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鄂州政办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2]98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4号)文件精神,结合鄂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改善村卫生室(含农村新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能力;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2年,全市所有符合设置条件的行政村(农村新社区)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全市村卫生室80%达到标准化水平,乡村医生3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
到2014年,全市村卫生室100%达到标准化水平,乡村医生5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提前一年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
山西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设
中国药物与临床2020年6月第20卷第12期Chinese Remedies&Clinics,June2020,Vol.20,No.12DOI:10.11655/zgywylc2020.12.066作者单位:030045太原,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科·卫生监督·山西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张永坚叶青利山西省长期以来非常重视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化发展工作,2016年12月原山西省卫计委发布《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信息保障。
装备完善执法信息化手段,建立省市级数据处理交互中心,装备全省执法人员手持执法终端和全过程执法记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
制定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权力行使和责任制定依据、承办机构、风险级别、内容要求,并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法律依据、部门职能、职责。
2017年5月,原山西省卫计委颁布了《山西省“十三五”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把信息化建设列为重点任务。
要求运用大数据等新的信息技术,提高大数据应用能力,实现“互联网+卫生监督”的创新,降低卫生监督成本,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效率。
完善省市两级监督信息平台和信息交换、发布渠道。
从而推动系统内部卫生监督执法与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机构校验等工作,将卫生监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纳入信用系统,实现卫生监督与系统管理的联合惩戒。
1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设思路和原则1.1建设思路依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卫监督发〔2016〕9号)和《山西省“十三五”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晋卫监督发〔2017〕3号)文件精神,基于现有山西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业务系统平台初步建成及试点使用的基础上,全面做好全省智能化、一体化卫生计生业务综合监督工作,实现综合监督工作无缝隙、全覆盖,实现监督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为推动全省卫生与健康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的指导意见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初稿)专家起草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二十一世纪是生命科学和信息技术相互交融的时代。
信息技术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
卫生信息化是方便城乡居民获得规范、科学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药品和实时结报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重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的必要保障。
于强化政府与社会对卫生服务的监管,改善卫生服务体系运行状态,升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资源合理利用、信息互通共享的全国卫生信息系统,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强化卫生综合管理服务。
在框架设计上,利用公共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监管能力,有效推进医改五项重点改革任务。
在业务内容上,一方面突出服务功能,直接让居民与患者成为卫生信息化发展的受益者。
另一方面完善管理,促进医疗服务成本降低,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与管理;规范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在实现路径上,增加安全保障的能力,进各系统资源整合,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数据共享,避免应用系统的低水平建设和数据的重复采集,有效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应用。
把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出发点,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为切入,以优化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惠及居民为宗旨,以实现公共卫生、医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和综合管理等重点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基本要求,为医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让城乡居民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健康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5〕10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全面覆盖的健康数据基础体系。
要着力建立健康服务各环节相互协调、全方位覆盖、集成共享的健康数据基础体系,完善健康数据的质量控制机制,强化健康数据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性能;二、积极开展健康数据挖掘分析。
要不断开展健康数据的收集、统计和挖掘分析,开展流行病防控、救治、药物使用及预防看病情况等研究,收集大数据的科学创新,深入研究健康数据挖掘和分析,为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健康数据管理制度,建立以病人及家庭为中心的,全市统一的、标准化的,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平台,实现大数据挖掘及临床诊疗的决策支持;四、推动健康信息化系统建设。
逐步完善健康信息化技术解决方案,实施全面的健康信息化系统建设,开发和推广电子病历、全民健康管理、医疗信息共享分析、及时治疗质量管理等技术应用,以提高健康服务质量和提升改善民生的能力;五、完善应用系统开发模式。
要完善健康信息化建设的应用系统开发模式,积极开发基于现有应用系统的新型系统、新型技术及新型数据,促进应用和服务的普及,为改善全民健康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六、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力度。
加强对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制定,完善和规范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康数据管理、使用、共享和消费者保障等法律法规制度,确保健康数据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七、强化技术人员培养。
大力强化信息技术体系和数据管理技术的培训,加强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强科技创新,推动信息技术的发展;八、加强政府监管。
加强政府间合作,加大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统筹规划健康信息化建设的运行和监管,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的审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6•【文号】卫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服务、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规范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
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于有效落实医改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赵同刚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赵同刚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工作——赵同刚局长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12月6日)同志们: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今天召开了。
这是继2004年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之后,又一次召开全国性卫生监督信息专题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几年来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推进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近几年工作回顾(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1.完善政策,加强统一指导。
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同时,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加强指导。
2006年底,卫生部下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明确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和具体内容,强调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
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加快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收到了显著成效。
2.加大投入,推动信息系统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中央财政自2003年开始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截至2006年共投入资金近12个亿,其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经费占了约2个亿。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2012年10月17日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精神的要求,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适应卫生监督事业发展需要,现就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卫生监督事业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及其权益、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秩序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开展,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卫生监督信息化为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提供了新的途径。
尤其是2009年医改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卫生监督信息化对于推进医改任务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医改工作动态、辅助科学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框架。
通过“十二五”期间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构建“两级平台为核心,覆盖四个层级的业务应用”的卫生监督信息体系架构,即以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为核心,覆盖国家、省、地市、县级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
到2015年,建立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为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高效、安全、可及的现代公共卫生服务,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提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新模式,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十二五”时期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网络、设备和人员,强化顶层设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卫社妇[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各市、区(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1、明确综合性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提供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根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按照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卫生信息化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方案
卫生信息化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方案目录第一节、项目概述 (3)1.1 政策背景 (3)第二节、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5)2.1 建设目标 (5)2.2 标准规范建设原则 (6)2.3 总体建设要求 (6)2.4 应用规范 (7)2.5 信息基础设施规范 (10)2.6 管理规范 (10)2.7 安全规范 (11)2.8 本期标准规范制定要求 (11)2.9 标准规范体系管理 (13)2.10 遵循和参考的标准与规范 (14)2.11 标准规范的制定 (16)2.12 动态标准管理系统 (22)第一节、项目概述1.1 政策背景卫生信息化工作是医改整体工作的重要一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中,都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八大支撑之一,要求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医药卫生信息化工作。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要求“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
2010年2月11日由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医院之间、上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医院信息平台”。
