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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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白银原油保证金交易特点分析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白银原油保证金交易特点分析
保证金交易又称虚盘交易、按金交易,就是投资者用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从 银行或经纪商处提供的融资放大来进行现货黄金交易,也就是放大投资者的 交易资金。融资的比例大小,一般由银行或者经纪商决定,融资的比例越大, 客户需要付出的资金就越少。国际上的融资倍数也叫杠杆.例:市场的标准合 约为每手10万元,如果经纪商提供的杠杆比例为20倍,则买卖一手需要5000元 的保证金;如果杠杆比例为100倍,则买卖一手需要1000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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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点差 白银原油9个点回本 产品品种选:10吨、50吨、100吨、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安全可靠 全国原油技术交流群:295.679.394(入群验证码:190) 认准唯一 QQ: 190.067.810 老师全天在线指导 实时喊单全程跟单,建仓平仓绝不让您错过精准点位,使您的盈利最
大化。 从不预判行情,行情千变万化非我所控,趋势做单才是王道。
价格发现是黄金期货交易的功能,黄金期货价格是黄金现货价格的未来体现。 而套期保值在期货保证金交易和现货保证金交易中都可实现,(套期保值是期 货的专利,现货不具有这个特性)这里可能需要解释一下黄金套期保值的概念, 这是指金商为了规避未来金价不确定性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而采取锁定风险 或锁定收益于当前值的市场操作手法。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较高的杠杆作用, 从而也成为投资者投机获利的工具。
黄金保证金交易是指在黄金买卖业务中,市场参与者不需对所交易的黄金进 行全额资金划拨,只需按照黄金交易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作为黄金实 物交收时的履约保证。目前的世界黄金交易中,既有黄金期货保证金交易, 也有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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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保证金交易主要有三大功能:第一是价格发现;第二是套期保值;第三 是投机获利。
黄金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当用金商或产金商需要对现货进行规避市场 风险的套期保值时,不需占用大量

大宗商品贸易风险控制和管理

大宗商品贸易风险控制和管理

大宗商品贸易风险控制和管理1. 简介大宗商品贸易风险是指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交易主体遭受损失的风险。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以降低风险对交易主体造成的负面影响。

本文档旨在阐述大宗商品贸易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方法及策略,以帮助交易主体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健。

2. 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类型2.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 价格风险:由于市场供需关系、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商品价格波动,影响交易主体的收益。

-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变动对交易主体的融资成本和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 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导致以外币计价的商品价格波动,影响交易主体的收益。

2.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破产等情形,导致交易主体遭受损失的风险。

2.3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管理、人为错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误,影响交易主体的正常运营。

2.4 法律和合规风险法律和合规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变动、合同条款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交易主体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合规问题。

3. 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管理方法3.1 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交易主体应通过市场研究、数据分析等手段,全面了解潜在风险,为后续风险评估和控制提供依据。

3.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对潜在风险进行量化或定性分析,以确定风险的程度和可能性。

交易主体可采用风险矩阵、统计分析等方法,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

3.3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针对评估出的高风险项,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分散投资:将资金投向不同品种、地区和行业的大宗商品,降低单一投资风险。

- 对冲:利用衍生品工具,如期货、期权等,进行风险对冲。

- 强化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降低法律和合规风险。

-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员工素质,降低操作风险。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舟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成多品种、多模式和影响力强的全国一流的大宗商品综合性交易平台和结算、定价中心,打造大宗商品物流基地和国际物流岛,规范交易中心及交易参与者的行为,促进交易中心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市及交易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监管,以及入驻交易中心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中心由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简称交易所)、授权服务中心、交易商及其他服务机构等主体组成。

其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交易中心,确保交易中心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营。

交易所是交易中心的市场运作主体,具体负责交易中心的运营和市场发展。

授权服务中心是经交易所审批核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市场开发等授权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是指由交易所组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石油、成品油、石化商品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铁矿石及钢铁商品、金属商品、煤炭商品、稀土资源商品、纸浆、纺织原材料、塑料粒子等原材料、木材商品、大宗农副商品等大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他上市商品。

