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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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路政管理总队:
《〈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废止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止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废止标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1日。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江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车辆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方便广大车主了解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我们特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车辆分类。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车辆主要分为小型车、大型车和特大型车。

其中,小型车包括轿车、客车、微型货车等,大型车包括货车、挂车等,特大型车主要指超限超载车辆。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

小型车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来计算,目前江西省内的高速公路采用的是按公里计费的方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普通小型车在江西省内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不同路段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收费以实际通行时收费站的收费标准为准。

2. 大型车。

大型车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小型车来说会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大型车的车辆尺寸和载重量不同。

一般情况下,大型车的收费标准会根据车辆的轴数、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也需要以实际通行时收费站的收费标准为准。

3. 特大型车。

特大型车主要指超限超载的车辆,对于这类车辆的收费标准会根据车辆的超限超载情况和行驶里程来确定,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同时,对于特大型车的通行还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管理。

三、支付方式。

目前,江西省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主要采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和人工收费两种方式。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指车辆安装了ETC 电子标签后,可以直接通过ETC车道进行收费,无需停车交费。

而人工收费则是指车辆需要在收费站停车交费,现金支付或刷卡支付均可。

四、注意事项。

在行驶江西高速公路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首先,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其次,要及时了解各路段的收费标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最后,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通行顺利。

总结。

以上就是关于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行驶高速公路时,车主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规定,确保交通安全和通行顺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赣府厅字〔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6日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6〕1290号)和《江西省公路条例》,全面理顺普通公路管养事权,加快健全事权和责任相适应、建管养相协调的公路管理体系,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全面理顺全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为目标,深化普通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十三五”普通公路发展,提高普通公路养护效能,切实提升普通公路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形成与“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目标相适应的江西公路交通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至2017年9月底前,全面理顺普通公路管养事权,实现普通国省道原则上由设区市公路部门负责管养,农村公路由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管养,普通公路穿越城区(不含乡镇)且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路段由当地政府市政道路部门负责管养,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当地县级政府明确管养部门,基本形成管养层级清晰、责权匹配、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普通公路管养体系。

三、事权理顺范围本次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范围为各设区市交通局管养的普通国省道、各设区市公路局管养的农村公路、穿越城区的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等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的理顺。

江西省公路条例

江西省公路条例

江西省公路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江西省公路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线路和通行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第五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江西省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其所属的公路事务性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并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事务性机构按照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与公路路政管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做好《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做好《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做好《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赣交法字[2008]1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8.08.12【实施日期】2008.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做好《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赣交法字[2008]12号)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公路开发总公司、厅治超办:《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公路法有关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统一了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为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公路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和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实现依法治路,促进我省公路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认真制订宣贯活动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分级负责,分工落实,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抓好宣贯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同时要主动向当地人大和政府汇报宣传贯彻的有关活动,积极争取人大和政府对宣贯活动的支持。

全省交通系统《条例》的宣贯活动由省公路局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三、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重点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长期学习计划,组织开展《条例》学习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条例》,并加强对《条例》学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注重学习实效,做到学以致用、指导实践、促进工作。

通过学习《条例》,使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掌握《条例》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提高依法治路的能力和水平。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在江西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旨在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我将详细介绍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

一般来说,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辆、大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三类。

小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和轻型货车等,大型车辆包括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特种车辆包括挂车、拖拉机等。

而行驶里程则是按照实际行驶的公里数来计费,通常以每公里多少元为单位。

其次,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小型车辆为例,按照不同车型和行驶里程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小型客车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大型货车和特种车辆的收费标准则相对较高。

此外,根据高速公路的等级和路段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再者,需要注意的是,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还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

比如,节假日和特殊天气情况下,可能会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用户,还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车辆使用ETC系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最后,需要提醒驾驶员的是,在使用高速公路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行驶的路程和车辆类型,合理选择支付方式,避免因误操作或者违规行为而导致额外的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和特殊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驾驶员在使用高速公路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合理选择支付方式,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收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驾驶员对收费标准的认知度,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3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水利、邮电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批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宽公路路基和增建其他公路设施所需要的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基本信息条例名称: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通过时间: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编辑本段条例条款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并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及时组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现代化管理系统和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修复。

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等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不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协议;可能影响到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办:《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连接线公路服务水平,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及主要县乡道之间的连接公路。

连接线建设标准为:与设区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县城相接的连接线采用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乡镇相接的连接线按就近连接的原则,其标准与相连公路标准相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四条连接线的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连接线的用地及建设费用列入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规模及项目概算。

第五条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提高连接线规模及其标准,其相关建设手续和增加部分的用地及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六条连接线的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若地方政府要提高连接线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则项目建设单位一律委托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连接线的相应部分费用拨给地方政府统筹建设。

第七条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连接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被委托的县以上政府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交工验收方式、建设完工日期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江西交通信息网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江西交通信息网

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除特定称谓外,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养护计划管理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工作,综合平衡、审定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编报的建议计划,负责上报国家专项建议计划。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以及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以及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各设区市公路局负责编制本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根据全省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交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及旅游公路、国防公路。

并根据养护生产的经常性、预防性、季节性、突发性等因素,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有关交通、公路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向原计划下达单位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江西高速收费用标准

江西高速收费用标准

江西高速收费用标准江西高速收费标准。

江西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网密集,为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江西省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高速收费标准。

一、车辆分类。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车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客车、货车、三轮车、摩托车等。

不同类型的车辆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二、收费标准。

1.客车收费标准。

客车主要包括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

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小型客车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中型客车为每公里0.6元,大型客车为每公里0.7元。

同时,根据车辆的不同载客量和车型,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2.货车收费标准。

货车按照吨位和车型进行分类,不同的货车按照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一般来说,小型货车每公里收费为1元,中型货车为1.2元,大型货车为1.5元。

