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 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是依法受聘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并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破产法院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信誉。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任职与资格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破产管理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具备执业能力,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具有破产管理经验,新入行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破产管理法院的委托,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职责。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债权人、破产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管和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二)检验和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三)召集债权会议;(四)编制破产企业的清算方案;(五)办理破产企业的清算程序;(六)向法院提出报告;(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权利:(一)调查、调取和查封破产企业的资料;(二)对破产企业的账目、存货、财务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三)要求债务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破产有关的资料;(四)建立破产信披系统和信息化系统,以实时监控破产情况;(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实现债务的清偿。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得到合理处置,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依法、合规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合理分配和清偿债务。
2.2 原则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 公开透明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及时向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报告破产企业的收支情况和资产处置情况。
- 公平公正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
- 最大效益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合理配置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价值,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3. 财务管理工作内容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资产清查和评估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可处置性。
清查和评估的结果应进行书面登记和备案。
3.2 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破产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破产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报告应确保准确、完整、及时地呈现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3 财产保全和管理破产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破产企业的财产,防止财产损失和误取。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应进行财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对财产的保管、折旧、维修等方面的管理。
3.4 资产处置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包括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或清算时负责管理企业财务的人员。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在财务方面的工作,确保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
2. 财务管理职责破产管理人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以下职责:编制破产清算财务计划收集、整理和保存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分析编制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根据破产法律和法规,制定合理的债权人清偿方案监督债务清偿过程,确保资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协助债权人索取债权、参与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的相关程序向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资料3. 财务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3.1 财务管理流程破产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收集和整理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核和核实。
在确定破产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编制准确的财务报表。
根据清偿方案,制定合理的债权人清偿计划,并监督清偿过程的执行。
定期向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资料。
3.2 财务审核机制设立财务核算部门,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破产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管理。
3.3 财务报告和资料管理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提交财务报告和资料。
财务报告和资料应备案和保存,以备审计和监督检查使用。
4. 结论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是确保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制度。
通过规范破产管理人在财务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是指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下面我们将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首先,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非常重要。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法律、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程序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面试程序,以确保他们符合相关的任职条件。
同时,任命破产管理人的机构也需要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任人唯亲或其他不当干预。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定期向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报告工作进展和相关信息,以确保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另一方面,相关机构也需要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法律和制度的要求。
此外,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还需要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确保其工作的客观和公正。
因此,相关机构在进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时,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对破产管理人的不当干预或影响。
三、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有权力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持公正和透明,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他们需要保守破产程序的机密信息,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合法原则: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
2. 公平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律、政策、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清偿。
3. 节约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损失,降低破产费用。
4. 透明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监督。
三、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 财务收支管理(1)破产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破产企业的财务收支工作。
(2)破产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开设的唯一财务账户进行。
(3)破产管理人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超过5000元的,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
2. 资金使用范围(1)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程序的需要,合理使用破产企业的资金。
(2)破产管理人应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的支付。
(3)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算费用等。
3. 财务审批流程(1)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2)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召开财务会议,研究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 法院监管职责(1)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法院可随时检查破产管理人履职期间的财务凭证、账簿。
(3)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对破产管理人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监督。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管理,保护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行为,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有法律、经济、管理或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破产案件相关方的利益,保守破产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维护破产案件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依法执行裁定,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债权人的监督,提供必要的情况说明和报告,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注重职业素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当给予破产管理人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协助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置,筹集破产财产;(二)编制破产债务人的资产清单和债务清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三)向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发出破产公告,受理债权登记;(四)审核债务人的债务情况,制定破产计划,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五)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六)履行法院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抓紧处理破产案件,尽快实现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处置,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制定合理的破产计划,并征得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负责管理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回收债务人的资产,并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配这些资产。
