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关键性工作。
基于公正和效率的综合考虑,这一工作既不能由债务人完成,也不能由某个债权人或债权人集体完成,更不能由法院完成。
在现代破产法中,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主体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或称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法定职责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在各国有不同称谓,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管理人或管财人,英国将其统称为破产执行人或办公负责人,美国则称之为受托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中将其统称为“破产代表”。
破产管理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三个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的统一称谓。
狭义的破产管理人则专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其财产清算分配的机构。
我国《企业破产法》舍弃了《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组称谓,改采广义的破产管理人概念。
破产管理人制度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法中,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密切相关的是古罗马诉讼程序中的财产执行程序,随着该执行程序从法定诉讼阶段、程式诉讼阶段到非常诉讼阶段的演进,破产管理人制度逐步显露端倪。
在法定诉讼阶段,财产执行主要采取私力个别性救济,不注重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受偿,因此并无专门管理债务人财产之必要。
到了程式诉讼阶段,法官可以依债权人请求,允许其占有债务人财产,并且在法院宣告将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以因财产变价而向法院申请在债权人中选任管财人,作为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
罗马帝国成立后,古罗马诉讼程序发展至非常诉讼阶段。
这一阶段的财产委付制度要求,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申请,或者经债务人本人作出委付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可谕令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交由财产管理人悉数变卖以所得价金公平分配给各债权人。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他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维护破产债务人的利益,并在破产程序中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破产管理人能否积极履行职责,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由于破产管理人在人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大规模、复杂的破产程序,需要分级制度来更好地保证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
目前,国内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处于初期阶段,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多位独立破产管理人、所属专业服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组成的联合团队担任。
根据破产管理人的能力、经验和资历等,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破产管理人。
一级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领域经验丰富、具有独立执业能力的破产管理人。
一级破产管理人应具备法律、金融、会计等多项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一级破产管理人需要有多年的破产管理实践经验和丰富的案例经验,熟练掌握国内外破产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全面的管理和执行职能,能够独立负责大规模、复杂的破产程序。
通过分级制度,能够让破产管理人尽职尽责、专业有序地履行职责,提高破产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一级、二级破产管理人可以对破产程序产生重要的影响和引领作用,为破产程序的决策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而三级破产管理人则可以通过逐步增长经验,逐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能。
总之,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保证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制定分级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破产程序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相信随着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破产程序将会越来越规范化、透明化。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院的指挥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勤勉性。
二、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保管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完整;(三)清理破产财产,评估破产财产的价值;(四)处理破产财产,包括出售、转让、分配等;(五)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六)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七)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八)其他与破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程序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接管破产企业,并制作接管报告。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保管,并制作财产清单。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财务报表。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情况,制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院的审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并制作分配报告。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审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并制作诉讼报告。
四、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律程序中的重要角色,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资产,协调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以便管理不同规模和性质的破产案件。
本文将就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进行论述,并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概念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指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将破产管理人分为不同级别,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破产案件。
针对规模较小的破产案件可以由低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处理,而规模较大或复杂的破产案件则由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负责。
三、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优势1. 提高破产管理效率。
通过破产管理人的分级制度,可以使得更专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复杂的破产案件,提高破产管理效率,加快破产程序的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提高破产管理水平。
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通常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更专业的知识,可以为复杂的破产案件提供更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破产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3. 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可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因破产管理人的水平和经验不足而导致破产程序的不公正和不合法。
四、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不足1. 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因为对于规模较小的破产案件而言,用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可能有些“杀鸡用牛刀”,带来资源的浪费。
2. 可能导致破产管理人不公平竞争。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可能会导致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过于集中,造成高级别破产管理人之间的竞争激烈,而低级别的破产管理人难以有机会提升自己的水平和能力。