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则范文)

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则范文)

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则范文)第一篇: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背景:1、交易中心是新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新区发展规划的重大举措之一。

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建成国际性大宗商品综合交易、结算和定价中心,形成舟山价格、舟山指数”的战略目标。

2、根据2012年国务院38号文件清理整顿要求,交易中心原现货订单交易模式于2013年3月14日停止。

6月26日推出即期交易模式,品种有电解镍、螺纹钢、船用油、白银、山茶油。

问题:1、基础配套不到位λ物流方面,现货交易的发展依托于物流仓储的运行。

虽然近几年舟山大宗物流储运发展迅速,但是,舟山港口泊位以及附近仓储设施基本都是企业独有,舟山无法进行统一规划,难以建立专业大宗商品仓储基地。

舟山目前还是以货物中转为主λ金融行业,缺少形成规模的贸易商,成熟的担保机构。

λ人才方面,交易中心建设缺乏大宗商品交易行业人才、专业信息技术人才,最重要的是缺乏视野广阔、专业能力突出、有实践能力、有实际经验引导大宗商品交易行业发展的领军性人物。

离职现象很严重,舟山的薪资及消费水平等多种因素无法吸引专业人才。

2、政策方面,虽然在新区规划、国务院定位中,把大宗商品交易作为新区建设的首要目标。

但是并未带来实际有竞争力的政策,没有大宗商品交易国字头牌子,相关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未获取,舟山没有得到在大宗贸易招商方面具有竞争性优势的政策。

3、缺乏政府引导,监管混乱。

自国务院38号文件进行市场清理整顿后,2013年8月商务部通过《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草案)》,草案中确定商务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为现货交易市场的联合监管机制。

而在《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中却指明省金融办为省监管部门。

---而且目前的现货交易行业发展中,还是发展—监管—整改—监管,并没有大方向的引导。

第二篇:工业园区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工业园区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问题:园区建设存在着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不足,环境不优,体制不顺等问题。

中舟银简介

中舟银简介

中舟银一、关于我们公司简介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易中心隶属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下称浙商所),机构席位号:001。

浙商所是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发起,由市政府设立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于2011年7月8日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

浙商所股东为舟山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沙钢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光汇集团、温州港集团等12家大型央企、国内知名民营企业。

浙商所坚持管控市场风险,积极创新交易模式,适时推出符合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当前品种包括船用油、电解镍、铜、铝、螺纹钢等。

在先行先试政策的指导下,将建成全国重要的大宗商品综合性交易中心、结算中心和物流中心。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是国家一项海洋经济战略决策,是继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重庆两江之后国务院正式批复的第四个国家新区,也是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

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复《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和《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提出建设“舟山国家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对舟山的核心功能定位是打造中国最重要的大宗商品物流基地和国际物流岛。

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正式提出先行先试,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以港口开发为主导的舟山海洋经济发展正迎来千载难逢的重要机遇。

浙江省委、省政府坚持“八八战略”,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等重大战略决策,提出构筑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海陆联动集疏运网络、金融与信息支撑体系“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核心是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明确舟山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为全省大宗商品交易的重要平台。

舟山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举全市之力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作为先行先试、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易中心于2013年5月正式成立。

注册资金两千万元。

公司秉承诚信为本、合法经营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贵金属销售、投资、咨询平台,达到客户与公司共发展,为实现客户与公司资产共同增值最终理想而奋斗!产品优势舟山市人民政府举全市之力于2011年7月8日发起设立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作为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运营主体,注册资本10000万元。

舟山大宗商品结算细则解读

舟山大宗商品结算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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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一、基本概念
最高价: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 最高价: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 最低价: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 最低价: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结算价: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 结算价。 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订货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 基准价。 基准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合约数量。 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合约数量。 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约且尚未交割的数量。 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约且尚未交割的数量。
舟行四海 商通天下
——结算细则解读 结算细则解读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一、基本概念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要约 或承诺, 或承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并自动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生成电子交易合约的买卖行为。 生成电子交易合约的买卖行为。 商品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 商品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 的价格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约, 的价格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约,持有合约 可自主选择任一交易日进行实物交割申报、转让或者在合约到期日集中交割 可自主选择任一交易日进行实物交割申报、 的交易方式。 的交易方式。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 保证金 当日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当日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进行计算 开市价: 开市价:某一电子交易合约在某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 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格为 开市价。 开市价。 收市价:某一电子交易合约某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收市价:某一电子交易合约某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国际化之路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国际化之路

