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宝府〔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2017〕5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26日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意义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支持产业发展,加快“调结构、促转型”,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成长,促进宝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遵循原则(一)重点聚焦。
聚焦科创中心建设,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宝山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发展;聚焦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二)公开透明。
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公开信息”,专项资金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项目比对。
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专项资金,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浦府[2011]335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11.11.09【实施日期】2011.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浦府〔2011〕33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区政府同意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下达本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浦府[2005]29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一、金融业(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9•【字号】沪浦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浦科〔2011〕41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浦东新区科技研究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资助对象)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资助具有良好研发基础、对浦东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资助形式及额度)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一)软件及工业技术领域攻关项目对新区软件及工业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二)医疗卫生、现代农业、城建和环保类项目对促进浦东新区社会发展的医疗卫生、现代农业、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应用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项目予以资助。
其中,项目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予以重点资助。
医疗卫生和现代农业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5万元。
城建环保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45万元。
(三)决策咨询项目对促进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和高科技产业化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四)配套项目由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浦东新区配套的“小巨人”等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浦东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予以配套资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浦府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浦府规〔20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17日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深入推进新区“四高”发展战略,聚焦中国芯、蓝天梦、创新药、未来车、智能造、数据港和人工智能等重点优势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特制定本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集聚优质产业创新资源。
定期发布战略招商、精准招商目录,对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重点产业配套等优质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
鼓励研发中心做大做强,对综合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核心研发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对企业新增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经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第五条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对开展一类新药临床Ⅱ期、Ⅲ期研究,或实现一类新药、二类新药获批上市,或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或实现三类医疗器械、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获得注册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浦东产业结构的基本特征及变化趋势
述
评
上 海 投 姿
浦东产业结构的 基本特征及变化趋势
O 温 映 瑞
产业结构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浦东新区二产、 三产产业结构变化情况
合理的产业结构 , 既为经济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也是
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佳印证。 产业结构既是历史延续的, 也是人为选择的, 是历史与现实共同作用的结果。 上个世纪 8 年代 中后期以来 , 0 上海开始了产业结 构的调整, 整个 9 年代 , 0 上海第三产业年均增长 1% 4
去先试先行的实践 ,使浦东与全球经济建立起相 当多
的“ 接口” 浦东工业的外向度也很高 , , 进一步对接国际 的条件相对比较成熟 。进一步融入全国和全球产业体 系,既是个相当长的过程 ,也是个巨大的产业生长空 间。 以服务贸易为例, 服务贸易开放是《 O协定》 wT 的一 项重要内容,我国的入世将更大地推进浦东服务贸易 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快速发展。如离岸金融试点一旦成
济, 转变为以现代企业 制度为框架、以多元投 资为基础、 国有及国有 控股经济发挥 积极作
未 来浦 东 依然 拥 有广 阔的 产业 发 展空 问
1 浦东产业发展面临进一步融入全国和全球产业 、
体系的巨大空间。 人世后 , 浦东的综合试验功能并未弱
用、 各种经济成份共同
繁 荣 发 展 的 多 元 经 济。 3 、优势产业逐步 明朗。浦东开发的过程 也是寻找 和确立优势 产业 的过程 ,经过 l 2
( ) 二 不同点 l 结构比例上, 、 全市产业结构初步实现 “ 三二一” 目 , 标 浦东仍为“ 二三一” 结构。19 年起 , 99 上海第三产 业比例首次超过 5%,第三产业比例进入稳定上升阶 0 段。浦东新区第三产业预计到 “ 十五”期末才会超过 5 %, 0 乐观的估计是, 20 年 , 到 05 浦东三次产业结构比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2023年度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2023年度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023年度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引言】近年来,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重要的发展引擎之一,不仅在经济、科技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注重文化产业的发展。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提升该区的文化软实力,特别设立了2023年度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项目的背景、目标和策略,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深入的了解。
【正文】1. 项目背景浦东新区一直致力于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的整体文化水平。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
随着浦东新区人口的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需求也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并推动该产业的创新发展,浦东新区决定设立专项资金项目,以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2. 项目目标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是推动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提高该区域的文化软实力。
具体而言,项目将专注于以下几个方面:- 创意设计和传媒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品牌,推动本土文化产品的输出。
- 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创新的结合,鼓励跨界合作,推动文化创意与新兴技术的融合。
- 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提升人才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 文化创意产业在浦东新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提升,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和活动,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源。
3. 项目策略为了实现项目目标,专项资金将采取一系列策略和措施来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1) 资金支持:通过资金扶持,对有潜力和创新性的文化企业和创意项目进行资助,提供启动资金和项目运营经费。