3. 可能带来管理混乱。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可能会导致破产案件的分配不均衡,造成管理混乱,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作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避免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 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是依法受聘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并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破产法院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信誉。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任职与资格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破产管理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具备执业能力,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具有破产管理经验,新入行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破产管理法院的委托,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职责。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债权人、破产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管和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二)检验和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三)召集债权会议;(四)编制破产企业的清算方案;(五)办理破产企业的清算程序;(六)向法院提出报告;(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权利:(一)调查、调取和查封破产企业的资料;(二)对破产企业的账目、存货、财务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三)要求债务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破产有关的资料;(四)建立破产信披系统和信息化系统,以实时监控破产情况;(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专职中介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履行其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法律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优先受偿的对象,破产管理人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债务人不会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及时向债权人提供有关破产程序进展和资产分配情况的相关信息。
2. 开展破产清算和分配破产管理人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清算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登记和保管,并进行资产变现。
破产管理人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资产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权获得相应的清偿。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并及时进行分配。
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要及时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破产程序的进展、财产清算和分配情况等。
信息披露是破产程序公正、透明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4. 合规行事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合规行事。
破产管理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贿赂。
破产管理人还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尽量保留债务人的经营机会,促进企业的重整和再生。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制度1. 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追索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合法原则: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
2. 公平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律、政策、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清偿。
3. 节约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损失,降低破产费用。
4. 透明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监督。
三、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 财务收支管理(1)破产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破产企业的财务收支工作。
(2)破产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开设的唯一财务账户进行。
(3)破产管理人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超过5000元的,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
2. 资金使用范围(1)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程序的需要,合理使用破产企业的资金。
(2)破产管理人应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的支付。
(3)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算费用等。
3. 财务审批流程(1)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2)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召开财务会议,研究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 法院监管职责(1)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法院可随时检查破产管理人履职期间的财务凭证、账簿。
(3)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对破产管理人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监督。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管理,保护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行为,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有法律、经济、管理或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破产案件相关方的利益,保守破产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维护破产案件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依法执行裁定,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债权人的监督,提供必要的情况说明和报告,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注重职业素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当给予破产管理人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协助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置,筹集破产财产;(二)编制破产债务人的资产清单和债务清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三)向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发出破产公告,受理债权登记;(四)审核债务人的债务情况,制定破产计划,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五)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六)履行法院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抓紧处理破产案件,尽快实现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处置,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制定合理的破产计划,并征得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负责管理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回收债务人的资产,并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配这些资产。
为了确保高效和透明的破产程序,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
这些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资格要求:破产管理人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会计或财务背景,并通过专业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些要求确保破产管理人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来执行其职责。
2. 独立性要求:破产管理人应该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并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他们不得受到任何不当的影响或干扰,以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
3. 信息披露和沟通:破产管理人应该及时向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保持有效的沟通渠道。
这样可以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提高所有相关方的信任度。
4. 资产和财务管理:破产管理人应该仔细管理和保护债务人的资产,确保其价值最大化。
他们还需要审查和核实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确保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分配。
5. 法律程序遵守:破产管理人有责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程序规定。
他们需要了解破产法律的要求,并确保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标准。
6. 监督和审查: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应该受到独立监督和审查。
监管机构和法院通常会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估,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规定。
总之,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是确保破产程序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基础。