长三角及 环渤 海湾 地 区 目前没 有 国际性 展 , 使参与贸易 活动 的贸易商切实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比 类大宗商品贸易活动 , 在东北 亚国际物流 宗商 品交 易中心建设资金和运行 费用 ; 二 中心竞 争中明显落后 于 日、 韩等 国。韩 国 釜山港被 确定为 自由贸易港 区后 , 一年就 佣金等 。同时 , 设立大宗商 品交易专项财
种风险 的产生 , 制定 各种风险规避 与应对
完善支持配套服务功能
加强重大 问题研究 和政策争取 工作 。
自由贸易港区及相关政 策 , 支持各地各 来
本原 则是 , 使交 易中心稳定运行并不断 发 较利 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 一是扶持大
是减 少贸易 商交 易过程 中产生 的税 收和
动, 也会在一定 程度 上影响大宗 商品贸易
机会 。
划, 对货 主码头和堆场性质 的物流模式 进 行转型 。二是充分发挥港 口区位优势 , 加 快港 口码头 等基础设 施建 设 ,既要 以上 海、 宁波等 大 中型 城市 为依托 , 要与 上 又 海、 宁波等地 的大宗商品交易 中心开展 差 异化竞争 , 实现与 上海 、 宁波港 的优势 互 补。 三是围绕 大宗商品交 易提供最优秀 的 全方位服 务 , 包括信 息及 时准确 、 易安 交 全可靠 、 金融服务 到位 、 政府优 质高效 、 吃 住行便 利舒适 等。 加 大对 大宗商 品交 易的政 策扶 持力
务部整改制度等文 件 ,制定各项交 易 、 结 算 、 收等规 则 、 交 细则 , 完善 内部各业务 流 程制度和各部 门各 岗位 的工作制 度 , 确保
交易 中心平稳运营 。
切 实强 化大宗 商 品交 易过程 风 险控 制。 风险控制是大宗 商品交 易 中心发展成 败 的关 键 , 首先 要做 好风 险预测 , 防各 谨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51.6%。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5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3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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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保险服务 物业管理 建筑装饰和装 修业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4 个、10 个、7 个。其中物业管理 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广播、电视、 电影设备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3274.73 万元、1291.64 万元、533.88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心)服务市场项目
山中心支公司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中共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TOP8 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接待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舟 山
0.8
心)服务市场项目
中心支公司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中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TOP9 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接待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舟 山
0.8
心)服务市场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100
同比增长:63.9%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1637.00
同比增长:-65.1%
平均金额(万元)
¥125.13
同比增长:-80.5%
1.4.1 重点项目
(1)保险服务(24)
重点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浙江产权交易所等65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浙江产权交易所等65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

易活动依法合规。各市、 县(市、 区)政府和省级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交易场所的监督管 理, 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持续做好各类交易 场所的统计监测、 违规处理、 风险处置等工作, 确保各类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保留经营资格的交易场所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 年 1 月 8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 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浙政发〔 2013 〕3 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 2013 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 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 经济普查的通知》 ( 国发〔 2012 〕 60 号)精神, 切实 做好我省的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 展规模及布局, 了解我省产业组织、 产业结构、 产 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 进一步查 实服务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 户的发展状况, 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 全 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省政府文件
多层次的公益性宣传。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人给予表彰奖励。 通过听证、 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广泛听取意 见, 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在水资 浙江省人民政府 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浙江 产权交易所等 65 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
浙政发〔 2013 〕2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 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 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 〕37 号)有关规 定, 经清理整顿并检查验收, 同意保留浙江产权 交易所等 65 家交易场所。保留经营资格的交 易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清理整顿各类交 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规范运营, 确保交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大宗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市场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执照,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交易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定期公布交易信息的制度,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