“十二五”期间是全面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实现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关键时期。
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及其发展规划
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及其发展规划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卫生信息化建设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和整体医疗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制定指导意见并进行规划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在制定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法规:确保卫生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促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与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套和相互推进。
2.现有基础:评估现有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了解现有的信息化水平和资源,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
3.用户需求:认真听取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需求,确保卫生信息化建设能够真正满足用户的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4.技术能力:考虑现有技术能力和发展趋势,选择适合的信息化技术和系统,提高信息化建设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其次,制定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建设:加强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网络和通信设施、数据存储和处理设备、软件应用系统等,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2.数据共享:推动医院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交流的效率,便于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诊疗和用药的无缝对接。
3.电子病历:加强电子病历的建设和应用,促进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动,提高诊疗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4.医疗质量管理:建立相关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医疗质量的监控和评估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5.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的效果,促进医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创新和发展。
最后,为了保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技术支持: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信息化素养,形成合力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良好环境。
2.安全保护: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医疗机构的数据安全,提高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2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主席令第45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因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17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主席令第48 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主席令第3 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 号)13.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1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15.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 号)16.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 第30 号)1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技术规范(建设部公告第90 号)18.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 号)19.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20.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21.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2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 号)24.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财》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 125 号)2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审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6.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66 号)27.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卫办药政发(2009)232 号)28.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2010年9 月)29.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0号)30.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02) 11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主席令第93 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主席令第68号)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3号)3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 号)3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3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4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4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4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4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4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4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4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5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5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5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53.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5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5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5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57.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应急发(2007)262号)58.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59.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0)42号)60.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61.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62.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6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64.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65.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66.关于印发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59号)67.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6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6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二、医院管理类1.关于开展卫生下乡支农活动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4号)2.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3.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4.关于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2)116号)5.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7.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P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8.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60号)9.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维委发(2006)11号)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12.关于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08)2号)13.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度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卫办人发008)115号)1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16.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17.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18.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19.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20.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卫医政发(2010)12号)21.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2.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23.卫生部公布首批通过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卫生部通告(2010)23号)24.第二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卫生部通告(2011)1号)25.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11)3号)26.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卫人发(2011)15号)27.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卫办综发(2011)39号)28.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卫办综函(2011)350号)29.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卫办发(2011)60号)30.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26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14号)32.关于发布《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等23项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5号)33.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卫办发(2012)18号)34.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5号)35.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36.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738号)37.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 16号)38.关于发布《糖尿病筛查和诊断)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业(卫通(2012) 17号)39.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0号)40.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12)85号)41.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4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4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4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4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4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48.电离福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9.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安部公告2011年版)50.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疾控发(999)第164号)51.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52.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5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54.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55.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67号)56.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57.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宋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5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59.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40号)60.