(2) 市场培育:开展市场调研和推广活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拓展,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3) 人才培养:设立人才培养计划,为文化创意产业培养专业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教育和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5〕6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5〕6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6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是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次创业”的关键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促进新区198区域、195地块及“三高一低”产业加速调整,优化提升产业能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一)总体要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要求,围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生态保护等目标,按照“引逼结合、综合施策、差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三高一低”企业关停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力度,建立完善存量工业项目监管、关停、收储、复垦、转型的制度体系,促进产业用地布局调整和产业能级优化提升。
(二)指导原则——引逼结合、依法调整。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高污染、高能耗、高安全风险、低效益”企业加强监管,对在规划、土地、建设、安全、环保、税收、经营等领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促进劣势企业加快调整步伐。
同时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快实施“关停并转迁”。
——综合施策、分类实施。
从监管、规划、土地、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制定综合性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加快调整。
根据调整企业所在区块、土地性质、经营状况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调整政策。
关于答复浦东新区党外人士所提意见建议的函.doc
关于答复浦东新区党外人士所提意见建议的函浦东新区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和知联会:衷心感谢大家对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和知联会长期以来,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发挥了重要的智囊作用。
在4月28日区委双月座谈会上,大家就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又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
对此,区经信委高度重视,对所提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
现将相关工作设想和工作措施函复如下:一、在政策制定方面(一)建议对掌握的数据进行精细分析。
梳理目前登记在册的民营企业总量中实体公司和壳公司的数量;分析全区专利的含金量,厘清其中海外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比例;梳理浦东民营企业资产向海外和兄弟省市拓展的情况。
在对数据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政策。
设想与措施:掌握准确的数据是制订有针对性政策的基础。
由统计局牵头,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工商联、投资办、地区工委等共同研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和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分类统计和监测制度,通过普查、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梳理目前登记在册的民营企业总量中实体公司和壳公司的数量,分析全区专利的含金量,梳理浦东民营企业资产向海外和兄弟省市拓展的情况等。
定期发布民营经济综合评价指数,逐步建立民营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建议根据国家对浦东的战略功能定位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制《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大纲》,引导民营企业发展。
设想与措施:一是近期拟出台《浦东新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明确浦东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加快打造民营龙头企业和民营创新企业高地),推动民营经济实现规模和能级的跨越式发展。
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新区重点发展的行业和领域。
包括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制造(包括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以高科技产业为核心的先进制造业和金融、现代物流、航运、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会展旅游、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服务)、各类中介等现代服务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C2009) 4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排原则)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0•【字号】浦府[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3]2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所属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费用抵扣、资产划转、调拨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计、评估、报批、交易或移交。
国有产权发生纠纷和权属不清晰的,须按《上海市产权界定办法》进行产权界定。
第四条不实资产核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产权转让的,由投资主体(代行投资主体的委、办、局,以下简称“委、办、局”)将拟申报的不实资产核销、费用抵扣、产权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在该单位以公告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反馈情况作为审批的必备材料。
第五条改制企业户数多、管理基础较好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按照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国资产2002322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不实资产核销计划,向新区国资管理部门提出不实资产核销、改制企业转让价格、费用抵扣专项授权的申请。
进一步优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意见
进一步优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环境综合整治、中央环保督察和中小河道整治是我镇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镇上下以积极的姿态努力组织落实无证建筑的拆除和无环评手续企业的关停。
产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产调”)是引逼企业关停、组织配合拆除无证建筑的关键措施之一,为了能使产调工作保持前后的连贯性,又能引导企业按政府的要求落实无证建筑的拆除,以航府(2017)75号《航头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基础,现就产调的资金补偿程序、补偿内容的操作口径及无证建筑拆除后以奖代补的做法作进一步优化整合,明确如下实施意见:一、产调资金补偿程序(一)镇政府与调整企业签订产调合同后,由政府拨付给企业补偿总额的50%,以资企业先行落实员工分流安置。
(二)企业在停工停产的基础上,拆除并搬离机器设备,并协同房屋所有人完成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用房(无证建筑)的清拆后,由政府再拨付给企业补偿总额的30%。
(三)待区组织验收、审计通过后,由政府同企业清算结账,拨付补偿总额的剩余20%。
另外,针对2015年-2017年已经签署产调合同的企业必须完成无证建筑的清拆后方可享受最后一笔20%的资金。
二、补偿内容的具体操作口径补偿的对象为产调计划内的企业;补偿的内容——原则上有员工分流、停工停产损失和设备搬迁三部分组成。
(一)员工分流安置补偿1.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截止时间、对象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截止时间:以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济补偿金享受的对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缴纳社保金的员工。
凡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股东(投资人)、已结清工资离开企业的员工等不享受员工经济补偿金。
2.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根据企业缴纳员工的社保金为计算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金的,由企业负责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3.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①员工工龄的确定:根据企业缴纳员工社保金的年限计算员工的工龄,如员工中途脱离企业超过一年未缴纳社保金的,按后次进企业缴纳社保金的时间计算工龄;②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额的确定:按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员工工资发放的清单为依据,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按截止时间(或离开企业)当月向前推12个月相加(剔除加班工资)之和再除以12作为计算员工的平均工资额;③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额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按起征点以内计算。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浦府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规〔2023〕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以更大努力保持就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现提出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