第三章交易行为的规范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交易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不得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交易规则和履约义务进行交易,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定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法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大宗商品投资风险管理及控制

大宗商品投资风险管理及控制

2022-07-16 18:58:53 来源: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本章主要讲述大宗商品投资面临的风险及如发展风险防和管理。

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而言,风险管理的根本原理一样,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风险的界定有较多说法,普通来说,风险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认为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

认同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则风险产生的结果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会是获利,或者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可以理解为广义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

认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观点认为风险只表现为损失,不可能从风险中获利,属于可以理解为狭义风险。

通常,对风险的讨论并不格区分风险和不确定性。

风险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通过概率发生可能造成损失的一种事物。

换而言之,能够对风险概率的发生发展有效管理,则风险就有可能带来利润。

可见,风险总是和利润相对立,却又紧紧相随。

收益是风险的本钱和报酬,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相伴。

投资大宗商品同样存在风险,一定要谨慎投资,注意风险防。

投资风险按其是否可以分散,可以划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两大类。

系统性风险即是指由于*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与投资市场的整体运动相关联的风险,如购置力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它不能通过投资组合加以分散。

系统风险带来的影响面较大。

主要特征表现为:〔1〕它是由共同因素引起的。

经济面的如利率、汇率、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政策与货币政策、能源危机、经济期循环等;政治面的如政权更迭、战争冲突等;社会面的如体制变革、所有制改造等。

〔2〕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有影响,系统风险通常影响面较大,只无非不同投资工具的敏感程度不同而己。

〔3〕系统风险无法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

系统风险是个别企业或者行业所不能控制的,是社会、经济政治大系统的一些因素所造成的,它影响着绝大多数企业的运营,所以投资者无法通过构建投资组合来实现风险管理。

由于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分散的风险,而系统风险不能通过投资组合躲避,所以市场上所说的“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只是针对系统风险而言,投资市场只是给高的系统风险以高收益的回报,对非系统风险则不予以弥补。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舟山市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舟山市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大力培育和引进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交易平台、大宗商品贸易商、交易平台运营商参与大宗商品交易、交割活动;积极吸引一批中转、运输、配送等现代物流企业及金融、保险、担保、信息等服务商入驻交易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全力支持和促进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持续、健康、良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3〕15号)、舟山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港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2010]4号)和舟山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1]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舟山市大宗商品交易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引导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入驻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各类企业的奖励。

具体对象包括:各类交易平台(所、中心等)、贸易商、物流、金融、信息、中介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奖励。

四四四专项引导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一一公开透明规范使用一一一如实申报科学管理一一一依法行政加强监督一一一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第二章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五条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如下:一、用于交易平台层面的奖励(一)用于交易平台自营方面的奖励为促进交易平台持续、良性、健康的发展,对交易平台日常经营中实际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在前3年内予以全额奖励;后2年予以50%奖励。

(二)用于交易平台做大做强的财政奖励为鼓励交易平台做大做强,每年年底根据当年交易中心各交易平台的年度交易总额、年度缴纳税款总额、日均交易资金沉淀额等综合贡献度指标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交易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为标的,在交易场所进行的大规模交易活动。

大宗商品交易的规模庞大,参与方众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2. 交易主体管理2.1 交易参与方资格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资金实力、交易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

参与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2.2 交易主体信用评级交易主体应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资料,以便交易所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果将影响交易主体的交易权限和资金杠杆比例等。

2.3 交易主体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主体,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活动、报案追究等。

3. 交易行为管理3.1 交易方式和时间交易所应制定统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明确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如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时间段。

3.2 交易费用和结算方式交易所应明确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交易费用的公开透明。

同时,交易所应规定结算方式,明确清算的时间点和方式。

3.3 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控措施、交易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等。

交易主体应了解和遵守相关风险管理规定,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4. 交易监管4.1 交易所监管职责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监督和管理交易活动。

