上错的单独圈起来多看一下,一此题用两遍,(后面再做题会叫买其他机构的来做,这本做2遍即可)。

1、因为17的书没出版,所以大家不用一次买全了就开始看,建议先把刑法民法至少学2遍,做2遍真题再去进行别的科目。

(我自己是法本学生,我看了两遍才大概入门,才敢去听课做题)所以建议没根底的一般在过年前完成3遍这两个科目,有根底的完成2遍(具体可以看一下订阅号的方案)2、一般你学刑法民法2遍后其他科目17的就出版了,我到时候看完17出版的书后再写推荐。

3、如果你实在着急要提前复习别的科目,可以买厚大其他科目来看,可以参见订阅号的复习方案科目顺序来买,不要买全了,等16出版买新版。

4、真题建议买机构的:厚大、众合、万国、指南针、三校出版的都可以,真题的解析有问题的可以查手机app:粉笔、有些题还配有老师的讲解。

1、司考不是要考你的法学知识,而是要考你的做题能力。

题做对了,就万事大吉了。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租赁合同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买卖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违约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效力一、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租赁合同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③具有非永续性。

租赁合同的期限过长,将使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被虚置。

《合同法》214条规定,一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概念。

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钟秀勇 民法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1-68)

钟秀勇 民法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1-68)

2014年司考钟秀勇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分享自厚大微信每日推送1、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2、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3、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甲取得函件的占有。

4、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5、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①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不是占有人。

③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6、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7、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8、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9、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10、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11、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2、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13、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14、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是占有人。

15、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16、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17、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18、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这个因人而异,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讲课风格,主要的是看老师的授课方式是否适合自己。

推荐几个比较有名气的民法老师:李建伟(押题班不错,能够对自己的知识的有全面的把握),李仁玉(名牌老师,不过语速太慢),张翔(我备考的时候听的老师,讲课幽默风趣,主次知识点把握的不错),钟秀勇(知识点讲的很细,面面俱到,适合第哗阶段复习)。

民法60讲好还是三校名师讲义民法好?准备过司考用的关于司法考试教材法家网论坛上众说纷纭,有说三大本才是王道,有说各大学校的教材深入浅出。

个人认为,通过近两年尤其是今年的趋势,以往单纯的听录音背讲义的年代确实不再具有借鉴作用了。

司法考试越来越趋向在考察广度的基础上考察深度,若想少些惊险的通过,着实需要时间将基础扎牢。

过去三年中我既用过华夏考资的关于看三大本的方法,也用过看专题讲座的教材。

总结的经验是,前述两种方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三大本权威且全面,缺点是繁杂且重点不突出。

专题讲座相对重点突出一些,但又难免有些疏漏。

而对于我们来说,关注的重点是,哪一种教材你更能坚持的把他看下去或者说感受上更加易于接受并可能投入专注的状态。

通过短暂的尝试就能够获得这样的一个初步结论并指导你的选择。

我建议同学们决定选择一种以后,就认准了这一套教材恒久的坚持学习下去,这是最重要的。

将一部教材读精,你会完整的构建出一套属于自己的体系,所得到的收获远远大于花费不少的时间犹豫不决的今天看看这个、明天看看那个的状态。

至于读几遍算是达到“读精”的状态,我认为这是无法精确这种标准的,这取决于你的专注度。

我属于看的很慢很细的那种类型,一个小时时间只能看上10页左右,其中一大半的时间平均一个小时才看5页。

因此我一般将全部教材看完一遍的时候,就能感觉自己基本上达到读精的状态了,以此供同学们参考。

司考民法钟秀勇和李建伟谁讲的好?谢谢李建伟的民法60讲和钟秀勇的讲义,我买过民法60讲,也浏览过钟秀勇的三校名师讲义,个人觉得都不错,两位都是有多年辅导经验的,确实是经典之作,个别考点两个人也有一些分歧。