为了确保高效和透明的破产程序,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
这些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资格要求:破产管理人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会计或财务背景,并通过专业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些要求确保破产管理人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来执行其职责。
2. 独立性要求:破产管理人应该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并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他们不得受到任何不当的影响或干扰,以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
3. 信息披露和沟通:破产管理人应该及时向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保持有效的沟通渠道。
这样可以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提高所有相关方的信任度。
4. 资产和财务管理:破产管理人应该仔细管理和保护债务人的资产,确保其价值最大化。
他们还需要审查和核实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确保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分配。
5. 法律程序遵守:破产管理人有责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程序规定。
他们需要了解破产法律的要求,并确保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标准。
6. 监督和审查: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应该受到独立监督和审查。
监管机构和法院通常会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估,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规定。
总之,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是确保破产程序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基础。
它要求破产管理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独立性,同时保证信息披露和沟通的有效性,以及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谨慎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样的制度,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正和有序的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之一。
他们被授权管理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确保其债权人能够以最大化的回收债务人资产的方式收回债务。
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各国纷纷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立即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维护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并报人民法院审批。
第九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破产管理人应当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提交清算工作报告,接受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十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第十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第十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管理人工作交接报告》。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其职责包括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协助破产法院和债权人处理破产事务、保护债务人的权益等。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和提高其工作效率,各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有关资格条件、职责义务、行为规范、报告制度、受监管情况等内容。
首先,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财会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相应考试或培训获得资格证书,以保证其专业水平。
其次,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不得滥用职权或泄露债务人机密信息。
再者,破产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报告制度向破产法院和监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确保透明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最后,监管机构会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会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说,规章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也是对其权利和责任的保护和明确。
同时,规章制度的实施也能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因此,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对于破产制度的完善和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破产管理人在财务方面的工作,确保其在债务清偿过程中的财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
2. 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破产管理人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操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透明公开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相关利害关系方披露破产财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责任追究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承担起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
3. 财务管理流程3.1 财务收支管理1. 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 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和核对破产债务的收支情况,保证相关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破产资金的使用和支出。
3.2 财务报告与审计1.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披露。
2. 财务报告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破产管理人财务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破产管理人应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并配合审计工作的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3 资产管理与处置1. 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性和恢复性。
2. 破产管理人应合理评估破产财产的价值和风险,并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
3.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正、公平地处置破产财产,并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4. 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个人和机构,不论其受理的破产案件的类型和规模。
2. 破产管理人应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熟悉并遵守本制度。
3. 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案件期间如有财务管理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进行处理。
破产管理人资金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资金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破产管理人在承担破产清算职责的同时,还需要负责对破产财产中的资金进行管理。
为了提高破产管理人资金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的原则1. 独立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应独立自主地做出决策,不受外界干扰。
2. 简单性原则:资金管理策略应遵循简单直接的原则,避免复杂的法律纠纷。
3. 透明度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公开和透明披露,确保相关利益方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资金管理的措施1. 资金开户: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接收、保管和支付破产财产中的资金。
2. 资金分类:破产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中的资金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合理使用。
3. 资金记录:破产管理人应建立详细的资金记录,准确记录资金的进出情况、用途和余额等信息,以便审计和监管。
4. 资金管理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定期编制资金管理报告,向破产法院和相关利益方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效果。
四、资金管理的监督和审计1. 破产法院监督:破产法院有权对破产管理人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操作。
2. 独立审计:破产管理人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其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五、责任和违规处理破产管理人在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资金管理原则等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职业失信等后果。
六、附则本资金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的资金管理事项。
