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家税收》(00061)考试知识点之三下篇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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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家税收》(00061)考试知识点之三下篇税务管理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制
第一节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
权限的五方面:1、税收立法权;2、税法解释权;3、税种的开征和停止权;4、税收的调整权;5、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
制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一)同政治、经济及财政体制保持一致。(二)责、权、利相结合。(三)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现行税制管理体制的内容。(一)属于国务院的管理权限。税收政策的指定或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或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二)属于财政部的管理权限。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说法;指定涉外税收的有关规定;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对某个行业减税免税;对某种高税率产品如烟、酒、糖、手表4种产品需要减税免税的;都必须报财政部批准。(三)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管理权限。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及照顾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半或免征工商税一年;乡镇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乡办企业为本乡乡民主要生活服务的业务收入,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新版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工商税、所得税一至二年;对不直接为生产服务、利润大、所得税负担轻的乡镇企业,也可做适当调整;灾区乡镇从事自救性生产,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工商税或所得税;照顾农业税,在核定征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再给县乡之间进行调整;对未经批准或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收入除按“临时经营”税目征收工商税外,还要加成加倍征收;对投机倒把活动,必须采取补税罚款等措施进行打击,严重违法的,送人民法院惩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的减税、免税、变更税率、税额或停征;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额和采用某些减免税措施。(四)属于民族自治区的管理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方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现行管理体制特点。1、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2、行业性的减免税,较大范围内对某种产品的减免税,管理权集中在中央;3、在某些情况下,对个别企业和个别企业生产的产品,地方具有一定的减免税审批权;4、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
第二节我国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全称“分税制财政体制”使用划分各个税种归属和管理权的方法、适应各级政府财政需要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它是按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定的,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比较规范的方法。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一)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税种(二)中央地方分开机构税收(三)中央要集中必要的财力。
实行分税制的优点。(一)中央财政集中必要的财力;(二)中央财政对财政经济政策的调控能力;(三)提高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能力。
第十四章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的意义
征收管理的地位。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核心。
意义。一方面,在“左”倾错误的干扰破坏下,使多年来征收管理工作十分薄弱,企业偷漏托欠税款、违反经济纪律的现象十分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纳税人增多,新增加恢复的税种增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扩权或盈亏责任之后,有意偷税的可能性增多
征收管理的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税收征管法的意义。1、《征管法》在征收征管中占有重要地位;2、《征管法》在税法体系和税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3、《征管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二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税务登记”:亦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法定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税务等级的种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扣缴税款登记。
程序方法: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申报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报办理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凭证的统一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总账、日记账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各种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取订本式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2、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财务机关备案。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除另有规定者外,应
当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5、个体工商业户的账薄,可由业主自己办理账务,也可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负责办理。6、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和聘请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建账。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账薄、进货登记薄、销售登记薄、商品盘点表。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应当完整保存有关凭证。(二)电子计算机记账的管理。1、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薄,但应打印或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3、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全面反映其收入、所得的,还应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账薄。(三)发票的管理。1、发票可按所有制形式结合行业划分种类。2、普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未经指定,不得印刷发票。3、凡销售商品和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4、税务机关和印制发票的单位以及一切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股,都必须建立必要的发票印、领、用、存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对发票的印刷、入库、发放、购用、结存、销毁、缴销等事项,均应设置专门账簿,并由专人负责,如实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定期想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一定时期应税项目及应纳税款的一项法定手续。
纳税申报的对象。1、纳税人在规定确定的纳税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均应办理纳税申报。2、扣缴义务人在依据规定或确定的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报告。3、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计算税额。自己填写纳税报告缴款书、自行向金库缴纳税款的单位,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税种、应税项目、税率、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代扣代收税款所属期限,以及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有关项目。
税款的征收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收、代扣等方式征收税款。
纳税方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缴纳或解缴纳款。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转移、隐匿财产收入,在纳税期面前依法采取的防范税收流失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在纳税人没有存款或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的情况下,可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