司法考试各科教师推荐

司法考试各科教师推荐

各科老师推荐民法:钟秀勇、段波,钟秀勇适合零基础,他的讲义很后,很实在,段波14年只讲了民分刑法:刘凤科、柏浪涛。

建议先听柏浪涛入门(大表哥没听),再听刘凤科强化,刘凤科是刑法大帝,他是出题人的得意门生大弟子,听他的课绝对可以。

讲得很细致民诉:戴鹏、郭翔。

民诉郭翔的重点突出,民诉第一人。

戴鹏和他师出同门,一个类型,但比郭翔的详细些,可以先听郭的理论,再听戴鹏的课。

刑诉:陈少文,向高甲,杨雄。

陈少文是刑诉第一人,可惜去年他的录播不清晰,没听成,杨雄出题人弟子,表格便于记忆,考点全。

大表哥两年都听的向高甲,他讲课很有激情也很幽默,有时会在课堂上唱歌,就是13年预测考点有点尴尬。

行政法:徐金桂、林鸿潮、吴鹏。

徐金桂讲讲义很好,图表式,说话风格非常幽默,经常举真实例子说明知识点,拉近行政法和平时生活的距离。

林鸿潮和吴鹏没听过他俩的,很多人说很好,尤其是林鸿潮。

大表哥14年听的徐金桂,13年李佳。

商经:鄢梦萱,张海峡或者王小龙。

张海霞幽默,王小龙稳重;鄢梦萱都说很好,但是去年厚大讲义太厚,真是厚道和钟秀勇那个一样。

大表哥没听,张海霞了4年没出来,不知道今年出不出,14年大表哥听的王小龙,思路很清晰,讲义也很好。

三国法:杨帆(女)、殷敏,女杨帆,公认三国法女帝,绝大多数都听她的。

殷敏也都说好,但我不太了解。

理论法:白斌、杜洪波,淳于闻。

这个我没太挑,14年我听的淳于闻,他讲课好像单口相声,法制史讲得好。

其他两个都说很好,但没多大了解卷四论述:邹建章或者陈璐琼,二者择一即可。

以上仅供个人参考,选择适合自己的老师,没推荐的就别听了,那些老师都不入流。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嘿,你知道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吗?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东西啊!就好像是我们在合同世界里的导航仪一样!比如说吧,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做个小生意,这里面的规则就像是给你们的合作铺上了一条平坦大道。

合同编通则解释就像是一个智慧的长者,告诉我们在各种合同情况下该怎么做。

它详细地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等方面。

比如说,你答应给别人做一件事,结果中途遇到了困难,这时候合同编通则解释就会告诉你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是不是很厉害?
我记得有一次,我有个朋友小李,他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结果对方想反悔。

这时候小李就慌了神,不知道该怎么办。

还好他想起了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他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按照规定,对方这样做是不行的。

于是他就拿着这个去和对方理论,最后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你说,这是不是很神奇?
还有啊,合同编通则解释对于企业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一个企业要和其他企业合作,签订各种合同,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那不是乱套了吗?它就像是企业发展的坚实后盾,让企业在合作中能够有章可循,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你想想看,如果没有这个解释,那合同世界不就像是没有灯塔的大海,大家都在黑暗中摸索,不知道该往哪里走。

但是有了它,我们就有了方向,有了安全感。

总之,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是我们在合同领域不可或缺的好帮手,它让我们的合同生活更加有序、更加公平!我们一定要好好了解它、运用它啊!。

司考备考

司考备考

排序按照我的每一轮复习顺序。

1. 民法(推荐讲师:钟秀勇)第一轮复习:2013年三校强化班·钟秀勇;2014年厚大、海天等机构先修班(债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钟秀勇——因没有讲义,我将听的课件都誊写下来整理了一本笔记。

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钟秀勇——讲义为《厚大钟秀勇讲民法》,听课件做笔记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李仁玉——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厚大网络民法题库,钟秀勇164题考前复习:自己的笔记+讲义中的笔记+错题集2. 刑法(推荐讲师:刘凤科)第一轮复习:2014年鼎宏基础班·刘凤科(总则部分);2013年三校强化班·刘凤科(分则部分)——总则部分,因没有讲义,我听的课件都誊写下来整理了一本笔记。