以上资金管理制度,旨在提高破产管理人资金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破产管理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职责、财务管理流程和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2. 财务管理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财务记录与分类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记录系统,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进行准确记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分类和账务处理。
2.2 资金管理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计划合理安排债务人的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应当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收付、监管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控制。
2.3 财务报告编制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各项财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告应当反映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3. 财务管理流程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财务记录与分类、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编制三个流程。
3.1 财务记录与分类流程3.1.1 财务记录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统一的财务记录档案,记录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和存档。
3.1.2 财务分类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对财务记录进行分类处理,如按照资产类别、负债类别、收入类别和支出类别等进行分类。
3.2 资金管理流程3.2.1 资金收付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资金收付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收付过程合规和安全。
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2.2 资金使用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破产清算计划和法律法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3.3 财务报告编制流程3.3.1 财务数据收集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收集债务人的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以便编制财务报告。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范文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一家企业或个人破产清算过程中被法院指派负责管理破产清算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破产财产的安全,执行法院的指令和判决。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公正、谨慎、勤勉、专业的工作态度,符合有关资格条件,不得有破产司法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破产管理人有权利依法调查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负责制止债务人的侵犯破产财产的行为、调取有关破产债务人的资料和文件等。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追索债权、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制订破产清算计划、报告法院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指示和破产程序的要求履行职责,保护破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等。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公平、公正、透明地处理破产程序,不得私自处理破产财产,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经济、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国家承认的破产管理人资格;(三)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破产管理经验;(四)品行端正,独立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的选拔程序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一)由法院、有权涉足破产清算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破产管理人备案库;(二)在备案库中挑选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破产管理人;(三)法院依法指派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第四章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责任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本月修正版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本月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债权人利益,提高破产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破产案件中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账务管理和财务报告编制等。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准确和及时。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熟悉财务管理知识和经验,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运作。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执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增加对破产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把握。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设破产财产专用账户,用于接收、支付和管理破产财产的资金。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破产财产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利用破产财产的资金,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破产法院的要求,及时报告和反馈破产财产的资金状况和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破产财产资金相关的票据、账簿和凭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账务管理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做好破产财产账务的登记、记录和整理工作,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破产财产账务管理制度,规范账务处理流程和方法。
第十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性质和特点,合理核算和分类破产财产账务。
第十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和报送破产财产的财务报告,确保报表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破产财产账务的机密性,不得泄露涉及当事人和债权人的财务信息。
破产管理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工作。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职务。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职责第五条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企业,调查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状况等,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资料;(二)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三)管理、处分债务人企业财产;(四)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五)请求人民法院许可其执行特定事务;(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破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期限。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破产管理人接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一)组建工作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二)调查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经营状况等,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资料;(三)制定破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期限;(四)组织实施破产工作计划;(五)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六)完成破产工作,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终结报告。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人企业的资产状况;(二)债务人企业的负债状况;(三)债务人企业的权益状况;(四)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五)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一)清收债务人企业应收账款;(二)处置债务人企业非货币财产;(三)追回债务人企业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四)拍卖、变卖债务人企业财产;(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财产管理、处分行为。
破产管理人制度模板
破产管理人制度模板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设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从国外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引进的一项全新的制度,是我国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与创新。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限1. 保管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2. 清理债权债务:破产管理人应当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审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确认债权的有效性,编制债权表。
3. 评估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
4. 处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包括变卖、分配等。
5. 管理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应当主持破产程序,包括组织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
6. 履行其他职责:破产管理人还应当履行破产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如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组织破产财产的分配等。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更换1. 选任: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破产管理人。