它要求破产管理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独立性,同时保证信息披露和沟通的有效性,以及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谨慎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样的制度,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正和有序的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之一。
他们被授权管理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确保其债权人能够以最大化的回收债务人资产的方式收回债务。
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各国纷纷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立即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维护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并报人民法院审批。
第九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破产管理人应当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提交清算工作报告,接受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十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第十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第十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管理人工作交接报告》。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其职责包括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协助破产法院和债权人处理破产事务、保护债务人的权益等。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和提高其工作效率,各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有关资格条件、职责义务、行为规范、报告制度、受监管情况等内容。
首先,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财会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相应考试或培训获得资格证书,以保证其专业水平。
其次,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不得滥用职权或泄露债务人机密信息。
再者,破产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报告制度向破产法院和监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确保透明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最后,监管机构会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会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说,规章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也是对其权利和责任的保护和明确。
同时,规章制度的实施也能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因此,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对于破产制度的完善和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管理人团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管理工作,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组建、运行、考核及解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破产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二)专业高效,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三)诚实守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四)勤勉尽责,确保破产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章组建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团队由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五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第六条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的指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择具备丰富破产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二)兼顾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债务人的行业特点等因素;(三)确保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整体实力。
第三章运行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财务管理制度;(二)保密制度;(三)档案管理制度;(四)内部沟通协调制度;(五)其他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依规办理破产案件,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公正、公开;(二)充分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三)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四)严格按照破产程序进行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破产管理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工作。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职务。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职责第五条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企业,调查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状况等,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资料;(二)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三)管理、处分债务人企业财产;(四)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五)请求人民法院许可其执行特定事务;(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破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期限。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破产管理人接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一)组建工作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二)调查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经营状况等,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资料;(三)制定破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期限;(四)组织实施破产工作计划;(五)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六)完成破产工作,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终结报告。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人企业的资产状况;(二)债务人企业的负债状况;(三)债务人企业的权益状况;(四)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五)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一)清收债务人企业应收账款;(二)处置债务人企业非货币财产;(三)追回债务人企业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四)拍卖、变卖债务人企业财产;(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财产管理、处分行为。
破产管理人制度模板
破产管理人制度模板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设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从国外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引进的一项全新的制度,是我国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与创新。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限1. 保管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2. 清理债权债务:破产管理人应当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审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确认债权的有效性,编制债权表。
3. 评估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
4. 处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包括变卖、分配等。
5. 管理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应当主持破产程序,包括组织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
6. 履行其他职责:破产管理人还应当履行破产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如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组织破产财产的分配等。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更换1. 选任: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破产管理人。
2. 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更换应当有正当理由,并经过人民法院批准。
四、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监督1. 报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报酬的标准应当合理,并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挂钩。
2. 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受到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询问,并要求破产管理人作出说明。