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10)26号)61.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62.关于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15个技术方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11)94号)6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64.预约诊疗服务考核评价标准(卫医管综信便函(2012)68号)65.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66.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67.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68.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1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60号)69.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70.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71.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7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73.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74.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3)188号)7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76.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77.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卫2科教发(2007)17号)78.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0909号)7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80.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81.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8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4号)8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84.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85.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86.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87.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88.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89.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114号)90.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5号)91.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92.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9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智行办法(驻卫纪发(2011)22号)9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13号)95.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三、医疗管理类l.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2.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3.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第34号)4.临床肠内及肠外营养操作指南(草案)(2004)(中华外科学会临床营养支持学组)5.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6)139号)6.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T20470-2006)7.危重病人营养支持指导意见(2006)(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8.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卫通(2006)16号)9.医护人员职业防护手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10.患者安全目标手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11.临床诊疗指南——肠外肠内营养学分册(2008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S-CL02:2008)13.关于发布和实施《手术安全核查表与手术风险评估表的通知(医协会发(2009)7号)14.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15.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16.临床营养技术操作规范(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7.临床营养诊疗指南(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8.中国糖尿病医学营养治疗指南(2010)(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19.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年版)20.《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21.发布《胃癌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卫通(2010)13号)22.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6号)2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24.卫生部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通(2011)2号)25.关于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号)26.卫生部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卫通(2011)4号)27.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卫办医政函(2011)405号)28.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29.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30.关于印发畅出血性大肠杆010:H4感染诊疗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2011)87号)31.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32.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33.关于印发《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2011-2015年)》的通知(卫办应急函(2011)1057号)34.关于发布《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等3项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0号)35.关于发布《血清甘油三酯的酶法测定等8项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2号)36.关于发布《旋毛虫病的诊断》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3号)37.关于发布《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4号)38.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39.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卫科教发(2012)48号)40.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41.关于发布《疾病管理基本数据集第6部分:肿瘤病例管理等4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01号)43.关于发布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的通告(卫通(2012)13号)44.关于发布《肺炎诊断》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4号)45.关于发布《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2部分:催吐、洗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5号)46.关于发布《血液储存要求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1号)47.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12) 151号)48.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临床实验室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的通告(卫通(2012)22号)49.关于发布《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等8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3号)50.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5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1S015189:2007)52.组织病理学技术(周庚寅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53.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全集(43册)(人民军医出版社)5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5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5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01)58.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59.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60.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制定与实施(WS/T393-2012)6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37号)6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63.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6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65.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51号)66.输血医学常用术语(WST203-2001)6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6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69.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70.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 号)7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7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 号)73.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卫医发(2004)100号)74.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5)7号)75.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73号)76.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号)77.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7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79.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8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随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 号)81.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30 号)82.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8)557号)83.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23号)8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 18 号)85.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办医政发(2009)31号)86.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 号)87.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88.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50 号)8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9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91.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卫区政发(2009)90号)92.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卫医管发(2009)99 号)93.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94.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 123号)95.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卫医管发(2009) 126号)96.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97.血被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98.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909号)9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 194号)100.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办医管发(2011)14 号) 101.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号)10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利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03.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3号)104.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 105.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 14 号)106.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政发(2011)47号) 107.