2. 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更换应当有正当理由,并经过人民法院批准。
四、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监督1. 报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报酬的标准应当合理,并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挂钩。
2. 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受到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询问,并要求破产管理人作出说明。
五、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犯罪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破产管理人的豁免破产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破产企业承担。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法律程序中,被法庭委任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
财产、处置资产、清偿债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
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
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透明,并有效维护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制
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破产管理人经济责任制
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的经济责任,应设立责任保证金和执业责任险。
责任保证金由破产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承担破产管理人因行为
不当造成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还应购买执业责任险,以确保破产管理人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纰漏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1.财务报表编制与发布
2.资产评估与处置
3.资金管理
4.债务清偿
5.监督与审计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1.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职业操守,不得滥用职权,防止利益冲突。
2.必须保守破产债务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必须及时向法院、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报告财务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4.必须与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进行沟通,解答相关问题,维护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必须依法处理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并保护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6.必须就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问题给予专业建议和解决方案,尽力维护双方的利益。
总之,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法律程序的关键角色,其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透明,对于维护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破产管理人的经济责任和职业操守,可以更好地实现破产法律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高效、有序地管理破产案件相关的财务事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破产管理人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2. 透明原则:破产管理人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应确保信息透明,及时向债权人、法院等相关方公开财务状况。
3. 真实原则:破产管理人应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不得隐瞒或篡改财务数据。
4. 高效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尽力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三、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 财务记录的建立与管理: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财务记录系统,包括记账簿、账目册等,及时记录和更新相关财务信息。
2.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公开: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向债权人、法院等相关方公开。
3. 资金管理:破产管理人应合理使用和管理案件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正确流转。
4. 资产处置的财务管理: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法院的指示,对破产案件中的相关资产进行妥善处置,并做好相关财务记录和报告。
5. 债权人及其财务权益的保护:破产管理人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依法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四、财务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破产管理人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保持诚信、公正、公平。
2. 破产管理人应加强财务管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财务管理能力,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
3. 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案件中的重要财务信息和事件,与债权人、法院等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
4. 破产管理人应保管好案件涉及的财务文件和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归档和保存工作。
五、违纪违法责任及处理1. 对于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等,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破产管理人制度范文
破产管理人制度范文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情况下,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清算或重整的制度安排。
破产管理人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使破产程序更加公正、公平和高效。
首先,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补充企业自身管理不善时的不足。
企业发生破产往往是因为经营不善、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而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能够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审计和分析,找出企业经营不善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重整和恢复经营的目标。
其次,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常常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而破产管理人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并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进行清算或重整,并及时向债权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再次,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
由于破产管理人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迅速了解企业的状况和问题所在,从而能够快速制定出破产方案,并推动相关程序的落实。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能够帮助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化解纠纷,减少争议,加快破产程序的进展,实现破产程序的快速高效进行。
最后,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促进破产企业的资源优化和再利用。
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能够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确定可变现的资产,并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利用。
破产管理人还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或投资者的合作,将破产企业的资源转化为其他企业的投资机会,推动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再利用。
总之,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能够提高企业破产程序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企业的资源优化和再利用。
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我国破产制度的现代化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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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资质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应该由谁来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呢?是法院、债权人还是破产人?我们说,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必须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就是设立一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
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存在“破产托管人”(Bankruptcy trustee)、“临时管财人”(Interim Trustee)和“政府破产托管人”(Official Receiver)的概念和制度。
英国破产法中存在“官方接管人”、受托人和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
法国商法典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则分为两种: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
德国新近颁布的《支付不能法》称为支付不能管理人。
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
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破产管理人”。
这些差异是各国在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和翻译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等问题上的不同见解。
