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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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企业破产流程

企业破产流程

企业破产流程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为无法偿还债务或者资不抵债而无法继续经营,最终宣告破产清算的过程。

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依法进行各项程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资产的变现价值。

下面将介绍企业破产流程的主要步骤。

首先,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通常是由企业自身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在接受破产申请后,法院将对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其次,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会立即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企业具备重整的可能性,将会组成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和债务重组,以期通过调整债务关系和经营方式,使企业重新实现盈利。

如果企业无法重整,法院将宣告企业破产,并组成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清算。

接下来,破产管理人将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清单。

债权人可以根据清单向法院申报债权,以便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相应的清偿。

随后,法院将会组织债权会议,债权人在会议上可以就破产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偿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债权会议的决议将对破产清算产生重要影响,包括确定破产财产的变现方式、债务清偿顺序等。

最后,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会议的决议,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并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在清偿完债务后,法院将裁定企业破产程序的终结,并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总的来说,企业破产流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依法进行各项步骤,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实现企业资产的最大化变现价值。

企业在面临破产时,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执行,以期尽快解决破产问题,减少损失,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条件。

破产流程详细步骤

破产流程详细步骤

破产流程详细步骤
1. 收集资料并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收集完整的资产负债明细表、收入与支出情况记录等资料,准备清点书、申请状及附表等申请文件。

2. 提交破产申请
申请人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给法院破产管辖法庭,法院将受理申请并登记案件。

3. 法院公告破产申请
法院会公告破产申请,给予当事人及债权人有足够时间提出异议。

4. 法院裁定申请成立
若无异议,法院将会作出裁定,宣告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

5. 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会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具备资格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案件的管理运作。

6. 资产清算和债务清算
破产管理人主持将破产人全部可分配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人债务。

7. 破产结束程序
清偿完债务或资不抵债后,破产管理人提出结束报告,法院作出结案裁决,标志破产程序结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无法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需要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的过程。

破产清算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可以自愿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二步,破产管理人的任命。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会根据情况任命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企业的资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协助法院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第三步,资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和评估,然后进行拍卖或出售,以获取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资产清算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公平公正。

第四步,债务清偿。

在资产清算之后,破产管理人会按照法院的裁定,按照优先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

一般来说,优先清偿的债务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五步,破产程序的结束。

经过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后,破产程序可以宣告结束。

在程序结束后,企业将正式被清算,法人资格将被注销。

总的来说,企业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多方合作,才能最终完成清算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各方利益,尽量减少损失,为企业的破产清算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1. 总则1.1 本指引所指破产程序是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1.2 本指引所指诉讼业务是指团队律师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参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等司法程序中的业务。

1.3 本指引所指债务人是指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法人。

1.4本指引为团队律师办理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2. 团队建设2.1 团队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身份如下:(1)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成员;(2)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2 团队律师成员须经过执业能力评估和利益冲突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参与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

2.3 团队律师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后,组成诉讼组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具体设置及分工如下:(1)设组长一名,由团队资深律师担任,全面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所有相关事务,并在各种相关法律文件中署名,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2)根据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设若干名辅助律师,负责协助诉讼负责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记录、工作日志、文件保管、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务。

2.4 团队成员一经确定,须立即制定相关的案件分配制度、案件流程监控制度、案件质量监督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文件档案保管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团队成员须严格执行。

2.5 团队成员一经确定,须签订《保密承诺书》,严守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平台和途径泄露工作秘密,并不得利用所获悉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3. 接手和参与诉讼案件3.1 诉讼组成立之后,要立即进场开展工作,积极与债务人、管理人沟通协调,全面接管所有相关诉讼案件,并由秘书根据案件类别、阶段、承办人等登记造册,以供查验。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录第⼀章总则第⼆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节破产申请第⼆节担任管理⼈或受管理⼈委托第三节受债权⼈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1条规程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本规程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企业治理。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独⽴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破产主协调⼈责任;2、根据债务⼈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协调债务⼈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合法权益;3、根据债权⼈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协调债权⼈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合法权益;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债权⼈、债务⼈及其他破产当事⼈召开的各项⼯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案》,企业进⾏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案》。

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案》、《破产财产分配⽅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本规程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的借鉴和经验,⽽⾮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公司破产与清算流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公司破产与清算流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公司破产与清算流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环境。