关于推广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开展医院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683号)108.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4号)109.关于印发《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6号)110.关于印发《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和《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手术技术培训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5号)111.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3号)112.关于印发第三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376号)113.关于印发人工微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68号)11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号)115.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号) 116.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号) 117.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3号11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119.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号)120.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 100号121.关于血液透析室登记及人员执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2)255号)122.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123.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124.关于印发《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2) 166号)四、护理管理类1.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卫医政发(2011) 55号)2.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表(卫办医政函(2011)973号)3.关于印发《传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90号)4.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卫医政发(2011)96号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6.关于印发《医护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 108号)7.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8.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卫医政发(2009)49号)9.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0.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11.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2.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8号)13.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五、医院感染管理类1.关于印发《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133号)2.卫生部关于印发《血被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330号)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74号)5.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310.1-2009)6.医院消南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老及灭菌效果监测(WS310.3-2009)8.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7-20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8-20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GB/T27949-20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0-20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1-20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B27952-201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3]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管)医院,部直属各单位:为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切实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卫生信息化直接服务群众的目标,现就加快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居民健康卡是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各地要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以新农合参合农民、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等 4个重点人群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加快发行使用居民健康卡,到2015年底,使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75%以上,初步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方便群众获得连续、优质的预防保健及诊疗服务,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到2020年,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和《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
可在卫生部审核同意的居民健康卡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加快推广。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卫监督发[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工作。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法制和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重视群众关注热点和投诉举报,明确监督工作重点。
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建立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改善卫生执法工作条件,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三)机构设置及名称。
1.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应不低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同时,为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深入探索,积极推进建立和完善健康信息共享机制。
为了更好地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以改善健康服务水平,加强健康管理能力,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加快发展健康产业,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现就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树立正确理念,深入推进建设。
将信息化建设作为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培养并落实全民健康素养,提升医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以及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等,积极营造健康文化氛围与人们的自觉参与。
二、加快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全国性的健康信息交换服务平台,实现健康信息的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存储。
建立数据共享体系,建立统一的健康数据库,打通各省市区县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机构之间健康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健康信息的联动共享,开发和使用健康信息应用软件,开展个人健康档案的线上转移,建立以身份认证为基础的安全认证机制,加强健康信息保护及隐私权保护。
三、加强信息化设备建设。
完善家庭健康管理系统,为全家人提供有益健康服务,建立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系统,开发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的智能健康监测及管理系统,推进智能医疗器械等应用,实现健康信息的自动采集、网络传输和个体化分析。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建立以身份认证为基础的安全认证机制,强化健康信息的安全管理,形成健康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优化信息化管理结构,完善有关法规,规范健康信息保护及隐私权保护。
五、开展技术培训。
不断提高医疗卫生行业和社会职能部门的健康信息化应用水平,开展专业的信息技术培训,普及健康信息化相关知识,促进健康信息化技能普及,健全健康信息化人才队伍,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
六、营造良好社会生态。
加强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的共享,落实政府支持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健康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为公众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卫办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要求,我部结合卫生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信息安全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在卫生行业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等工作,明确信息安全保障重点,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全面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遵循标准,重点保护。
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卫生行业信息系统特点,优先保护重要卫生信息系统,优先满足重点信息安全需求。
(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
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全文)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全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规划发〔20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加快建设人口健康信息化,提高卫生计生(含中医药,下同)服务与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信息化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创新驱动力。
人口健康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体现国民生活质量和国家综合实力的标志之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过全系统的不懈努力,我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快速发展,为提高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覆盖城乡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全面建立,以临床应用和电子病历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远程会诊系统初具规模,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步伐加快,居民健康卡试点成效开始显现,信息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日益健全,150余项标准和安全规范初步满足当前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需求,部分地方建立了省级信息平台和地市、县级区域信息平台,区域内卫生信息共享以及跨区域业务协同逐步深化。
国家和省级全员人口信息资源库覆盖13亿人口,支持信息采集、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和人口决策三大应用,形成数据向上集中、应用向下延伸的服务模式,探索开展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的跨部门、跨地域交互和共享,促进了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
但是,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仍然面临亟需解决的问题。
亟需整合卫生计生已有信息系统,扩大区域信息平台覆盖面,并提高联网水平,实现系统互连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卫生计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
亟需改变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的薄弱状态,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平衡发展。
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Xxx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2023-2023)1 一、背景十八大三中全会“改革60条”,第46条是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旳布署,布署规定“充足运用信息化手段,增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
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
在这之前国务院和卫生部就已下发了一系列文献,对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规定、技术方案及指导意见。
其中2023年6月下发旳《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旳指导意见》中,勾画出了一段时期内卫生信息化建设旳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旳。
总体框架也被描述为3521工程,即建设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物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五项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两个基础数据库和一种业务网络,将三级卫生信息平台作为横向联络旳枢纽,整合五项业务旳纵向功能和应用,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增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到2023年,初步建立全国卫生信息化基本框架。