五、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犯罪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破产管理人的豁免破产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破产企业承担。
破产管理人制度范文
破产管理人制度范文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情况下,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清算或重整的制度安排。
破产管理人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使破产程序更加公正、公平和高效。
首先,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补充企业自身管理不善时的不足。
企业发生破产往往是因为经营不善、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而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能够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审计和分析,找出企业经营不善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重整和恢复经营的目标。
其次,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常常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而破产管理人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并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进行清算或重整,并及时向债权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再次,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
由于破产管理人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迅速了解企业的状况和问题所在,从而能够快速制定出破产方案,并推动相关程序的落实。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能够帮助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化解纠纷,减少争议,加快破产程序的进展,实现破产程序的快速高效进行。
最后,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促进破产企业的资源优化和再利用。
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能够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确定可变现的资产,并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利用。
破产管理人还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或投资者的合作,将破产企业的资源转化为其他企业的投资机会,推动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再利用。
总之,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能够提高企业破产程序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企业的资源优化和再利用。
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我国破产制度的现代化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嘿,朋友!咱们今天来聊聊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
你知道吗,这破产管理人制度就像是一艘在波涛汹涌大海中航行的轮船的舵手。
要是这舵手不给力,轮船可不就迷失方向,甚至有沉没的危险啦!先来说说啥是破产管理人。
简单讲,破产管理人就是在企业破产这个特殊阶段,专门负责处理各种事务的人。
他们就像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大管家,要操心的事儿那可多了去了。
破产管理人得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和管理。
这就好比你要整理一个杂乱无章的房间,啥东西值钱,啥东西没用,都得心里有数。
而且,还得防止有人趁乱偷拿东西,是不是不容易?再说说债权债务的处理。
这可真是个头疼的事儿!要把那些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理清楚,就像在一团乱麻中找出头绪来。
稍有不慎,就可能搞错,引发一堆麻烦。
还有啊,破产管理人得决定破产企业的经营事务。
这就像是决定一个生病的人要不要继续吃药治疗,还是干脆放弃治疗。
要是判断错了,那后果不堪设想!那这破产管理人是咋产生的呢?一般是通过法定程序选出来的。
这过程可不能马虎,得公平公正,不然选出来的管理人不靠谱,不就坏事儿了嘛!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好处也是多多的。
比如说,能让破产程序更规范、更高效。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专门的人来管这些事儿,那不得乱成一锅粥?不过,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少难题。
比如,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经验丰富,处理起事儿来井井有条;可有的呢,就像新手开车,手忙脚乱。
这能行?还有啊,监管机制要是不完善,有的管理人可能就会偷懒耍滑,甚至干些违法乱纪的事儿。
这可怎么得了!那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得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考核,让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同时,也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对那些不称职的管理人,就得严肃处理。
总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就像是一场艰难的战役。
要想打赢这场仗,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让这个制度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为破产企业找到新的出路,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破产管理人制度(一)
破产管理⼈制度(⼀)本章分两节论述破产管理⼈制度。
第⼀节论述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问题。
⾸先,本节介绍了破产管理⼈制度的起源,然后,明确了破产管理⼈的概念。
破产管理⼈,在我国⽴法中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作繁杂沉重,加之⼤量的法律事务和⾮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远⾮法院的⼈⼒物⼒所能胜任,故有成⽴专门的清算组织的必要。
破产管理⼈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与破产清算组密切相关。
在本节中还着重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破产管理⼈地位的各种学说,如国外的破产管理⼈代理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以及国内的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说、清算法⼈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等,并在⽐较研究后阐述了本书作者的观点。
第⼆节论述破产管理⼈的选任、职责等问题。
在破产管理⼈的选任⽅式上,本节介绍了各国⽴法的不同规定,如由法院选任,由债权⼈会议选任,以及以法院选任为原则,同时也允许由债权⼈会议另⾏选任等多种⽅式。
然后,分析了我国对清算组即破产管理⼈选任⽅式的特点与不⾜,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本节对破产管理⼈的职责进⾏了⽐较研究,提出我国破产管理⼈为完成其任务⽽应当具有的职责。
同时,还就破产管理⼈的义务以及报酬等问题,进⾏了论述。
最后,本节对破产管理⼈相关问题的改⾰趋势作了分析,提出了建⽴临时破产接管⼈的⽴法建议。
⼀、破产管理⼈制度的产⽣在各国的破产⽴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管理⼈制度均作有相应规定。
破产管理⼈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古罗马时代。
当时,盛⾏债权⼈的⾃⼒救济主义。
债权⼈胜诉后,可通过⾃⾏执⾏实现其权利,故破产程序和个别强制执⾏程序并⽆区别。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范文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一家企业或个人破产清算过程中被法院指派负责管理破产清算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破产财产的安全,执行法院的指令和判决。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公正、谨慎、勤勉、专业的工作态度,符合有关资格条件,不得有破产司法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破产管理人有权利依法调查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负责制止债务人的侵犯破产财产的行为、调取有关破产债务人的资料和文件等。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追索债权、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制订破产清算计划、报告法院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指示和破产程序的要求履行职责,保护破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等。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公平、公正、透明地处理破产程序,不得私自处理破产财产,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经济、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国家承认的破产管理人资格;(三)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破产管理经验;(四)品行端正,独立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的选拔程序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一)由法院、有权涉足破产清算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破产管理人备案库;(二)在备案库中挑选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破产管理人;(三)法院依法指派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第四章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责任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是指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下面我们将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首先,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非常重要。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法律、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程序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面试程序,以确保他们符合相关的任职条件。