有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司可能会陷入财务困境并无法偿还债务。

当企业无法继续正常运营时,破产和清算程序就成为解决问题的一种选择。

本文将介绍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公司破产与清算的基本流程。

一、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尽力解决公司债务问题的一种法律手段。

通常,破产程序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 提交申请:破产程序一般是由公司或债权人提起的。

申请人应向相关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公司无法偿还债务。

2. 开启破产程序:法院将受理破产申请,并在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后,正式开启破产程序。

法院会指派专业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

3. 建立破产债权人会议:法院会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讨论并决定企业的破产计划。

债权人可以提出对破产计划的建议或异议,并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表决。

4. 实施破产计划:一旦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计划,法院会根据计划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立案并监督执行。

破产管理人将负责按照计划对企业进行清算和分配资产。

5. 结束破产程序:当破产计划完成,所有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证,并且企业的破产问题得到解决后,法院将宣布破产程序结束。

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破产后,将企业的资产变现,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偿还债权人。

下面是清算程序的主要步骤。

1. 提交清算申请:类似于破产程序,清算程序也需要提交申请,并由法院受理。

2. 确定清算方式:法院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清算方式。

清算方式包括强制清算和自愿清算。

在强制清算中,法院将指派专业清算人来进行资产变现和债权人偿还。

在自愿清算中,企业内部自行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工作。

3. 资产变现与债权人偿还:清算人将负责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或进行其他变现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清算人将按照债权人的权益比例进行资产偿还。

4. 清算报告和终结:清算人将编制清算报告,详细说明清算过程、资产变现和债权人偿还情况,提交给法院审查。

重庆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重庆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重庆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破产法庭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2020年4月2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重庆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破产受理后的处理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据该裁定,以“破”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启动案件审理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令审理的,人民法院依据上级法院作出的受理裁定,直接以“破”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启动案件审理程序。

负责破产案件立案的机构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同步录入案件信息,并在三日内移送破产审判部门。

第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及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录入管理人信息,并公布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人操作规程(3篇)

破产人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人操作规程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债务人)在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下,依法进行财产调查、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分配等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

以下为破产人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二、破产人职责1. 主动配合管理人工作:破产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分配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 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破产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

3. 参与债权人会议:破产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管理人提交的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发表意见。

4. 依法履行清偿义务:破产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分别进行清偿。

5. 依法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破产人应依法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财产的接管、清算、分配等工作。

三、财产调查1. 管理人接到破产案件后,应立即向破产人发出财产调查通知书,要求破产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财产清单。

2. 破产人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供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3. 管理人根据财产清单,对破产人财产进行核实、评估,并形成财产调查报告。

四、债权债务清理1. 管理人应将破产人申报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整理,并制作债权债务清单。

2. 管理人将债权债务清单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异议。

3.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审议结果,对债权债务清单进行调整。

4. 管理人依法对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包括但不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权债权等。

五、财产分配1. 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债权债务清单,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2. 管理人将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有权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3.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审议结果,对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4. 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再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六、其他事项1. 破产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报告、方案等事项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湖南省2018版)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湖南省2018版)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章咨询、代书第一节咨询第四条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第五条法律咨询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根据事实、情节,依法逐一进行解答。

第六条负责咨询的律师应对咨询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经研究讨论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第七条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第八条解答法律咨询,应综合考虑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等因素,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本所开具正式票据。

第九条解答咨询后,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归档备查。

第二节代书第十条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陈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并做到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代写法律文书时,应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并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第十二条代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本所开具税务发票。

如需减、免费的,应经本所主任同意。

第三章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聘请,由本所指派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方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诉讼、调解及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本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2017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7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7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正文:----------------------------------------------------------------------------------------------------------------------------------------------------2017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于2017年12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前言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起草完成,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办理破产清算业务时参考。

第一章破产程序申请的一般规定第一条宗旨和效力一.a 为指导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b 本指引为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效力。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二.a 律师代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法人破产,适用本指引。

二.b 律师代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二.c 律师代表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的,相关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及实施情况另行补充制订。

第三条案件管辖三.a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首先查明和告知当事人拟提起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破产清算操作规程(3篇)

破产清算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破产清算工作,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

三、清算组组成1. 清算组由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组成。

2. 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熟悉破产清算业务;(3)无不良信用记录;(4)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清算组职责1. 组织清算工作,制定清算方案;2.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账册、文件等;3. 清理、评估破产企业财产;4. 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5. 召开债权人会议;6. 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情况;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清算程序1.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账册、文件等。