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交易所内外的合作与沟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分析报告。

4.2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对交易所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所遵循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有权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 交易纠纷处理5.1 纠纷解决方式交易所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第四章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第五章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第六章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第七章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中国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先导区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自贸试验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办理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一次办结的除外。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三章商品现货交易第四章商品现货订单第五章交易商第六章授权服务中心(会员)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风险控制第十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发布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违约与处理第十四章争议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所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受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挂牌交易、竞价交易、现货订单交易等方式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中心(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第五条交易所拟上市交易品种为: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煤炭能源、农林等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上市品种和时间以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的安排,由交易所官方网站另行公告。

第三章商品现货交易第七条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计算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并自动生成商品现货订单的买卖行为。

计算机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并在成交后生成电子现货订单的电子商务平台。

计算机交易系统接受交易商编码和交易密码自动为交易商作出电子签名。

第八条现货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计算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现货订单,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可自主选择每日交割或转让,或者在订单到期日集中交割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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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暂行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保证金制度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四章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第五章订货限额制度第六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七章代为转让制度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1〕34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控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授权服务中心(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履约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交割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现货订单履行的资金,是已被现货订单占用的保证金。

交割保证金是指交易所向卖方交易商收取的用于保证交割业务顺利履行的保证金。

第五条为控制出现极端的单边行情,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现货订单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交易保证金措施的,现货订单的交易保证金按照调整的交易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八条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涨(跌)限幅。

第九条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涨(跌)限幅。

第十一条当某一交易品种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但当日新订立的现货订单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1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三条当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6%。

第十四条若某一品种第N+1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5%。

第十五条若某一交易品种在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7%。

第十六条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5%。

第十七条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在第N+2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措施如下:第N+2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当日涨(跌)停板价,选择订货亏损一方所持的现货订单与该品种单位订货盈利最大一方的现货订单依次进行对冲,在同一价格上的现货订单按照该品种现货订单成交时间在前先予以对冲的原则,直至亏损一方的可用资金大于0。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实施后下一交易日该现货订单的涨(跌)限幅恢复至现货订单规定的正常水平。

交易商单位订货盈利的计算方法:交易商单位订货盈利=交易商所持该现货订单订货盈利总和/该现货订单的订货量第十九条因上述减少订货量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条该现货订单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第二十一条为防范极端单边行情和通过恶意交割申报来获得延期交割补偿费的风险,交易所实行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

第二十二条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是指在到期集中交割前,交易商可以根据持有的现货订单自主选择交割日期申报交割,对于提出交割申报但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买方(卖方)根据净订货向该交易日持有该商品现货订单的所有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金的一种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交割申报时段,申报交割的买方交易商必须全部货款到帐,申报交割的卖方交易商必须向交易所提交《注册仓单》。

第五章订货限额制度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实行订货限额制度。

订货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交易品种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二十五条当某一交易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100万手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现货订单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某一交易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100万手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0万手。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就某个交易品种的订货限额。

第二十七条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订货限额标准以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订货量计算。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订货限额。

对超过订货限额的订货,交易所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代为转让。

第六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品种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订货报告标准。

第三十条交易商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所报告。

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交易商。

第三十一条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书面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代码、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履约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二)资金来源说明;(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一旦发现报告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处罚。

第七章代为转让制度第三十三条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所实行代为转让制度。

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所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现货订单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一)该交易商交易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30前补足的;(二)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三)该交易商存在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的;(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执行代为转让的程序(一)通知交易所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送当日结算数据,通知交易商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自行转让,当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二)执行及确认(1)下一交易日上午9:30前,有关交易商必须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自行转让,直至符合交易所要求。

其间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立交易。

(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将按照市场价格实行“代为转让”,直至符合交易所要求。

(3)“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交易所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向有关交易商发送“代为转让”的结果。

当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5)对于上述(2)、(3)、(4)措施,交易所无需另行书面通知。

第三十六条代为转让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交易所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强制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五)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交易日。

如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许可,可以延长暂停交易期限。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

交易所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第四十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四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三)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四)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诉讼或仲裁案件;(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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