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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

行政机关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

行政机关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行政机关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年初以来,我州财政系统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先易后难的原则,理顺了全州资产配置和处置,全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正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息化方向迈进。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满足公共财政体制建设需要,州财政局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通过公开听证,制定了《红河州州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在资产处置上,州财政系统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做到热情服务、阳光透明,价格最高。

2009年6月至今,共召开拍卖会17次,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闲置房屋及其他国有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缴入国库资金2000多万元。

与此同时,对采购实行严格审核,降低了行政成本。

20xx年上半年,共审批行政单位办公设备600多台,涉及资金250多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州财政系统积极推进资产管理息系统建设,所有单位均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通过网络连接传送数据,实时查看单位资产数据,为资产配置和处置等审核提供参考,为预算编制和资产采购提供依据,以存量决定增量,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通过完善制度、严格审批采购、理顺资产配置和处置及大力推进息化建设等一系列工作,促进了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息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机关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历二:20xx年5月以来,廉江市出台系列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经过一年多努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机制更加完善。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实施了《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的处置意见》,《廉江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办公用房和临街铺面管理及处置实施细则》,此举填补了该市以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方面的空白,进一步健全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产交所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省体改办是本省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并对产交所进行监督。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交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产交所实行会员制,其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产交所会员分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经纪会员须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产交所可以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经纪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非产交所的会员进入产交所交易实行代理制,应当委托产交所的经纪会员进行产权交易。

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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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使 用者将 其所使 用 的 土 地使 用权 出租 (含连 同地 面 建 筑物 丫 同出 租 ) 给其 他使 用 者 就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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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使 用 者将其 所 使 用 的土 地进 行抵 押 到期未 能履行 债 务或 在抵 押合 同期 问宣 告破 产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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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抵押 权 人 因处 分 抵押 物 而 转 移 土 地使 用 权 的
江 西 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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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按 江 西有 人 民 政 府 办 奋厅 以 (赣 府 厅 发 〔1 9 9 3 ] 1 6 号丈发 出 了 《 关 于 印发 江 西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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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有偿使 用 有 关 实施 细 则 的 通 知》 现 将 通 知 中 的 两 个 实施 细 则 刊 载 于 此


第四 条
1

按 以下 标 准 收取 的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有 偿使 用 收入全部 上 缴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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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出让 金 按 以 下 标准 计征
各 级政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直接 以协 议 招标 拍 卖方 式 出让 土 地使 用 权 给土 地使 用 者 按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4•【字号】赣府厅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2号2007年7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是工业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改革,对严把土地“闸门”、防止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范围(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好了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的,可不纳入招拍挂范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发[2000]4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10.30【实施日期】2000.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赣府发〔2000〕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切实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土地的资产效益初步得以显现。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企业改革过程中,以及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小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产,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依法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流动和土地资产处置等运作行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各级政府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国土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建设用地集体讨论,坚持一支笔审批,切实保护耕地,把好土地入市供应量这一关,依法统一管好整个土地市场。

二、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发展本地经济和加强财源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依法对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除法律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各地可根据当地土地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要积极创造条件,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标出让方式供地。

如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对低于基准地价的土地,政府可以贮存起来。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2010)-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2010)-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2010)正文:----------------------------------------------------------------------------------------------------------------------------------------------------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四章权属登记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与划拨有关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

但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开发、利用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均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统一征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第二条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体改办)是本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行使下列职责:(一)研究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二)审查和批准产权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三)对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四)认定产权经纪机构的资质;(五)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六)省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产交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其职责是:(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二)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凭证、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四)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五)制定和健全会员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六)向有关部门统计并报告有关产权交易情况;(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产交所实行会员制。

会员大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或修改交易所章程、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需要公共讨论的重大事项等。

会员大会由产交所总裁负责召开。

第五条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两类。

凡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省体改办予以资质认可,在产交所内从事产权代理交易的经纪机构为经纪会员;为产权交易有关方提供除产权代理交易以外相关服务的机构为非经纪会员。

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由产交所颁发会员证后,方能在产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第六条省工商局和省体改办共同制定《江西省产权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对产权经纪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产权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产权交易,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产交所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省体改办是本省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并对产交所进行监督。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交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产交所实行会员制,其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产交所会员分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经纪会员须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产交所可以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经纪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非产交所的会员进入产交所交易实行代理制,应当委托产交所的经纪会员进行产权交易。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非产交所的会员可以直接向产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一)需要履行交易手续的划转产权;(二)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委托代理的特殊产权;(三)无经纪会员接受委托代理的产权。

第十二条在同一产权交易中,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除外。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赣高法〔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6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法院执行局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拍卖财产的信息核查,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接受意向竞买人的咨询,引领意向竞买人查看拍卖财产,保管运输、协助办理财产移交等拍卖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可以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办理。