2023年至2025年,实现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以内,帮助3750名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实施创业帮扶逾6000户,带动就业3.6万人,参加职业培训30万人次,每年正规就业人数不低于220万人,全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就业指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承担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核心使命,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千万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通过增发展动能来增岗位,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通过保重点群体来保民生。
(二)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问题导向。
聚焦用人单位用工缺少、成本增加等问题,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稳定市场主体;聚焦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提升、权益保障等需求,强化精准帮扶,及时发现处理影响就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浦府办[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的通知(浦府办〔2010〕6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区金融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推进力度,帮助新区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取发展资金,做大做强,特制定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重点突出、分类推进”的原则,各部门形成合力,加速新区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重点推动新区“九高”(九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四新”(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和新商业模式)企业上市,扩大新区企业影响,促进浦东率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主要职能(一)提供政府行政协调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市中遇到的困难;(二)挖掘和梳理新区上市后备资源,形成新区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三)开展上市宣传和企业培育工作,推动企业上市进程。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推进一批新区企业在国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国内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上市(或挂牌);推进一批企业在上海市证监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推进一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培育一批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四、推进机制(一)组织架构建立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快奉贤区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快奉贤区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沪奉府办[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快奉贤区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07]21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经委、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房地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工商奉贤分局、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加快奉贤区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加快奉贤区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展优势产业、稳定均势产业、淘汰劣势企业”的产业方针,大力推进本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盘活存量资源,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型工业化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提高存量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落脚点,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和考核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贯彻实施“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严格执行产业导向目录和用地控制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关,新增工业用地要聚焦产业能级提升,优先保证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重点开发区和重点项目的供地;加大存量资源的二次开发力度,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通过淘汰劣势企业,加快盘活闲置、低效土地,推进闲置厂房招商招租,鼓励现有企业扩建生产厂房,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浦府综改〔2019〕1号•【施行日期】2015.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浦府综改〔2015〕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区经信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开发区管委会”,修改为“区科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管理局(管委会)”。
二、将本办法中“(三)加强住所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秩序”中的“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改为“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浦东新区‘六个双’综合监管平台”。
三、有效期条款修改为“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2019年12月31日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15年9月6日浦府综改〔2015〕1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为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降耗“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降耗“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浦府[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降耗“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浦府〔2012〕2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现将《浦东新区节能降耗“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Ο一二年二月十日浦东新区节能降耗“十二五”规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上海市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统一部署,推动浦东新区“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新突破,实现《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促进浦东新区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回顾与形势分析(一)推进情况“十一五”期间,浦东新区围绕“两个中心”建设,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市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要求,通过建立完善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政策保障机制,协调推进落实各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使节能降耗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1、“十一五”节能目标基本完成,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
“十一五”期间,浦东新区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考核口径)累计下降19.38%,基本完成“十一五”下降20%的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新区以能源消费总量年均6.6%的增速支持了地区经济增加值年均13%的增速。
全区系统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逐年提高,2010年浦东新区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为0.282吨标准煤/万元(全市为0.71吨标准煤/万元),约为全市水平的4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为0.0695吨标准煤,远低于全市0.185吨标准煤的水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现将“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沪财预〔2010〕69号)精神,现就本区财政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建立完善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财源基础和优化财源结构,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着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二)转变方式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着力推进财政扶持方式与手段的转变,财政扶持政策不得与税收直接挂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规范操作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区财政局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四)稳步推进财政扶持政策分阶段实施,逐步到位,确保本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