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系统精讲钟秀勇民法讲义合同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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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中关于合同部分的重要内容,通则部分则是对合同编的解释和补充。

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维护公平交易、保障各方权益的法律工具。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定义和要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是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内容等。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内容,使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和合法。

其次,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和要素,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

合同编通则的解释对合同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使合同的履行更加有据可依。

再次,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释。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合同的形式和要素的规定。

合同编通则的解释使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效力等问题更加清晰和规范。

最后,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违约和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规定。

合同的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的争议解决应当通过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合同编通则的解释为合同的违约和争议解决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权益和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合理的规定和解释,使合同的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和合理。

合同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合法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

1月22日钟秀勇YY讲座讲义-合同法总则

1月22日钟秀勇YY讲座讲义-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总则上的嫩知识一、债权多重让与(1)例子。

甲对乙负担100万元债务。

3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

4月1日,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不知情的丁。

(2)三个重要规则。

处理“债权多重让与”,以下列三个规则为基础:①债权无善意取得问题。

乙已经将对甲的债权让与丙,乙即无权再为让与。

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丁,系无权处分,债权无善意取得可能,善意的丁不能取得该债权。

该债权归丙。

②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虽然乙已经将债权让与丙,若未通知债务人甲,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

③表见让与规则。

抽象地说:“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发生清偿的效力)。

”具体到本例而言:虽然丁未取得债权(让与无效),但是,若让与人乙通知甲已将债权让与给丁,甲向丁清偿的,清偿有效。

真正的债权人丙不再有权请求甲向自己履行。

(3)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

以前述“三个重要规则”为基础,不同情形下,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各不相同。

举其要者(有些情形略而不谈):①(a)假设:甲一直未接到让与通知,债务到期后,甲向乙履行(或提存)。

(b)效果:甲对乙的履行有效。

丙只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②(a)假设:甲仅接到乙一个让与通知(让与丁),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

(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

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③(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

但第二个通知先到达甲,第二个通知到达后,不知情的甲向丁履行。

履行后,第一个通知到达甲。

(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

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④(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

两个通知同时到达甲。

(b)效果:若甲知情(知道丙为债权人),甲只能向丙履行。

合同法解释(二).doc

合同法解释(二).doc

最咼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 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扌恩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④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⑤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

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

③其他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容忍的地位)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

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①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见【例3】、【例4】和【例5】)。

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见【例1】和【例2】)。

【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

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

②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

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

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

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例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新起点备战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预热阶段民法讲义民法若干全新考点2006-2011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年份总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债法婚姻继承知产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7分代理2分;法人1分;诉讼时效1分;人格权3分物权22分物2分;物权法定原则2分;物权变动4分;物权请求权2分;善意取得1分;共有2分;留置权1分;抵押权7分;担保竞合1分合同27分合同效力8分;代位权1分;合同转让1分;合同解除3分;履行抗辩权6分;违约金2分;转租1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旅游合同2分侵权5分产品侵权2分;机动车道路事故侵权3分债法10分债的分类1分;保证4分;不当得利1分;无因管理2分;连带债务2分婚姻4分夫妻共同债务1分;无效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2分继承3分继承权的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知产11分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老钟曰】正在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钟某忍不住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请您一定往心里去:①每年民法约占92分。

考查的知识点分三类:(a)每年必考的(从2002年不停地考到2011年),约占40分;(b)十有八九要考的,虽非每年都考,但2012年考查的概率在90%以上,约占35分;(c)剩下的,是偶尔考到的知识点,约占15分。

因此,民法复习的全部任务(注意: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对第三类知识点可不予理睬。

②司法考试的每一个科目(如刑法、民诉、法制史)都是这样子的!进而,复习司法考试的全部任务(注意:仍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清偿抵充——钟秀勇

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清偿抵充——钟秀勇

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清偿抵充——钟秀勇《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考点解析1. 清偿抵充的概念清偿抵充,指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有数笔同种类标的之债务,当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当事人约定、指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以债务人所提交的履行清偿数个债务中的哪些债务的制度。

清偿抵充制度有几个前提条件,需要特别注意:①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②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③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清偿抵充的意义与价值〖举例说明〗甲欠乙三笔钱:①第一笔为50万元,无担保,现已经产生利息10万元;②第二笔,40万元,无担保,无利息;③第三笔30万元,有担保,无利息。

现在甲对乙履行了30万元。

此例中:①如果甲清偿的30万元充抵第三笔债务,则对债权人乙不利。

因为第一笔和第二笔都没有担保,如果债务人甲还有其他债权人,乙就第一笔和第二笔债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a)如果甲清偿的30万元充抵第一笔债务中的本金20万元,利息10万元,则这种方式对债权人乙较为有利,因为第一笔债务中还有30万元的本金可以继续产生利息。

(b)如果甲清偿的30万元充抵第一笔债务中的本金30万元,则对债权人乙较为不利,因为只剩下20万元本金可以继续产生利息,乙所得利息就会较少。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 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合同。 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 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没有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分类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注意】:已修改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赠与合同。
4.【注意】: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有偿。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书面、登记、批准、公证 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 3.分类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 ⑴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有相对意义。 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⑶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 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同,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义务互为对价的合同。 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 系的合同。 3.分类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 ⑴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 ⑵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合同解释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领域。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确定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合同解释进行详细解释。