到2023年,建立完善实用共享、覆盖城镇旳全国卫生信息化网络和应用系统,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旳提供有力旳技术支撑。
不停深化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医院旳医疗服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旳规定。
对信息化建设旳规定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
医院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顺应改革旳大潮,采用现代化旳技术手段,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增进医院管理和机制创新,增进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愈加科学,建成符合现代化医院发展规定旳医院信息系统,到达模式先进、流程优化、管理配套、支撑有力、运作高效;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增强医院旳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明社会经济效益。
为配合医院建设发展战略,明确未来几年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旳方向、目旳和重点,积极地、有计划地稳步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2 二、医院信息化发展现实状况(一)发展现实状况医院信息化建设始于2023年年终,通过几年旳发展,网络初具规模,外网通过光纤与因特网相连,有信息点20多种,重要用于信息、医保、农合、财务、防保、小区、药械、院长等科室旳院内外信息上传下载和远程维护等。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京卫办字[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办字〔2008〕107号)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精神,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细化了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北京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3.北京市卫生局市级预算单位名单4.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参考模版)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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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发〔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服务、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规范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
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於有效落实医改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
建设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五项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两个基础数据库和一个业务网络,将三级卫生信息平台作为横向联系的枢纽,整合五项业务的纵向功能和应用,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促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到2015年,初步建立全国卫生信息化基本框架。
到2020年,建立完善实用共享、覆盖城乡的全国卫生信息化网络和应用系统,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惠及居民,服务应用。
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医疗卫生工作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方便居民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居民健康卡发放为建设重点,统筹规划,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完善区域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保障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措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共享。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政府履行对卫生信息化规划、标准规范、投入、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行政职能。
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学术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优势和作用,合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目标。
优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等工作流程,通过居民健康卡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卫生信息网络,动态更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满足居民预约挂号,享受连续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復等一系列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的需要﹔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基层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信息共享的疫情报告、医疗服务、血液保障、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卫生统计等信息系统,实时生成匯总数据,实现对卫生工作的实时监督、动态管理、科学决策。
三、重点任务(一)建立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
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开发的组织保障,支持基础性卫生信息标准研发和应用,统一卫生领域各种术语信息标准和代码标准,完善相应的交换标准和技术标准。
加强卫生相关部门信息标准协同与合作,开发医疗保障、药品购销、中医药信息交换标准,建立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安全。
继续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涉及居民隐私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设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络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証书和电子签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
(二)建立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
建设国家级、省级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省或跨地区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实时採集生成匯总数据,主要为决策者、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务。
国家级信息平台要统筹卫生综合管理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新农合等现有信息系统,整合功能,共享信息。
建设区域(地市级)卫生信息平台,与上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面向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支持远程会诊、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支持传染病防控、慢病防治与居民个人健康管理,实现患者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
各地可以根据人口数量和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县级卫生信息平台(或数据中心)。
(三)完善五大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加强公共卫生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食品安全、血液管理、卫生监督、卫生应急决策信息系统,提高业务能力,加快12320卫生热线建设,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医疗服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电子病历应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完善医疗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提高新农合基金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方便参合农民异地就医和即时结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支持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支持药品、医疗器械招标採购、物流配送、临床使用管理,造福人民群众,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综合管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卫生信息数据採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卫生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实现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资金使用、内部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服务於卫生管理和科学决策。
(四)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基本数据库。
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和应用,基於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各业务系统服务,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提升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居民使用健康档案信息、识别健康危险因素、改变不良健康行为、增强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的能力,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推进电子病历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实现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医院之间检验结果、医学影像、用药记录以及患者基本健康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动态融合,促进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
(五)健全覆盖全行业的卫生信息网络。
遵循网络建设服务於信息互联互通和平台建设的原则,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和公用网络,建立三级平台之间、平台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服务於卫生全行业信息交换,保障卫生信息高效、快捷和安全传输。
(六)建立居民健康卡。
结合新农合一卡通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应用工作,用居民健康卡有效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的信息,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与主要诊疗信息记录、跨区域跨机构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便居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和进行个人健康管理。
以参加新农合人员、新生儿、职业病高危人群等重点群体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与应用工作。
(七)完善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
中医药信息系统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中医药电子政务管理系统,构建中医药专项、转移支付等预算管理监控平台,开展满足中医药需求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中医药数据的实时採集、整理、匯总和分析功能。
建设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医医疗服务及预防保健信息系统,继续推进基於中医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
继续开展国家临床研究基地信息共享与利用技术平台、科研信息平台以及基於地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中药资源的网络化共享平台建设,提高中医药科技信息服务应用能力。
加强中医药教育、文化、对外交流等信息化建设。
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中医药数据元、基础数据标准等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资源数据库。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资源和需求,统筹部署和开展卫生信息化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落实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卫生信息化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和要求建立单位内部业务和管理应用系统,并将信息化建设和业务系统应用情况列入绩效考核指标,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完善卫生信息化有关管理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标准的机制,细化居民健康卡的信息採集工作流程和管理工作制度,同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和居民健康卡的建设工作。
研究制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及保障措施。
落实信息安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制订完善适应电子签名、远程会诊应用和隐私保护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研究制定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產品和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投入,注重效益。
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把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和卫生信息化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卫生信息平台、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探索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管理和运行模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四)制定规划,整合资源。
各地要以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目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制订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逐项建设,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