同时,根据超载情况,将进行相应的加收费用。

3.摩托车、三轮车收费标准。

摩托车和三轮车按照车型和排量进行分类收费,一般为每公里0.3元至0.5元不等。

三、特殊车辆免费政策。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残疾人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可以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方可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四、支付方式。

目前,江西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主要采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也可以采用现金、银行卡等方式进行支付。

同时,江西省高速公路还支持手机支付、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方便车辆通行。

五、收费站设置。

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主要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处,同时也设置了服务区和加油站,方便车辆的通行和补给。

六、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交通发展和经济情况的变化。

综上所述,江西高速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通行距离、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为了方便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我们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缴纳通行费用,共同维护好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正文:----------------------------------------------------------------------------------------------------------------------------------------------------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6日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并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及时组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现代化管理系统和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1997年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1997年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1997年修正)正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1997年8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机动车,除含《条例》第三条(一)项规定的各种车辆外,还包括各种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在必要时制定车辆、行人临进通行规定。

遇到《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六条机关、团体、军队、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必须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全体公民都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义务。

第七条凡有机动车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有教育考查驾驶员、监督车辆安全运行的责任。

对私有机动车,车主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第八条凡有十辆以上机动车或十五名以上机动车驾驶员的单位,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车辆少的单位必须联合组成;个体户车辆以街道、乡、镇(或自然村)为单位成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

各有机动车单位都应设专职或兼职车管干部或安全员。

第九条教师、家长应教育儿童注意交通安全。

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列入学生品德和纪律教育内容;幼儿园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列入幼儿活动内容进行教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7•【字号】赣府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2003年1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了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我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力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赣州市、抚州市暂按试点方案执行)。

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加快发展的要求,在赣州市、抚州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分级管理,有效调控,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起一个既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参与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又继续有效发挥省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三下放、两不变、一分成。

三下放,即公路分局人、财、物整体下放,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权下放,公路建设既有债务下放,两不变,即交通稽征体制维持不变,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维持不变。

一分成,即公路规费按确定的比例分成,用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还贷等。

二、改革公路行政管理体制(一)将目前省属的各公路分局及其所辖各市、县(区)公路段和直属单位成建制下放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保持原行政级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业务上接受省公路部门的行业管理。

地方公路管理体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并按精简、增效的要求,积极推进公路部部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养护、建设施工社会化,设计、监理事业单位企业化,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市场化。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江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按照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车辆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并且在不同的路段收取相应的费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客车等),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在江西省境内,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分为不同的档次,一般是每个档次按照不同的行驶里程收取相应的费用。

同时,对于不同的高速公路路段,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是根据路段的等级和通行情况来确定的。

其次,对于大型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等),收费标准也是根据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在江西省境内,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是根据车辆的轴数和行驶里程来计算收费。

同时,对于超限超载的大型车辆,还会根据超载的情况对其进行额外罚款。

除了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外,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

比如,对于ETC用户和非ETC用户,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ETC用户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而非ETC用户则需要按照普通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另外,对于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过路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通过电子收费系统或人工收费站进行支付。

同时,在特定的节假日或者特殊天气情况下,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总的来说,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和其他因素来确定的。

在实际通行过程中,驾驶员需要根据自己的车辆类型和行驶路线来了解具体的收费情况,并且遵守交通规则,按时、按量地支付过路费。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公路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畅通。

综上所述,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只有在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驾驶员才能避免因为不了解收费标准而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确保自己的通行顺利和安全。

江西高速超速罚款标准

江西高速超速罚款标准

江西高速超速罚款标准在江西省,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

然而,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超速现象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江西省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超速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超速行为,江西省采取的是浮动罚款标准。

具体来说,超速的罚款标准是根据车辆超速的速度大小而定的。

一般来说,超速在10%以内的,罚款标准较低;而超速在10%以上的,罚款标准则相对较高。

这种浮动罚款标准的设定,一方面能够对超速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另一方面也能够对超速行为做出合理的惩罚。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罚款标准也是不同的。

在江西省,对于普通小型车辆的超速行为,罚款标准相对较低;而对于大型车辆、客车等超速行为,罚款标准则相对较高。

这样的差异化罚款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辆的特点,也更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江西省对于多次超速的累积处罚也是比较严格的。

一旦车辆多次被查处超速行为,不仅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罚款,还可能会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比如吊销驾驶证等。

这种多次超速的累积处罚制度,能够更好地震慑超速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对于超速行为的处罚,江西省也注重了公平和透明。

在处罚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依规对超速行为进行查处,对于罚款标准、处罚程序等都会进行公开透明。

这样可以保障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交通秩序。

综上所述,江西省对高速超速行为的罚款标准是合理而严格的。

通过浮动罚款标准、差异化罚款标准、多次超速的累积处罚以及公平透明的处罚程序,能够更有效地打击超速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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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0.26
【实施日期】1998.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26日)修正
【失效依据】江西省公路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3号)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6日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并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及时组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现代化管理系统和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修复。

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等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不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协议;可能影响到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应当缴纳补偿费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还应当按原标准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条新建、改建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牌楼或者穿越高速公路的涵洞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立项建设。

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米,总的跨度不得少于高速公路规划确定的路基宽度。

需要在高速公路埋设地下管道、管线的,其深度不得少于1米。

因施工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标准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外缘以外30米为建筑控制区,应当设置标志、标桩。

在建设控制区内,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不得损坏和擅自挪动标志、标桩。

第十二条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口外100米范围内,严禁采石、挖砂、取土和从事其他任何妨碍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畅通的活动。

严禁在高速公路两侧从事可能危及路基和车辆行驶安全的爆破作业。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影响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紧急防汛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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