第三条全省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由各中级法院名单分库组成。

各中级法院建立辖区适用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分库,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各中级法院名单分库中网拍辅助机构应不少于三家。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依照本办法对网拍辅助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建立江西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具体程序如下:(一)公告:各中级法院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媒银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含报名资格、入库条件、服务区域、证明材料、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等;(二)报名和申请:符合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中级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入库承诺书等;(三)评审和确定:各中级法院对报名的网拍辅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公正择优确定拟入分库机构名单。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赣经贸综合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经贸综合发[2008]43号)各设区市经贸委、公安局,省内各典当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监管,促进辖区内典当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年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公安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典当监管和典当经营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公安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监管工作的通知》(赣经贸综合发[2006]120号)同时废止。

2008年10月24日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典当监管,促进辖区内典当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年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全省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日常业务监管、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等职责。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四条设区市经贸委受省经贸委委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典当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新增设典当行按照商务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经济总量、人口规模、现有户数及目前经营状况、市场潜在需求、分布情况等各方面因素。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商务部规定的法人股东出资条件;(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八)符合商务部和省经贸委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全省的基准地价每3年向社会公布1次,市、县的基准地价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工作列为政府负责人任期内年度考核和离任前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开垦计划,组织实施。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土地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易地开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十九条规定的编制原则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标准,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单独编制,并与所在地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方案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8日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处置管理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电子化交易和监管为手段,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二)工作任务。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具有涵盖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必要的交易场所,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开透明、资源共享,完善服务、创新监管,切合实际、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推进省属行业交易机构整合、市县乡交易平台整合、电子交易系统整合,推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房建市政、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规范的平台进行交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评估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评估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评估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公告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评估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赣高法[2017]10号),现将社会评估机构参与江西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愿意参加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评估机构,可以向省高院或者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申请(省高院暂不受理注册地在南昌市以外评估机构的申请),相关法院经审核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示。

所有经省高院、各中院审核确定的评估机构进入江西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评估机构名单库。

入库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省法院均可在江西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选定相应的评估机构。

二、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委托评估实行备案候选制,采取动态备案、随机选择,每季度动态申请增加、违规删除备案机构。

三、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国家有关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评定的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四、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评估工作的机构及责任人,未尽责任义务、违规违法操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评估结果的,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司法拍卖的评估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五、申报的基本条件:(一)房地产评估公司:须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分支机构申请的,须是依法设立3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土地评估公司:须有4名以上的专职土地估价师,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分支机构申请的,须是依法设立3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赣财购〔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购〔2016〕25号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2016年7月8日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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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认定第四章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第五章拍卖师执业行为第六章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及拍卖企业在省内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未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拍卖活动。

第五条江西省商务厅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拍卖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制定和实施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政策;(三)依法对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核许可和年度审查,并将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建立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五)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审定和颁证;(六)负责全省拍卖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江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省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二)接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委托组织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颁证工作;(三)依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管理;(四)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及其委托的其它工作;(六)指导和协调各设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工作。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国家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五)有符合《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当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由股东签名的公司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四)有办公、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自有房产权证明,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五)公司章程、拍卖企业规则;(六)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以及公司股东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材料要制作封面,编成目录,装订成册。

第十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二)年检合格;(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六)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在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答复。

如获批准后,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经批准成立的拍卖企业及拍卖分支机构,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注册资金等必须符合《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变更按照设立的程序进行,并报省商务厅办理变更手续。

经省商务厅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变更拍卖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或与变更事项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人员的任命书;(五)《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原股东之一的,还需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变更拍卖企业名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公司章程;(五)《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变更企业地址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三)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所有产权证明;(四)公司章程;(五)《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条变更企业注册资本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三)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四)公司章程;(五)《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拍卖企业将变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当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商务厅审核办理变更手续,然后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原证照的原件留原发证照机关存档。

第二十二条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三章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认定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的拍卖应由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认定程序。

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的原则进行。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公物拍卖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在此基础上认定其是否具有公物拍卖企业资格。

对认定为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后,核发《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书》。

第二十五条根据《拍卖法》第九条的规定,公物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省商务厅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非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得经营公物拍卖业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要与当地公物拍卖资源相适应,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拍卖企业总数的50%。

公物拍卖企业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条件不符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则取消其公物拍卖资格。

第二十六条申请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拍卖企业设立2年以上;(二)国家注册拍卖师2名(不含临时聘用)和其他工作人员8名以上(其中工作人员50%以上经过从业培训);(三)年拍卖成交额3000万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四)办公和经营场所200平方米以上;(五)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开展拍卖活动,制度健全,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二十七条申请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向当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公物拍卖申请书;(二)设立拍卖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和证照复印件;(三)国家注册拍卖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工作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四)财务会计报告;(五)办公和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办公和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六)公司有关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材料。

第四章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第二十八条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四)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文物。

第二十九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五)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六)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七)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拍卖企业发现拍卖标的中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物品或赃物,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拍卖实施前,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应当就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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