合同解释是通过解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的意图和目的来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会被误解或利用。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方法以帮助合同解释。

首先,通则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

根据该通则,凡有歧义的合同条款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

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通过合同条款的语言、背景、目的和一般性准则来确定的。

这个原则强调了合同解释应该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准,而不是仅仅从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上进行解释。

其次,通则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解释方法。

例如,通则规定,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或笔误,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此外,通则还提到了一些解释的指导原则,例如,合同的解释应考虑交易的性质、交易方式和交易的一般性准则等。

此外,法典还对合同解释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例如,当合同中的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此外,通则还规定,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模糊或不确定性时,应根据最有利于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解释进行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在合同解释中,应该遵循合同的一般性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诡计、欺诈或不当手段来解释或利用合同条款。

总之,在钟秀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合同解释是确保合同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通则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并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确认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租赁合同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买卖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违约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效力一、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租赁合同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③具有非永续性。

租赁合同的期限过长,将使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被虚置。

《合同法》214条规定,一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概念。

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014年新起点民法讲义钟秀勇第一讲几个新问题一、民法的阐释(民法的发现)(一)民法适用的推理过程(涵摄Subsumtion)1.三段论推理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T的要件)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①T=M1+M2+M3→R②S=M1+M2+M3③S→R(二)民法阐释的类型文义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①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价值补充②概括条款的具体化①类推适用漏洞补充②目的性限缩③目的性扩张④创造性补充(法之续造)(三)狭义的民法解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1. 文义解释①客观解释规则。

探究其客观含义(但不能超过其可能文义)。

②通常解释规则。

按照其通常含义为解释。

2.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1)体系解释的含义与要求。

①依照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解释。

①《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拾得失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学校1 / 173总部电话:010-********/***-***** 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钟秀勇合同法讲义

钟秀勇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详读共14页文档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详读共14页文档

详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009 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及违约责任五大内容,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将相关司法标准进一步统一。

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合同法》第8条、第12条有关合同必备条款的解释。

本条对合同的成立作了规定,明确了合同必备条款的界定以及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

合同条款根据其对合同成立影响力的大小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合同欠缺了必备条款,会影响合同的成立,而当合同欠缺非必备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就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释二”明确合同成立的三大必备条款,即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只要合同具备了前述三大条款,原则上即为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欠缺非必备条款(即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应按如下规则予以补充:(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首选,凸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即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钟秀勇李劲松解读合同法解释

钟秀勇李劲松解读合同法解释

协议书合同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合同法领域的专家,且双方均同意就合同法解释进行深入探讨和解读,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标二、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三、合作内容1.双方应定期举行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就合同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

3.双方应共同参与合同法解释相关的培训、讲座等活动,分享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升双方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四、知识产权1.双方在合作期间所创作的专业文章、案例分析等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2.双方在合作期间所使用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应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因使用不当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期间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六、违约责任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双方应确保其在合作期间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一方违法行为导致合作无法进行,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协议书合同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合同法领域的专家,且双方均同意就合同法解释进行深入探讨和解读,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标二、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三、合作内容1.双方应定期举行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就合同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四节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四节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14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答案】A【考点】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违约金数额的调整【解析】①违约金分为两种: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②惩罚性违约金,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违约后,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债务人负有的其他违约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仍可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或者损害赔偿。

惩罚性违约金可与任何一种违约责任并用。

③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数额。

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抵销性违约金”,即违约金系当事人预估的违约后最低数额的损害赔偿。

若此种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在请求支付违约金后仍可请求损害赔偿(即:抵销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第二种,“排他性违约金”,即违约金系当事人预估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总额。

此种违约金具有替代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功能,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不得同时请求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即:排他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

不仅如此,排他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非立于债权人可自由选择的地位,而是有排他性违约金场合,必须适用违约金。

④若当事人无另外约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应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且应认定为排他性违约金。

其应优先适用,且不得与损害赔偿并用。

本题正是如此,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⑤接下来的问题是违约金数额调整的问题。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题中,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5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是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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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
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损失没有完全弥补的,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
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这一条写得不错,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本来合同约定2003年1月1日交房,但是开发商到了2003年1月10日还没有交房,于是业主就开始行使催告权:“开发商,你2003年2月1日前一定要给我房,我急着结婚用”。

但“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也就是2003年5月1日前开发商还没有交付,已经从根本上影响我得“非典”了,于是我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支持;不过注意,最后可是说明“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和开发商签字一定要小心。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释义】这一条也举个例子:本来合同约定2003年1月1日交房,但是开发商到了2003年1月10日还没有交房,于是业主于2003年2月1日发挂号信说:“开发商,你不交房影响了我得非典了,我准备解除合同”,那么到2003年5月1日前消费者都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如果到了2003年4月30日,我还想再等等看一看,那么可以再发一封信,又可以延长三个月。

但是,如果你一封信也没有发,或者说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你发了信了,那么你的解除权行使日期到2004年1月2日截止,消费者过了这一天就再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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