分则部分,打印了法条,密密麻麻做笔记。

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刘凤科——讲义为我自己整理的笔记,听课件继续补充笔记模拟题:牛逼哄哄的刘凤科168题1.0版,2.0版(必须做!)考前复习:自己的笔记+两版168题中的错题3. 刑诉(推荐讲师:杨雄)第一轮复习:2014年华旭强化班·左宁——讲义为左宁的授课笔记,听课件补充笔记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杨雄——在上一轮笔记中补充杨雄讲述内容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刘玫——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左宁166题,杨雄207题,厚大部门法刑诉100题考前复习:自己的笔记+错题集4. 民诉(推荐讲师:郭翔)第一轮复习:2014年华旭强化班·戴鹏——讲义为2014戴鹏民诉表格,听课件补充笔记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郭翔——继续在表格中补充笔记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杨秀清——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戴鹏107题,韩心怡208题,厚大部门法民诉100题考前复习:表格+自己的笔记+错题集5.行政法(推荐讲师:徐金桂)第一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徐金桂——讲义为《厚大徐金桂讲行政法》,听课件做笔记第二轮复习:2014年政法英杰精讲班·吴鹏——继续在讲义中补充笔记,但注意两人的观点不同处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舒扬——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徐金桂156题,厚大部门法行政法100题考前复习:讲义中的笔记+错题集6.商经(推荐讲师:鄢梦萱)第一轮复习:2014年独角兽基础班·郄鹏恩——配套的授课讲义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鄢梦萱——抛弃前一阶段笔记,用《厚大鄢梦萱讲商经》的讲义,听课件补充笔记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刘安——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郄鹏恩162题,汪华亮122题,厚大部门法商经100题考前复习:讲义中的笔记+错题集+自行总结了经济法中的考点7.三国法(推荐讲师:杨帆、殷敏)第一轮复习:2014年华旭强化班·杨帆(女)——讲义为《厚大殷敏讲三国法》,在此上面做笔记第二轮复习:2014年厚大系统强化·殷敏——讲义为《厚大殷敏讲三国法》,补充及修正杨帆的观点第三轮复习:2014年厚大真题阶段·杨帆(女)——我没时间提前做真题,所以直接听的,建议提前做题模拟题:杨帆77题,厚大部分法三国法100题,2014三校模拟题三国法2套考前复习:讲义中的笔记+错题集8.理论法学(推荐讲师:卷一部分宋光明,卷四部分杜洪波)第一轮复习:2014年三校强化班·杨帆(男)——配套讲义,补充笔记,但讲义不够简练,要点不突出,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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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一.占有权、所有权1.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时,自事实行为完成后即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2.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所有权时,可以不进行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处分是无效的。

3.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委托人享有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的权利。

但两种情况除外:1.活着的人委托别人给一本关于自身的自传,没有约定的,著作品的所有权归自传人所有。

2.由他人执笔,由本人审阅、定稿后发表的报告、讲话等,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所有。

讲话人可依据约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4.对于物有管理控制的能力,并且有占有的意识才算占有人。

(继承除外)。

(多以日常生活常见的角度考虑)二.支配权1.支配权受侵害行使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作为依据。

行使支配权请求权,只要求支配权受有损害,而不是受有损失。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 .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

但有三种情况除外 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其他全无效。

《伯尔尼公约》非合约国成员的著作权取得,要看此非合约国成员是否在合约国有经常住所地,有住所地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如果没有经常住所地,则自其中任何一个合约国首次“出版”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只能捐献给近亲属。

捐献给其他人时候必须有抚养等恩情关系。

2.捐献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可以任意撤销。

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可以由死者遗嘱进行捐献2.由死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达成意见的统一才可以捐献。

代理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1.法定代理权: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消灭于监护等关系的消灭。

2.委托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可以向受托人说明,也可以向第三人说明);独立性(即使有合同,不是源于基础的劳务等合同,没有授权行为也不产生代理);无因性(不基于其他的基础关系,只需做出授权即拥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人代理权消灭,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受托人不知道委托人已经死亡。

双方约定自委托代理权自事项完成时消灭。

被代理人的所有继承人都承认代理人有代理权。

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不能停止代理。

代理的特征(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只和法律行为有关,事实行为不可以代理。

代理一经代理人发出后便生效,是单方行为。

直接代理特征 1.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由,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做出的代理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委托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

4.其法律结果属于委托人和第三方。

间接代理:显名间接代理:第三人已经知道代理人是受委托人委托进行民事行为。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

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隐名间接代理: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是受委托人进行民事行为。

这时订立的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

但如果合同中出现问题引导委托人介入,则可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定代理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人不可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

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的,不能代理。

(离婚、遗嘱),但是可以代为传递。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配偶的遗弃和虐待时,其婚姻关系可以由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父母,成年子女)获得监护权后解除。