同时,任命破产管理人的机构也需要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任人唯亲或其他不当干预。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定期向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报告工作进展和相关信息,以确保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另一方面,相关机构也需要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法律和制度的要求。
此外,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还需要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确保其工作的客观和公正。
因此,相关机构在进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时,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对破产管理人的不当干预或影响。
三、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有权力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持公正和透明,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他们需要保守破产程序的机密信息,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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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
【摘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制
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一是和解,二是重整。
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
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
产财团有管理和处分权。
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其既要对申报债权行为进行核实,因此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代表,又要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追回,因此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
从务实角度说,“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务说更符合立法实际。
因为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中立的、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
其实现在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义的诟病,并不在其性质,而是在于这种制度操作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法律责任模糊、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状及建议
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看,并没用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职业资格”,除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外,仍然保留了“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基本使用原企业留守人员,这其中的弊端清晰可见,债务人的员工作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多由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担任,容易引发地方保护等问题。
而且,上述两种人员担任管理人最明显的问题在于他们都明显缺乏专业性,不能很好的胜任管理人的工作。
有人建议设立类似于会计师的破产职业,将管理人的担任资格限定在取得该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中[2]。
这样的建议是非常好的,但弊端也是明显的。
首先,这意味着现在开始,国家要设置一个新的全国性的协会,增加一个全国性的专业考试,甚至为了管理,还要设置一个新的行政单位。
在提倡行政效率的今天,这样随意增加行政人员是与之相违背的。
因此,我建议应当重点审查管理人个人专业资格问题,不论任何人担任管理人,都要有相关的法律从业资格证,或者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证,这样一来,基本排除了“外行”参与的空间,也便于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2、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流程是: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从中指定管理人。
但这里有一定的问题:首先,管理人名册是有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而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由法院工作人员组成,这样就造成谁有资格进入管理人名册都完全操纵在法院手中。
而法律并没有规定该评审委员会以什么标准制定,就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有人建议成立官方破产管理署等机构[3],专门参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但这还是将权力从一个部门转到另一个部门,并且还增加了行政成本。
我建议最高法院可以出台一个更加细化的司法解释,将评审委员会如何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流程规定出来,并且规定硬性的条件限制,规定符合此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只要申请,评审委员会不得拒绝将其纳入名册。
这样,明确的录用标准有利于相关人才的“进
场”,也加大了这一行业的透明度。
另外,在选择具体案件管理人的时候,也应当更加透明。
有些地方法院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这应该是相当好的尝试,如果能在制度上加以肯定,并大规模推广就更好了。
另外公开竞标的方式也是相对公平的做法,归根结底,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
3、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标准。
现行法律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最高法院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规定: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本规定确定。
虽然该规定中限制了管理人报酬的最高额,但是法院集选任、监督、决定报酬权力于一身,仅仅给债权人会议异议权,而裁定权仍然归于法院。
这样一来,法院的权力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而债权人会议也形同虚设。
因此,在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方面,应当加大债权人会议的话语权。
例如法院在选定几个管理人候选机构以后,由债权人会议同具体的中介机构在法定限额内商讨具体的报酬,从中选定最优者,使这一行业更加市场化,促进竞争。
当然,如果能够引进公开竞标规则,让合格的中介机构互相竞争,就再好不过了。
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前面的论述主要解决了谁当破产管理人的问题,但是对于其工作过程的监督却明显缺失,现行法律只将这一权力赋予了法院,只给予债权人会议一定的异议权,但这种异议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有
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在这样的体制下,所有的权力都集于法院一身,而且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对于其裁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不仅如此,即使我们充分相信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因为法官不可能全程跟踪清算过程,他们的监督方式仅限于书面审查,但又缺少相关的会计知识。
因此设置专业的监督人是必要的。
我建议在选定管理人以后,对于其工作的监督可以有两个方案,一方面,可以由债权人会议选出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全程跟踪;另一方面,法院也要发挥其监督职能,但应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给予法官一定的协助。
四、破产管理人的担保制度和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尽责的管理人,法院可依法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只是笼统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概念模糊,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且对于管理人如果造成损失,如何保障债权人得到赔偿也没有相关规定,只有个人要交保证金的要求,但对于中介机构似乎没有相关规定。
所以,我建议法院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信用档案,针对不同信用评级统一收取保证金,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在刑事责任方面更倾向象征意义,没有什么可以依照的具体细则,如果仅仅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进行规制,就会留下很多法律漏洞,给这个职业群体造成不良的影响。
应当总结历年实际案例,
结合外国立法实践,将管理人的刑事犯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化,并对于职业犯罪的中介机构以及个人拉入法院的黑名单,禁止其进入管理人名册。
综上所述,我国的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但笔者不赞同一味的增加政府机构和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尽量降低破产成本,毕竟,对于破产整个过程,并不能为社会产生任何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刘伟光.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研究[m].上海:大连出版社,2009.
[3]刘伟光.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研究[m].上海:大连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