但是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但就其在破产程序中负担的“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个专题时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与发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破产管理人的设立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将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我国的旧破产法中没有使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而是采用了“清算组”这样一个概念。
新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我们看到,新法依然保留了“清算组”这样的概念,我们认为虽然同名清算组,但相较于旧法中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组成”,此处的清算组应是与我们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的“清算组”概念进行立法上的协调。
《公司法》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因为在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往往决定了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报酬、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上会有的相应的不同见解。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说理论细分起来有十几种之多。
但是我们不想把这些学说一一介绍,因为我们认为有很多学说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却相同。
我们在介绍和评析这些学说时,仅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几种进行评述并最终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
在介绍这几种学说之前,我认为有必要给出我们的一个判断标准,即为什么说它好,为什么说它不好。
我们这个判断标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说,现代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已基本趋于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一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及时了结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是规范破产活动,惩治违法行为。
2。
在判断某种学说是否准确地界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时,还要考虑该学说是否准确界定了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破产人以及法院的关系。
3。
看该学说是否能够合理解释破产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比如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破产财产的归属、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来源、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等问题。
4。
是否准确反应了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中立性于专业性的特点。
对于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争论,大陆法系的学者显然比英美法系的学者争论的更为激烈。
在大陆法系中存在以下几种学说:第一,代理说。
该说又分为破产代理说、破产债权人代理说、破产债务人说、以及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共同代理说。
代理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性质上属清偿程序,颇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是为了被代理的他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职务说。
职务说认为,破产管理人系基于法院之选人,独立地以自己之名以,对破产财团行使管理处分之职权并不代理任何人,系基于国家赋予之职务而为各种行为之人。
职务说认为破产程序不是私人性质的清算程序,而是概括性的一般强制执行的程序,该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以执行职务的名义进行。
第三,财团代表说。
该说主要侧重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说明:一是破产财产的性质,二是破产管理人的地位。
对于前者,破产财团代表说认为基于破产宣告或者破产申请,破产财产脱离破产债务人,成立了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破产法律关系主体而存在的法律关系主体破产财团;对于后者,破产财团代表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前述破产财团的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担任破产财团代表人的主要职责就在于接管破产财团的财产,并以破产财团变现的价款清偿从破产人继承来的全部债务。
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则少有理论上的争议。
美国联邦法破产法的第323条规定:破产受托人是财团的代表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其将信托观念引入破产法,以管理人(trustee or assignee)为受托人。
这就是受托说,该说认为,破产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之间是信托关系,破产债务人是信托人,(也有观点认为信托人为破产债权人,但我们认为破产法中的信托为法定信托,因此谁为信托人并无太大妨碍),破产管理人是受托人,破产债权人是受益人,破产管理人基于信托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对于前两种学说,实际上是互补的两种学说,其各自有其正当性,但同时也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
如代理说中的破产管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缺乏独立性的地位,无法解释很多法律上的问题。
而职务说也没法从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面给予和合理的解释。
因此我们看到的资料基本上都以摒弃了这两种学说,我们再次也不再赘述了。
我们认为目前存在争议最大的主要是财团代表说与受托说之间的理论争议与取舍。
我们在讨论是也出现了这样的困惑。
因为美国法中明文规定了破产受托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一开始我们也没弄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于是难以取舍。
两者确实在很多主要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
有学者认为,破产财团代表说实质上就是英美法上的信托说的概括,即认为破产财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受托人,在破产人之外取得独立的地位,以破产财团的所有权人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我们认为,破产财团代表说就是英美法的信托说在大陆法系体系下的翻版。
两者都认为破产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独立存在的破产财产以清偿破产人的债务为目的,破产管理人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破产财产的管理者,破产管理人的主要任务是接管破产财团,并以之变现清偿变现破产债务。
但两者的不同点在于,财团代表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士破产财团的法定代表人或机关,而受托人则是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我们经过讨论,认为受托说能更好的体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能合理的解释破产法中诸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我们没有采纳破产财团代表说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该说没有全面说明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该说强调了破产管理人是以破产财产为内容的新法律主体即破产财团的地代表人,但却没有直接说明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虽然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是仍然是破产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
根据该学说,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了破产财团法人主体,破产财产在法律上隶属于破产财团法人,但是该学说并没有说明破产人在法律上是否是破产财团法人的出资人。
该说也没有直接说明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债权人、法院的关系,没有说明破产财团具有法人格的原因。
我们认为应该引入信托制度来诠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认为,采纳受托说有其法律基础,这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制度同我国现行信托法制度进行比较。
一,破产财产与信托财产都具有独立地位。
受托说认为,从破产宣告或受理破产申请时起,破产财产就独立于破产人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
此时,各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都通过独立的破产财产联系了起来。
破产财成为全部权利义务的归属点。
我国《信托法》设立了“信托财产”专章,对信托财产的独立地位作出了规定。
在信托有效设立以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
信托说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特殊理论恰好适应了破产财产独立性的要求,可以为破产财产的法律地位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说所借用二,破产财产和信托财产的权能分配问题。
在英美法系的信托法中,区分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也就是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
正是英美法的这种双重所有权观念成就了破产财产信托说的理论。
英美破产法认为,实际控制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依法享有信托财产的实质利益的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者或者衡平法所有者。
但是在大陆法系,单一所有权的观念根深蒂固,我国信托回避了这个问题,只规定了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相应的权利义务。
在处理破产财产时我们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务人虽然仍是破产财产法律名义上的所有者,但是已经被剥夺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破产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虽然是破产财产最终意义上的权益享有者,但由于破产法基于概括公平清偿的目的,各个债权人没有单独对破产财产采取行动的权利。
破产管理人虽然可以直接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但除了可以获得劳务报酬以外,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既没有法律上的权益,也不享有最终分配意义上的任何权益。
在这一点上,破产财产同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一样处于十分微妙的法律地位。
三,破产管理人和受托人。
在信托说下,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赋予破产管理人独立的地位,按照自己相对独立的意志管理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独立的意志接管破产财产并以之变现清偿破产债务。
在信托法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就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依据自己的意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既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的名义,听从于委托人的指示,也不需要借助于受益人的名义,听从于受益人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