2.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破产企业财产;(2)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权属争议;(3)评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

3. 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包括:(1)调查、确认破产企业债权、债务;(2)催收破产企业债权;(3)清偿破产企业债务。

4. 召开债权人会议,包括:(1)确定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2)通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3)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

5. 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情况。

六、清算期限1. 清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七、清算终止1. 破产企业财产全部清偿完毕,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清算。

2. 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财产分配。

八、法律责任1. 清算组成员违反本规程,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清算组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破产企业或者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九、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破产项目操作规程内容(3篇)

破产项目操作规程内容(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破产项目的操作流程,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二、破产项目的启动1. 破产申请的提出: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人民法院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破产项目的组织与管理1. 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2.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2)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3)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5)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3.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 债权确认: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四、破产财产的处理1. 破产财产的变价:管理人应当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2. 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人应当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五、破产项目的终结1.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项目终结。

2. 破产项目终结的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应当裁定破产项目终结。

六、附则1. 本规程适用于债务人破产项目。

2.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规程由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4.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一、总则为规范破产项目的操作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的审查、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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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笛一音 l i l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程的宗g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一)本规程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二)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3、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I页(一)¥规程g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二)律师从事企业破产业务,应当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依法执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权限内,依照指定人或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勤勉尽职地独立进行法律服务。

(三)律师从事其他与企业破产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规程。

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4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企业代管人的委托,提供破产申请法律服务。

第5条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和请求;(三)债权发生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四)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五)债权有无担保及相关证据;(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

第6条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求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财产状况明细;(二)亏损情况的说明;(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四)财务会计报告;(五)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或其他有劳(动)务关系人员名册及其自然状况;(六)劳动人员安置预案以及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七)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7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的,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及时更正、补充待补材料。

第8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应就是否上诉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

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可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提起上诉。

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9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清理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A)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0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签订破产企业移交接管书,列明财产交接清单。

之后,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移交接管情况说明书或报告书。

(一)律师应接收破产企业如下财产:1、破产企业全部权属证书、证照、合同、档案、纸版电子版文件、文档、印章等;2、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款的凭证、库存现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

3、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4、破产企业无形资产;5、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

(二)律师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接管时,应当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物业管理等)共同进行清点,财产交接时应由其签字确认。

第11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或其委托律师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管理人或其律师应当明确记载该事实,申请法院不免除责任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12条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第13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务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审计、评估结果一并报告法院。

(一)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应着重审查破产企业以下财务内容:1、破产企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东组成情况、股权比例情况、企业注册资本合成及到位与否。

2、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3、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4、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5、帐目记录真伪情况;6、财务审批合法合规或合章情况。

(二)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企业破产所负的责任情况;第14条律师应当对接管的破产财产进行严格清理。

(一)本规程所称清理破产财产,专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律师依据掌握的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清理、研究、分析和判断的法律行为。

(二)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审慎原则。

律师应当以审慎原则贯穿清理破产财产全过程。

对于通过被清理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以及相关人员所作出的口头陈述而发现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

这是律师在清理破产财产工作中控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3、专业性原则。

律师应当在整体清理工作中充分体现从法律角度的核查和判断。

律师在清理中关注的重点始终是法律状况,判断的是法律风险,律师应当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第15条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注意下列问题:(一)律师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清理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清理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客户。

对于需要制作清理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以保证清理破产财产工作的真实性。

(二)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

企业破产清算通常是由几个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将各自了解到的情况和资料相互通报,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项目能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

(三)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

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相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清理,或由律师再次清理,以保证清理破产财产的准确性。

(四)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清理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破产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五)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应当依据破产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被清理对象出具清理破产财产清单,要求被清理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依据清单,以律师所知晓的形式提供真实、完整、齐备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六)律师对〃企业基本状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1、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2、破产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3、与破产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4、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5、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6、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7、企业成立时及成立之后历次验资报告及审计、评估报告;8、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9、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10、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11、外汇登记证;12、海关登记证明;13、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待遇的相关证明文件;1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七)律师对〃企业治理结构〃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2、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3、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八)律师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1、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2、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3、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九)律师对"有形资产〃的核査,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2、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如有);4、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十)律师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2、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十一)对破产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2、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它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3、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5、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6、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等供应合同;7、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8、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破产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9、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10、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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