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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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六政办[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6]40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保证市人民政府《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的顺利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经市政府同意,特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一)市劳动保障局: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宣传、解释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表、卡、册等的印制和发放,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负责最后审核上报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资金村集体部分的代扣,并将代扣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审定、复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负责资金的管理、调度和拨付。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出生年月日及家庭成员关系的审核。

(五)金安、裕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属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工作,督促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7月份)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编制宣传资料,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政策宣传;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政策的培训学习,解释具体的操作方法;设计印制相应表、册和卡;市财政局完成财政专户的设立、做好资金的筹集工作。

(二)申报阶段(8月份)1、个人申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6〕27号,2006年6月29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6〕27号,2006年6月29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6〕27号(2006年6月29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本着就近、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一)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按照被征土地补偿费15%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6600元;三档为10800元。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实行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而在安徽省,城乡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城乡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面向城乡居民开展的社会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帮助他们在退休后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安徽省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于2017年开始实施。

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参保人数达到了1.31亿人。

其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946.2万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63.9万人。

二、城乡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在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分为两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具体标准如下: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目前,安徽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1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缴费年度的不同计算得出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当年个人账户利率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缴费总额+政府补贴总额+个人账户利息收益目前,安徽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每月不超过250元。

2.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也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目前,安徽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7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缴费年度的不同计算得出的。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9•【字号】六政[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六政〔200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精神,现就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六安的要求,结合实际,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为实现省级统筹作准备;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福利措施,它旨在通过采用多渠道投入,为城乡居民提供持续、稳定、全面的养老保障,使老年人免受生活困难和经济负担,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的保障,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一、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标准1.缴费标准(1)城镇职工:由城镇职工本人、城镇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参加,负责单位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金。

(2)城乡居民:由城乡居民本人、所在乡镇(街道)及所在县(市、区)政府三方共同参加,政府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金。

2.领取标准(1)镇职工根据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在缴纳完城镇职工养老金之后,经过60个计算月,可以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

(2)乡居民根据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缴纳完城乡居民养老金之后,经过40个计算月,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3)其他类别根据其他类别的不同情况,他们所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其领取要求有所不同,具体需要参照安徽省的相关规定。

二、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1.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为了确保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政府将继续加大政府投入,例如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基金投入一定的资金,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推动财政资金用于保障城乡居民养老支出;另外,政府还可以出台支持政策,向城乡居民提供更多补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险更加充分的保障。

2.推进养老保险标准的完善政府还将继续通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比如在领取标准上,政府可以进一步降低申领年龄限制,扩大领取范围;另外,政府也可以加大社会投入,例如在缴费率上加大支出,为养老保险政策提供更多支持,以增加老年人可以领取到的养老金数额。

三、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作用1.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过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老年人可以得到更多的养老金,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在经济上不受压力,从而享受到老年生活的美好。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六政办〔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3日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第三条城乡居民在参保县(区)域内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等)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普通门诊起付线和年度基金报销限额分别为40元和130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免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基金报销限额为260元。

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

第四条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是指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规定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六政办[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8〕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劳社〔2008〕28号)精神,按要求完成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内容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2015〕6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2015〕6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2015〕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22日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数量庞大等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六安市委员会,六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16
•【字号】六发〔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六发〔2015〕10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各单位: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我市组织对市本级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包括原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即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6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了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近年来,安徽省积极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政策,提高保障水平,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本文将对《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策背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安徽省加快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领取标准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如下: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分为两档:(1)基础养老金: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

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也越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和账户累计金额计算,领取金额不超过基础养老金的三倍。

2.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也分为两档:(1)基础养老金: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

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也越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和账户累计金额计算,领取金额不超过基础养老金的三倍。

三、政策优势1. 保障水平提高安徽省城乡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明确,保障水平得到了提高。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情况和缴费年限,获得相应的养老金,帮助他们度过晚年生活。

2. 公平合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是按照缴费情况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不会因为地区或者收入水平的差异而产生不公平的情况。

3. 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可以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爱和支持,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幸福感。

四、政策推广为了让更多的老年人了解和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红利,安徽省积极推广相关政策,加强宣传力度。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4]1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4]1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4〕19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6日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之一,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努力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有序实施。