还要注意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代表不是代理,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其行为被公司法所吸收没有独立人格权。

(冒名行为大多不是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民法三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1.在金融机构存款,请求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债权。

2.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债权。

3.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债权。

公司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1.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债权。

(包括抽逃出资)2.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不完全,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公司的债权人请求股东履行自身的出资份额偿还债务的债权。

债权过诉讼时效后并不消灭,但是许多权能会丧失。

(抵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等)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普通诉讼时效: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诉讼时效为两年(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受侵害,知道谁是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自发生中断事由起开始中断,自中断事由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同等长度的诉讼时效。

(1.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内起诉。

2.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内不断索要。

3.债务人表达同一承担债务。

4.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内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期间,出现了阻却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障碍。

则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等阻却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

物权法一、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物权变动三、物权和物(善意取得、共有)四、地役权无权占有人和权利人的关系:善意无权占有人(自身没有物品的所有权,但自己却认为己拥有物品的所有权)对于物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

恶意无权占有人对于物品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论过失与不可抗力,都应赔偿。

无权占有也不能被侵犯,其无权占有也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可以用非法律允许的方式侵夺。

在无权占有中,侵夺人将无权占有物出租出售,如继受人为善意,则有权占有人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继受人为恶意,则有权占有人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无权占有中(非侵夺),即使是所有权人侵夺无权占有人的所有权,无权占有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占有返还请求权主张所有权人(侵夺人)将物品的占有状态恢复至自己占有。

(不能提起反诉),但无权占有人本身是侵夺的除外。

(交互侵夺时效为一年)占有返还请求权:只有被侵夺的情况下才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因胁迫,欺诈占有的不构成侵夺)禁止流通物也不受占有保护。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物和物权主物、从物:从物的特点: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不能是另一个物的成分。

与主物要与空间上的结合关系。

在经济效用上辅助主物。

在取得主物时,同时取得从物的所有权。

在行使抵押权时,判断从物是否随主物一起抵押,要看从物的取得时间,如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取得,则随主物一并抵押;在行使质权时,判断从物是否随主物一起,要看是否交付。

在行使留置权时,判断从物是否随主物一起抵押,看留置。

原物、孳息:天然孳息:原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

(要与原物分离)在获取孳息后,原物不能受到损害。

(有用益物权人的无约定情况归用益物权人,其他情况无约定的归所有权人)法定孳息:原物按照法律关系获得的孳息利息(不使用原本对价)租金彩票等涉幸孳息夫妻结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然归其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1.要求必须是物权人,抵押权人不可主张,质权和留置权人也可以主张,但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果过期,则质权留置权一同消失)2.请求对象必须是无权占有人。

3.无权占有人必须现在实际占有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只针对债务人。

因此如果所有权人将一个物品出卖给多人,那具有优先取得权的受让人,则可以向其他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即使其他受让人也是有权占有)物权种类法定(虽然私下订立物权种类是无效的,但是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物权法定物权内容法定(对于所有权等的内容限制无效)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法律行为推动,不需要公示(动产不需要取得,移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需要登记公示,动产要移转占有。

法律行为必须有效出让人必须有“处分权”(物权未变动不代表法律行为无效)一个原则两个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设立登记和公示(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不需要登记和公示(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供役地所有权人把土地权利转移出去)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只能用三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交付的种类现实交付:观念交付:1.简易交付:一般是受让人已经占有,只是交付观念上交付,达成合意。

2.指示交付:所有权发生移转,没有实际交付行为。

(物品在第三人手里,出售人与购买人达成一致意见,出售人把所有的对物的权利都移转给购买人) 3.占有改定:没有现实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但是出售人仍然是原物的直接占有人。

(合同有效,但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所有权归属: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先购买的优先一般动产一物多卖的所有权归属:交付优先→支付价款优先→先购买优先一房多租的所有权归属:合法占有优先→登记优先→先购买优先一房多卖的所有权归属:登记优先→预告登记优先→占有优先→先支付价款→先签订合同物权变动中,只有形成权一经法院判决,物权即发生变动。

给付判决中经法院判决后,还需经实际的交付或登记才完成物权的变动。

确认判决自“最初”取得物品所有权时物权就发生变动。

继承获得的房屋物权不需要登记,即可转移占有,但是未经登记的没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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