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力量、服务对象三类主体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六政办[2009]8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六政办[2009]8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六政办〔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政府皖政[2006]5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参照我省其他市的做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2008年12月31日前为我市非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原机关及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临时工(含合同工、小集体职工等);2、原城市下放农村,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农转非”,但未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城镇知识青年;3、曾在60年代被精简的城镇职工。

二、参保原则:1、本人申请,自愿参保;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原单位所在地属地管理。

三、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1、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最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费,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年月起补缴;补缴基数原则上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也可由本人申请选择取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或80%、70%、60%);补缴费率为28%,并按规定计缴利息。

补缴费后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按规定接续缴费。

2、办理补缴费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年龄按不超过36000元、不低于27000元确定。

和政〔2009〕91号关于印发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政〔2009〕91号关于印发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政〔2009〕91号关于印发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有关单位:《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并报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县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

第四条各镇、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

各村(社区)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负责本区域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任何费用。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第六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二)年满16周岁;(三)非在校学生;(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六政办[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6]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与县(区)各统筹单位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市级统筹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的拟定、报批、下达、督查、指导、组织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二)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三)缴费基数;(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完成率,其中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根据省政府当年下达的任务并结合上年征收实际入库决算数等为依据,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商定下达:(五)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六)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

第五条市级统筹办公室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引起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较大变动的,需报经市级统筹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七条市级统筹目标任务的考核工作坚持务实、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六政办秘〔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15〕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200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指标设置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占80分,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考核占10分,基础工作情况考核占10分。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

第五条因国家或省政策调整及其他原因影响,导致考核目标难以完成的,由市考核小组报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三章考核组织实施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由市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1•【字号】六政[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六政〔200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打造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服务组织为载体,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普遍展开,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

力争“十一五”期间,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

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委会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

三、主要措施(一)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政府工作议程。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向上申报项目,争取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资金。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六政[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六政〔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在城市,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20%的街道和社区建有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80%的城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

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市城区建立一所示范性养老中心。

三、主要措施(一)建立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的答复函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的答复函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六政办秘[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的答复函(六政办秘[2006]94号)杨传银等委员:你们提出的“高度关注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提案很好,现答复如下: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文件精神。

市政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的原则,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失地农民切身利益,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成立领导组并召开领导组会议。

市政府成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领导组,并召开了领导组会议,集中学习了省政府〔2005〕63号文件,明确工作步骤和工作规划。

2、组织外出考察学习。

2004年3月,市政府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人员赴杭州、绍兴、宁波等地,考察学习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2005年6月,省政府63号文件出台后,又派人到我省工作开展较好的马鞍山、巢湖参观学习,之后,又组织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开发区、望城街道和平桥乡进行调研。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市政府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到外地取经学习。

至此,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入正式启动阶段。

3、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

调查了解了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人数、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数,及其占总征地人数的比例,未来10年陆续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数及占总征地人数的比例。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7〕98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7〕98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
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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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7〕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90号)、《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物价水平,经调查和评估会商,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上调为5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上调为3800元/人.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上调为380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财政补助标准上调为5100元/人.年;农村五保照料护理标准为720元/人.年。

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布执行。

2017年6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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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乡镇非农户居民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

—1—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具体业务工作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

第六条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农业、计生、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依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10-20%之间分挡由参保人选择,最高不超过30%。

区政府补贴缴费额的15-20%,超出缴费挡次的不于补贴。

参保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缴纳,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按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已满60周岁小于65周岁的参保人,年龄每增一岁可减少3年缴费,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费—2—
用后,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对义务兵、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口、计划生育“两证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两女结扎户)等给予缴费补助。

第十条参保人员经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准其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凭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和区财政补贴的50%全部纳人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二条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助;
(三)区财政补贴的50%;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3—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区域范围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

跨区范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或退还个人。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六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转换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个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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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中央和省、市财政补贴;另以缴费年满15年为基准,每增加一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上级财政补贴+(实际缴费年限-15)×2]。

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5周岁的农村居民,且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家庭直系亲属符合参保条件的均已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可按月领取社会养老补贴,标准为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四个月的养老金和500元的丧葬补助费,并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乡镇(街)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村或个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经劳动保障所初审后,报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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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组织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

对虚报、冒领养老金和老年养老补贴的,以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养老待遇调整的监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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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定期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农保经办机构应本着安全、就近、方便的原则与乡镇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机制。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所得收益计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息标准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七条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

准备金可由基金超增值部分和政府从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列入当年预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缴费按自然年度计算。

—7—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裕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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